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諸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2020行政處罰案件公示,其中,諸城市磊鑫電力器材經營部銷售偽造廠名廠址、冒用認證標誌的電線被處罰。
2019年10月2日,一位丁姓客戶因看中諸城市磊鑫電力器材經營部店內擺放的陽穀恆大線纜廠生產的電線樣品,便與該店經營者陳磊鑫約定購買電線的數量和銷售價格,當時約定購買BV紫100m、規格1.5m㎡的電線20盤,銷售單價為每盤75元,銷貨款計1500元;購買BV紫100m、規格2.5m㎡的電線20盤,銷售單價為每盤110元,銷貨款計2200元;購買BV紫100m、規格4m㎡的電線60盤,銷售單價為每盤165元,銷貨款計9900元;購買BV紫100m、規格6m㎡的電線60盤,銷售單價為每盤270元,銷貨款計16200元;電線共計160盤,銷貨款共計29800元,並約定第二天提貨。當天該店就與陽穀恆大線纜廠設在臨沂的銷售點進行了聯繫,購進了BV紫100m、規格1.5m㎡的電線20盤,進貨價格為每盤70元,購貨款計1400元;購進BV紫100m、規格2.5m㎡的電線20盤,進貨價格為每盤107元,購貨款計2140元;購進BV紫100m、規格4m㎡的電線60盤,進貨價格為每盤159元,購貨款計9540元;購進BV紫100m、規格6m㎡的電線60盤,進貨價格為每盤256元,購貨款計15360元;共購進電線160盤,購貨款共計28440元。
2019年10月3日,財源物流公司的送貨車將陽穀恆大線纜廠發的電線運到該店門口,陳磊鑫將購貨款28440元交給了送貨車的司機。丁姓客戶現場對電線進行驗貨後,將購貨款29800元和運費400元共計30200元通過微信轉帳和支付寶發給了陳磊鑫,並要求該店將電線送到了其指定的位於諸城市東外環的另一家物流公司,由陳磊鑫幫忙發到了河南省鄲城縣。該批電線銷貨款實際是29800元,陳磊鑫給丁姓客戶的銷貨清單上寫的貨款是30200元,差額400元是運費,丁姓客戶讓陳磊鑫將這400元加到購買電線的貨款裡,陳磊鑫在開銷貨清單的時候,把BV紫、規格1.5m㎡的電線銷售單價每盤75元寫成了80元,20盤電線多開了100元,BV紫、規格4m㎡的電線銷售單價每盤165元寫成了170元,60盤電線多開了300元,銷貨清單上多開了共計400元。諸城市磊鑫電力器材經營部確認向丁姓客戶銷售過標註「陽穀恆大線纜、A100335、合格證、產品名稱 阻燃聚氯乙烯絕緣電線電纜、型號ZR_BV、額定電壓450/750V、長度100m、執行標準GB/T5023.3—2008 IEC60227—3:1997、規格4m㎡、檢驗員03、製造日期 見背面、使用說明見背面、陽穀恆大線纜有限公司、地址:山東省陽穀縣西湖鎮電纜工業園區」等字樣,截止被查獲之日,該店只銷售了這一批電線,共計160盤,獲利1360元。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銷售者銷售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並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其處以1、沒收違法所得1360元。2、罰款6000元。以上罰沒款共計7360元,一併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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