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合同糾紛訴訟中,原告單某為多要1萬餘元,裁剪證據、隱瞞事實。1月7日,北青-北京頭條記者從北京豐臺法院獲悉,單某被罰款10萬元。
據了解,單某和鄂某、馮某之間存在長達6年左右的服裝經銷、代銷關係。
2016年1月1日,雙方經過對帳協商後,鄂某、馮某在一張百萬元「欠條」的字據上簽字按手印,後被單某訴至法院,要求二人還款100萬餘元並支付利息。
可鄂某、馮某到庭後卻指出,單某對這張欠條動了手腳,只提交了原始欠條的上半部分,下半部分關鍵內容不見了。這是怎麼回事?
經主審法官詳細詢問並責令單某說明情況後,單某表示確有欠條下半部分,並解釋說因欠條被水浸溼所以他撕掉了,並隨後提交了欠條的下半部分,經查,載明有「註:具體數額以財務核實為準」。
豐臺法院經審查認為,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尤其書證應當真實、完整,在書證下半部分所載內容對其餘內容有所影響,特別是有利於對方當事人的情況下,單某僅截取上半部分提交法院,且未就該關鍵證據的不完整性向法院作出說明,明顯具有隱瞞事實的性質。
同時,按單某所述,如果書證被水浸溼,根據生活常理,其合理的處理方式是立即採取擦乾、吹乾、晾乾、拍照等保全措施,裁剪書證的下半部分非合理的處理方式,明顯違反常理。且單某起訴時,完全可以將兩部分拼接還原後,複印完整的文本提交,以如實反映事實全貌,其隱瞞剪裁的事實,直至開庭審理階段法庭責令說明理由時才作出上述「解釋」,缺乏說服力。
故法院對單某提交的欠條上半部分不予採信,對其以此證明雙方結算金額為100萬餘元的意見不予採納。
經豐臺法院進一步核實查明,該爭議欠條所載金額100萬餘元形成之後,雙方另有對帳,金額為99萬餘元,故該證據材料的採信與否對於此案事實的認定及判決結果具有重要影響。
結合其他證據,豐臺法院一審判決鄂某、馮某應支付單某合同款99萬餘元,單某認可一審判決。
為維護法律權威與尊嚴,嚴厲打擊不誠信訴訟行為,針對單某裁剪證據、隱瞞事實,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嚴重擾亂司法秩序的行為,豐臺法院依法對單某罰款10萬元,目前單某已繳納罰款同時提交異議申請書。
文/王浩雄 通訊員 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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