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是伴隨著金融市場的建立和發展而產生的一類犯罪,就我國刑法體系而言,金融犯罪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而是一系列涉及金融領域犯罪的統稱,集中規定在我國刑法第三章第四節、第五節以及相關刑法修正案中,涵蓋貨幣、信貸、金融憑證、保險、證券期貨等金融各個領域,總體分為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兩大類別。
1.
2015年度
審理金融犯罪案件的基本情況
2015年深圳法院受理一審金融犯罪案件549宗,739人,舊存42宗,結案503宗,607人,收結案比91.62%。涉及偽造貨幣罪、信用卡詐騙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洗錢罪等16類罪名。
其中,信用卡詐騙罪370宗,404人,佔全部新收金融刑事案件的67.40%,佔全部涉案人員的54.69%;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82宗,117人,佔全部新收金融刑事案件的14.94%,佔全部涉案人員的15.83%;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43宗,91人,佔全部新收金融刑事案件的7.83%,佔全部涉案人員的12.31%;
持有、使用假幣罪14宗,17人,佔全部金融刑事案件的2.55%,佔全部新收涉案人員的2.30%;
集資詐騙罪10宗,48人,佔全部新收金融刑事案件的1.82%,佔全部涉案人員的6.50%;
上述5類罪名共計519宗,677人,佔全部新收金融案件的94.54%,佔全部涉案人員的91.61%。其餘票據詐騙罪、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保險詐騙罪等11類罪名,涉及案件數均在10宗以下。
2.
2016年度
審理金融犯罪案件的基本情況
2016年深圳法院受理一審金融刑事案件476宗,944人,舊存案件91宗,同比2015年收案減少13.30%,涉案人數增加27.74%;結案452宗,收結案比94.96%。涉及信用卡詐騙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15類罪名。
其中,信用卡詐騙罪200宗,252人,佔全部新收金融刑事案件的42.02%,佔全部涉案人員的26.69%;同比2015年新收案件數下降45.95%,涉案人數同比減少37.62%。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141宗,473人,佔全部新收金融刑事案件的29.62%,佔全部涉案人員的50.11%;同比2015年新收案件數增加228%,涉案人數同比增加420%。
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52宗,69人,佔全部新收金融刑事案件的10.92%,佔全部涉案人員的7.31%;同比2015年新收案件數下降36.59%,涉案人數同比減少41.03%。
集資詐騙罪34宗,105人,佔全部新收金融刑事案件的7.14%,佔全部涉案人員的11.12%;同比2015年新收案件數增加240%,涉案人數同比增加119%。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12宗,21人,佔全部新收金融刑事案件的2.52%,佔全部涉案人員的2.22%;同比2015年新收案件數增加71.43%,涉案人數同比增加75%。
上述5類罪名共計439宗,920人,佔全部新收金融案件的92.23%,佔全部涉案人員的97.46%。
3.
2017年度
審理金融犯罪案件的基本情況
2017年深圳法院受理一審金融刑事案件418宗,724人,舊存案件97宗,同比2016年收案減少12.18%,涉案人數減少23.30%;結案388宗,收結案比92.82%。涉及信用卡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等14類罪名。
信用卡詐騙罪174宗,222人,佔全部新收金融刑事案件的41.63%,佔全部涉案人員的30.66%;同比2016年新收案件數下降13%,涉案人數同比減少11.90%。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88宗,234人,佔全部新收金融刑事案件的21.05%,佔全部涉案人員的32.32%;同比2016年新收案件數下降37.59%,涉案人數同比下降50.53%。
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86宗,124人,佔全部新收金融刑事案件的20.57%,佔全部涉案人員的17.13%;同比2016年新收案件數上升65.38%,涉案人數同比上升79.71%。
集資詐騙罪22宗,80人,佔全部新收金融刑事案件的5.26%,佔全部涉案人員的11.05%;同比2016年新收案件數下降35.29%,涉案人數同比下降23.81%。
持有、使用假幣罪13宗,15人,佔全部新收金融刑事案件的3.11%,佔全部涉案人員的2.07%;同比2016年新收案件數增加62.5%,涉案人數同比增加33.33%。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12宗,14人,佔全部新收金融刑事案件的2.87%,佔全部涉案人員的1.93%;同比2016年新收案件數上升33.33%,涉案人數同比下降21.43%。
上述6類罪名共計395宗,689人,佔全部新收金融案件的94.50%,佔全部涉案人員的95.17%。
4.
2018年度
審理金融犯罪案件的基本情況
2018年深圳法院受理一審金融刑事案件310宗,561人,舊存案件107宗,同比2017年收案減少25.84%,涉案人數減少22.51%;結案289宗,收結案比93.23%。涉及信用卡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11類罪名。
信用卡詐騙罪100宗,106人,佔全部新收金融刑事案件的32.26%,佔全部涉案人員的18.89%;同比2017年新收案件數下降42.53%,涉案人數同比減少52.25%。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91宗,218人,佔全部新收金融刑事案件的29.35%,佔全部涉案人員的38.86%;同比2017年新收案件數上升0.03%,涉案人數同比下降0.07%。
集資詐騙罪54宗,137人,佔全部新收金融刑事案件的17.42%,佔全部涉案人員的24.42%;同比2017年新收案件數上升145.45%,涉案人數同比上升71.25%。
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43宗,63人,佔全部新收金融刑事案件的13.87%,佔全部涉案人員的11.23%;同比2017年新收案件數下降50%,涉案人數同比下降49.19%。
持有、使用假幣罪6宗,7人,佔全部新收金融刑事案件的1.93%,佔全部涉案人員的1.25%;同比2017年新收案件數下降53.85%,涉案人數同比2017年下降53.33%。
上述5類罪名共計294宗,531人,佔全部新收金融案件的94.84%,佔全部涉案人員的94.65%。
5.
2019年度
審理金融犯罪案件的基本情況
2019年深圳法院受理一審金融刑事案件365宗,758人,舊存案件130宗,同比2018年收案上升17.74%,涉案人數上升35.12%;結案358宗,收結案比98.08%。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信用卡詐騙、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等12類罪名。
其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115宗,279人,佔全部新收金融刑事案件的31.51%,佔全部涉案人員的36.81%;同比2018年新收案件數上升26.37%,涉案人數同比上升27.98%。
信用卡詐騙罪104宗,130人,佔全部新收金融刑事案件的28.49%,佔全部涉案人員的17.15%;同比2018年新收案件數上升4%,涉案人數同比上升22.64%。
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73宗,148人,佔全部新收金融刑事案件的20%,佔全部涉案人員的19.53%;同比2018年新收案件數上升69.77%,涉案人數同比增加134.92%。
集資詐騙罪51宗,158人,佔全部新收金融刑事案件的13.97%,佔全部涉案人員的20.84%;同比2018年新收案件數下降5.56%,涉案人數同比上升15.33%。
持有、使用假幣罪5宗,6人,佔全部新收金融刑事案件的1.37%,佔全部涉案人員的0.79%;同比2018年新收案件數下降16.67%,涉案人數同比下降14.29%。
上述5類罪名共計348宗,721人,佔全部新收金融案件的95.34%,佔全部涉案人員的95.12%。
1
深圳金融刑事犯罪案件總數逐年明顯下降,收結案比持續增高,金融犯罪防控形勢總體向好,金融營商環境越來越好。
深圳法院新收金融刑事犯罪案件總數從2015年的549宗,2016年的476宗,2017年的418宗,到2018年的310宗,2019年的365宗,金融刑事犯罪案件總數整體減少33.52%,其中2016年同比收案減少13.30%,2017年同比收案減少12.18%,2018年同比收案減少25.84%,2019年同比收案增加17.74%。依據2018年12月1日起實施的新修訂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深圳司法機關加大了對涉信用卡金融犯罪案件的打擊力度,2019年該類案件收案數明顯增加,其他類犯罪收案數趨於平穩。
5年來深圳法院加大金融案件的審理力度,收結案比逐年提高,保持在較高水平。2015年結案503宗,收結案比91.62%;2016年結案452宗,收結案比94.96%;2017年結案388宗,收結案比92.82%;2018年結案289宗,收結案比93.23%;2019年結案358宗,收結案比達到98.08%。因此,深圳金融犯罪防控形勢總體向好,金融營商環境越來越好。
深圳金融刑事犯罪案件總數下降趨勢明顯
2
信用卡犯罪、非法集資領域金融犯罪案件高發,信用卡犯罪案件數量明顯下降,非法集資類案件逐年遞增。
信用卡犯罪領域,2015年新收信用卡詐騙罪370宗、404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82宗、117人,佔當年新收全部金融刑事案件的82.33%,佔總人數的70.50%;2016年新收信用卡詐騙罪200宗、252人,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52宗、69人,佔當年新收全部金融刑事案件的52.94%,佔總人數的34%;2017年新收信用卡詐騙罪174宗、222人,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86宗、124人,佔當年新收全部金融刑事案件的62.2%,佔總人數的47.79%。2018年新收信用卡詐騙罪100宗、106人,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43宗、63人,佔當年新收全部金融刑事案件的46.13%,佔總人數的30.12%。2019年加大對涉信用卡管理類金融犯罪打擊力度,新收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73宗、148人,信用卡詐騙罪104宗、130人,佔當年新收全部金融刑事案件的48.49%,佔總人數的36.68%。
涉信用卡類犯罪案件數量整體下降
司法解釋修訂後進一步加大打擊力度
非法集資犯罪領域,2015年新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43宗、91人,集資詐騙罪10宗、48人,佔當年新收全部金融刑事案件的9.65%,佔總人數的18.81%;2016年新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141宗、473人,集資詐騙罪34宗、105人,佔當年新收全部金融刑事案件的36.76%,佔總人數的61.23%;2017年新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88宗、234人,集資詐騙罪22宗、80人,佔當年新收全部金融刑事案件的26.32%,佔總人數的43.37%。2018年新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91宗,218人,集資詐騙罪54宗,137人,佔當年新收全部金融刑事案件的46.77%,佔總人數的63.28%。2019年新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115宗,279人,集資詐騙罪51宗,158人,佔當年新收全部金融刑事案件的45.48%,佔總人數的57.65%。
非法集資類犯罪案件數量上升趨勢明顯
並保持高位運行
因此,信用卡犯罪佔比全部金融犯罪數量,從2015年82.33%到2016年的52.94%,到2017年的62.2%,到2018年的46.13%,到2019年的48.49%,所佔比重明顯下降,但仍然佔據金融犯罪的三分之一以上。非法集資類犯罪佔比金融犯罪數量,從2015年9.65%到2016年的36.76%,到2017年的26.32%,到2018年的46.77%,到2019年的45.48%,上升趨勢明顯,且保持在高位徘徊。
3
網際網路金融涉眾型、涉群體性非法集資犯罪案件呈井噴發展,涉及人數多,社會影響大,審理難度大。
隨著網際網路技術的發展與普及,傳統金融行業與網際網路企業利用網際網路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業務模式出現,P2P等網際網路金融平臺虛假繁榮,犯罪分子藉此進行非法集資,導致投資者投入大量資金參與其中。部分P2P平臺因資金鍊斷裂或實際控制人捲款潛逃,投資者資金無法返還,損失巨大。犯罪分子採取提前銷毀罪證或逃匿等方式逃避司法機關打擊,且涉案資金巨大,涉案人數眾多,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難度大、周期長,投入人力物力巨大。
(一)
群體性、涉眾型金融案件多發影響社會穩定
群體性、涉眾型金融犯罪通常以不特定公眾為侵害對象,破壞市場金融秩序,侵犯公民財產權利,危及社會穩定,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證券犯罪、假幣犯罪等。近年來,網絡經濟空前繁榮,2015年股市進入熊市階段,同時銀行信貸資金收緊,民間閒散資金缺乏有效投資渠道,犯罪分子以融資為名並以高息為誘餌,掩蓋非法集資本質,具有很強的引誘性與欺騙性。
從犯罪主體來看,通常表現為單位組織形式與犯罪集團形式交織,具有嚴密的組織和實施計劃,預謀性強,分工明確,有的甚至具有較長的隱蔽期。單位或團夥內部有成文或約定的規定或程序,內部等級明確,形成自上而下的分配利益鏈。涉及的被害人越多,犯罪金額、違法所得數額越大。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團夥首要分子通常都躲藏在幕後,指揮其他犯罪分子實施犯罪活動。
從犯罪行為的危害結果來看,群體性、涉眾型金融犯罪案件的被害人、投資者少則數百人,多則上千甚至上萬人。被害人、投資者的範圍涵蓋社會的各個階層、群體和年齡段,既有富裕階層、公務員、白領,也有一般收入群體、退休老人、下崗職工等社會弱勢群體;既有高級知識分子,也有普通受教育階層。由於涉眾面廣,牽涉人數眾多,容易引發一系列新的社會矛盾,影響人民生活安定與社會和諧穩定。
(二)
金融風險的識別、預警和防範機制不完善
1.部分投資者缺乏對金融犯罪的防範意識和識別能力。
司法實踐中,部分投資者缺乏金融、法律基礎知識,缺乏對經營者深入了解和投資項目的信息調查,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投資者處於信息不對稱地位、難以做出準確預判這一特點,引誘投資人投資實施犯罪。如在非法集資犯罪中,部分投資者為使投資和財富保值增值,在犯罪分子所謂「高風險高回報」的利誘下,對短期投資即可獲得高回報等投資陷阱,仍抱有僥倖心理,喪失了對犯罪分子欺騙謊言及犯罪行為的抵抗能力,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最終導致財產損失。
2.金融監管、預警和防範機制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長期以來,金融行政管理的主要方向是服務與發展,重發展、輕監管的現象較為常見。加大金融監管力度、完善監管制度與滿足複雜監管需求的矛盾日益凸顯。同時,金融發展是一個易見效、易考核的目標,而防控金融風險是一個長期、隱性的約束條件。金融行政監管部門在處理發展與監管關係時,也存在兩難境地。再加之當前深圳金融企業數量多,發展快,資管規模大,管理難度大,金融犯罪案件往往涉案地域廣、範圍大,多個金融監管部門和機構均有監管職責,地區間、部門間協調聯動機制相對鬆散,難以建立起行之有效的預警和監管體系化機制。金融監管部門對部分金融違法行為不能及時採取果斷查處措施,導致違法、犯罪危害後果及風險進一步加大。
(三)
涉案財產調查、處置難,被害人、投資參與人受償比例低。
從司法實踐來看,金融犯罪案件普遍存在涉案財產調查難、控制難、處置難,投資參與人受償比例低等問題。如非法集資犯罪案件,一方面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發前因資金鍊斷裂無力償還投資者資金,或在案發前已將資金轉移,甚至通過非法途徑將資金轉移至境外,公安機關立案時難以實際查控到有價值的財產;另一方面在偵查階段的主要精力集中在對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以及定案證據的收集等方面,對財產的查控關注缺乏足夠重視。偵查終結後,對涉案財物也未及時隨案移送。公訴機關在審查起訴時對涉案財產的產權甄別把關不嚴,在起訴書及出庭的公訴意見中也未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及深圳市司法機關聯合籤署的規程,對涉案財物一併提出明確處置意見,導致審判階段財產確權難度加大。案件生效後,法院執行部門經過財產查證,要麼已很難找到財產,要麼部分已經查控的案件涉案財物未依法及時移送至法院,導致處置難度大。最終投資者、被害人受償比例普遍偏低。司法機關為金融犯罪案件投入巨大人力、物力、才力,因受償比例低,沒有獲得被害人、投資參與人以及社會公眾與之相對應的認可度。
金融行業作為深圳的支柱產業,金融的安全、有序、高效、穩健運行,對於深圳、廣東、粵港澳大灣區乃至全國的經濟發展、國家安全以及社會穩定,都起著重要作用。深圳法院始終保持對金融犯罪打擊的高壓態勢,通過採取一系列措施,切實有效防範金融風險,實現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與政治效果。
1
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加大對首要分子的懲治力度
深圳法院在辦理金融類、特別是涉眾型金融刑事案件中,貫徹中央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涉案人員依法區別處理。對於其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首要分子以及其他具有較高犯罪地位或發揮較大作用的主犯,一般予以嚴懲。對於受指派或僱傭參與實施部分犯罪行為的一般犯罪分子,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行為追究刑事責任。對於為他人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對於具有自首、立功、退贓退賠、認罪認罰等從寬情節的,在量刑時予以從寬處罰。
2
對跨區域案件,加強與外地司法機關的溝通協作
深圳法院在從嚴打擊已歸案犯罪分子的同時,積極聯動、建議公安機關加大對在逃犯罪分子加大追查力度,綜合利用協查通報、網上追逃等措施,對潛逃海外的犯罪分子通過國際刑警組織發布「紅色通緝令」予以追捕。對由不同地區分別處理的跨區域金融刑事犯罪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實的基礎上,深圳法院注重加強與各地辦案機關的溝通協調,確保審判標準、定罪量刑標準、涉案財物處置方案統一,防止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況。
3
注重資產追繳及清退力度,確保最大限度地追贓減損、挽回被害人、投資人損失
深圳法院在辦理金融犯罪案件時特別注重涉案資產的追繳力度,如非法集資犯罪案件中,對案發前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依法予以追繳。涉案財產跨地域的,報請共同的上級部門組織成立財產處置專項領導機構或協調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成立專門的資產處置工作小組。市中級法院在審理「融資城」非法集資案件中,開創性地與南山區金融辦聯動,成立專門的資產處置小組,將刑事司法機關扣繳、追繳的財產與民事執行案件執行到位的財產,統一歸集交由資產處置小組處理,逐步探索形成了由司法機關與金融監管部門聯動處置涉案財產的 「深圳模式」。下一步,深圳法院將繼續與金融監管部門在金融平臺良性退出、涉眾型財產分配和追贓挽損新機制方面進一步探索,加快形成涉案財產追繳及清退的新路徑。
4
搭建信息發布平臺,回應投資人關切,為案件處置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深圳法院堅持正面引導,搭建信息發布平臺、關注投資人關切問題,制定專項輿論引導方案,及時回應投資人關切和訴求,疏導和穩定投資人情緒,積極化解社會矛盾。對於重大敏感案件嚴格按照「三同步」的有關要求,報請上級法院、黨委,做到審判執行、輿論引導、社會穩控等工作同步協調進行。對在「掃黑除惡」等專項鬥爭中破獲的金融犯罪案件,選取典型案件公開宣判,通過各種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形成對金融違法犯罪的強大威懾力,教育廣大群眾增強金融法制觀念,提升犯罪防範意識,自覺維護金融安全,促進金融制度和營商環境不斷健全與完善。
接下來,深圳法院將繼續以保障深圳金融穩定和安全為己任,加大對金融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加強與各金融監管職能部門的溝通、協調,通過對情報信息、大數據的收集匯總、交流共享、分析研判,建立對金融風險行之有效的識別、預警和防範機制。同時,進一步加大對財產查控、處置力度,盡最大可能挽回被害人、投資參與人經濟損失,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新時代黨中央賦予深圳的歷史使命。深圳法院將從樹立「法治城市典範」的大局出發,立足人民法院的職責與使命,為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營造良好的金融營商環境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為建設法治示範城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粵港澳大灣區貢獻司法力量。
案例一
「融資城」平臺董某集資詐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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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被告人董某成立深圳市融資城網絡服務有限公司及關聯公司,董某等人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從2009年3月開始,以投資理財、投資入股等方式非法集資,使用「新包還舊包」、截留融資款等方法非法控制融資資金,向5240人非法集資49.45億餘元,造成3223人的16.3億餘元本金未返還。
【判決結果】2018年8月23日,深圳中院公開宣判「融資城」董某等28人涉嫌犯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對被告人董某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億元;對被告人王某林、葛某勇、楊某山、柯某新等二十七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不等的刑期,並處以罰金。贓款由公安機關繼續追繳,追繳部分依法分別按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在案扣押、凍結的款項依法分別按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在案查封、扣押的房產、車輛、股權、物品等變價後依法分別按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不足部分責令繼續退賠並依法按照同等原則分別發還。該案經廣東高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因本案投資人數、涉案人數較多,案情較為複雜,涉及的證據繁多,為在法庭上更好實現事實調查、證據展示、控訴辯護,合議庭傳喚證人、鑑定人和偵查人員出庭,接受控辯雙方質證,首次在同一個案件中實現上述三類人員出庭,進一步實現庭審實質化,為複雜類型的案件庭審審判做了有益探索。同時開創性地由南山區金融辦成立專門的資產處置小組,將刑事司法機關扣繳、追繳的財產與民事執行案件轉移劃撥的財產,統一交由專門資產小組處理,由司法機關與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共同形成合力,最大限度追贓挽損,減小投資人損失。進一步提升非法集資犯罪財產處置經驗,逐步探索區別於「e租寶」由司法機關單獨處置財產的「深圳模式」。
案例二
羅某雲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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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被告人羅某雲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以區塊鏈技術和支持實體公司創業為名,從2017年11月開始,通過公司網站「實體創業共享網」和手機APP「雲創」,發行「ST」「HM」「SCA」「STG」「CY」「MS」實體未來券等虛擬電子券,向社會進行公開宣傳,吸引不特定對象投資。投資人註冊成為「實體創業共享網」或「雲創」平臺會員,充值後就可以購買各種虛擬電子券,其中「ST」券是平臺唯一流通的券種,可以兌換其他各種電子券。會員之間可以自由買賣,交易價格根據「市場」實時價格來定,平臺從中收取交易金額千分之二的手續費。為吸引更多投資人,被告人羅某雲按照推廣會員的數量將會員分為五個等級,不同等級會員參與配售、搶購或交易的電子券數量不同。羅某雲對外宣傳電子券的價格會持續走高,並以入股分紅、高於發行價回購等方式向投資人承諾給付回報。經查,被告人羅某雲吸收的資金並未用於實際生產經營,而是主要用於維繫平臺運營、支付投資人回報等。2018年7月開始,平臺運營出現問題,電子券的價格不斷下跌,會員資金無法提現,為緩解資金壓力,羅某雲經常以各種理由停盤,並不斷推出各種新券、新措施等,以便進一步吸收資金。經審計,2017年11月到2018年9月期間,羅某雲非法吸收的資金為84575605.72元,未清償金額約270多萬元。
【判決結果】南山區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人羅某雲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撤銷湖南省桂東縣人民法院(2014)桂刑初字第29號刑事判決主文中被告人羅某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的緩刑部分;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該案經深圳中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近年來不法分子打著「金融創新」「區塊鏈」的旗號,通過發行所謂「虛擬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侵害公眾合法權益。此類活動並非真正基於區塊鏈技術的金融創新,而是以炒作區塊鏈概念為名行非法集資、傳銷、詐騙之實,網絡化、跨境化特徵明顯,欺騙性、誘惑性、隱蔽性較強。本案被告人以區塊鏈技術作為底層技術支撐,利用平臺推廣虛擬貨幣積分,向集資參與人宣傳虛擬貨幣是金融資產,總量有限,越發越少、買得越晚越貴、越難買到,升值空間巨大,誘騙眾多集資參與人投資,最終集資參與人損失數額巨大,對於人民財產、區域經濟、社會穩定、國家安全等造成了負面影響。以「金融創新」為噱頭,實質是「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資金運轉難以長期維繫。廣大公眾需理性看待區塊鏈,切勿盲目相信犯罪分子的技術洗腦,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切實提高金融理財風險意識。
案例三
李某梅信用卡詐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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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梅與被害人何某平通過網絡相識並相約見面。在二人共處期間,李某梅觀察到何某平使用手機時的鎖屏密碼並記下。2019年3月31日,李某梅使用何某平的手機進入何某平的微信,通過手機簡訊驗證修改支付密碼。李某梅首先從何某平微信綁定的郵政銀行卡轉帳人民幣2200元到自己的微信帳戶,後李某梅又從何某平的錢包裡拿出何某平的郵政銀行卡,根據卡上信息結合手機簡訊驗證將該銀行卡綁定自己的QQ,將該銀行卡內的13000元充值至自己QQ,並提現至自己的中國銀行卡帳戶內。李某梅將上述15200元用於償還信用卡欠款和其他債務。後被害人何某平發現銀行卡內資產被轉走,遂報案。
【判決結果】龍華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梅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扣押的被告人李某梅使用的作案工具OPPO手機一部,依法予以沒收;扣押的中國銀行卡一張,依法返還給被告人李某梅。
【典型意義】網際網路行動支付的普及為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帶來極大便利的同時,也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原本需用實體銀行卡去銀行櫃檯或自助取款機操作的現場取款活動,通過手機微信、支付寶等APP即可完成。銀行卡密碼並非線上支付的必需品,第三方支付密碼為持卡人提供了安全屏障,但同時無法忽視修改第三方密碼時,驗證性不足的問題。現有的信用卡詐騙犯罪中,冒用被害人信息在第三方支付軟體上轉移錢款的案件日益增多,第三方支付的安全性成為值得關注的問題。
案例四
姜某屹等12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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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7年11月起,被告人姜某屹夥同被告人吳某華(化名「嚴姐」)以非法牟利為目的,通過微信等網絡方式在廣東省深圳市、廣州市、珠海市、佛山市、東莞市等地僱傭人員,專門從事非法買賣他人銀行卡活動。被告人姜某屹、吳某華僱傭他人,並通過網絡平臺以招「兼職」為名收購銀行卡,對接指導「兼職人員」開卡並將銀行卡郵寄至汕頭進行異地驗卡,將收購的銀行卡根據姜某屹等人的指示出售給他人。
【判決結果】福田區人民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被告人姜某屹等12人八個月至三年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典型意義】隨著銀行信用卡的普及,信用卡犯罪活動日益增多,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案件也呈現高發態勢,具有團隊化、專業化特點,嚴重損害了金融機構和公眾的合法權益,本案就是典型的妨害信用卡管理團夥作案。犯罪分子通過收購信用卡並販賣,規避國家對信用卡管理制度,供他人進行違法甚至犯罪活動,以牟取非法利益,違反了國家對信用卡管理的制度,也破壞了國家信用卡管理秩序。深圳轄區範圍內銀行信用卡發行機構多、發行量大,加大對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的打擊力度,對保護信用卡發行金融機構,淨化深圳金融市場,維護正常的信用卡監管秩序,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五
馮某明、陳某霞、陳某芳、高某
內幕交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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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08年底,廣電集團根據廣東省委宣傳部的要求,啟動深圳有線廣播電視網絡改革重組工作,後因多方面原因改革重組工作陷於停頓。2011年10月18日,深圳有線廣播電視網絡改革重組工作再次重啟。2012年1月11日、3月27日,廣電集團先後兩次就廣電集團將寶安、龍崗兩區臺網分離,以及分離後資產以適當方式進入上市公司天威視訊的重組意見向深圳市委宣傳部請示。3月31日,深圳市委宣傳部確定改革重組方案和停牌時間。2012年4月5日,天威公司停牌。同年4月6日,交易各方籤署《深圳市有線廣播電視網絡改革重組工作協議》。4月11日,深圳市有線廣電網絡改革重組工作動員大會召開,深圳有線廣電網絡改革重組工作正式啟動。6月11日天威視訊發布復牌交易公告,公司擬購買的資產為天寶公司和天隆公司全部股份,預估值為13.7億元,佔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年度報告披露總資產的67%。中國證監會認定,「深圳廣電集團改革重組」「臺網分離」「天寶公司和天隆公司網絡資產併入天威視訊公司」「人員分流」等內容為本案的內幕信息,2011年10月18日至2012年6月11日為本案內幕信息敏感期。
被告人馮某明作為天寶公司總經理、寶安區廣播電視中心主任,在工作中知悉了天寶公司網絡資產整合進入天威視訊的信息並將該消息告知其妻子被告人陳某霞。陳某霞利用該內幕信息,從2012年1月31日至3月29日,拋售自持股票、調入資金,連續七次買入天威視訊股票,成交金額732,965.78元。案發後,公安機關依法凍結了涉案的股票及資金帳戶,上述股票未售出,凍結時實際處於虧損狀態,沒有非法獲利。
【判決結果】深圳中院以洩露內幕信息、內幕交易罪判處被告人馮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以內幕交易罪判處被告人陳某霞免於刑事處罰;宣判被告人陳某芳、被告人高某無罪。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馮某明不服,提出上訴。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對判處被告人陳某芳、高某無罪提出抗訴;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後,認為抗訴不當,撤回抗訴。經廣東高院二審審理,裁定駁回馮某明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內幕交易行為是行為人依據其掌握的股票證券內幕信息,通過洩露給他人或加以利用,實施股票證券交易的方式,以非法獲利的行為。內幕交易犯罪不僅違背了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極大地破壞了市場交易秩序,也損害了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成為當前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毒瘤」。資本市場作為資本運行的特殊市場,信息對證券期貨價格發行和均衡具有直接作用和決定意義。司法機關確定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相關交易是否明顯異常、是否構成內幕交易犯罪,通常從交易的時間吻合程度、交易背離程度和利益關聯程度等方面,綜合認定。此外,本案還在全國範圍內首次以判決形式確立了傳遞型內幕交易犯罪中,對於二手以上人員不再追究刑事責任的判例,對今後同類案件的審理及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均具有積極參考意義。人民法院與證券監管機構各司其職、協同配合,形成強大打擊合力和多維聯動的綜合防治體系,營造依法打擊和防控資本市場內幕交易的社會氛圍和良好的資本市場營商環境。
案例六
馬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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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期間,被告人馬某擔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博時精選股票證券投資經理,全權負責投資基金投資股票市場,掌握了博時精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交易的標的股票、交易時間和交易數量等未公開信息。馬某在任職期間利用其掌控的上述未公開信息,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操作自己控制的「金某」「嚴某甲」「嚴某乙」三個股票帳戶,通過臨時購買的不記名神州行電話卡下單,先於(1-5 個交易日)、同期或稍晚於(1-2個交易日)其管理的「博時精選」基金帳戶買賣相同股票76隻,累計成交金額10.5億餘元,非法獲利18833374.74元。2013年7月17日,馬某主動到深圳市公安局投案,且到案之後能如實供述其所犯罪行,屬自首;馬某認罪態度良好,違法所得能從扣押、凍結的財產中全額返還,判處的罰金亦能全額繳納。
【判決結果】深圳中院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馬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884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8833374.74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後,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量刑明顯不當,依法應當改判。廣東高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二審裁定生效後,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該案直接進行再審,以馬某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改判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913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9120246.98 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典型意義】本案是第一個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僅就法律適用問題提出抗訴的案件,是第一個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老鼠倉」案件,同時也是第一個最高人民法院直接開庭審理並改判的刑事再審案件。馬某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活動,累計成交額達10.5億餘元,非法獲利達1912萬餘元,在案發時屬全國查獲的該類犯罪數額最大的案件。本案的抗訴和改判,不僅與被告人切身利益相關,也與投資者、社會公眾利益休戚相關。從長遠看,對維護國家金融秩序、促進交易公平,推動金融市場健康發展,維護公平正義都有著良好的示範效應,該案也入選「2015年中國十大影響性訴訟案例」。
案例七
馮某叔、劉某進洗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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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李某淵(在逃)為實施金融犯罪成立田金所,以P2P網際網路金融的名義,以高額短期回報為誘餌,虛構田金所背景騙取投資者信任,向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田金所共吸引資金331,720,329.8元,尚未返還115,378,877.12元。
被告人馮某叔系李某淵老鄉,受李某淵糾集來到深圳,在明知李某淵所設立的田金所平臺涉嫌金融犯罪,李某淵潛逃之後,仍然幫助李某淵變賣公司資產、轉移資金和財物,為李某淵掩飾、隱瞞金融犯罪違法所得及其收益,2017年9月,馮某叔將李某淵用違法所得購買的一部法拉利488汽車以3,685,000元價格變賣;11月,馮某叔代表李某淵收回同樂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放貸款10萬元,然後轉帳至李某淵指定的銀行帳戶;12月初,馮某叔準備將李某淵用違法所得購買的一部勞斯萊斯轎車變賣,因該車後被扣押未果;李某淵逃離深圳後,馮某叔將客戶為貸款而抵押的VolvoXC90汽車、李某淵用違法所得購買的奔馳S350汽車轉移到福建省泉州市。
被告人劉某進明知李某淵因涉嫌金融犯罪後潛逃至佛山、香港等地藏匿,仍於2017年10月為李某淵提供帳戶,並將之前李某淵金融犯罪的違法所得轉帳至其控制的帳戶內的資金,按照李某淵的要求陸續轉帳提供給李某淵,共計575,808.68元。
【判決結果】深圳中院以被告人李某鴻、房某、郭某平、李某犯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九年至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以被告人馮某叔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以被告人劉某進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
本案經廣東高院二審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近年來,洗錢刑事犯罪案件頻發,加之深圳地區金融活動頻繁,日常委託處理資產等行為較為普遍。本案的發生警示民眾對此類活動應提高警惕,尤其對處理資產過程中的異常情況切不可心存僥倖或疏忽大意。明知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詐騙等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而提供資金帳戶、協助轉移資產的行為,均可能構成洗錢犯罪。本案是深圳近年來金融反洗錢領域的首宗洗錢犯罪案件,為提升社會公眾反洗錢意識,增強識別和防範洗錢風險意識和能力,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反洗錢,營造安全高效、健康有序的金融市場環境,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八
吳某駿偽造貨幣、吳某名運輸假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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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5年8月,被告人吳某駿與範某(在逃)等密謀偽造貨幣,商定由被告人吳某名、範某提供機器、材料、技術和工人,吳某駿負責租賃生廠房、監督和管理生產,製造2005版一百元面值假人民幣,造出假幣後,吳某駿獲得人民幣20萬元作為報酬。2015年8月18日,吳某駿以林某菁的名義租賃廠房,並按製造假幣需要的隔音、抽溼等條件裝修了廠房,範某等運來印刷機器設備、材料,找來「阿高」、「小二」(在逃)等人偽造貨幣。吳某駿負責監督管理、後勤保障,參與偽造百元面值假幣共40餘箱,共計9000餘萬元。2016年4月20日,吳某駿冒用葉某林的身份租賃庫房作為存放假幣的倉庫。
2017年4月2日,吳某駿將面值為330萬元的假幣送至龍華汽車站附近交給被告人吳某名。4月31日6時許,公安機關在深汕高速抓獲吳某名,在其駕駛的轎車內當場繳獲上述假幣。隨後,公安機關又在存放假幣的倉庫繳獲假幣31箱。經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鑑定,繳獲的629398張面值為100元的假幣均為機制假幣,2005年版,面額62939800元。
【判決結果】龍華區人民法院以運輸假幣罪判處被告人吳某名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偽造貨幣罪判處被告人吳某駿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扣押在案的贓物假幣、偽造貨幣的作案工具、油墨鏟等,均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典型意義】假幣犯罪不僅危害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和貨幣信譽,還嚴重損害廣大群眾切身利益。人民法院加強與人民銀行等職能部門協作配合,健全完善制度機制,推動源頭管控和綜合治理,持續強化打擊整治力度,切實維護國家金融市場管理秩序和貨幣安全,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案例九
深圳市中偉投資有限公司騙購外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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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深圳市中偉投資有限公司成立於2012年3月26日,法定代表人為香港居民被告人陳某宇。2015年9月至11月期間,陳某宇在其父親陳某(另案處理)的組織下,通過使用虛假的法國達飛輪船公司的海運提單,利用其實際控制的深圳市中偉投資有限公司和香港凱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籤訂虛假的採購合同,並偽造商業發票及裝箱單等虛假交易單證向星展銀行深圳分行騙購外匯9,473,811美元。
【判決結果】鹽田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陳某宇犯騙購外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義】騙購外匯極易釀成本外幣兌換的失控,造成外匯流失,進而動搖國家金融、經濟的穩定。犯罪分子無視國家外匯管理法規,通過偽造、變造、買賣憑證、商業單據等非法手段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破壞國家金融外匯管理秩序,嚴重影響了國家稅收和宏觀經濟運行。本案是一宗香港特區居民利用其實際控制的深圳公司和香港公司向銀行騙購外匯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加強對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等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有利於維護正常的國家金融外匯管理秩序和宏觀經濟的正常運行。
案例十
茂名市新科油品化工有限公司、馮某騙取貸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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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茂名新科公司於2005年3月23日成立,被告人馮某負責公司全面工作。設立並實際控制弘宇盛泰公司等關聯公司。2014年,茂名新科公司以向中海油購買油品的名義向郵儲銀行申請貸款。經協商決定該貸款業務採取三方模式開展,茂名新科公司與中海油籤訂《油品購銷合同》,茂名新科公司憑《油品購銷合同》向郵儲銀行申請貸款,郵儲銀行貸款給與茂名新科公司購油款金額70%的資金,剩餘30%的貨款由茂名新科公司自有資金支付。同時茂名新科公司將所購油品質押給郵儲銀行,購油款由郵儲銀行直接通過轉帳支付至中海油收款帳戶。中海油收到貨款後,將質押給郵儲銀行的油品交付給郵儲銀行指定的第三方郵政速遞公司負責監管,並指定監管地點為茂名新科公司倉庫。2014年3月10日,茂名新科公司與郵儲銀行籤署《供應鏈金融業務額度授信合同》及《動產質押業務最高額質押合同》,郵儲銀行決定給與茂名新科公司人民幣5000萬元的綜合授信額度。茂名新科公司通過與其關聯公司虛假交易套取銀行貸款。在2014年3月至12月間,郵儲銀行在授信額度內先後向茂名新科公司發放貸款15筆共計9368萬元,其中收回前6筆貸款共計4418萬元,剩餘9筆貸款共計4935萬元截止案發逾期未歸還。茂名新科公司還採取欺騙手段,將質押油品挪作他用。2015年2月,郵儲銀行對茂名新科公司倉庫庫存油品進行實地核對時發現庫存實際質押油品僅有1161.63噸,與應質押的油品數量約12600噸嚴重不符。
【判決結果】福田區人民法院以被告單位茂名市新科油品化工有限公司犯騙取貸款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被告人馮某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典型意義】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騙取貸款罪。認定騙取貸款罪首先需要借款人實施了欺騙手段,其次是「欺騙手段」與「取得貸款」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最後「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三者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本案罪名的認定及審理結果體現人民法院對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安全的保護,嚴厲打擊和懲治了危害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或者其他金融信用保證的行為,維護了金融機構信用在社會信用體系中的基石地位和作用。
供稿 / 市中級法院刑二庭
原標題:《全文來了!深圳中院金融犯罪審判白皮書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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