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六歲兒童培訓機構遭猥褻,涉事老師獲刑並被判賠償3.9萬餘元
金羊網 作者:董柳 2020-07-28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在教學中猥褻兒童,其行為已構成了刑事犯罪。
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董柳
廣州一名六歲兒童在培訓機構裡遭教師猥褻,事後提起民事索賠訴訟。廣州市花都區法院近日一審判決涉事的教師賠償被害兒童3.9萬餘元。
6歲男童小華(化名)在家長的帶領下,報名在廣州市花都區某鋼琴培訓中心培訓、學習架子鼓,史某某在鋼琴培訓中心擔任架子鼓授課老師。
2019年4月15日18時30分許,史某某在廣州市花都區這家鋼琴培訓中心所在地的架子鼓房裡,利用一對一單獨教學的便利,在架子鼓房內猥褻小華。
廣州市花都區法院於2019年8月作出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史某某構成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禁止被告史某某在刑法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從事教育培訓的相關工作。
小華起訴認為,廣州市花都區某鋼琴培訓中心作為教育輔導機構,應當保障學生在機構內學習、生活期間的人身權利不受到侵害,除了對學生進行教育之外,還對學生負有照顧、保護和管理的職責。
在一對一且單獨室內教學的情況下,在架子鼓房內既沒有設置攝像頭進行監控,也沒有在授課時安排工作人員進行巡查,從而導致被告史某某有機可乘對他進行猥褻。
還有,廣州市花都區某鋼琴培訓中心作為教育輔導機構,應當在招聘教師時對應聘人員是否具備教師證、是否具備教師師德修養等條件進行審查,但廣州市花都區某鋼琴培訓中心對此完全忽視,聘請不具備教師證、不具備教師師德修養的史某某,廣州市花都區某鋼琴培訓中心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最後,廣州市花都區某鋼琴培訓中心在不具備教育培訓資質的前提下就開設教育輔導機構,對外招生,其行為已經違反相關法律強制性規定。
綜上所述,小華起訴認為,由於廣州市花都區某鋼琴培訓中心沒有未盡到對教師的審查、教育和監管等義務,導致其在被告廣州市花都區某鋼琴培訓中心學習、生活期間受到被告史某某的人身損害的,故兩被告應當承擔責任,為此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醫療費2013.12元、支付誤工費17350元、支付精神撫慰金10萬元、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史某某沒有到庭參加訴訟,也沒有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訴訟中,廣州市花都區某鋼琴培訓中心與原告小華已另行達成了調解協議,法院另行製作了民事調解書,故原告在此不再請求追償廣州市花都區某鋼琴培訓中心的賠償責任。
廣州市花都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史某某在教學中猥褻兒童,其行為已構成了刑事犯罪,同時,亦侵害了原告小華的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隱私權等,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對於醫療費,原告主張2013.12元,原告提供病歷及醫療費用支付憑證佐證,法院予以支持;關於誤工費,原告主張17350元,原告認為其父親請了半個月的假在家照顧其,公司扣除了半個月的工資及提成,並提供了扣發工資證明等證據佐證,法院予以支持;關於精神損害賠償費,法院認為,被告史某某的猥褻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損害,對其身心造成了不可磨滅的傷害,但原告主張10萬元過高,法院酌定被告賠償2萬元。
廣州市花都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史某某於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小華賠償3.9萬餘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編輯: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