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燃放煙花爆竹時間、地點有明確的規定,抱僥倖心理違規燃放,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案例警示】
案例一
因「七彩雲南·古滇王國文化旅遊名城」項目在廣濟村等12個村共45個村小組徵地,2013年10月22日,廣濟村因徵地引發村民不滿釀成群體事件,其中村民韋某某、劉某某、王某某均為當事的涉案人員,他們扣押執法人員和執法車輛、辱罵毆打執法人員,造成55名執法人員受傷,30餘輛公務車被打砸。「10·22」事件案發近三年,2016年2月5日,王某某、劉某某、韋某某等6名晉寧縣廣濟村「10·22」事件涉案人員因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等罪名被判刑。
昆明市警方2019年5月1日的通報稱,廣濟村部分村民先後3次為「10.22」案件刑滿釋放出獄人員舉行所謂的「歡迎」儀式。村民們男的燃放鞭炮、敲鑼打鼓,女的則拿著扇子扭著秧歌,刑釋人員身上披紅掛彩,兩旁還有專人打傘,迎接的隊伍簇擁攙扶著刑釋人員,並打著紅色的條幅,上面寫著「英雄回家。」
2019年4月22日,昆明市警方調集警力,對組織、參與「歡迎」儀式,涉嫌尋釁滋事的犯罪嫌疑人實施集中收網抓捕。集中抓捕行動於當日17時20分全面展開,當日19時許結束,共抓獲犯罪嫌疑人13人。
案例二
2019年1月16日,雲南宣威一男子張某在拘留所門口燃放鞭炮,涉嫌擾亂單位秩序被民警抓獲。據悉,此前張某剛因拘留期滿被釋放。
當日,因為打人被拘留了五日的男子張某剛走出雲南宣威市拘留所大門,為去除晦氣、衝喜,張某迫不及待在拘留所門口燃放起鞭炮,「慶祝」重獲「自由」再次被警方抓獲。
案例三
2019年9月18日上午,雲南楚雄男子黃某某被武定縣看守所刑滿釋放。出所後,黃某某瞬間放飛自我。當天中午,黃某某邀約朋友焦某某等人吃飯慶祝,並與焦某某一起去買鞭炮,預謀等晚上天黑後到武定縣看守所門口炸鞭炮。
當晚黃某某的父親繼續宴請其朋友吃飯,吃完飯後約22時許,黃某某、焦某某及焦某某的妻子錢某及其孩子等人駕駛2輛車到武定縣看守所門口停下,黃某某、焦某某下車在看守所門前轉悠並大聲喧譁,被看守所站崗執勤的武警發現,站崗哨兵喊話警告叫他們離開並拉響警報,焦某某聽到警報後就開車跑了,黃某某卻無所畏懼繼續留下放了4串鞭炮,放完正欲開車逃跑時被迅速趕來的10餘名武警圍堵抓獲。黃某某、焦某某的行為已經構成尋釁滋事,9月20日被公安機關依法對違法行為人黃某某處行政拘留14日處罰,對焦某某(男,武定縣獅山鎮人,現年26歲)處行政拘留7日處罰,並於當晚送武定縣拘留所執行。
【警方提示】
公安機關在此告誡廣大市民,不要肆意滋事、以身試法。在監獄、看守所、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等國家機關門口拉橫幅、燃放鞭炮等慶祝釋放的行為均為涉嫌尋釁滋事、擾亂單位秩序,公安機關將嚴打重處。
【法律連結】
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國家機關工作秩序,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對信訪人不依法表達訴求,進行纏訪、鬧訪以及越級上訪,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社會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等,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越級走訪,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訪事項到信訪接待場所走訪,拒不按照規定推選代表,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
(二)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投訴請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請求信訪事項複查、覆核,或者信訪訴求已經依法解決,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多次信訪、重複登記,在信訪接待場所多次纏訪,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教育無效的;
(三)組織或者參與圍堵、衝擊國家機關、信訪接待場所、大型群眾活動場所、重要會場,嚴重擾亂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的;
(四)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信訪接待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滯留、散發傳單、打橫幅標語、穿狀衣、喊口號、放喇叭、燃鞭炮、敲鑼打鼓、聚集哄鬧等,嚴重擾亂公共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五)煽動、串聯、脅迫、誘使他人採取過激方式表達訴求,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的;
(六)以遞交信訪材料、反映問題等為由,非法佔據國家機關辦公場所、信訪接待場所,或者在上述場所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
(七)利用老人、病人、殘疾人或未成年人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員進行非正常上訪,或者故意將其遺棄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信訪接待場所的;
(八)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信訪接待場所,恐嚇、威脅、侮辱、謾罵的;
(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十)以遞交信訪材料、反映問題等為由,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時拋撒信訪材料,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十一)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十二)進京到天安門廣場、中南海周邊、黨和國家領導人住地、國家重大活動舉辦場館、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中央軍委大樓、中央主要新聞單位辦公場所、外國駐華使領館、國賓下榻處等非信訪地上訪的;毆打信訪接待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十三)借上訪之名,在重大活動、重要會議和節慶日期間,故意到中央國家機關越級信訪、惡意登記或在信訪過程中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十四)採取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等行為,故意製造影響,或以提供諮詢、援助等名義,在幕後煽動、教唆、組織、策劃上述活動的;
(十五)以信訪或者信訪代理為名,騙取他人財物,藉機斂財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十六)以赴省進京上訪、持續纏訪鬧訪、製造社會影響等威脅、要挾手段,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
審核:劉 紅
責編:劉 冉
編輯:魯 勇 / 侯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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