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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財務、會計小夥伴注意了,企業所得稅只申報不繳納政策到期了,不會延期,還沒搞定的要抓緊時間申報繳納了。
1、小型微利企業在2020年7月、10月辦理第二、三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只申報不繳稅,應繳稅款延緩至明年1月同2020年第四季度的稅款一併繳納;
2、個體工商戶2020年暫緩繳納當期的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併繳納。
企業所得稅是按季度申報的,不少會計認為緩繳的企業所得稅應該在2021年的4月份進行申報,而總局在相關問題的回覆中強調1月份才是首個申報期,截止至1月20號。所以,小佰在此提醒各位小夥伴,要記得提前存足餘額,以免到期無法正常繳納,逾期要徵收罰金!
問:
我在總局網站上看到近期有個延期繳納所得稅的文件,文件說小型微利企業可以到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再繳納今年後幾期的企業所得稅,想問下2021年首個申報期是指2021年1月還是2021年4月?
稅務總局答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第一條規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在2020年剩餘申報期按規定辦理預繳申報後,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企業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併繳納。」具體是指,小型微利企業在2020年7月、10月辦理第二、三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只申報不繳稅,應繳稅款延緩至2021年1月,同2020年第四季度的稅款一併繳納。
一、2020年享受了緩繳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2021年首個申報期如何申報繳納所得稅?
小微企業:
2021年1月填寫2020年第四季度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時,主表的「本年累計金額」按照截止至2020年四季度末的累計數據填寫。在電子稅務局申報後,查帳徵收企業按A類申報表主表15行「本期應補(退)所得稅額(11-12-13-14-L15)\稅務機關確定的本期應納所得稅額」的數據、核定徵收企業按B類申報表主表21行「本期實際應補(退)所得稅額」的數據如實繳納即可。
個體工商戶:
查帳徵收及核定徵收(除定期定額戶之外)的個體戶在2021年1月20日前填寫《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時,表中的「金額/比例」按照截止至2020年四季度末的累計數據填寫。
在電子稅務局申報後,按「十五、應補/退稅額(第25行=第22行-第23行-第24行)」的數據如實繳納即可。實行自行申報的定期定額個體戶於2021年1月20日前在電子稅務局(或辦稅大廳)「稅費繳納」下將此前暫緩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一併繳納。
二、如果小型微利企業,2020年第二、三季度盈利需要繳納所得稅款,第四季度累計虧損的,那延緩到2021首個申報期繳納時是否需要把第二、三季度緩繳的稅額補預繳呢?
根據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規定,企業預繳稅款按照累計金額計算。因此,企業在第四季度預繳申報時,應按照第一至四季度累計情況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稅款,如企業累計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虧損,當期無需預繳企業所得稅,也無需補預繳第二、三季度延緩繳納的稅款。
三、如果不按時繳納,會有什麼後果?
逾期繳納將會產生每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哦,還會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影響個人納稅信用。依據徵管法,如果納稅人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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