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某天晚上,嫌疑人李某獨自在路上喝酒。幾瓶下肚有點醉意,酒壯慫人膽,色心也起來。發現被害人未成年女孩一個人走在路上,於是尾隨而至。在某個公園的小路旁,將小女孩帶到某個旅店強行對小女孩實施侵犯。
案發後,警方介入調查。被害人去醫院檢查,顯示被害人處女膜完整。但是在被害人的內褲上提取到了精斑,經過鑑定,為犯罪嫌疑人李某的。於是,公安機關將其抓捕。訊問筆錄中,李某如實供述自己把被害人的衣服脫掉,然後強行侵犯的過程。
庭審中李某翻供,認為自己沒有侵犯被害人,雖然有侵犯的意圖,但中途停止了,所以沒有侵犯,是犯罪中止,至少也是犯罪未遂,且沒有造成嚴重後果,要求免除處罰。
法院審查之後認為,劉某雖未造成被害人處女膜破裂,但強姦行為已實施,且有「插入」,判決認定李某強姦罪成立且既遂,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五個月。
【有道說法】1、本案被害人處女膜未損傷,為何能認定強姦罪?依據判決,我們可以看出證據鏈起到重要作用。
刑事訴訟證據要求:「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通俗來說就是依據全部證據鏈,讓法官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不再存在任何有證據支持的、符合經驗與邏輯法則的疑問,產生被告人構成犯罪的內心確信。
本案法官結合被告人供述,身體檢查,排除了李某未實施強姦行為的其他可能性。我們可以正常排除:如果沒有強姦,李某為何主動供述?如果沒有強姦,一個十歲點女孩內褲上怎麼會有其體液?綜合各種證據,故認定罪成。
2、為何處女膜未破仍定強姦罪既遂?強姦罪既遂目前學理上有「插入說」,「接觸說」、「射精說」。通常司法實踐中以「插入說」作為既遂標準。但是對於幼女,一般採取「接觸說」,也是為了更加有力的懲罰對未成年人的性侵犯罪,阻嚇犯罪販子。
本案中嫌疑人供述了「插入」的事實,證據也證明了存在接觸,故構成強姦罪的既遂。不能按照「未遂」而從輕減輕處罰。
3、對未成年人性侵犯罪已成為法律的保護重點,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再次體現:對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保護未成年人,對於實施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從嚴從重,是全社會的心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