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原海南省信託投資公司總經理何振通過籤訂虛假合同等方式騙取國有資金1020萬元,得手後潛逃香港,並以「何達生」的名義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2017年,何振在潛逃24年後被深圳警方抓獲,近日,海南一中院一審判決何振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
籤訂虛假合同,操控多家公司騙取千萬國有資金
「1988年7月,我畢業就分配到海南省財稅廳工作」,現年56歲的何振供述稱,當年10月,其組建海南信託公司,並擔任公司總經理。
經審理查明,1988年10月,原海南省財稅廳註冊成立海南省信貸投資公司,任命何振為總經理、企業法人代表。1991年6月,海南省信貸投資公司更名為海南信託公司。1992年6月24日,何振被原海南省財稅廳黨組任命為海南信託公司法人代表、總經理。1994年4月11日,何振被免去海南信託公司的法人代表、總經理職務。
1993年初,三亞鳳凰機場某亞實業總公司(以下簡稱「某亞」公司)與三亞某合公司(以下簡稱某合公司)籤訂《關於「臺亞國際航空廣場」房屋買賣合同書》,約定某合公司以單價4188元/平方米、總價2094萬元購買「月亮宮」項目。
此時擔任海南信託公司總經理何振得知這一消息後,便精心策劃了一場利用「月亮宮」項目將海南信託公司的資金據為己有的騙局。
在何振的操作下,海南某海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某海公司」)於1993年3月11日與某合公司籤訂了虛假的《關於「臺亞國際航空廣場」房屋買賣合同書》,約定某海公司以單價4800元/平方米、總價2400萬元向某合公司購買「月亮宮」項目。
1994年2、3月份,何振指使時任海南信託公司副總經理陳某及某潮公司(系海南信託公司下屬子公司)經理張某某,以某潮公司名義購買「月亮宮」項目並由海南信託公司籌備資金,陳某和張某某表示同意。
此後,在何振的授意下,張某某與某海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某某分別代表某潮公司與某海公司籤訂《關於臺亞國際航空廣場房屋買賣合同書》,約定某潮公司以單價5200元/平方米、總款2700萬元購買「月亮宮」項目,並將籤訂時間提前至1993年9月18日。
何振還指使趙某某、孫某某分別代表某海公司和某良公司籤訂《代為籤訂購買期房合同》,約定某合公司所購房屋活動某海公司只出名籤合同,若發生糾紛及經濟損失由某良公司承擔,某海公司不負擔任何經濟責任。
1994年3月29日,張某某以某潮公司的名義向海南信託公司申請資金1200萬元。經陳某同意,資金計劃部經理張某甲讓席位交易員潘某從武漢證券交易中心海南信託公司席位上調撥1200萬元。
1994年3月30日,該1200萬元轉至某潮公司帳戶。1994年4月5日,在何振的授意下,孫某某、趙某某讓某潮公司將1020萬元轉給某良公司。
隨後,何振指使沈某某使用某良公司、某泰公司、某光公司的印章及銀行帳戶,分別於1994年4月11日和4月12日從某良公司轉款720萬元和295萬元至某泰公司,後又將上述款項分別轉給某良公司、某物業公司、海南某盛公司、合肥某銀行和某光公司等,供何振個人支配和使用。
潛逃香港24年終被捕,一審判貪汙罪獲刑13年
為逃避查處,何振於1993年11月潛逃至香港,並以「何達生」的名義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1997年3月、1998年4月,檢察機關商請國際刑警組織緝捕何振。
2001年6月19日,海南信託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2017年5月20日,何振在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出入境管理站被抓獲。
庭審中,何振辯稱,自己對「月亮宮」項目交易情況不知情,其沒有利用職務之便騙取國有資金,起訴書指控其犯貪汙罪沒有事實根據。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何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海南信託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國有資金102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何振作案後潛逃境外,被抓獲歸案後拒不認罪,也不退贓,可酌情從重處罰。一審判決被告人何振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
【來源:海南法制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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