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蕪湖市順安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因出具虛假的機動車排放檢驗報告,被市生態環境局立案調查,責令整改,沒收違法所得,行政處罰30萬元,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實施以來,蕪湖市首例環檢機構行政處罰案件。
為加大監管力度,2020年8月,蕪湖市生態環境局邀請專家組對27家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全覆蓋檢查,並首次實施記分管理。
2020年9月4日,蕪湖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召開了全市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監督檢查情況通報暨約談會。蕪湖市生態環境局副局長張東,市生態環保執法支隊、全市各排放檢驗機構、市機動車檢驗協會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參加會議。
會議播放了全國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作弊典型案件的警示片;通報了蕪湖市順安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違法行為的處罰決定和2020年全市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監督檢查情況。
表揚了「0」記分的蕪湖市盛通機動車檢測服務有限公司、蕪湖縣天安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蕪湖鴻安機動車檢測服務有限公司、無為華美機動車安全檢測有限責任公司、無為吉祥機動車安全檢測有限責任公司5家檢驗機構;
通報了年度記分已超過6分的蕪湖市運安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蕪湖港盛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安徽亞安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蕪湖保通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有限公司4家檢驗公司。
根據《蕪湖市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記分制管理辦法(試行) 》和《蕪湖市生態環境保護約談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張東公開約談了蕪湖市順安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和年度記分超過6分的檢驗機構法人或主要負責人。張東指出,各排放檢驗機構違法違規問題的根源是守法意識淡薄和市場畸形競爭。要始終堅守「四心」,即對國家政策推動和車主信任的感恩心;對誠信的虔誠心,誠信就是良心;對法律的敬畏心,法律是紅線也是底線;對徹底整改的決心,要舉一反三,完善機制,確保長效。
被約談的5家檢驗機構表示:
約談即是警示也是鞭策,深刻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將認真反思,對存在問題立行立改,以抓好整改為契機,強化法律法規培訓,加大軟硬體投入,把檢驗數據質量作為企業的生命線,認真落實好主體責任,通過公平競爭將企業做大做強。
典型案例丨蕪湖市順安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替車檢測」案
一、案情簡介
(一)基本事實
2020年6月17日,蕪湖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執法人員對蕪湖市順安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於2020年6月9日使用其他車輛替檢車架號後六位為015419的車輛,並為車架號後六位015419的車輛出具車輛信息在用車檢驗(測)報告。
(二)調查取證
蕪湖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通過查看該企業環保檢測區監控視頻、尾氣檢測線工位機檢測歷史記錄,發現了可疑檢測車輛,隨即調取相應的用車檢測報告,反覆查看與推敲,初步還原違法行為操作手法,對涉及的檢驗操作人員和企業檢測線現場負責人員迅速開展調查詢問,精準取證,進一步確認作案手法。
(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規範,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
(四)定性處罰
蕪湖市生態環境局經過立案、調查取證、告知聽證等程序,於2020年9月3日依法向該公司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其違法所得人民幣0.018萬元,並處罰款人民幣30萬元整。
二、典型意義
這是蕪湖市首例對車輛檢測機構違規操作行為進行的立案查處,執法人員依靠認真嚴謹的工作態度及敏銳的辦案嗅覺,在關注檢驗方法與標準的規範性的同時,高度重視檢測數據、結果的真實性,並通過處罰和約談對違法企業起到警示作用,也為其他機動車排放檢測機構敲響了警鐘。
本案的查辦在蕪湖市的機動車檢測機構乃至檢驗檢測行業具有較大影響力,增強了蕪湖市機動車排放檢測機構在履行機動車排放檢測法定職責過程中的法律意識,提高了其積極履行環境保護義務的自覺性和主動性,有利於營造誠實守信的檢測市場環境,維護廣大車主的合法權益。
蕪湖市生態環境局將持續保持高壓態勢,對機動車檢測數據弄虛作假、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等行為零容忍,堅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進一步淨化蕪湖市機動車環保檢測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