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四川省洪雅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1986年11月24日生,回族,高中文化,戶籍地上海市黃浦區,住黃浦區,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上海鐵路公安處虹橋站派出所抓獲,同年7月20日被洪雅縣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1日被逮捕。
現羈押於仁壽縣看守所。
被告人黃某東,男,1992年10月6日生,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安徽省壽縣,住壽縣,2019年8月8日,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壽縣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抓獲,同年8月12日被洪雅縣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1日被逮捕。
現羈押於仁壽縣看守所。
被告人黃某兵,男,1990年9月15日生,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安徽省壽縣,住壽縣,2019年8月8日,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壽縣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抓獲,同年8月12日被洪雅縣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1日被逮捕。
現羈押於仁壽縣看守所。
被告人陳某,男,1989年2月20日生,漢族,小學文化,戶籍地四川省井研縣,住井研縣,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洪雅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現羈押於仁壽縣看守所。
四川省洪雅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黃某東、黃某兵、陳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於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四川省洪雅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及其辯護人,被告人黃某東及其辯護人,被告人黃某兵及其辯護人,被告人陳某及其辯護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一、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事實
1.2017年12月,被告人胡某在上海市「開某錢包」網貸平臺任催收組組長期間,竊取該網貸平臺後臺客戶個人信息約65萬餘條,信息內容包括姓名、電話、借款金額、逾期天數、還款時間等內容。
2.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胡某與顧某商量共同出售客戶信息謀利,由顧某利用在「蘭某花」貨款平臺操作權限,獲取該平臺客戶信息100條給胡某用於出售。
信息內容包括姓名、電話、銀行帳號、身份證號碼。
3.2019年7月2日,被告人胡某(微信名「花豬」)以200元的價格向黃某東(微信名「兜兜裡有糖但就是不給你」)購買100條網貸信息,信息內容包括姓名、電話、銀行帳號、身份證號碼、貸款金額、還款時間、還款金額等。
4.2019年6月至8月,被告人黃某兵、黃某東通過微信、QQ等通信工具以每條2-3元不等的價格長期多次在網上向「旺旺」、「電子商品(出料)」、「陳阿狗(你很優秀)」、「豆豆」等人購買包含姓名、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貸款金額、還款時間等內容的網貸客戶個人信息,累計購買49000條,花費101241元。
黃某兵、黃某東費用平攤。
5.2019年4月至8月,被告人陳某多次在網上向「合作(小傑、jianjie0806)」、「小兮出料wxid_4wzmfmhywaws22」、黃某兵「合作(黃白/hcb3425)」、黃某東(微信名「兜兜裡有糖但就是不給你」)、「微信×××/×××700194」、「微信A@作者靈城夜雨」等人以2-4元不等的價格花費93042元購買包括姓名、電話號碼、貸款金額、還款期限等信息的網貸客戶信息共計19520餘條。
二、非法提供、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事實
1.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胡某通過QQ聊天軟體將文件名為「催收總訂單」文件非法提供給鉉某玉,「催收總訂單」文件信息內容包括供款人姓名、借款手機號、借款金額、逾期天數、滯納金、催收狀態、應還時間、已還金額等內容共計約65萬餘條。
2.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胡某(微信名「花豬」)通過微信以1500元的價格出售了100條包含姓名、電話、銀行帳號、身份證號碼、貸款金額、還款時間、還款金額等項目的網貸信息給張某(微信名「假裝不難過」)。
3.2019年6月,被告人胡某通過微信以300元的價格出售了100條「蘭某花」小額貸款平臺包含姓名、電話、銀行帳號、身份證號碼、貸款金額、還款時間、還款金額等內容的客戶信息給肖雄。
4.2019年7月2日,被告人黃某東(微信名「兜兜裡有糖但就是不給你」)以200元的價格出售了100條包括姓名、電話、銀行帳號、身份證號碼、貸款金額、還款時間、還款金額等項目的網貸信息給胡某。
5.2019年7月開始,被告人黃某兵、黃某東多次將包含有姓名、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貸款金額、還款金額、還款時間等項目的網貸客戶個人信息以每天1-2元不等的價格通過微信、QQ等工具在網上出售給微信號「如鶴」、陳某「信仰」等人,累計出售91800餘條,非法獲利127618餘元。
6.2019年5月開始,被告人陳某(微信「信仰」、「回顧往事」)在網上以每條1.5至3元左右的價格先後多次將包含姓名、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貸款金額、還款時間等內容的網貸客戶信息39020條出售給微信「魯某森」等人,非法獲利188416元。
案發後,被告人黃某兵、黃某東、陳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自願認罰認罰並籤署了具結書。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東、黃某兵、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被告人胡某雖提出異議,但有洪雅縣公安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人顧某、鉉某玉、張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胡某、黃某東、黃某兵、陳某的供述與辯解,電子數據勘驗報告等證據證實,且上述證據能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足以認定案件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黃某東、黃某兵、陳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獲取或者向他人提供、出售公民個人信息,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四被告人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依法均應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罰金數額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違法所得數額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況、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判處罰金;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被告人黃某東、黃某兵的共同犯罪中,黃某兵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黃某東、黃某兵、陳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黃某兵、黃某東、陳某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一、第二十五條 第一款 、第二十七條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二、被告人黃某東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
三、被告人黃某兵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四、被告人陳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五、對被告人胡某的違法所得1800元、被告人黃某東和黃某兵共同違法所得127818元、被告人陳某的違法所得188416元繼續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六、對扣押在案的手機、電腦主機、筆記本電腦、U盤等作案予以沒收,由公安機關處理。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出臺於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將「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整合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擴大了犯罪主體和侵犯個人信息行為的範圍。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