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法典》,青海人一定收藏好!

2021-01-09 澎湃新聞

2021年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施行

最高法發布首批7件民法典配套新司法解釋

涉及物權、婚姻家庭、繼承等方面

細化法條,統一裁判尺度

與民法典同步施行

細化了哪些法條?

保障了哪些權益?

總則編8個重要知識點

1.胎兒享有繼承權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六條)

2.八周歲孩子可以「打醬油」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第十九條)

3.成年人也會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二十二條)

4.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第一百零一條)

5.個人信息和網絡虛擬財產受保護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第一百一十一條)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一百二十七條)

6.見義勇為非重大過失不承擔民事責任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一百八十三條)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八十四條)

7.訴訟時效延長至三年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一百八十八條)

8.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後還能起訴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第一百九十一條)

物權編的7個重要知識點

9.新設添附制度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結合在一起從而形成不可分離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質的物。《民法典》規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種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產、房屋增建、房屋裝修等。(第三百二十二條)

10.三權分置——土地經營權來了

以適應「三權分置」后土地經營權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權編增加土地經營權的規定,並刪除耕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三條)

11.完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

適當降低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特別是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表決門檻,增加規定緊急情況下使用維修資金的特別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百八十一條)

12.細化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自動續期規則

《民法典》規定了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自動續期,有利於保護房屋產權人的合法權益。《物權法》規定使用期限最長七十年,如繼續使用需再籤訂合同,繳納費用。是否繳納費用、繳納多少費用等等問題,《民法典》授權單行法律和行政法規以後規定。(第三百五十九條)

13.居住權入法實現物盡其用

為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規定「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佔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的生活居住需要。(第二編第十四章)

14.走向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的統一

刪除了《物權法》中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具體登記機構的內容,為今後建立統一的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留下空間。(第四百零二條、第四百二十七條)

15.擴大擔保合同的範圍

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現行物權法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擔保物權制度,明確融資租賃、保理、所有權保留等非典型擔保合同的擔保功能,增加規定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一款)

合同編的6個重要知識點

16.電子合同開啟無紙化時代

為了適應電子商務快速發展以及百姓網購需求的增多,民法典規定,數據電文也具有法律效力,這意味著紙質合同將逐步退出網際網路時代。(第五百一十二條)

17.有理有據,向霸座者說不

針對近年來客運合同領域出現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運人採取安全措施等嚴重幹擾運輸秩序和危害運輸安全的問題,民法典細化可客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第八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條、第八百二十條)

18.對商家的霸王條款」說「不」

「禁止自帶酒水」「特價、促銷商品概不退換」民法典完善了格式條款制度。(第四百九十一條、第四百九十五條至第四百九十八條)

19.物業糾紛不用怕,物業服務合同來維權

針對物業服務領域的突出問題,民法典增加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為老百姓解決物業糾紛提供法律依據。(第三編第二十四章)

20.「借一萬、還十萬」,網貸被套路不用怕

針對近年來各界反映強烈的高利貸問題,草案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的有關規定。(第六百八十條第一款)

21.房子被拍賣,承租者家在何方

為落實黨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購同權住房制度的要求,保護承租人的利益,民法典增加規定房屋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第七百三十四條第二款)此外,為適應我國保理行業發展和優化營商環境的需要,民法典增加了保理合同(第三編第十六章);為進一步強化對債權人的保護,民法典細化了債權轉讓、債務轉移制度、增加了債務清償抵充規則、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終止制度(第三編第五章);在總結現行合同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民法典通過完善檢驗期限的規定和所有權保留規則等完善了買賣合同(第六百二十二條、第六百二十三條、第六百四十一條至第六百四十三條);為適應現實需要,民法典吸收了擔保法中關於保證和定金規則的規定,增加了保證合同,完善違約責任制度(第三編第十三章、第五百八十六條至第五百八十八條)

人格權編的7個重要知識點

22.確立器官捐獻的基本規則

針對當下組織或個人強迫、欺騙、利誘人體器官捐獻現象,此次《民法典》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意捐獻器官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或者遺囑形式。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決定捐獻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第一千零六條)

23.預防性騷擾:明確機關、企業、學校責任

近年來,性騷擾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話題。有調查顯示,該問題常見於企業、學校等單位,而地鐵站、公交車上、餐廳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場所也是性騷擾頻發之地。對此,《民法典》規定了性騷擾的認定標準,以及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防止和制止性騷擾的義務。(第一千零一十條)

24.姓名權、名稱權的擴張保護

明確對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第一千零一十七條)

25.禁止非法收集個人信息

針對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深度偽造」他人的肖像、聲音,侵害他人人格權益,甚至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等問題,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26.「標題黨」「跟風黨」或將承擔民事責任

對行為人實施新聞報導、輿論監督等行為涉及的民事責任承擔,以及行為人是否盡到合理核實義務的認定等作了規定(第一千零二十五條、第一千零二十六條)

27.侵犯隱私權行為具體化

隨著信息化時代的發展,侵犯隱私權的手段愈發隱蔽多樣,此次《民法典》與時俱進,規定了隱私的定義,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隱私權的具體行為。(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28.個人信息內涵的開放性

明確了處理個人信息應遵循的原則和條件,構建自然人與信息處理者之間的基本權利義務框架,合理平衡保護個人信息與維護公共利益之間的關係,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負有保護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的義務。(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條)

婚姻家庭編的8個重要知識點

29.與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調整相協調

民法典將收養人須無子女的要求修改為收養人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

30.收養有漏洞,民法典來護航

為進一步加強對被收養人利益的保護,在收養人條件中增加「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四項)

31.離婚太衝動,30天內可撤回

為減少「頭腦發熱」式離婚,民法典規定了提交離婚登記申請後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32.想離婚又多了一條路徑

針對離婚訴訟中出現的「久調不判」的現象,民法典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一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還對方一份自由。

33.疾病作為婚姻無效的事由被刪除

民法典不再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情形,而是規定一方隱瞞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並且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34.離婚負債多,法律來辨析

根據社會發展需要,民法典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35.離婚案件中二周歲以下子女撫養權不再有爭議

民法典將現行婚姻法規定的「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為原則」修改為「不滿兩周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以增強可操作性。

36.規範親子關係確認和否認之訴

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係。(第一千零七十三條)

繼承編的6個重要知識點

37.擴大遺產範圍

《民法典》刪除此前對遺產的列舉,以「合法的財產」一言概之,擴大了遺產的範圍。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公民財產類型、財產形式日益豐富、增多,虛擬財產等新型財產可納入遺產範圍。(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38.喪失繼承權受遺贈權可「失而復得」

《民法典》新增喪失繼承權情形的同時補充規定了寬宥制度。被繼承人已知繼承人對其實施了相應的違法行為,卻願意對繼承人的過錯行為予以寬恕,恢復其已喪失的繼承權,應對其意願予以尊重。(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39.擴大法定繼承人範圍至侄、甥

為了財產更多流轉在血親家族中,而非收歸國家,《民法典》將代位繼承擴大至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情形,使得被繼承人的侄、甥獲得第二順位法定繼承人資格,突破了原先晚輩直系血親的限制。(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40.增加列印、錄像遺囑新形式

《民法典》增設了列印遺囑與錄像遺囑兩種法定遺囑形式。(第一千一百三十六、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41.廢除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規則

為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願,《民法典》修改了遺囑效力規則,刪除了現行繼承法關於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以更好保護民法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第一千一百三十五、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42.增加遺產管理人制度

為確保遺產得到妥善管理、順利分割,更好地維護繼承人、債權人利益,增加規定了遺產管理人制度,明確了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職責和權利等內容。(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侵權責任編的7個重要知識點

43.確立「自甘風險」規則

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草案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

44.規定「自助行為」制度

明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範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

45.加強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故意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

46.完善生產者、銷售者召回缺陷產品的責任

依照相關規定採取召回措施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擔被侵權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第一千二百零六條第二款)

47.規範醫患關係與患者隱私保護

進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權,明確醫務人員的相關說明義務,加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護。(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

48.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規定生態環境損害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並明確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規則。(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

49.完善高空拋物墜物治理規則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同時針對此類事件處理的主要困難是行為人難以確定的問題,強調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並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行為的發生。(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四十九條條款涵蓋的內容很多

以下部分關注度較高的條款

解讀如下

民法典中的內容

涉及到居民普通生活的方方面面

大家可以收藏下來

日後方便查閱相關內容哦!

來源:青海網、新華網

原標題:《關於《民法典》,青海人一定收藏好!》

閱讀原文

相關焦點

  • 收藏!《民法典》49大亮點梳理
    (第278條、第281條)4.細化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自動續期規則《民法典》規定了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自動續期,有利於保護房屋產權人的合法權益。《物權法》規定使用期限最長七十年,如繼續使用需再籤訂合同,繳納費用。是否繳納費用、繳納多少費用等等問題,《民法典》授權單行法律和行政法規以後規定。
  • 民法典編纂時間表與民法總則大事記
    【立法進程】  民法典編纂時間表  按照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計劃,民法典編纂工作擬按照「兩步走」的工作思路進行:  第一步,編纂民法典總則編(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後,提請2017年3月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
  • 2020最新整理:《民法典》的88個重要變化(建議收藏)
    (四)增加規定最有利於被收養人原則《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條規定:"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九)增設夫妻家事代理權《民法典》規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關於《民法典》,你想知道的這裡都有
    一個人自出生開始,直到死亡為止,必定離不開民法規定的行為規則的約束,一舉一動都在民法典的規範之下。人格權自是如此,生而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人身自由權、個人信息權。這些權利與人須臾不能分離。身份權也是如此,親子關係、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關係、兄弟姐妹關係,以及其他親屬關係,地位固定,權利義務明確。
  • 一起看「典」 | 《民法典》來了:倒屣欣逢迎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裡,每個人就是整個國家《民法典》以保護私權利為宏旨,它守護著每一個人的一生,無論是人格權獨立成編,還是居住權的創設,抑或是對胎兒權益的保護、意定監護的尊重,都彰顯著《民法典》對「人」的珍視,它默默注視著個體的不便之處,不加區分地包容著的所有人的需求,於細微處見真章,讓每一個人生活得更有尊嚴。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第八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依據本解釋第七條的原則處理。第九條 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
  • 杜萬華 | 《民法典》 總則編重點問題解讀
    這就有 了 《民法典》 總則編第 8 章關於民事責任的規定。與此相應, 《民法典》 還規定了訴訟時效制度, 對追究民事責任的國家 強制力賦予時限, 以防止權利人 「躺在權利上睡覺」。訴訟時效制度是用於 督促權利人在一定時間內提起訴訟、 請求公權力對其權利進行保護的制度。這是由民事法律規範理論所推導出來的訴訟時效制度。
  • 民法典進社區丨「路大姐」《民法典》和合家事培訓會圓滿結束!
    民法典進社區丨「路大姐」《民法典》和合家事培訓會圓滿結束!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市婦聯關於紮實做好《民法典》學習宣傳工作的有關部署,推動《民法典》走入婦女群眾日常生活,進一步促進廣大職工全面認識、準確運用《民法典》,更好地依法維護合法權益,路橋區婦聯組織發動各鎮街道婦聯開展「民法典」宣講活動。
  • 透視各地民法典第一案
    保護「頭頂上的安全」,高空拋物致人損害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1月4日上午,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原告庾某某訴被告黃某某高空拋物損害責任糾紛一案,這也是《民法典》實施後廣州市的第一案。經過1個小時的審理,合議庭適用《民法典》當庭宣判。
  • 楊立新:中國的民法典是21世紀的民法|新中國70周年·民生訪談
    在《侵權責任法》通過時,很多人認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是違反《侵權責任法》22條的,我們都說不違反,是一個好的司法解釋,這一次民法典編纂也把它寫到人格權編草案中了。現在很多國家有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有些國家民法還沒有,我們現在不僅有,還把它擴展到損害物造成精神損害的這樣的情況。比方說定情物,可能不值多少錢,但是對當事人卻很重要。
  • 學習民法典 | 關於人格權編修改要點整理
    本條關聯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的規定,銜接了該規定中的行為禁令規則。依據2016年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人民法院可以依據申請向被家暴者頒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家暴者作出一定行為。
  • 天津日報數字報刊平臺-常學《民法典》踐行《民法典》
    明天(2021年1月1日)就是《民法典》正式生效的日子了。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標誌著我國正式進入了「民法典時代」。《民法典》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事權利「宣言書」,彰顯人民至上,回應百姓關切,是我國法治建設的重要裡程碑。它的誕生將深刻改變每一個人的生活。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法釋〔2020〕2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為正確審理繼承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
  • 收藏!民法典頒布後史上最全的法律年齡對照表
    《民法典》第987條規定,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  14. 針對一些旅客不配合安檢、「買短乘長」「霸座」等行為,《民法典》有哪些規定?  答: 《民法典》第815條規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
  • 《民法典》這樣守護你我一生!你準備好了嗎?
    關於胎兒的繼承權,《民法典》在總則編第16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在《民法典》繼承編中,第1155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這也就是說,只要孩子能夠順利出生,他就有權利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繼承遺產。
  • 【民法「典」讀】《民法典》增加了離婚冷靜期制度,你知道嗎?
    【民法「典」讀】《民法典》增加了離婚冷靜期制度,你知道嗎?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民法典》:地上撿到的錢,可能成為「燙手的山芋」!
    關於拾取別人丟失的東西一定要知道以下事項,不然做了好事可能還要賠錢。【事件普法】解讀:我們在撿到別人丟失的物品時,一定要注意保管好,因為自從撿起東西那一刻,你就有義務保管撿到的物品,並確保它沒有損毀。《民法典》第316條規定:撿到物品的人在將物品上交前,有關部門在未領取物品前,是有責任妥善保管物品的。
  • 淺議《民法典》對於家族財富管理的影響
    這樣的變化在《民法典》中得到全面而廣泛的體現。《民法典》中人格權獨立成編,強調從人的生命、身體、健康、姓名、肖像、名譽、隱私等各個方面,對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進行保護。同時《民法典》也承認風險自擔原則,允許適度冒險,鼓勵大家做一個生機勃勃、充滿活力的人。《民法典》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強調以人為本,尊重人的自由意志,即所謂的意思自治原則。
  • 《民法典》必學的88處重要變化
    (四)增加規定最有利於被收養人原則《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條規定:"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九)增設夫妻家事代理權《民法典》規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民法典》生效:關於婚姻、買房、繼承有哪些新變化?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它會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什麼影響?別擔心,得到錦囊來給你解答。我們請到兩位專業律師常亮和史文婷,一起來帶你看懂在婚姻、買房、繼承方面的新變化。想買房,新規定要注意什麼?1.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中,在物權編新設置了一個「居住權」:房主可以去登記機構,賦予任何人居住自己房子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