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現役軍人的離婚事項,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有明確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如果要求離婚的,應當徵得軍人的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除外。應當說,保護軍婚,在我國的法律歷史裡,有著比較深厚的歷史和重要的意義,也體現了立法對於軍人這一特殊群體基本權利的關注和保護。但是是否所有涉及軍人的離婚都必須徵得軍人同意呢?其實還有以下幾個事項,需要值得注意。
第一,軍人的範圍必須是現役軍人,也就是具有軍籍的正在人民解放軍或武裝警察部隊服現役的軍人。退伍軍人,轉業軍人,或是在一些軍事單位工作的,沒有軍籍的職工,甚至包括文職軍人也不在此範圍內。
第二,如此規定的重點是限制軍人的配偶的離婚請求權,對於軍人沒有重大過錯的情況,法院一般不得作出準予離婚的判決,也體現出了立法對於軍人的傾斜和關注。
第三,所謂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聯繫上一次所說的內容,如軍人有重婚或者與其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遺棄,虐待家庭成員,有吸毒,賭博等惡習的。但是重大過錯並不局限於剛才說的幾種情況,應該開放性的理解。
最後還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軍人一方起訴離婚,則不受本規定的限制。應該說什是軍婚保護制度,是我國一直以來通過法律的形式,對於軍人這一特殊群體承擔國防義務和做出奉獻所給予的一種關注和傾斜,既有利於現役軍人安心服役,也有利於保護軍人婚姻家庭關係的穩定,具有積極的社會和現實意義。
對此,你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