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民族問題與國家發展全局緊密相連,而民族工作是協調民族關係,解決民族問題的一項全局性工作。在我國,散雜居民族工作是整個民族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黨和國家十分重視散雜居民族工作,制定了許多相關政策法規來保障散雜居少數民族群眾享有平等權利。進入新時代,我國城市化進程進一步加快,城市少數民族人口迅速增多,城市居民的多民族構成比重增加,一方面加快了各民族相互接觸的頻率,擴大了相互交往交流交融的機會,另一方面也顯現出城市民族關係問題的影響因素多元化傾向,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糾紛日益增多,城市民族工作變得更加複雜。城市民族工作呈現出領域擴大、對象多元、任務繁重等特點,表明在新時代的民族工作中,城市民族工作的權重也在加大,只有做好城市民族工作,才能贏得民族工作未來。我們要在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導下與時俱進,在理念、思路和機制等方面不斷創新,推進城市民族工作,讓城市更好地接納外來少數民族人口,讓外來少數民族人口更好地融入城市,從而實現各民族共同團結進步,共同發展繁榮。
關鍵詞:城市民族工作;散雜居;跨區域流動;共同發展繁榮;
作者簡介:鄭信哲(1958—),男(朝鮮族),吉林磐石人,歷史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族學與人類學研究所研究員,主要研究方向為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中國民族問題研究。
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少數民族人口的城市融入研究」(項目編號:15AMZ004)的階段性成果;
改革開放加速了我國的城市化進程,推動了人口流動大潮。廣大的少數民族人口從農村、牧區、山寨走進城鎮,從民族地區湧入中東部城市,城市少數民族人口增加迅速。隨著城市少數民族人口的大量增多,城市居民的民族成分也變得多元,城市逐漸成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重要平臺。另一方面,由於城市少數民族人口日益增多,涉及民族因素事件發生的概率也在增大,城市民族問題愈發凸顯。在新時代我國的民族工作中,城市民族工作的重要性日漸增強,只有做好城市民族工作,才能贏得民族工作的未來,城市民族工作應該有所創新發展。
一、我國民族工作的多元結構
在多民族國家,民族問題與國家發展全局緊密相連,而民族工作是處理民族關係,解決民族問題的一項重要工作。做好民族工作,協調好民族之間的關係,促進各民族經濟社會發展,建立民族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關係,是多民族國家穩定發展、廣大民眾安居樂業的重要保障。
我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這一基本國情「決定了民族問題始終是我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必須處理好的一個重大問題,也決定了民族工作始終是關係黨和人民事業發展全局的一項重大工作」[1]。可見,「處理好民族問題、做好民族工作,是關係祖國統一和邊疆鞏固的大事,是關係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大事,是關係國家長治久安和中華民族繁榮昌盛的大事。」[2]
新中國成立以來,黨和國家重視國內民族問題,不斷加強民族工作,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開創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
(一)民族地區的民族工作
我國有56個民族,因漢族人口佔絕大多數,習慣上稱除漢族以外的其他55個民族為少數民族。黨和國家根據少數民族人口「大雜居」「小聚集」的分布特點,在少數民族聚居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至今已建立5個自治區和30個自治州以及120個自治縣(旗)等,民族自治地方面積佔國土總面積的64%。我國55個少數民族中,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有44個,其人口佔少數民族總人口的71%。民族地區主要是指這些民族自治地方,民族地區民族工作也主要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工作。
新中國成立以來,黨和國家對民族工作十分重視。新中國成立初期,國家組織在民族地區廣泛開展少數民族社會歷史、語言調查,把握我國少數民族社會發展情況,為做好民族工作打下基礎;中央派遣民族訪問團和醫療隊等,宣傳黨的民族政策,疏通民族關係;幫助和扶持少數民族積極開創生產生活新局面,改善少數民族生存環境等。為做好民族工作,新中國成立初期就開展民族識別工作,到1953年首先認定38個少數民族,1954—1965年又認定了15個少數民族。到「文化大革命」前,中國已有單一少數民族54個,1979年基諾族成為第55個少數民族[3]。至此,民族識別工作基本完成,這為我國有的放矢地制定和實施民族政策,為做好民族工作提供了前提保障。
黨和國家根據多民族基本國情以及少數民族人口分布特點,加快在少數民族人口聚居地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繼1947年建立省一級的內蒙古自治區之後,1950年5月建立第一個縣級民族自治地方———甘肅省天祝藏族自治區,同年11月成立的西康省藏族自治區是第一個地州級民族自治地方。到1958年底,已建立內蒙古、新疆、廣西、寧夏4個自治區、29個自治州和54個自治縣(旗),建立自治地方的少數民族有35個,實行自治的少數民族人口,已佔有條件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數民族人口的大多數。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建立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實現了少數民族當家做主,推動了民族地區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快速發展,我國民族工作迎來了第一個「黃金時代」,民族地區的民族工作取得很大成功。
改革開放以來,民族工作迎來又一個「黃金時代」。黨和國家採取特殊政策與措施加快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民族地區的面貌煥然一新。1984年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為民族地區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進一步促進了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發展。進入21世紀,黨和國家陸續實施了西部大開發戰略、開展「興邊富民」行動、推行人口較少民族發展規劃、實施對口支援及精準扶貧等工作,大力幫助和扶持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民族地區基礎設施建設突飛猛進,各項社會事業全面推進,各民族群眾的物質生活水平和精神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提升,民族工作取得重大成就。
(二)散雜居民族工作
我國少數民族的居住格局一般分為聚居和散雜居。聚居少數民族是指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並且實行區域自治的少數民族;散雜居少數民族是指居住於民族自治地方以外的少數民族及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而沒有實行自治的少數民族。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散雜居少數民族的人口規模逐年擴大。據統計,如今我國散雜居少數民族人口已達3500萬人,約佔少數民族總人口的三分之一,其中2700多萬人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外,近900萬人分布於全國1200多個民族鄉(鎮)等。
散雜居民族工作是我國民族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共產黨始終關注散雜居民族工作,早在長徵時期,黨中央就提出要以民族平等為原則,做好散雜居於漢族之中的回族工作。新中國成立以來,黨和國家更加重視散雜居民族工作,制定了許多相關政策法規,切實保障散雜居少數民族群眾享有平等權利。新中國成立不久,政務院即發布《關於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數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權利的決定》(1952年),就散雜居少數民族平等權利、政治生活、風俗習慣、宗教信仰、語言文字等權益保障方面做出具體規定,這是我國關於散雜居民族的第一個行政法規。其後,在1953年、1979年、1982年和1986年相繼公布的《選舉法》中,對散雜居少數民族成員參加各級人大選舉及其代表名額,都做了詳細規定[3]242。
1979年,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覆並轉發了國家民委黨組《關於做好雜居、散居少數民族工作的報告》,這是一份關於散雜居民族工作的重要的政策性文件。在這個文件中,最早將「散居」「雜居」並稱。198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覆轉發的《關於民族工作幾個重要問題的報告》,強調要做好散雜居民族工作,明確將城市、民族鄉和未實行民族自治地方作為散雜居民族工作重點。1993年,頒布了《城市民族工作條例》和《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強調城市民族工作和民族鄉工作的重要性,規範了城市民族工作和民族鄉工作,散雜居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得到進一步保障。
根據上述政策法規,各地方、各部門也出臺相關的政策法規與意見,如《上海市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散雜居少數民族工作的意見》《廣東省散居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黑龍江城市民族工作條例》等,而且為保障散雜居少數民族的平等權益,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自由等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績。
如今,隨著改革開放不斷深化和城市化進程提速,更多的少數民族人口走進城市,各民族在經濟、文化等方面的交流日益加強,多民族比鄰而居的格局也日益明顯。因而,散雜居地區民族工作場域呈現出一些新特點,即散雜居少數民族人口數量增多,比例提高,分布更加廣泛;少數民族的城市化水平提高較快,城市成為更多少數民族人口的新居住地;城市民族關係問題日益複雜,城市民族工作的重要性愈益凸顯。
(三)城市民族工作
改革開放推動了我國的城市化進程,各級城市的規模更加擴大,城市人口迅速增長。其中,少數民族人口也在迅速增多,其在城市的散居化趨勢明顯。
20世紀80年代以前,我國城市民族工作包含於散雜居民族工作之中,在黨和國家相關文獻裡未出現關於城市民族工作的提法。198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覆並轉發的《關於民族工作幾個重要問題的報告》中,強調要「做好城市少數民族工作」,指出在城市「要重視少數民族工作,保障他們的平等權利。」此時,儘管仍將城市民族工作置於散雜居民族工作之中,但這是黨和國家相關文獻中最早出現的關於城市民族工作的議題,城市民族工作由此逐漸得到重視和加強。
1993年,國務院批准頒布《城市民族工作條例》,以加強城市民族工作,確保城市少數民族人口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少數民族的經濟社會發展。該條例是我國第一部關於城市民族工作的法規,表明我國城市民族工作進入一個有法可依的新階段。
200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民族工作的第一個決定,即《關於進一步加強民族工作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正式頒發。在《決定》中,專列「切實加強城市和散居地區的民族工作」條目,將城市民族工作與散雜居民族工作並列起來,強調「做好城市和散居地區的民族工作,對於做好整個民族工作具有重要作用」。這表明,黨和國家進一步提高了城市民族工作的關注度。
2014年,黨中央、國務院召開第四次中央民族工作會議,部署和動員了新形勢下的民族工作。會議把城市民族工作擺在突出位置,將城市民族工作納入八大議題之一,會議做出我國已進入各民族跨區域大流動活躍期的基本研判,指出民族工作對象正在由民族地區擴展至廣大中東部地區,由農牧區擴展至眾多城市。這表明,在民族工作大局中,城市民族工作的地位迅速提高,要贏得民族工作的未來,就必須做好城市民族工作。
2016年,新中國成立後的第一次全國城市民族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指出做好城市民族工作,是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民族工作和城市工作的重要內容。會議強調,要加強黨對城市民族工作的領導,依法管理城市民族事務,提出以保障各民族合法權益為核心,以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為重點,推進城市民族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精細化進程,推動城市民族事務治理現代化。這表明,我國城市民族工作進入一個新的歷史時期。
二、城市民族工作的重要性凸顯
城市作為一個地區政治、經濟、文化、科技和交通的中心,一方面人口集中和居民身份的多民族化不可避免。另一方面,城市的輻射力強、信息傳播快、交通發達等功能遠勝於鄉村,因此城市民族問題更具有敏感性、波及性及影響性。城市功能及居民的多民族構成,決定了城市民族工作的重要性,也決定了加強其研究的必要性。
(一)少數民族人口的跨區域流動
人口流動作為人口轉移的一種形式,一般是指人們離開原居住地,移到其他地方的一種空間位置的變動,其流動場域有本區域,也有跨區域的。人口流動由於目的、原因等不同,其流動類型也不盡相同。然而,推動人口流動的最主要原因,應該是經濟利益的驅動,主要以提高生存質量和生活水平為目的,少數民族人口流動亦如此。
過去,我國少數民族人口大多居住於邊遠鄉村山寨,地處偏僻、交通閉塞,與外界聯繫極少,儘管人們過著相對自給自足的生活,但遠沒有擺脫貧窮落後的境地。改革開放和城市化進程推動了人口的頻繁流動,內地漢族農村人口不僅大量地走向城市,同時也深入民族地區經商打工[4]。據統計,1990年,僅浙江省就有10萬人流入民族八省區,佔該省流出人口的12.5%[5]。漢族人口流動至民族地區,給當地經濟生活帶來很大影響,不僅引起許多少數民族人口對外部世界的嚮往,也喚醒了改變自身落後處境的願望,催發其商品意識,從而推動了少數民族人口的對外流動。
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隨著東部沿海地區開發建設,離開民族地區到東部沿海城市經商、打工和求學的少數民族人口越來越多。進入21世紀,城市少數民族人口增速更快,例如2010年前後,在廣州、寧波等一些東南沿海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年均增速在20%以上[6]。據不完全統計,我國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如今已超過3000萬人。正是著眼於這種時代變化,第四次中央民族工作會議對少數民族人口流動狀況及趨勢做出基本研判,指出:「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進入了各民族跨區域大流動的活躍期」[7]。
少數民族的人口流動,具有廣泛的跨區域性和民族多樣性。例如,2011年5月,深圳市坪山新區的少數民族流動人口達2.9萬多人,佔當地常住總人口的10%,其流出地囊括了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族成分多達39個;2012年4月,廣州市海珠區鳳陽街道有少數民族流動人口2188人,其人口雖然不多,但民族成分多達33個,其流出地包括2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中也可以看出民族的多元性和流出地域的廣泛性1。
(二)城市成為民族間「三交」的重要場域
大量的少數民族人口流入城市,城市少數民族人口數量迅速增多,民族成分越來越多,居住分布更加廣泛。
(1)城市少數民族成分越來越多,城市居民的民族構成日趨多元。例如,北京市少數民族成分,1949年有38個,1982年達54個,到1990年55個少數民族俱全;上海市少數民族成分,1951年只有11個,1990年達44個,2000年以後55個少數民族齊全;深圳市少數民族成分,1981年只有12個,2000年達54個,到2002年齊聚55個少數民族;天津市少數民族成分,1990年有41個,2010年55個少數民族成分齊全。如今,各地常住城市的少數民族人口約佔少數民族總人口的1/3,56個民族成分俱全的城市有20多個[8]。
(2)城市少數民族人口增長快,其增速明顯快於城市人口增長。例如,1990—2010年間,北京人口由1086萬人增至1962萬人,增長80.7%,而少數民族人口由41.4萬人增至80.1萬人,增長93.5%;上海市在1990—2010年間,其人口由1335萬人增至2302萬人,增長72.4%,而少數民族人口由6.2萬人增至27.6萬人,增長345.2%2。浙江寧波市,少數民族人口原來很少,1990年以後少數民族人口開始增多,2000年達3.4萬人,2010年增至31.8萬人,如今已達51.6萬人[8]。在城市,少數民族人口迅速增多,基本緣於少數民族人口的大量流入。
(3)少數民族人口分布日趨廣泛、散居現象更加普遍。例如,1982年全國各省區都有分布的少數民族有18個,1990年增加到22個,2000年達28個,而2010年達43個少數民族,分布範圍最少的民族也遍及25個省區;2000年,民族成分齊全的省區有11個,而2010年增加到20個,西藏都有43個少數民族成分[3]282。
可見,隨著少數民族人口大量進入城市,分布更加散居化,各民族之間相互接觸頻率增多,相互交往交流的機會擴大,相互交融的程度逐步加深。而城市具有的人口集中、經濟文化發達、創業就業機會更多、通信交通便捷等功能,使城市越來越成為各民族間相互交往交流交融的重要平臺。
(三)城市民族工作的重要性凸顯
少數民族人口大量而頻繁地流動,開闊了各民族之間交往交流的視野,增強了各民族間的相互溝通和相互理解,增進了民族團結進步與中華民族凝聚力。同時,影響城市民族關係問題的因素也日益多元,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糾紛逐漸增多,城市民族工作不可避免地更加複雜,城市民族工作面臨諸多新問題、新挑戰。
一是城市居住少數民族人口中,非當地戶籍人口逐漸佔多數。例如,2014年6月,在上海的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總數為27.8萬人,是當地戶籍少數民族人口(15.3萬人)的1.8倍多[9];2016年,廣州市少數民族人口約71.8萬,其中戶籍少數民族人口只有8.8萬人[10];2018年,深圳市少數民族總人口達112.5萬,其中戶籍少數民族只有14.6萬人[11]。
二是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中,新生代人口逐漸成為主體。改革開放40多年,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逐漸實現代際交替,新生代少數民族人口逐漸成為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主體。與前輩相比,新生代基本生活於城鎮,他們融入城市的意願更加強烈,而且他們受教育的程度相對較高,維權意識也較強,但「兩棲人」「城市邊緣人」的自身處境與城市現實相悖,往往容易造成心理落差,導致迷茫與不滿情緒產生,隱含更多的不穩定因素。
三是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是影響城市民族關係的主要因素。城市作為不同民族、不同文化相互碰撞的熱點地區,逐漸成為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衝突的主要發生地。例如,2008—2010年間,東南某省涉及民族因素的各類矛盾糾紛中,80%以上在城市[12]。另據某研究報告,影響城市民族關係和社會穩定的各類事件中,80%以上與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相關[13]。
可見,伴隨城市少數民族人口的增多,涉及民族因素的問題更加複雜,城市民族工作領域擴大、對象多元、頭緒繁多、影響深遠,城市民族工作面臨諸多新情況、新問題,表明「做好城市民族工作越來越重要」[14]。
三、贏得民族工作的未來
我國的城市化進程發展迅速,城市居民的多民族性日益明顯,各民族間的交往交流交融進程加快。但城市作為涉及民族因素事件的主要發生地,城市民族工作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新挑戰。新時期民族工作的重心已轉移到城市,城市民族工作的權重提高,要贏得民族工作的未來,就必須認真做好城市民族工作。
(一)推進城市民族工作
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和正確指導下,城市民族工作逐漸提上議事日程。1999年,第一次全國城市民族工作座談會在武漢召開,會議總結了城市民族工作歷程,探討了構建城市民族工作的理論框架及工作模式,為城市民族工作的普遍展開增添了動力。2010年,隨著城市民族工作重要性凸顯,國家民委在上海召開了第二次全國城市民族工作座談會,會議就新形勢下的城市民族工作進行了部署。2016年,第一次全國城市民族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強調要做好城市民族工作,指出這是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民族工作和城市工作的重要內容,因此要高度重視和加強城市民族工作,推進城市民族事務治理制度化、規範化、精細化[15]。
在政策措施方面,出臺相關法規條例。許多省區頒布實施《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城市民族工作條例》《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民族工作的意見》及《城市民族工作辦法》等相關政策法規,著力加強城市民族工作,認真解決城市少數民族面臨的現實問題與困難,以保障城市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16]。
傳統上,城市民族工作的主要對象為當地戶籍少數民族人口。而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少數民族人口不斷湧入城市,許多城市的非戶籍少數民族人口已佔多數,並且城市發生的涉及民族因素事件大多與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相關。因此,關注和解決非戶籍少數民族人口的相關問題,加強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服務與管理,已成為城市民族工作中不可忽視的一項重要任務。
針對新時期城市民族工作面臨的問題與特點,各級城市政府認真對待,勇於探索,積極實踐,開創了一些適合本地實際的城市民族工作路徑,推進了城市民族事務治理,為少數民族人口在城市的適應與發展服務,取得了一定的成就[17]。
在機制與方法上,各地不斷探索符合本地區實際的機制與方法。例如,上海根據本地實際狀況,創出一條以推動少數民族人口城市融入與發展為目的,以社區、社會團體、社會工作為切入點,加強社區、社團和社工合作的「三社」聯動機制;廣州市打造黨委領導、黨政齊抓、民族宗教部門協調、各部門配合、全社會參與的城市民族工作新格局,並且在全市社會建設評價體系和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測評體系中加入城市民族工作項,以加強人們對城市民族工作的重視[18]。
在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方面,不斷探索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城市適應與發展途徑。例如,武漢市較早重視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工作,及時出臺一些相關文件,提出「以人為本、適應需求、真情服務、依法管理」的要求,切實保障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成都市實施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建立了「12315」少數民族消費維權服務站,積極搭建跨區域聯動平臺,與少數民族人口流出地做好工作對接,建立成都市與甘孜州、阿壩州、涼山州聯動平臺,形成成都市民宗局與甘孜州、阿壩州、涼山州駐榕辦等聯席協作機制等。
在城市社區民族工作方面,將社區作為城市民族工作的重點和基點。例如,西安市根據社區「離民近、情況熟」等特點,探索推行「3+3」工作模式。一是建立了區、街、社區三級民族工作網絡。二是組織民族工作聯絡員、社區公益性崗位協理員、少數民族居民樓長等三支民族團結進步骨幹分子隊伍,並紮根進社區開展工作。三是搭建社區民族培訓學習、民族團結服務、民族文化交流等三個平臺,將民族工作下沉到社區,做好城市基層民族工作3。
(二)城市民族工作面臨新挑戰
隨著城市少數民族人口迅速增多,城市民族問題逐漸顯露,各地政府雖然針對城市民族問題中出現的新現象、新狀況,積極探索,開拓出一系列符合當地實際的城市民族工作新路徑。但是,無論是對城市民族工作的認識與理解,還是在城市民族工作的機制建設上,現狀並不令人滿意,城市民族工作仍面臨許多新的挑戰。
一是對城市民族工作重要性缺乏深度的理解與認識,對城市民族工作的重視程度仍然不夠。與民族地區相比,由於城市少數民族人口少,其問題過去也不那麼明顯,城市民族工作重要性沒有充分體現出來,未得到應有的重視。如在城市開展馬克思主義民族觀教育、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教育不夠深入,許多部門和許多人缺乏對我國多民族基本國情及少數民族發展不平衡的認識,城市民族工作往往處於被動狀態。
二是城市民族工作機制不夠健全,職責不明確,工作人員不足。過去,城市民族工作被包含在散雜居地區民族工作之中,其對象是為數不多的戶籍少數民族成員,主要工作是民族政策的上傳下達和落實民族政策,解決戶籍少數民族人口在生活、工作中遇到的一些特殊問題。這些工作時效性較強,城市民族工作機制幾乎沒有建立起來。改革開放以來,城市民族工作對象、範圍、比重都有所增強,但城市民族工作機制不明,其工作職責依然模糊,人員業務性不強和配置不足的現象至今沒有太大改善。另外,各地民族工作機構設置形式多樣,定力不足,民族工作顯得勢單力薄,民族工作的重要性在機構設置上未能有所體現。
三是在一些城市,仍然存在歧視或變相歧視少數民族的現象。城市少數民族人口數量較少,且居住分散,少數民族的特點以及風俗習慣很容易被忽視,難免出現一些不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現象,造成一定的不利影響。特別是,對一些特定少數民族成員的歧視或變相歧視現象時有發生。例如,一些城市出現的賓館拒住、計程車拒載、房屋拒租等現象和一些部門對特定少數民族成員的特殊安檢和就業歧視等現象,對當事少數民族成員造成一定的感情傷害。
從上述現象中,我們不難看出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對城市民族工作的認識及工作力度仍遠遠不夠,對我國現行民族政策提出的一些似是而非的質疑還沒有給予足夠的警惕。如果這些問題得不到很好地解決,將影響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三)做好城市民族工作
我國的城市化進程正在加速推進。據統計,1990年到2010年間,全國城鎮化率由26.20%上升至50.27%,其間少數民族人口城鎮化率由16.36%上升至32.84%[19]。少數民族人口城鎮化率雖然不及全國平均水平,但其城鎮化進程還是呈現明顯加快態勢。隨著少數民族人口城鎮化水平的不斷升高,少數民族人口的流動及其散居於城市的現象,也將逐漸持續化和常態化。
一般地說,城市作為經濟社會相對發達的區域,人口聚居,經濟繁榮,文化多彩,交通便利,為人們的社會交往、就業謀生提供更為廣闊的平臺、機會及條件。在城市,大量的少數民族人口經商、務工、學習或居住,使民族間交往交流交融日益擴大,加深了各民族相互溝通與理解。在共性因素增多時,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糾紛也在增加。
現實表明,城市民族工作環境和權重發生重大變化,城市民族工作的領域擴大、對象多元、任務繁重,現狀促使城市民族工作不能等閒,需要不斷創新發展,做到理念創新、思路創新、機制創新。我們要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導下,提高認識,與時俱進,努力做好城市民族工作,這樣才能贏得民族工作的未來。
一是要加強黨的領導,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工作的大政方針。中央民族工作會議指出,做好民族工作關鍵在於黨。中華民族團結統一的核心力量是中國共產黨,只有中國共產黨才能解放各民族,才能團結各民族和發展各民族。90多年來,黨的民族工作實踐告訴我們,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必須堅定不移地遵循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只要堅持黨的領導,就沒有任何人、任何勢力可以挑撥民族關係,民族團結就有充分保障。在新時代,要解決好我國民族問題,不斷推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就必須要加強黨的領導,「各級黨委要把民族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把懂不懂民族工作、會不會搞民族團結作為考察領導幹部的重要內容」[20]。
二是要加強黨的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學習教育,加強民族團結進步事業。要把黨的民族理論和民族政策的學習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不僅要在民族地區,也要在漢族地區進行;既要在群眾中開展學習教育,也要在幹部中開展學習教育,尤其是漢族中高級幹部中開展學習教育。從而使全國上下,從民族地區到漢族地區,從高級幹部到一般百姓對我國是統一多民族國家的基本國情有一個比較正確的認識和理解,使堅持馬克思主義民族觀和貫徹黨的民族政策成為每個人的自覺行為。民族團結是國家長治久安、穩定發展的大事,要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加強民族團結進步事業,要「像愛護自己的眼睛一樣愛護民族團結,像珍視自己的生命一樣珍視民族團結,像石榴籽那樣緊緊抱在一起」[21]。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大敵,是大漢族主義與狹隘民族主義傾向,我們必須要堅決反對這兩個主義。
三是進一步轉變觀念,充分認識城市民族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健全城市民族工作體制機制。某種意義上說,城市民族問題無論其影響面、複雜性、敏感性等方面,都遠大於傳統意義上的民族問題。對此必須要有清醒的認識,努力轉變觀念,把城市民族工作擺到重要的位置,建立健全以黨的領導為核心、由黨政部門齊抓、由民族事務部門協調、相關部門配合的城市民族事務綜合協調機制,創新與發展城市民族工作[22]。
四是要提高對城市民族工作的重視,明晰城市民族工作部門的相關權限,妥善解決少數民族人口在城市生活發展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少數民族人口由於自身特點及局限,在城市生活與發展面臨一些特殊問題導致舉步維艱,如子女教育、民間團體活動、宗教信仰場所等具體問題,都需要城市政府認真對待,採取針對性措施切實解決。
五是健全城市民族事務治理體系,應及時制定適應新時代城市民族工作形勢的相關政策法規。如今,與日益凸顯的城市民族問題相比,相關政策法規的制定實施比較滯後,例如《城市民族工作條例》是1993年頒布實施的,許多方面已明顯不適用新時代要求,應及時修改頒布。另外,針對城市民族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應儘快出臺切實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服務與管理少數民族流動人口、促進少數民族人口文化素質提高等方面的相關政策法規,健全相關政策法規配套運行機制,做好城市民族工作,讓城市儘快地接納外來少數民族人口,讓外來少數民族人口更好地融入城市,使其在城市更好地生活和發展的同時,盡其所能回饋社會。
注釋
1.2012年6月中旬,課題組曾到廣州、深圳進行相關調研,以上資料為當地有關部門提供。
2.參照第四、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資料統計。
3.本部分關於各地城市民族工作實踐及經驗資料均出自全國城市民族工作會議秘書組,《全國城市民族工作會議發言材料》《全國城市民族工作會議交流材料彙編》(上下冊),201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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