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多月的時間很短,對於普通人來說只不過如白駒過隙、轉瞬即逝;但對於小唐來說,身份證上登記的出生日期是公曆還是農曆這期間的時間差,將影響小唐的整個人生。
案情回顧
桂陽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一起案件時,承辦檢察官發現,小唐年齡可能存在疑問,通過多方求證,確定小唐在犯罪時還未滿16周歲,未達到詐騙罪的刑事責任年齡。檢察官正確使用法律,幫助小唐走出了迷途,避免了一起錯案。
2020年8月12日,小唐夥同犯罪嫌疑人王某、歐某等人在桂陽縣某賓館採用紅包返利的方式詐騙他人錢財22000餘元。隨後,小唐、王某、歐某因涉嫌詐騙罪被公安機關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並羈押於看守所。檢察官閱卷後發現小唐犯案時剛滿16周歲,基於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特殊性,檢察官著重就年齡問題與小唐進行交談。
小唐回應:「我身份證上登記的出生日期是2004年7月16日,但是聽我父母說我這個是農曆生日。」
檢察官聽後立刻查閱日曆,2004年的農曆7月16日對應的公曆日期是2004年8月31日,如果小唐身份證上的是農曆生日,那麼他實施犯罪時就是未滿16周歲。
查案過程
為查明事實真相,檢察官聯繫上小唐的父母,向他們取證了解情況。「當時我們農村在上戶口的時候,還是習慣報小孩的農曆,小唐戶籍上的出生日期,是直接報了農曆……」小唐父母說道。
為了核實小唐父母的證言,檢察官聯繫公安民警一起趕赴小唐所在的村子調查取證,陸續向小唐的親屬、鄰居和村委會了解情況。通過詢問,發現證言能夠相互印證。
在取得前期的證據後,小唐案發時未滿16周歲的事實已經基本能夠確定,但是還缺客觀證據佐證。為進一步固定證據,檢察官引導公安機關取證,通過前往當地派出所、小唐的出生醫院等單位,調取常住人口登記表、新生兒醫學記錄等各種書證。終於,在小唐出生的醫院(桂陽縣第一人民醫院)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上,找到證據,上面登記著小唐出生年月為2014年8月31日。
案情結果
考慮到小唐犯罪時未滿16周歲,沒有達到詐騙罪的刑事責任年齡,桂陽縣人民檢察院督促公安機關主動撤回該案。2020年10月22日,公安機關決定撤回該案。事後,承辦檢察官督促小唐家長對其嚴加管教,並做好後續幫教工作。
檢察官說:「檢察機關不僅要打擊犯罪,也要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去偽存真,查明事實真相是檢察官的本職,嚴謹細緻是必須遵守的工作準則。
(原標題:農曆還是陽曆?檢察官細心辦案查實情)
(責任編輯:陳瓊_CZ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