曾任財政部副部長,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委員會主任,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職的正部級高官朱志剛,為博取情婦歡心向他人索要房子、轎車、吃空餉。因其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744萬多元,2010年5月10日被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
公開資料顯示,朱志剛,1950年5月出生,北京市人,畢業於中國科技大學,仕途起步於北京市大興縣,1986年起任大興縣計委主任兼財政局長、黨組書記,大興縣副縣長、縣委常委,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司長、副局長等職。
1998年7月起,他任財政部部長助理、黨組成員,副部長、黨組成員,副部長、黨組副書記;2008年2月起擔任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主任、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會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2008年10月,朱志剛被中央紀委監察部採取「雙規」措施。
2009年6月,經中央紀委常委會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朱志剛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經查,朱志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錢款;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違規低價購買和收受他人所送住房。朱志剛的上述行為嚴重違紀,其中有的問題已涉嫌犯罪。
朱志剛涉嫌受賄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09年6月9日立案偵查,同年6月12日朱志剛被逮捕,2009年11月17日偵查終結。經指定管轄,2010年4月8日由信陽市人民檢察院向信陽市中院提起公訴。
2010年4月26日,信陽市中院開庭審理此案。檢方指控,2000年1月至2008年3月,被告人朱志剛利用擔任財政部部長助理、副部長的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744萬多元。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朱志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744萬餘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其中,2000年12月至2008年3月,被告人利用擔任財政部副部長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湯某的請託,為安徽省宣城市爭取廣祠高速公路車輛購置稅中央補助款和該市副市長之子調入安徽省財政廳工作等事項提供了幫助;通過向財政部監管的有關單位打招呼,以兩個單位給相關銀行攬儲的方法,為某公司獲得銀行貸款提供了幫助。為此,朱志剛索取和非法收受湯某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289萬多元。
朱志剛受賄一案判決書顯示,朱志剛和田某是情人關係,為了博取情人歡心,朱志剛為她數次索賄。
2000年12月,朱志剛為與其情婦田某見面方便,向湯某索要位於北京市朝陽區某小區的價值人民幣44萬多元的住房一套,並要求湯某對該房屋進行裝修,以上共計折合人民幣49萬多元。
2002年6月,朱志剛通過田某收受湯某以提供炒股資金名義給予的人民幣30萬元。
2003年3月至2008年3月,朱志剛通過田某以每月領取工資和報銷費用的形式,收受湯某給予的人民幣40.3萬多元。
2003年4月,朱志剛為田某向湯某索要價值人民幣17萬多元的轎車一輛。2007年10月,朱志剛要求湯某將該臺舊轎車更換為一臺新轎車,朱志剛索取了上述兩臺車輛及相關費用共計折合人民幣39萬多元。
2010年5月10日,信陽市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朱志剛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扣押在案的受賄款人民幣665萬元、港幣13萬餘元;贓物豐田佳美轎車一輛、豐田凱美瑞轎車一輛,予以沒收,依法上繳國庫。(圖片來源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