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建議降低結婚年齡 婚齡定為男18歲女18歲

2020-11-22 東方網

  原標題:委員建議降低結婚年齡婚齡定為男18歲女18歲

  

資料圖。武俊傑攝

  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

  委員建議延長離婚冷靜期

  審議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

  6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分組審議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有不少委員建議,進一步延長離婚的冷靜期。也有委員建議,降低法定結婚年齡。

  建議降低結婚年齡

  張蘇軍委員建議,降低結婚年齡,婚姻法修改時把婚齡規定為男18歲、女18歲。

  他解釋說,1980年修改婚姻法時,把1950年規定的男女婚齡20歲、18歲提高到22歲、20歲,有明顯的經濟社會條件的需要。

  他說,從2013年到2018年,我國連續5年婚姻登記人數逐年下降,今年一季度進一步下降,下降6.7%,今年估計要跌落到一千萬對以內,帶來的直接後果是出生人口下降,老齡化上升,「儘管我們放開了二胎,但是二胎出生的增加遠遠頂不了一胎出生的下降,這是現實情況,同時這還是長期趨勢」。

  「如果明年通過婚姻家庭編,和1950年相比是過了70年,和1980年相比是過了40年,這70年和40年我們的經濟社會發展取得了長足進展,年輕人的營養條件、生活環境、信息採納、文化水平各方面都得到了很大提高,成熟度和當年相比大幅度上升,這為降低婚齡提供了堅實的客觀基礎。」

  同時他認為,沒有必要在婚姻年齡上做男女的區別。以前規定男大兩歲是因為女性發育比較快,以及考慮到男性對於家庭的撫養責任等等。隨著條件的變化、發育的提前,這兩歲已經沒有意義了,從男女平等的角度來說,有的時候好像是保護婦女的一些條件是某種程度的逆向歧視,他覺得沒有必要區分男女婚齡。

  王超英委員也提到了法定婚齡的問題。「是不是應該考慮降低法定婚齡?比如說男20歲、女18歲,或者還可以更低一點行不行,當然對此需要認真研究、論證和測算。」

  建議取消夫妻分別財產制度

  婚姻家庭編草案二審稿明確,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者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杜玉波委員說,應該將夫妻一方通過繼承來的或者受贈的財產作為個人財產來處理。「這樣考慮的原因在於,夫妻一方通過繼承來的或者受贈的財產與勞動無關,與其他幾類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存在明顯區別。所以,應當歸入個人財產,而不應當歸入夫妻共同財產。這樣理解更加符合當下社會倫理道德的觀念,不能為了對方家庭的財產而結婚。這也與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的理念相一致。」

  不過,鮮鐵可委員有不同的看法。根據二審稿,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和補償,以及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者妻一方的財產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鮮鐵可認為,應當將上述兩種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此外,針對夫妻財產問題,叢斌委員建議,取消夫妻分別財產制度。

  叢斌提到,最高人民法院曾出臺了一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婚前的個人財產就是個人財產,原來規定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八年以後就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當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出來以後引起了社會轟動,全國婦聯提出了諸多質疑。

  「為這個事情我當時做了一個社會調查,有老百姓反映,一個女人和他結婚了,他可能是一個富二代、官二代,又給他生兒育女,又給老人養老送終,這時候一離婚,他的婚前財產不能作為家庭財產分割,對女方是極為不公平的,所以有些老百姓堅決反對。」

  他說,立法理應是要促進婚姻家庭和睦,而不是要促進婚姻隨意。

  叢斌提到,夫妻分別財產制度不利於夫妻和睦相處,為離婚降低了門檻,使離婚率上升,對無財產的弱勢方是一種明顯的歧視制度。

  「賣淫嫖娼」應納入調解無效準予離婚範圍

  婚姻家庭編草案二審稿第856條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其中包括「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劉修文委員建議,將上述條款修改為「有賭博、吸毒、賣淫嫖娼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黃賭毒皆是法律嚴令禁止的活動,都會對婚姻家庭生活造成惡劣影響。草案只規定了有賭博、吸毒惡習的情形,沒有對涉黃行為的規定,建議補充完善。

  廖曉軍委員也提到,該條款中未提及賣淫嫖娼,是個明顯的疏漏。

  賭毒都是法律所嚴令禁止的,都會破壞婚姻家庭生活,因此建議第3項改成「有賣淫嫖娼、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此外,草案二審稿第854條提到,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呂薇建議進一步延長離婚的冷靜期。根據現在離婚案,30天過程太短,反而會增加離婚成本,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就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另一方可能就會提出到法院去判。建議將這裡「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修改為「雙方都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夏偉東委員也建議延長離婚冷靜期,「建議將30日改為60日或者90日。」夏偉東認為,要給離婚的雙方一定的調整時期,防止因一時衝動或者考慮不周全輕率離婚。此外,他認為應適當增加離婚難度。「當前社會中靠強制來增加離婚難度可能做不到。但應看到,現在閃婚和閃離的現象比較突出,適當增加時間的延續性,可以從客觀上給輕率閃婚又離婚的人製造一些約束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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