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年11月30日 10:40:58 中財網 |
原標題:
建信高股息主題股票 :
建信高股息主題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建信高股息主題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更新)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基金託管人: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2
本基金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9年10月17日證監許可[2019]1960
號號文註冊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於2020年1月2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
國證監會註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
價值、市場前景和收益等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
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
資人在投資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並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
各類風險,包括:因整體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格產生影響而形
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由於基金投資人連續大量贖回
基金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
本基金的特定風險等。
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其預期收益及預期風險水平高於混合型基金、債券型
基金及貨幣市場基金。
本基金的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會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
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市場聯動的風險、股價波動
的風險、匯率風險、港股通額度限制、港股通可投資標的範圍調整帶來的風險、
港股通交易日設定的風險、交收制度帶來的基金流動性風險、港股通下對公司行
為的處理規則帶來的風險、香港聯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異帶來的風險、
港股通規則變動帶來的風險、其他可能的風險等。本基金投資於港股的具體風險
詳見本招募說明書的「風險揭示」章節。
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
資產投資於港股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基金資產並非必然投資港股。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存託憑證,除與其他僅投資於滬深市場股票的基金所
面臨的共同風險外,本基金還將面臨中國存託憑證價格大幅波動甚至出現較大虧
損的風險,以及與中國存託憑證發行機制相關的風險。
3
投資有風險,投資人在進行投資決策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並根據自身的投資
目的、投資期限、投資經驗、資產狀況等判斷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
相適應。投資者承諾不使用貸款、發行債券等籌集的非自有資金投資本基金。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不
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
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
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說明書對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修訂及董事、監事、投資
決策委員會成員相關信息進行更新。
1
目 錄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釋義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16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2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額的發售 ..........................................................................................................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2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財產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8
第十六部分 風險揭示 ..................................................................................................................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7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72
第十九部分 《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89
第二十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108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111
第二十二部分 備查文件 ............................................................................................................112
第一部分 前言
《
建信高股息主題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本招募說
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中華人民共
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
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
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建信
高股息主題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或「《基金
合同》」)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
建信高股息主題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目標、策略、
風險、費率等與投資人投資決策有關的全部必要事項,投資人在作出投資決策前
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
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
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招募說明書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負責解
釋。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
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基金合同
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
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慾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
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建信高股息主題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3、基金託管人:指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
建信高股息主題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
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
建信高股息主
題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
建信高股息主題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
建信高股息主題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
發售公告》
8、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並經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關於修改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
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0、《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3年3月15日頒布、同年6月1日
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
的修訂
12、《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
10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
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5、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
員會
16、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
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7、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
人
18、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
內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
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19、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
理辦法》(包括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
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0、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按照《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
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包括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及相關法律法規規
定,運用來自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投資的境外法人
21、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
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2、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
資人
23、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
額,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4、銷售機構: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
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
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5、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
括投資人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
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6、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責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7、基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28、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
機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
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
認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
財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
長不得超過3個月
32、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但若本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且該交易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時,則基金管理人可根
據實際情況決定本基金是否開放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具體以屆時提前發布的
公告為準
37、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8、《業務規則》: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
是規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39、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0、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1、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
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2、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
告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3、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
所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4、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
申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
帳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5、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
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
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6、元:指人民幣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
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
約
48、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關費用後的餘額
49、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
收款項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0、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1、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2、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
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
定網際網路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
露網站)等媒介
54、港股通:指內地投資者委託內地
證券公司,經由境內證券交易所設立
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範圍內的香港聯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5、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
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
或交易的債券等
56、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
份額淨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
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
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
件
58、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
建信高股息主題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7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16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7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16層
設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孫志晨
聯繫人:郭雅莉
電話:010-66228888
註冊資本:人民幣2億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經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5]158號文批准
設立。公司的股權結構如下:中國
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5%;美國信安金融
服務公司,25%;中國華電集團資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經營運作規範,能夠切實維護基金投資
人的利益。股東會為公司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以及
選舉和更換董事、監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確公司股東通過股東會依法行使權
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幹預公司的經營管理和基金資產的投資運作。
董事會為公司的決策機構,對股東會負責,並向股東會匯報。公司董事會
由9名董事組成,其中3名為獨立董事。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董事會行使《公
司法》規定的有關重大事項的決策權、對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權和對總經理等經
營管理人員的監督和獎懲權。
公司設監事會,由6名監事組成,其中包括3名職工代表監事。監事會向
股東會負責,主要負責檢查公司財務並監督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盡職情況。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會成員
孫志晨先生,董事長,1985年獲東北財經大學經濟學學士學位,2006年
獲得長江商學院EMBA。歷任中國
建設銀行總行籌資部證券處副處長,中國建設
銀行總行籌資部、零售業務部證券處處長,中國
建設銀行總行個人銀行業務部副
總經理。2005年9月出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總裁,2018年4月起任建信基金管
理公司董事長。
張軍紅先生,董事,現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總裁。畢業於國家行政學院行
政管理專業,獲博士學位。歷任中國
建設銀行總行籌資部儲蓄業務處科員、副主
任科員、主任科員,總行零售業務部主任科員,總行個人銀行業務部個人存款處
副經理、高級副經理,總行行長辦公室秘書一處高級副經理級秘書、秘書、高級
經理,總行投資託管服務部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總行投資託管業務部副總經
理,總行資產託管業務部副總經理。2017年3月出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監事會
主席,2018年4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總裁。
曹偉先生,董事,現任建信養老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總裁。1990年獲北京
師範大學中文系碩士學位。歷任中國
建設銀行北京分行儲蓄證券部副總經理,北
京分行安華支行副行長,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長,北京分行朝陽支行行長,北
京分行個人銀行部總經理,總行個人存款與投資部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總行
個人金融部副總經理,建信養老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總裁。
張維義先生,董事,現任信安金融集團高級副總裁、信安亞洲區總裁。1990
年畢業於倫敦政治經濟學院,獲經濟學學士學位,2012年獲得華盛頓大學和復
旦大學EMBA工商管理學碩士。歷任新加坡公共服務委員會副處長,新加坡電
信國際有限公司業務發展總監,信誠基金公司營運長和代總經理,英國保誠
集團(馬來西亞)資產管理公司執行長,宏利金融全球副總裁,宏利資產管
理公司(臺灣)執行長和執行董事,信安北亞地區副總裁、總裁,信安亞洲
區總裁,信安金融集團高級副總裁。
鄭樹明先生,董事,現任信安國際(亞洲)有限公司北亞地區執行長。1989
年畢業於新加坡國立大學。歷任新加坡普華永道高級審計經理,新加坡法興資產
管理董事總經理、營運總監、執行長,愛德蒙得洛希爾亞洲有限公司市場行銷總
監,信安國際(亞洲)有限公司北亞地區營運長、執行長。
王志平先生,董事,現任中國華電集團資本控股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
經理。畢業於湘潭礦業學院,獲工學學士學位。歷任北京市水利局機械處幹部,
人事部辦公廳辦公室幹部、科員,國務院稽查特派員總署稽查特派員助理兼秘書,
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科員級專職監事、副科員級專職監事、主任科員,國務
院國資委企業分配局主任科員、配套改革處副處長、分配調控處副處長、調研員,
中國華電集團資本控股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中國華電集團資本控股有限公司黨
委委員、副總經理。
張然女士,獨立董事,現任中國人民大學商學院會計系教授、博士生導師。
2006年獲美國科羅拉多大學立茲商學院工商管理博士學位,國家青年長江學者、
全國會計領軍人才、中國會計學術研究會副秘書長,2006年至2019年執教於
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現任中國人民大學商學院會計系教授、博士生導師。
史亞萍女士,獨立董事,現任嘉浩控股有限公司營運長。1994年畢業
於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獲國際金融碩士;1996年畢業於耶魯大學研究生院,獲
經濟學碩士。先後在標準普爾國際評級公司、英國艾比
國民銀行、野村證券亞洲、
雷曼兄弟亞洲、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美國威靈頓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中金資本、
嘉浩控股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機構擔任管理職務。
邱靖之先生,獨立董事,現任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首席合
夥人。畢業於湖南大學高級工商管理專業,獲EMBA學位,全國會計領軍人才,
中國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高級會計師,澳洲註冊會計師。1999年10
月加入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現任首席合伙人。
2、監事會成員
馬美芹女士,監事會主席,高級經濟師,1984年畢業於中央財政金融學院,
獲學士學位,2009年獲長江商學院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1984年加入中
國
建設銀行,歷任中國
建設銀行總行籌資儲蓄部、零售業務部、個人銀行部副處
長、處長、資深客戶經理(技術二級),總行個人金融部副總經理,總行個人存
款與投資部副總經理。2018年5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監事會主席。
方蓉敏女士,監事,現任信安國際(亞洲)有限公司亞洲區首席律師。1990
年獲新加坡國立大學法學學士學位,擁有新加坡、英格蘭和威爾斯以及香港地區
律師從業資格。曾任英國保誠集團新市場發展區域總監和美國國際集團全球意外
及健康保險副總裁等職務。
李亦軍女士,監事,高級會計師,現任中國華電集團資本控股有限責任公
司機構與戰略研究部經理。1992年獲北京工業大學工業會計專業學士,2009年
獲中央財經大學會計專業碩士。曾供職於北京北奧有限公司,中進會計師事務所,
中瑞華恆信會計師事務所。2004年加入中國華電集團,歷任中國華電集團財務
有限公司計劃財務部經理助理、副經理,中國華電集團資本控股計劃財務部經理、
財務部經理,企業融資部經理、機構與風險管理部經理、機構與戰略研究部經理。
安曄先生,職工監事,現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技術總監。1995年畢業
於北京工業大學計算機應用系,獲得學士學位。1995年8月加入中國
建設銀行,
歷任中國
建設銀行北京分行信息技術部幹部,信息技術管理部北京開發中心項目
經理、代處長;2005年8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歷任基金運營部總經理助
理、副總經理,信息技術部執行總經理、總經理,信息技術總監兼
金融科技部總
經理,信息技術總監。
嚴冰女士,職工監事,現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人力資源部總經理。2003年
7月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行政管理專業,獲碩士學位。曾任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
所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專員。2005年8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歷任人力資
源部專員、主管、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總經理。
劉穎女士,職工監事,ACCA資深會員,現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審計部總
經理。1997年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會計系,獲學士學位;2010年獲香港中文大
學工商管理碩士學位。曾任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高級審計師,華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運營部高級經理。2006年12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歷任監察
稽核部監察稽核專員、稽核主管、資深稽核員、內控合規部副總經理、內控合規
部副總經理兼內控合規部審計部(二級部)總經理、審計部總經理。
3、公司高管人員
張軍紅先生,總裁(簡歷請參見董事會成員)。
張威威先生,副總裁,碩士。1997年7月加入中國
建設銀行遼寧省分行,
從事個人零售業務,2001年1月加入中國
建設銀行總行個人金融部,從事證券
基金銷售業務,任高級副經理;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一直從事基金銷售管理工作,歷任市場營銷部副總監(主持工作)、總監、公司
首席市場官等職務。2015年8月6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副總裁。
吳曙明先生,副總裁,碩士。1992年7月至1996年8月在湖南省物資貿
易總公司工作;1999年7月加入中國
建設銀行,先後在總行營業部、金融機構
部、機構業務部從事信貸業務和證券業務,歷任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
機構業務部高級副經理等職;2006年3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擔
任董事會秘書,併兼任綜合管理部總經理。2015年8月6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責任公司督察長,2016年12月23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副總
裁。
吳靈玲女士,副總裁,碩士。1996年7月至1998年9月在福建省東海經
貿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7月加入中國
建設銀行總行人力資源部,歷任副
主任科員、業務經理、高級經理助理;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
公司,歷任人力資源部總監助理、副總監、總監、人力資源部總經理兼綜合管理
部總經理。2016年12月23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副總裁。
馬勇先生,副總裁,碩士。1993年8月至1995年8月在江蘇省機械研究
設計院工作。1998年7月加入中國
建設銀行總行,歷任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
秘書、高級經理級秘書,高端客戶部總經理助理,財富管理與私人銀行部總經理
助理、副總經理,建行黑龍江省分行副行長等職務。2018年8月30日加入建
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2018年11月13日起任副總裁;2018年11月1日
起兼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資本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董事
長。
4、督察長
吳曙明先生,督察長(簡歷請參見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5、基金經理
陶燦先生,碩士,權益投資部總經理助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官。2007年7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歷任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基金經理、資
深基金經理、權益投資部總經理助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官。2011年7月11日至
2016年4月22日任
建信優化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4年5
月14日起任
建信改革紅利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6年2月23日
起任
建信現代服務業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7年2月9日起任建
信回報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7年3月22日起任建信恆
久價值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7年10月27日起任建信安心保本
二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該基金於2017年11月4日起轉型為建信
鑫利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陶燦繼續擔任該基金的基金經理。
6、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張軍紅先生,總裁。
陶燦先生,權益投資部總經理。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資部總經理。
喬梁先生,研究部總經理。
姚錦女士,權益投資部首席策略官。
朱虹女士,固定收益投資部副總經理。
7、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
7、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
其他法律行為;
12、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基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並建立健全內部
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上述法律法規行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承諾防止以下禁止性行為的發生: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
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
取利益;
(3)不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
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為其它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的原則
(1)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覆蓋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各級人
員,並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經營環節。
(2)獨立性原則。公司設立獨立的督察長與監察稽核部門,並使它們保持
高度的獨立性與權威性。
(3)相互制約原則。公司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權責分明、相互牽制,並通過
切實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來消除內部控制中的盲點。
(4)有效性原則。公司的內部風險控制工作必須從實際出發,主要通過對
工作流程的控制,進而實現對各項經營風險的控制。
(5)防火牆原則。公司的投資管理、基金運作、計算機技術系統等相關部
門,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適當隔離。對因業務需要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員,制定嚴格
的批准程序和監督處罰措施。
(6)適時性原則。公司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制定,應具有前瞻性,並且必
須隨著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部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法規、
政策制度等外部環境的改變及時進行相應的修改和完善。
2、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
(1)控制環境
公司董事會重視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與內部控制體系。基金管理人在
董事會下設立了審計與風險控制委員會,負責對公司在經營管理和基金業務運作
的合法性、合規性和風險狀況進行檢查和評估,對公司監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進
行評價,監督公司的財務狀況,審計公司的財務報表,評價公司的財務表現,保
證公司的財務運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運行的會計標準。
公司管理層在總經理領導下,認真執行董事會確定的內部控制戰略,為了
有效貫徹公司董事會制定的經營方針及發展戰略,設立了投資決策委員會,就基
金投資等發表專業意見及建議。另外,在公司高級管理層下設立了風險管理委員
會,負責對公司經營管理和基金運作中的風險進行研究,制定相應的控制制度,
並實行相關的風險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設有督察長,全權負責公司的監察與稽核工作,對公司和基金
運作的合法性、合規性及合理性進行全面檢查與監督,參與公司風險控制工作,
發生重大風險事件時向公司董事長和中國證監會報告。
(2)風險評估
公司風險控制人員定期評估公司風險狀況,範圍包括所有能對經營目標產
生負面影響的內部和外部因素,評估這些因素對公司總體經營目標產生影響的程
度及可能性,並將評估報告報公司董事會及高層管理人員。
(3)操作控制
公司內部組織結構的設計方面,體現部門之間職責有分工,但部門之間又
相互合作與制衡的原則。基金投資管理、基金運作、市場等業務部門有明確的授
權分工,各部門的操作相互獨立,並且有獨立的報告系統。各業務部門之間相互
核對、相互牽制。
各業務部門內部工作崗位分工合理、職責明確,形成相互檢查、相互制約
的關係,以減少舞弊或差錯發生的風險,各工作崗位均制定有相應的書面管理制
度。
在明確的崗位責任制度基礎上,設置科學、合理、標準化的業務操作流程,
每項業務操作有清晰、書面化的操作手冊,同時,規定完備的處理手續,保存完
整的業務記錄,制定嚴格的檢查、覆核標準。
(4)信息與溝通
公司建立了內部辦公自動化信息系統與業務匯報體系,通過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證公司員工及各級管理人員可以充分了解與其職責相關的信息,
保證信息及時送達適當的人員進行處理。
(5)監督與內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設立了獨立於各業務部門的監察稽核部,履行監督、稽核職能,
檢查、評價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備性和有效性,監督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的執行情況,揭示公司內部管理及基金運作中的相關風險,及時提出改進意見,
促進公司內部管理制度有效地執行。監察稽核人員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定期不定
期出具監察稽核報告。
3、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的聲明
(1)基金管理人確知建立、實施和維持內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會
及管理層的責任。
(2)上述關於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將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及公司的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情況
1、基本情況
名稱: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
交通銀行)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18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長寧區仙霞路18號
郵政編碼: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日期:1987年3月30日
批准設立機關和批准設立文號:國務院國發(1986)字第81 號文和中國人民
銀行銀髮[1987]40號文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5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742.63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交通銀行始建於1908年,是中國歷史最悠久的銀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國的
發鈔行之一。1987年重新組建後的
交通銀行正式對外營業,成為中國第一家全
國性的國有股份制商業銀行,總部設在上海。2005年6月
交通銀行在香港聯合
交易所掛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根據2019年英國
《銀行家》雜誌發布的全球千家大銀行報告,
交通銀行一級資本位列第11位,
連續五年躋身全球銀行20強;根據2019年美國《財富》雜誌發布的世界500強
公司排行榜,
交通銀行營業收入位列第150位,較上年提升18位。
截至2019年9月30日,
交通銀行資產總額為人民幣99,328.79億元。2019
年1-9月,
交通銀行實現淨利潤(歸屬於母公司股東)人民幣601.47億元。
交通銀行總行設資產託管業務中心(下文簡稱「託管中心」)。現有員工具有
多年基金、證券和銀行的從業經驗,具備基金從業資格,以及經濟師、會計師、
工程師和律師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員工的學歷層次較高,專業分布合理,職
業技能優良,職業道德素質過硬,是一支誠實勤勉、積極進取、開拓創新、奮發
向上的資產託管從業人員隊伍。
(二)主要人員情況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長、執行董事、行長,高級經濟師。
任先生2018年8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長、執行董事、行長;2016年12月至2018
年6月任
中國銀行執行董事、副行長,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
中銀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執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國銀
行上海人民幣交易業務總部總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
中國銀行副行
長,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曆任中國
建設銀行信貸審批部副總經理、風險監
控部總經理、授信管理部總經理、湖北省分行行長、風險管理部總經理;1988
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後在中國
建設銀行嶽陽長嶺支行、嶽陽市中心支行、嶽
陽分行,中國
建設銀行信貸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信貸風險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年於清華大學獲工學碩士學位。
袁慶偉女士,資產託管業務中心總裁,高級經濟師。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資產託管業務中心總裁;2007年12月至2015
年8月,歷任本行資產託管部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本行資產託管業務中心副
總裁;1999年12月至2007年12月,歷任本行烏魯木齊分行財務會計部副科長、
科長、處長助理、副處長,會計結算部高級經理。袁女士1992年畢業於中國石
油大學計算機科學系,獲得學士學位,2005年於新疆財經學院獲碩士學位。
(三)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截至2019年9月30日,
交通銀行託管證券投資基金436隻。此外,交通銀
行還託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計劃、銀行
理財產品、信託計劃、私募投資基金、保險資金、QDIE資金、全國社保基金、
養老保障管理基金、企業年金基金、職業年金基金、QFII證券投資資產、RQFII
證券投資資產、QDII證券投資資產、RQDII證券投資資產和QDLP資金等產品。
二、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一)內部控制目標
交通銀行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規章及行內相關管理規定,加強內部
管理,保證託管中心業務規章的健全和各項規章的貫徹執行,通過對各種風險的
梳理、評估、監控,有效地實現對各項業務風險的管控,確保業務穩健運行,保
護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二)內部控制原則
1、合法性原則:託管中心制定的各項制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
監管要求,並貫穿於託管業務經營管理活動始終。
2、全面性原則:託管中心建立各二級部自我監控和風險合規部風險管控的
內部控制機制,覆蓋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各級人員,並滲透到決策、執行、監
督、反饋等各個經營環節,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監督機制。
3、獨立性原則:託管中心獨立負責受託基金資產的保管,保證基金資產與
交通銀行的自有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的受託基金資產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
分帳管理。
4、制衡性原則:託管中心貫徹適當授權、相互制約的原則,從組織架構的
設置上確保各二級部和各崗位權責分明、相互制約,並通過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內部控制中的盲點。
5、有效性原則:託管中心在崗位、業務二級部和風險合規部三級內控管理
模式的基礎上,形成科學合理的內部控制決策機制、執行機制和監督機制,通過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保障各項內控管理目標
被有效執行。
6、效益性原則:託管中心內部控制與基金託管規模、業務範圍和業務運作
環節的風險控制要求相適應,儘量降低經營運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實現最
佳的內部控制目標。
(三)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資產託
管業務指引》等法律法規,託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嚴密、完整的證券投資基金託
管管理規章制度,確保基金託管業務運行的規範、安全、高效,包括《
交通銀行資產託管業務管理辦法》、《
交通銀行資產託管業務風險管理辦法》、《
交通銀行資產託管業務系統建設管理辦法》、《
交通銀行資產託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
通銀行資產託管業務商業秘密管理規定》、《
交通銀行資產託管業務從業人員行
為規範》、《
交通銀行資產託管業務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等,並根據市場變化和基
金業務的發展不斷加以完善。做到業務分工科學合理,技術系統管理規範,業務
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業區實行封閉管理,落實各項安全隔離措施,相關信息披
露由專人負責。
託管中心通過對基金託管業務各環節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後檢查措施
實現全流程、全鏈條的風險管理,聘請國際著名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託管業務運
行進行國際標準的內部控制評審。
三、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銀行作為基金託管人,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
金運作管理辦法》和有關證券法規的規定,對基金的投資對象、基金資產的投資
組合比例、基金資產的核算、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基金管理人報酬的計提和支
付、基金託管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購資金的到帳與贖回資金的劃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核查。
交通銀行作為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有關證券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行為,及
時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及時核對確認並進行調整。
交通銀行有權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交通銀
行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及時糾正的,
交通銀行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交通銀行作為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有權立即報告
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四、其他事項
最近一年內
交通銀行及其負責資產託管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無重大違法違
規行為,未受到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銀保監會及其他有關機關的處
罰。負責基金託管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在基金管理公司無兼職的情況。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
本基金直銷機構為基金管理人直銷櫃檯以及網上交易平臺。
(1)直銷櫃檯
名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7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16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7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16層
法定代表人:孫志晨
聯繫人:郭雅莉
電話:010-66228800
(2)網上交易平臺
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上交易平臺辦理基金的認購、申購、贖回、定
期投資等業務,具體業務辦理情況及業務規則請登錄基金管理人網站查詢。
基金管理人網址:www.ccbfund.cn。
2、其他銷售機構
其他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其他機構銷售
本基金,並及時公告。
二、基金份額登記機構
名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7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16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7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16層
法定代表人:孫志晨
聯繫人:鄭文廣
電話: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負責人:俞衛鋒
電話:021- 31358666
傳真:021- 31358600
聯繫人:陸奇
經辦律師:黎明、陸奇
四、審計基金資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 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17層01-12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17層01-12室
執行事務合伙人:毛鞍寧
聯繫電話: (010)58153000
傳真: (010)85188298
聯繫人: 王珊珊
經辦註冊會計師:徐豔、王珊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額的發售
一、基金募集的依據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請已經中國證監會2019年10月17日證監許可[2019]1960號
文註冊。
二、基金類型
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四、基金存續期間
不定期
五、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面值為人民幣1.00元。
六、發售時間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具體發售時間見基金份額發售
公告。
七、發售方式
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公開發售,各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份
額發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調整銷售機構的相關公告。
八、發售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
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
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九、認購安排
1、認購時間:本基金向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
的其他投資人同時發售,具體發售時間由基金管理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
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中確定並披露。
2、投資人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及銷售
機構發布的相關公告。
3、認購原則和認購限額:認購以金額申請。投資人認購基金份額時,需按
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繳付認購款項。其他銷售機構每個基金交易帳戶每次認
購金額不得低於10元人民幣,其他銷售機構另有規定最低單筆認購金額高於10
元的,從其規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銷櫃檯、網上交易平臺每個基金交易帳戶首次
認購金額不得低於10元人民幣,單筆追加認購最低金額為10元人民幣。
4、募集期內,基金管理人可設置單個投資人的累計認購金額限制,具體見
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
5、如本基金單個投資人累計認購的基金份額數達到或者超過基金總份額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採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資人的認購申請進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認購申請有可能導致投資者變相規避前述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認購申請。投資人認購的基金份
額數以基金合同生效後登記機構的確認為準。
6、投資人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但已受理的認購申請不允許
撤銷。
十、認購費用
基金投資人認購本基金時收取認購費用。本基金的認購費率如下表所示。
費用種類
認購金額(M)
認購費率
M<100萬元
1.20%
100萬元≤M<200萬元
1.00%
200萬元≤M<500萬元
0.60%
認購費率
M≥500萬元
每筆1000元
基金認購費用由認購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認購
費用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註冊登記等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投資
人可以多次認購本基金,認購費用按累計認購金額確定認購費率,以每筆認購申
請單獨計算費用。
十一、募集期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轉份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十二、基金認購份額的計算
基金份額的認購份額計算方法為:
(1)認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計算方法為:
淨認購金額=認購金額/(1+認購費率)
認購費用=認購金額-淨認購金額
認購份額=(淨認購金額+認購資金利息)/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2)認購費為固定金額時,計算方法為:
認購費用=固定金額
淨認購金額=認購金額-認購費用
認購份額=(淨認購金額+認購資金利息)/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上述計算結果均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兩位以後的部分四捨五入,由
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某投資人投資5萬元認購本基金基金份額,如果認購期內認購資金獲得
的利息為5元,則可得到的認購份額為:
淨認購金額=50,000/(1+1.20%)=49,407.11元
認購費用=50,000-49,407.11=592.89元
認購份額=(49,407.11+5)/1.0000=49,412.11份
即:某投資人投資5萬元認購本基金基金份額,如果認購期內認購資金獲得
的利息為5元,則其可得到49,412.11份基金份額。
十三、認購申請的確認
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
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認購申請
及認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十四、募集資金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帳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
得動用。
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律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得從基金
財產中列支。
基金合同的生效第七部分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2億份,
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於200人的條件下,基金
募集期屆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髮售,並
在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
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並取得
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帳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
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後30日內返還投資人已繳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
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
披露;連續5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則直接終止《基金合同》並進入基金
財產清算程序,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說明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
構,並在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投資人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
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
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若本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且該交
易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時,則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本基金是否開放申
購、贖回及轉換業務,具體以屆時提前發布的公告為準。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
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
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
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
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
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淨
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順
序贖回;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
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人在提交申購申請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投資人在
提交贖回申請時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餘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不成
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
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
贖回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申請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
支付贖回款項。遇證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
據交換系統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
理流程時,贖回款項順延至上述情形消失的下一個工作日劃出。在發生巨額贖回
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
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或贖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
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2日後(包括該日)及
時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
成立或無效,則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
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
為準。對於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因投資人怠於履行該項查詢等各項義務,致使其相關權益受損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或不利後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時
間進行調整,並必須在調整實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其他銷售機構網點每個基金交易帳戶單筆申購最低金額為10元人民幣,
其他銷售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銷櫃檯每個基金交易帳戶
首次最低申購金額、追加單筆申購最低金額均為10元人民幣;通過本基金管理
人網上交易平臺申購本基金時,單筆最低申購金額、定期定額投資最低金額均為
10元人民幣。
2、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贖回時,每次贖回申請不得低於10份基金
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後在銷售機構網點保留的基金份額餘額不足
10份的,在贖回時需一次全部贖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具體規定請
參見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本基金的總規模上限、當日申購金額上限,具體規
定請參見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人當日申購金額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更
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6、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基於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採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
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
份額等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申購費用
投資人在申購基金份額時支付申購費用。投資人可以多次申購本基金,申購
費用按每日累計申購金額確定申購費率,以每筆申購申請單獨計算費用。
本基金的申購費率如下:
申購金額(M)
申購費率
M<100萬元
1.50%
100萬元≤M<200萬元
1.20%
200萬元≤M<500萬元
0.80%
M≥500萬元
每筆1000元
本基金的申購費用應在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收取,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
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註冊登記等各項費用。
2、贖回費
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
金份額時收取,並按照持有期限的不同將贖回費按照不同比例計入基金財產,贖
回費用的其餘部分用於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率按照持有時間遞減,即相關基金份額持有時間越
長,所適用的贖回費率越低。
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費率
N < 7日
1.5%
7日≤N<30日
0.75%
30日≤N<180日
0.50%
N ≥180日
0
投資者可將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投資者可將其持有的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額贖回。對於持有期少於30日的基金份額所收取的贖回費,贖回費
用全額歸入基金財產;對於持有期不少於30日但少於90日的基金份額所收取
的贖回費,贖回費用75%歸入基金財產;對於持有期不少於90日但小於180日
的基金份額所收取的贖回費,贖回費用50%歸入基金財產。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並最遲
應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
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
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
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
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相關手續後,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銷售
費率並另行公告。
七、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申購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的申購費用採用前端收費模式(即申購基金時繳納申購費)。
基金份額申購份額的計算方式如下:
(1)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計算方法為: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2)申購費用為固定金額時,計算方法為:
申購費用=固定金額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例:某投資人投資5萬元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為1.0500元,則可得到的基金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50,000/(1+1.50%)=49,261.08元
申購費用=50,000-49,261.08 =738.92元
申購份額=49,261.08/1.0500=46,915.31份
即:投資人投資5萬元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為1.0500元,則其可得到46,915.31份基金份額。
2、贖回金額的計算
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本基金份額時收取贖回費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
金額為贖回總金額扣減贖回費用。贖回金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總金額=贖回份額×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用
贖回費用以人民幣元為單位,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
兩位;贖回總金額結果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由此產生的收
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某投資人贖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20日,贖回適
用費率為0.75%,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1.1480元,則其可得贖回金額
為:
贖回總金額=10,000×1.1480=11,480元
贖回費用=11,480×0.75%=86.10元
贖回金額=11,480-86.10=11,393.90元
即:投資人贖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20日,贖回適用
費率為0.75%,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1.1480元,則可得到的贖回金額
為11,393.90元。
3、本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4位,小數點後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日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
天收市後計算,並在T+1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
延遲計算或公告。
八、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
基金資產淨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申購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單一投資者單日
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或基金轉換入申請有可能導致單
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50%,或者變相
規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時;
8、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9、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異常情況導致基金銷售系統、基金登記系統
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10、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4、6、7項除外)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
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
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全部或部分被拒絕的,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
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九、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
基金資產淨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
管理人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
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帳戶申請量佔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
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
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
並公告。
十、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
總數後的餘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
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
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
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的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
贖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
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
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
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
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
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
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若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且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
總份額20%以上的贖回申請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權對於該基金份額持有人
當日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20%以上的那部分贖回申請進行延期辦理,對
於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其餘贖回申請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據前段「(1)全額贖回」
或「(2)部分延期贖回」的約定方式與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一併辦
理。但是,如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取消贖回,則其當日未獲
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
(4)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
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
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
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
法,並在2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3、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
時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最遲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並公告最近1個工作日的基金份額淨值;也可以根
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
新開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
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
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或者按
照相關法律法規或國家有權機關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理的行為。無論在上述何種情
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
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
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四、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十五、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
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
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六、基金份額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
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的凍結手續、
凍結方式按照基金登記機構的相關規定辦理。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
生的權益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權機關的要求以及基金登記機構業務規定來處
理。
十七、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
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並由登記機構
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八、其他業務
在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的條件下,基金登記機構可依據其業務規則,受理基金
份額質押等業務,並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用。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重點投資於具有持續高股息分配能力且估值相對合理的優質上市公
司,力爭實現基金資產的中長期穩健增值。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主要為具有較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
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創業板、存託憑證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上市的股
票)、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內依法發行和上市交易的國債、金融債、
央行票據、政府機構債券、地方政府債券、企業債、
公司債、次級債、中期票據、
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
同業存單、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資產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80-95%,其中投
資於本基金界定的「高股息主題股」的比例不低於非現金資產80%;港股通標
的股票投資比例不超過全部股票資產的5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
和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
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
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對該比例要求有變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本基
金的投資比例相應調整。
三、投資策略
(一)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採取相對穩定的資產配置策略,一般情況下將保持股票配置比例的相
對穩定,避免因過於主動的倉位調整帶來額外的風險。在具體大類資產配置過程
中,本基金將使用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研究方法對宏觀經濟、國家政策、資金面
和市場情緒等可能影響證券市場的重要因素進行研究和預測,分析和比較股票、
債券等市場和不同金融工具的風險收益特徵,確定合適的資產配置比例,動態優
化投資組合。
(二)股票投資策略
1、高股息股票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高股息股票是流動性好、歷史上連續分配股息、股息率高且股
息分配未來可持續的上市公司。本基金將深度挖掘這些高股息股票的投資機會,
並根據以下條件建立基礎庫。滿足以下一項或多項條件的股票可以入選基礎庫:
1)穩定的股息分配政策:最近3年內至少有2次股息分配記錄的公司,若
公司上市時間不足3年的,至少有1次股息分配記錄(股息分配包括現金股利和
股票股利),以及上市不足1年且具有良好投資價值的公司;
2)較高的股息分配率:最近一年的股息率高於市場平均水平;
未來市場可能推出財產股息、負債股息等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的替代方式,
本基金將關注在這些方式中能夠提供優厚股東權益回報的公司。若因市場中的常
見股息分配方式發生變化而導致紅利型股票的投資機會減少,本基金將根據屆時
的市場狀況並履行相關程序後調整上述關注的投資機會,並在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中進行公告。
2、相關子行業的配置
在行業配置層面,本基金將運用「自上而下」的行業配置方法,通過對國內
外宏觀經濟走勢、經濟結構轉型的方向、國家經濟與產業政策導向和經濟周期調
整的深入研究,採用價值理念與成長理念相結合的方法來對行業進行篩選。
3、個股選擇策略
對於高股息股票,本基金將採用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研究方法進行投資。
首先,本基金基於公司財務指標分析公司的基本面價值,選擇財務和資產狀
況良好且盈利能力較強的公司。具體的考察指標包括成長性指標(主營業務收入
增長率、息稅折舊前利潤增長率、現金流)、盈利指標(毛利率、淨資產收益率、
投資回報率、企業淨利潤率)等指標。結合相關財務模型的分析,形成對標的股
票的初步判斷。
其次,公司投資研究人員將通過案頭研究和實地調研等基本面研究方法深入
剖析影響公司未來投資價值的驅動因素,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研究:
1)政策影響:現時的宏觀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對企業具有實質性的利好,
可以為企業的改革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
2)市場競爭格局:企業在市場格局中處於有利位置,有能力進行創新投入
和技術改造;
3)盈利效率:企業盈利效率較高,財務結構合理,各項財務指標在業內處
於領先水平;
4)技術升級:企業核心生產技術符合國家科技創新的大政方針和經濟社會
發展的內在需求且存在技術壁壘;
5)公司治理: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穩定高效,同時企業家致力於打造企業
的核心競爭力,規劃公司長遠發展。
4、港股通標的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互聯互通機制投資於香港股票市場,將綜
合比較並選擇港股市場中符合本基金投資主題的優質股票進行投資。
5、本基金可投資存託憑證,本基金將結合宏觀經濟狀況、市場估值、發行
人基本面情況等因素,通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結合的辦法,精選出具有比較
優勢的存託憑證進行投資。
(三)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債券投資將以優化流動性管理、分散投資風險為主要目標,同時根據
需要進行積極操作,以提高基金收益。本基金將主要採取以下積極管理策略:
1、久期調整策略
根據對市場利率水平的預期,在預期利率下降時,提高組合久期,以較多地
獲得債券價格上升帶來的收益;在預期利率上升時,降低組合久期,以規避債券
價格下跌的風險。
2、收益率曲線配置策略
在久期確定的基礎上,根據對收益率曲線形狀變化的預測,採用子彈型策略、
啞鈴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長期、中期和短期債券間進行配置,從長、中、短期
債券的相對價格變化中獲利。
3、債券類屬配置策略
根據國債、金融債、
公司債、
可轉債、資產支持證券等不同類屬債券之間的
相對投資價值分析,增持價值被相對低估的類屬債券,減持價值被相對高估的類
屬債券,藉以取得較高收益。
(四)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將綜合運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線、個券選擇和把
握市場交易機會等積極策略,在嚴格控制風險的情況下,通過信用研究和流動性
管理,選擇風險調整後收益較高的品種進行投資,以期獲得長期穩定收益。
(五)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本基金將
充分考慮股指期貨的流動性及風險收益特徵,選擇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股指期
貨合約進行多頭或空頭套期保值等策略操作。法律法規對於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
投資策略另有規定的,本基金將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六)國債期貨投資策略
國債期貨作為利率衍生品的一種,有助於管理債券組合的久期、流動性和風
險水平。本基金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套期保值為目的,結合對宏觀經
濟形勢和政策趨勢的判斷、對債券市場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本基金將構建量化
分析體系,對國債期貨和現貨基差、國債期貨的流動性、波動水平、套期保值的
有效性等指標進行跟蹤監控,在最大限度保證基金資產安全的基礎上,力求實現
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值。國債期貨相關投資遵循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資產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80-95%,其中投資於本基金界定的
「高股息主題股」的比例不低於非現金資產80%;港股通標的股票投資比例不
超過全部股票資產的5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
後,本基金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
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
的A+H股合計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
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
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40%,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1
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依據下列標準建構組合:
1)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
押式回購)等;
2)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淨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15%;
3)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
股票總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
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
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
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
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30%;
(13)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基金管理人應事先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
規定,在首次投資前與基金託管人籤訂風險控制補充協議,並明確基金投資流通
受限證券的比例,根據比例進行投資;
(14)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14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資產淨值的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
資;
(17)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
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
圍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
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併計算;
(1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9)、(13)、(16)、(17)項另有約定外,因證券、期貨市
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
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此期間,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
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
不再受相關限制。
五、業績比較基準
中證高股息精選指數收益率*75%+恒生高股息率指數收益率*10%+中債總
指數收益率*15%
中證高股息精選指數從滬深A股中選取流動性好、連續分紅、股息率高、
盈利持續且具有成長性的股票作為指數樣本股,可以反映滬深A股市場股息率
高、盈利持續且具有成長性的股票的整體表現。恒生高股息率指數由恒生指數有
限公司編制,以淨股息率計算,挑選位列首50隻的證券作為成份股,該指數旨
在反映於香港上市的高息證券的整體表現。中債總指數是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
限公司編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債券市場指數。
如果相關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
比較基準推出,或者市場發生變化導致本業績比較基準不再適用或本業績比較基
準的構成因子停止發布或變更名稱,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
金合同的約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與基金託管
人協商一致,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變更業績比較基準並及時公告,而無須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六、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其預期收益及預期風險水平高於混合型基金、債券型
基金及貨幣市場基金。本基金的基金資產如投資於港股,會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
投資環境、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
七、關聯交易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
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
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
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
審查。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於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僱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係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第十部分 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本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應收款項以及其他資產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證券帳
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帳戶。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並由基
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
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
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
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
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資產支持證券和
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
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
日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於該資
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後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
量的重大事件的,應採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
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徵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為基礎,並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徵因素的影響。特徵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麼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
為特徵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
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採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並且有足夠
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
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
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
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淨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對估值
進行調整並確定公允價值。
四、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
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
(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
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
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以每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收盤價減
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6)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
情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於活躍市場
報價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
公允價值;對於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
其公允價值。
2、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
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於非公開發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
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
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
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估值。對銀行
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
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
本估值。
4、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5、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
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
易日結算價估值。
6、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或其他外幣幣種對人民幣匯率的,將依據下列信息
提供機構所提供的匯率為基準:當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
率的中間價。
7、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8、其他資產按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有關規定進行估值。
9、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方法估值。
10、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本基金採用
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主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基金託管人承擔覆核責任,
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
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
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
誤差計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
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於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
將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
由基金管理人按約定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四位以內(含第四位)發生估值錯誤
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
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並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
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
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
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
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
業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
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
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估值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
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復
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基金份額淨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
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證券、期貨交易所或登記結算公司等機構發送的
數據錯誤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
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關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每年8月最後一個工作日,當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額的可供分配利潤超過
0.03元時,基金管理人應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分紅方案,且收益分配比例不得
低於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每份基金份額可供分配利潤的5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基金份額持有人
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基金份額持有人
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
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對基金收益分配的有關業務規則進行調整,此項調整不需要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於調整實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
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
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
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結算費用;
7、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8、基金的帳戶開戶費用、帳戶維護費用;
9、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
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1.5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1.5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
基金託管人核對一致後,由基金託管人於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
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25%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2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
基金託管人核對一致後,由基金託管人於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3-10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
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基金託管人承擔覆核責任;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2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並以託管協議約定的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期貨
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
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於信息披
露的披露方式、登載媒介、報備方式等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其日常機構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網際網路網站(以下簡
稱「網站」)等媒介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
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如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
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人重大
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人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
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指
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指定
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
前,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載在指定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託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
登載在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
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於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載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
少每周在指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
的次日,通過其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
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人能夠在銷售機構
網點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並將
年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
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
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並
將中期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
報告,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
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定期報告在公開披露的第2個工作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報備應當採用電子文本或書面報
告方式。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
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
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編制臨時報
告書,並登載在指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
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
事項,基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
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
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
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
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託管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
發生變更;
16、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
時;
22、本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3、本基金管理人採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4、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25、連續3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
值低於5000萬元的情形;
26、連續4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
值低於5000萬元的情形;
27、連續45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
值低於5000萬元的情形;
28、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
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
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
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有關
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按照《信
息披露辦法》予以公告。
(十)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
行清算並作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
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十)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
風險指標等,並充分揭示股指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等。
(十一)投資國債期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
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國債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
情況、風險指標等,並充分揭示國債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等。
(十二)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報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
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基金
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
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淨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資
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三)基金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的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
明書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投資情況。若法律法規或中國證
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十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
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
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
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
並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指定媒介披露信息,並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
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
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
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
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於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八、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不可抗力;
2、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部分 風險揭示
一、市場風險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由於整體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格
產生影響從而形成風險,主要包括:
1、政策風險
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等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變化對證
券市場產生一定影響,從而導致市場價格波動,影響基金收益而產生的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
經濟運行具有周期性的特點,經濟運行周期性的變化會對基金所投資的證券
的基本面產生影響,從而影響證券的價格而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
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直接導致債券市場的價格和收益率變動,同時也影響
到證券市場資金供求狀況,以及擬投資債券的融資成本和收益率水平。上述變化
將直接影響證券價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購買力風險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將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的購買力可能因為通貨膨
脹的影響而下降,從而使基金的實際投資收益下降。
二、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風險
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風險是指與收益率曲線非平行移動有關的風險。
三、再投資風險
市場利率下降將影響固定收益類證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資收益率,這與利率上
升帶來的價格風險互為消長。
四、投資資產支持證券風險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是一種債券性質的金融工具。資產
支持證券具有一定的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等風險。本基金管理
人將本著謹慎和控制風險的原則進行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請基金份額持有人關注
包括投資資產支持證券可能導致的基金淨值波動、流動性風險和信用風險在內的
各項風險。
五、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指債券發行人或存款銀行出現違約、拒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於債
券發行人信用質量降低導致債券價格下降的風險,信用風險也包括證券交易對手
因違約而產生的證券交割風險。
六、流動性風險
本基金的流動性風險主要體現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價格及時變現基金
資產以支付投資人贖回款項的風險。
1、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擬投資的市場和擬投資的投資標的都具有較高的流動性,在正常情況
下,其開放日開放申購贖回的機制安排、分散化投資的制度安排等可以滿足本基
金日常的投資管理需要及應對贖回的資金調撥需求。但在極端的、特殊的市場情
況下,若所投資的市場普遍面臨流動性風險,本基金投資標的的流動性風險也將
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本基金的資產變現能力及贖回款項支付能力。
2、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巨額贖回為開放式基金特有的風險,在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
可能採用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擺動
定價等具體措施對贖回申請進行適度調整。
3、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等
當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且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
認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
大波動等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對部分贖回申請延期辦理;當本基金髮生暫停估
值、基金資產估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連續巨額贖回等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
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當本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通
過調整基金份額淨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
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上述流動
性風險管理工具可能導致投資人的贖回申請無法得到及時確認、贖回款項無法得
到及時支付、贖回價格因擺動定價機制存在更多的不確定性等情形。
七、基金管理風險
基金管理風險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風險,主要包括以
下幾種:
1、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由於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
等主觀因素的限制而影響其對信息的佔有以及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
而產生的風險。
2、交易風險
由於交易權限或業務流程設置不當導致交易執行流程不暢通,交易指令的執
行產生偏差或錯誤,或者由於故意或重大過失未能及時準確執行交易指令,事後
也未能及時通知相關人員或部門,導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損失。
3、運營風險
由於運營系統、網絡系統、計算機或交易軟體等發生技術故障或癱瘓等情況
而無法正常完成基金的申購、贖回、註冊登記、清算交收等指令而產生的操作風
險,或者由於操作過程效率低下或人為疏忽和錯誤而產生的操作風險。
4、道德風險
因業務人員道德行為違規產生的風險,如內幕交易,欺詐行為等。
八、本基金特有的風險
(1)主題股票基金的風險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重點投資於具有持續高股息分配能力且估值相對合理
的優質上市公司。股票市場、債券市場的波動都將影響到本基金的業績表現。本
基金管理人將發揮自身投研優勢,加強對市場、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類產
品的深入研究,持續優化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風險。
(2)港股通機制下,港股投資風險
本基金的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會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
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市場聯動的風險、股價波動
的風險、匯率風險、港股通額度限制、港股通可投資標的範圍調整帶來的風險、
港股通交易日設定的風險、交收制度帶來的基金流動性風險、港股通下對公司行
為的處理規則帶來的風險、香港聯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異帶來的風險、
港股通規則變動帶來的風險、其他可能的風險等。
(3)股指期貨投資風險
本基金投資於股指期貨。投資於股指期貨需承受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
性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等。由於股指期貨通常具有槓桿效應,價格波動比
標的工具更為劇烈,有時候比投資標的資產要承擔更高的風險。並且由於股指期
貨定價複雜,不適當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資產面臨損失風險。股指期貨採用保證
金交易制度,由於保證金交易具有槓桿性,當出現不利行情時,股價指數微小的
變動就可能會使投資者權益遭受較大損失。股指期貨採用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保證金,按規定將被強制平倉,可能給投資帶來損
失。
(4)國債期貨投資風險
本基金投資於國債期貨,國債期貨市場的風險類型較為複雜,涉及面廣,主
要包括:利率波動原因造成的市場價格風險、宏觀因素和政策因素變化而引起的
系統風險、市場和資金流動性原因引起的流動性風險、交易制度不完善而引發的
制度性風險等。
(5)存託憑證投資風險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存託憑證,除與其他僅投資於滬深市場股票的基金所
面臨的共同風險外,本基金還將面臨中國存託憑證價格大幅波動甚至出現較大虧
損的風險,以及與中國存託憑證發行機制相關的風險,包括存託憑證持有人與境
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在法律地位、享有權利等方面存在差異可能引發的風險;
存託憑證持有人在分紅派息、行使表決權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發的風險;存
託協議自動約束存託憑證持有人的風險;因多地上市造成存託憑證價格差異以及
波動的風險;存託憑證持有人權益被攤薄的風險;存託憑證退市的風險;已在境
外上市的基礎證券發行人,在持續信息披露監管方面與境內可能存在差異的風險;
境內外證券交易機制、法律制度、監管環境差異可能導致的其他風險。
九、不可抗力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資產有遭受損失的風險。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證券交易所、登記機構和銷售代理機構等可能因不可抗力無法
正常工作,從而影響基金的各項業務按正常時限完成。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
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並自
決議生效後兩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
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
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
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
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
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於:
(1)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
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 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
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
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
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取
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7)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並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機構
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和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
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價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
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
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
不向他人洩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
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
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託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結束後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 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
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
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
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應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的其
他帳戶,為基金辦理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按照基
金合同、託管協議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
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但因審計、
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情況除外;
(8)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
上;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託的基金登記機構處接收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
名冊;
(13)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監管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除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託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
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
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或調整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5)本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6)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基金登記機構等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的規則;
(7)基金管理人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增加新的基金份額類別、停止現
有基金份額類別的銷售等或對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進行調整;
(8)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
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
金託管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
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
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
日起60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
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繫人、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
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
個月以後、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於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
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
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
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
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後、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
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
書面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
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書面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亦可採
用其他非書面方式授權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
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在會議召開方式上,本基金亦可採用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
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
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併、法律
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
布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
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
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
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繫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後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以特別決議
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
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人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人,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
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在上述規則的前提下,具體規則以召集人發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為
準。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託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
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採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
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
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
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並公告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
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
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並自
決議生效後兩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
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
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
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爭議的處理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
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性
的並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
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臺灣、香港、澳門地區)法律
管轄並從其解釋。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權代表籤章並在募集結束後經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並經
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後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並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
人在內的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兩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各持有兩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
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第十九部分 《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託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7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16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7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16層
法定代表人:孫志晨
成立時間:2005年9月19日
批准設立機關:中國證監會
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5]158號
經營範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資產管理和中國證監
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註冊資本:人民幣2億元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託管人
名稱: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
交通銀行)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188號(郵政編碼:200120)
辦公地址:上海市長寧區仙霞路18號(郵政編碼: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時間:1987年3月30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國務院國發(1986)字第81 號文和中國人民
銀行銀髮[1987]40號文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5號
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
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
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
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國務院銀行業
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註冊資本:742.63億元人民幣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
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主要為具有較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
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創業板、存託憑證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上市的股
票)、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內依法發行和上市交易的國債、金融債、
央行票據、政府機構債券、地方政府債券、企業債、
公司債、次級債、中期票據、
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
同業存單、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資產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80-95%,其中投
資於本基金界定的「高股息主題股」的比例不低於非現金資產80%;港股通標的
股票投資比例不超過全部股票資產的5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和
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
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
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對該比例要求有變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本基
金的投資範圍相應調整。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業務進行監督和核查的義務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開始履行。
2.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
基金投資、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比例應符合以下規定:
(1)股票資產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80-95%,其中投資於本基金界定的
「高股息主題股」的比例不低於非現金資產80%;港股通標的股票投資比例不超
過全部股票資產的5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
後,本基金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
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
的A+H股合計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
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40%,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1年,
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依據下列標準建構組合:
1)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
式回購)等;
2)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淨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淨值的15%;
3)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
股票總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
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
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
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
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30%;
(13)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基金管理人應事先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
定,在首次投資前與基金託管人籤訂風險控制補充協議,並明確基金投資流通受
限證券的比例,根據比例進行投資;
(14)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14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6)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資產淨值的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
資;
(17)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
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
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併計算;
(1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9)、(13)、(16)、(17)項另有約定外,因證券、期貨市場
波動、上市公司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
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
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此期間,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
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
3.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
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禁止行為,如適用於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按照取消或調整後的規定執行。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
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同意,並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在基金合同生效後2個工作日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相互提供與本
機構有控股關係的股東或者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名單,以上名單
發生變化的,應及時予以更新並通知對方。
4.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1)基金託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於基金
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時面臨的交易對手資信風險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銀行間市場交易
對手的名單。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名單後2個工作日內電話或回函確認收到該名單。
基金管理人應定期和不定期對銀行間市場現券及回購交易對手的名單進行更新。
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名單後2個工作日內電話或書面回函確認,新名單自基金託管
人確認當日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
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
(2)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時,有責任控制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
由於交易對手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基金管理人應當負責向相關責任人追償。
5.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
約定選擇符合條件的存款銀行,基金託管人託管協議的約定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
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帳機制,確保基
金銀行存款業務帳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
(2)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應根據相關規定,就本基金銀行存款業務另
行籤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在相關協議籤署、帳戶開設與管理、投資指令傳達與
執行、資金劃撥、帳目核對、到期兌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證實書的開立、傳遞、
保管等流程中的權利、義務和職責,以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3)基金託管人應加強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復
核相關協議、帳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託管職責。
(4)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
法》、《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帳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
算等的各項規定。
6.基金託管人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監督
(1)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於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流通受限證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範的非公開發
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
券,不包括由於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
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3)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經基
金管理人董事會批准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
度。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准的流
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包括但不限於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度
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於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
將上述資料書面發至基金託管人,保證基金託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基金
託管人應在收到上述資料後兩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收
到上述資料。
(4)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規要求的有關書面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會批准文件、
發行證券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總成本
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證券市值佔資產淨值的比例、資金劃付
時間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並應至少於擬執行投資指令
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信息書面發至基金託管人,保證基金託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
行審核。
(5)基金託管人應對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書面信息進行審核,基金託管
人認為上述資料可能導致基金投資出現風險的,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資流通
受限證券前就該風險的消除或防範措施進行補充書面說明,並保留查看基金管理
人風險管理部門就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出具的風險評估報告等備查資料的權
利。否則,基金託管人有權拒絕執行有關指令。因拒絕執行該指令造成基金財產
損失的,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並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無法達成一致,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求解決。
如果基金託管人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則不承擔任何責任。
7.基金託管人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
投資其他方面進行監督。
(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
產淨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認、
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
行監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經基金託管人的審核擅自將不實的業績表現數
據印製在宣傳推介材料上,則基金託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並有權在發現後
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在規定時間
內答覆並改正,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規要
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
料和制度等。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電話或書面形式向基金
託管人反饋,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限期
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有權報告中國
證監會。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內糾正。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
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有權向中
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
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並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基金管理人
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的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基金託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立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及債券託管帳戶等
投資所需帳戶,是否及時、準確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
份額淨值,是否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規規定和《基金
合同》規定進行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基金託管人保管的基金資產進行核查。基金託
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並改正。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未對基金資產實行分帳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資產、
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的,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
管人在限期內糾正,基金託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理
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託
管人改正。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
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對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
監督報告的,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通知基金託管人在限期內糾正。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運用、
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資產。
2.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3.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立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期貨帳戶和債
券託管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
4.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
和獨立。
5.對於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和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資產,應
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帳日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資
產沒有到達基金銀行存款帳戶的,基金託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採取措施進
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
失。基金託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基金募集資產的驗證
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提前結束募集之日起10日內,由基金管理人聘請具有
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
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有效。驗資完成,基
金管理人應將募集到的全部資金存入基金託管人為基金開立的基金銀行存款帳
戶中,基金託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三)基金的銀行存款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應負責本基金銀行存款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2.基金託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存款帳戶,並根
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鑑由基金託管
人保管和使用 。
3.本基金銀行存款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
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存款帳戶;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銀行存款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託管人可以通過申請開通本基金銀行帳戶的企業網上銀行業務進行
資金支付,並使用
交通銀行企業網上銀行(簡稱「
交通銀行網銀」)辦理託管資
產的資金結算匯劃業務。
5.基金銀行存款帳戶的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交收帳戶、資金交收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開立證券帳戶。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基金管理人不得對基金證券交收帳戶、資金交收帳戶進行證券的超賣或超買。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
算備付金帳戶即資金交收帳戶,用於證券交易資金的結算。基金託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義在基金託管人處開立基金的證券交易資金結算的二級結算備付金帳戶。
(五)債券託管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託管人負責向人民銀行進行報備,並在備案通過後
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
的名義開立債券託管帳戶,並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基金的債券及資金的清算。基金
管理人負責申請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進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
國外匯交易中心開設同業拆借市場交易帳戶。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協議正本
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允許基金從事其他
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帳戶的開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協助基金託
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帳戶。該帳戶按
有關規則使用並管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實物證券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基金託管人的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
由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託管人對由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
實際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託管人負責保管。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託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關業務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籤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儘可能保證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
及時將正本送達基金託管人處。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對於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加蓋授權
業務章的合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範圍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五、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淨值及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與覆核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本
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證券投資
基金執行估值業務及份額淨值計價有關事項的通知》及其他法
律、法規的規定。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
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後計算
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以約定方式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
果覆核後,將覆核結果反饋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約定對各類基金份額
淨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
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
(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
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
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以每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收盤價減
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6)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
情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於活躍市場
報價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
公允價值;對於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
其公允價值。
2、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
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於非公開發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
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
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
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估值。對銀行
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
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
本估值。
4、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5、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
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
易日結算價估值。
6、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或其他外幣幣種對人民幣匯率的,將依據下列信息
提供機構所提供的匯率為基準:當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
率的中間價。
7、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8、其他資產按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有關規定進行估值。
9、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方法估值。
10、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本基金採用擺
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主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基金託管人承擔覆核責任,
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
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二)淨值差錯處理
當發生淨值計算錯誤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處理,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賠償金。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後按以下條
款進行賠償。
1.如採用本協議第八章「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與覆核」中估
值方法的第1-8、10-11進行處理時,若基金管理人淨值計算出錯,基金託管人
在覆核過程中沒有發現,且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
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由基金管
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照管理費率和託管費率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
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以及因
該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基
金託管人不負賠償責任;
3.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
不作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處理。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期貨交易所或登記結算公司等機構發送的
數據錯誤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
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針對淨值差錯處理,如果法律法規或證監會有新的規定,則按新的規定執行。
(三)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四)基金帳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後,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
帳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帳冊,對雙
方各自的帳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
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五)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核對
雙方應每個交易日核對帳目,如發現雙方的帳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託管人必須及時查明原因並糾正,確保核對一致。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
法查找到錯帳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帳
冊為準。
(六)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覆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
制,應於每月終了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定期報告文件應按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公
告。季度報表的編制,應於每季度終了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中期報告在基金
會計年度前6個月結束後的兩個月內公告;年度報告在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3個工作日內完成上月度報表的編制,經蓋章後,以約定
方式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收到後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
並將覆核結果及時書面或以其他雙方約定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對於季度報告、
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在上述監管部門規
定的時間內完成編制、覆核及公告。基金託管人在覆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
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
認可的帳務處理方式為準。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不能於應當發布公告之
日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
金託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基金託管人在對財務報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覆核完畢後,可
以出具覆核確認書(蓋章)或以其他雙方約定的方式確認,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
文件審核檢查。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託基金登記機構登記和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
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
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名冊、每年最後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負責
編制和保管,並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基金管理人應根據基金託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基金
份額持有人名冊。
(一)基金管理人於《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終止日後10個工
作日內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由登記機構編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二)基金管理人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後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
託管人提供由登記機構編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三)基金管理人於每年最後一個交易日後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託管人提
供由登記機構編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四)除上述約定時間外,如果確因業務需要,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商
議一致後,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由登記機構編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
基金託管人以電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並定期刻成光碟備
份,保存期限為15年。基金託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
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務。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由
於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
的責任。
七、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應通過友
好協商或者調解解決。託管協議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
不成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
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
並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繼續忠實、
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
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含臺灣、香港、澳門地區)
法律管轄並從其解釋。
八、託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修改後的新協議,應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二)基金託管協議的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託管資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財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基金法》、《銷售辦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終止事
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
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
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秉承「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重於泰山」的經營宗旨,不斷完善客
戶服務體系。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客戶提供以下服務,並將隨著業務發展和客戶需
求的變化,積極增加服務內容,努力提高服務品質,為客戶提供專業、便捷、周
到的全方位服務。
一、客戶服務電話:400-81-95533(免長途通話費用)
1、自助語音服務
客戶服務中心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時的自動語音服務,內容包括:基
金淨值查詢、帳戶信息查詢、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詢、基金信息查詢等。
2、人工諮詢服務
客戶服務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9:00~17:00的人工電話諮詢服務。
3、客戶留言服務
投資人可通過客戶留言服務將其疑問、建議及聯繫方式告知基金管理人客服
中心,客服中心將在兩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
二、訂製對帳單服務
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電話、電子郵箱、傳真、信件等方式訂
制對帳單服務,登記機構和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場內投資者的對帳單。基金管理人
在準確獲得投資者郵寄地址、手機號碼及電子郵箱的前提下,將為已訂製帳單服
務的投資者提供電子郵件、簡訊和紙質對帳單:
1、電子郵件對帳單
電子對帳單是通過電子郵件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交易對帳的一種電子化
的帳單形式。電子對帳單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期末基金餘額、期末份額市值、
期間交易明細、分紅信息等。基金管理人在每月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每位
預留了有效電子郵箱並成功訂製電子對帳單服務的持有人發送電子對帳單。
2、簡訊對帳單
簡訊對帳單是通過手機簡訊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份額對帳的一種電子化
的帳單形式。簡訊對帳單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期末基金餘額、期末份額市值等。
基金管理人在每月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每位預留了有效手機號碼並成功定
制簡訊對帳單服務的持有人發送簡訊對帳單。
3、紙質對帳單
紙質對帳單是通過平信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份額對帳的一種帳單形式。紙
質對帳單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期末基金餘額、期末份額市值、期間交易明細、
分紅信息等。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或年度結束後的15個工作日內向預留了準確
郵寄地址並成功訂製紙質對帳單服務的持有人寄送紙質對帳單。
4、對帳單補寄
投資者提出補寄需求後,基金管理人將於 15個工作日內安排寄出。
三、網站服務(www.ccbfund.cn)
1、信息查詢:客戶可通過網站查詢基金淨值、產品信息、建信資訊、基金
管理人動態及相關信息等。
2、帳戶查詢:投資人可通過網上「帳戶查詢」服務查詢帳戶信息,查詢內
容包括份額查詢、交易查詢、分紅查詢、分紅方式查詢等;同時投資人還可通過
「帳戶查詢修改」、「查詢密碼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詢密碼。
3、投資流程:直銷客戶可了解直銷櫃檯辦理各項業務的具體流程。
4、單據下載:直銷客戶可方便快捷地下載各類直銷表單。
5、銷售網點:客戶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銷售網點信息。
6、常見問題:匯集了客戶經常諮詢的一些熱點問題,幫助客戶更好地了解
基金基礎知識及相關業務規則。
7、客戶留言:通過網上客戶留言服務,可將投資人的疑問、建議及聯繫方
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將在兩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
四、簡訊服務
若投資人準確完整地預留了手機號碼(小靈通用戶除外),可獲得免費手機
簡訊服務,包括產品信息、基金分紅提示、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預留手機號碼的
投資人可撥打客服電話或登陸基金管理人網站添加後定製此項服務。
五、電子郵件服務
若投資者準確完整的預留了電子郵箱地址,可獲得免費電子郵件服務,包括
產品信息、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預留電子郵箱地址的投資者可撥打客服電話或登
錄基金管理人網站添加後訂製此項服務。
六、微信、易信服務
基金管理人通過官方微信、易信等即時通訊服務平臺為投資者提供理財資訊
及基金信息查詢等服務。投資者可在微信、易信中搜索「建信基金」或者
「ccbfund」添加關注。
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官方微信、易信可查詢基金淨值、產品信息、分紅信
息、理財資訊等內容。已開立建信基金帳戶的投資者,將微信、易信帳號與基金
帳號綁定後可查詢基金份額、交易明細等信息。
七、密碼解鎖/重置服務
為保證投資人帳戶
信息安全,當撥打客服電話或登陸基金管理人網站查詢個
人帳戶信息,輸入查詢密碼錯誤累計達6次帳戶即被鎖定。此時可致電客服電話
轉人工辦理查詢密碼的解鎖或重置。
八、客戶建議、投訴處理
投資人可以通過網站客戶留言、客服中心自動語音留言、客服中心人工坐席、
書信、傳真等多種方式對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議或投訴,客服中心將在兩個工作日
內給予回復。
九、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通過上述方式
聯繫基金管理人。請確保投資前,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的住所,投資人可
在辦公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本招募說明書的複製件或複印件。投資
人按上述方式所獲得的文件或其複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保證文本的
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二部分 備查文件
1、中國證監會準予
建信高股息主題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註冊的文件
2、《
建信高股息主題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3、《
建信高股息主題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4、關於申請募集註冊
建信高股息主題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之法律意見書
5、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6、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7、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點: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處。
查閱方式:投資人可在營業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複印件。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中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