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宣恩的釣友們注意了!2021年1月1日0時起清江實行十年常年禁捕...

2021-01-11 宣恩發布

自2021年1月1日0時起

清江實行十年常年禁捕

今後,釣魚還能釣嗎?

哪些漁具和捕撈方法是違法的?

「三無」船舶涉嫌漁業活動會如何處罰?

……

為解答這些疑問

近日,宣恩縣禁捕辦專題

推出禁捕相關政策解讀

供大家深入了解

(一)我縣禁捕水域的範圍和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農業農村部的通告和省農業農村廳的批文,我縣長江流域禁捕水域分兩種類型:

01.常年禁捕水域

宣恩縣白水河省級大鯢種質資源保護區;

這個水生生物保護區從2018年起實施永久性禁捕。

02.十年禁捕水域

清江水域宣恩段;

十年禁捕從2021年1月1日0時正式實施,之前已經實施的,從其規定。

(二)禁漁期(區)禁止哪些漁業行為?

休閒垂釣屬於禁止漁業行為嗎?

《農業農村部關於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範圍和時間的通告》要求——

在禁漁區、禁漁期內,全面禁止生產性捕撈。

因養殖生產或科研調查等需要捕撈水生生物的,須省級以上漁政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長江漢江湖北段實施禁捕的決定》明確規定——

規範休閒垂釣管理,嚴禁生產性垂釣,嚴格禁止休閒垂釣漁獲物買賣交易,有交易行為的視同非法捕撈。

禁捕期間,禁止一人多杆、一線多鉤、多線多鉤垂釣。

禁止使用視頻裝置等各類探魚設備以及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進行垂釣。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釣餌、窩料和添加劑及魚蝦類活體水生生物餌料垂釣。

(三)有哪些禁用漁具和捕撈方法?

禁漁區(期)使用禁用的漁具和捕撈方法有什麼法律後果?

01. 2020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農業農村部聯合印發了《依法懲治長江流域非法捕撈等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

1.依法嚴懲非法捕撈犯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長江流域重點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的規定,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定罪處罰:

1.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一萬元以上的;

2.非法捕撈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一千元以上的;

3.在禁捕區域使用電魚、毒魚、炸魚等嚴重破壞漁業資源的禁用方法捕撈的;

4.在禁捕區域使用農業農村部規定的禁用工具捕撈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依法嚴懲危害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資源犯罪。在長江流域重點水域非法獵捕、殺害中華鱘、長江鱘、長江江豚或者其他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價值二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的規定,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價值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價值二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依法嚴懲非法漁獲物交易犯罪。明知是在長江流域重點水域非法捕撈犯罪所得的水產品而收購、販賣,價值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在長江流域重點水域非法獵捕、殺害的中華鱘、長江鱘、長江江豚或者其他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二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的規定,以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價值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價值二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依法嚴懲危害水生生物資源的單位犯罪。水產品交易公司、餐飲公司等單位實施本意見規定的行為,構成單位犯罪的,依照本意見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

5

依法嚴懲危害水生生物資源的瀆職犯罪。對長江流域重點水域水生生物資源保護負有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負有查禁破壞水生生物資源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定罪處罰。

6.依法嚴懲危害水生生物資源的違法行為。實施上述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由農業農村(漁政)部門等依據《漁業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7.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多次實施本意見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二年內二次以上實施本意見規定的行為未經處理的,數量數額累計計算。

實施本意見規定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1)暴力抗拒、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尚未構成妨害公務罪的;(2)二年內曾因實施本意見規定的行為受過處罰的;(3)對長江生物資源或水域生態造成嚴重損害的;(4)具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等惡劣情節的。具有上述情形的,一般不適用不起訴、緩刑、免予刑事處罰。

非法捕撈水產品,根據漁獲物的數量、價值和捕撈方法、工具等情節,認為對水生生物資源危害明顯較輕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曾因破壞水產資源受過處罰的除外。

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尚未造成動物死亡,綜合考慮行為手段、主觀罪過、犯罪動機、獲利數額、涉案水生生物的瀕危程度、數量價值以及行為人的認罪悔罪態度、修復生態環境情況等情節,認為適用本意見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明顯過重的,可以結合具體案件的實際情況依法作出妥當處理,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02.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規定:

1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在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內從事生產性捕撈,或者在長江幹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長江河口規定區域等重點水域禁捕期間從事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沒收漁獲物、違法所得以及用於違法活動的漁船、漁具和其他工具,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採取電魚、毒魚、炸魚等方式捕撈,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收購、加工、銷售前款規定的漁獲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漁獲物及其製品和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相關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責令關閉。

2

第九十五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本法所稱長江幹流,是指長江源頭至長江河口,流經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區、雲南省、重慶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蘇省、上海市的長江主河段; (二)本法所稱長江支流,是指直接或者間接流入長江幹流的河流,支流可以分為一級支流、二級支流等; (三)本法所稱長江重要支流,是指流域面積一萬平方公裡以上的支流,其中流域面積八萬平方公裡以上的一級支流包括雅礱江、岷江、嘉陵江、烏江、湘江、沅江、漢江和贛江等。

注意:清江流域面積1709平方千米,屬於長江重要支流,忠建河,酉水河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

03.根據《農業部關於長江幹流禁止使用單船拖網等十四種漁具的通告》規定:

長江幹流全面禁止使用單船拖網、雙船拖網、多船拖網、多樁有翼單囊張網、雙錨框架張網、攔河撐架敷網、岸敷箕狀敷網、岸敷撐架敷網、攔截插網陷阱、攔截箔筌陷阱、導陷插網陷阱、導陷箔筌陷阱、拖曳齒耙耙剌、定置延繩滾鉤耙刺等十四種漁具

04.根據農業農村部相關通告和湖北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規定:

小於準用目錄尺寸的屬禁用漁具。長江幹流標準為:刺網類最小網目尺寸60毫米,圍網類最小網目尺寸30毫米,掩罩和地拉網最小網目尺寸30毫米,抄網最小網目尺寸20毫米;非長江幹流水域標準為:刺網、三層刺網最小網目尺寸90毫米,圍網最小網目尺寸60毫米。

05.根據《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

禁止使用下列漁具和捕撈方法:電力捕魚、炸魚、毒魚、毒水禽、魚鷹捕魚;迷魂陣、密封陣、攔河大毫、密眼網具、滾鉤、鐐業、燈叉;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禁用的其他漁具、捕撈方法。

06.湖北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規定:

「燈光網」即利用燈光誘魚配以抬網的漁具漁法為禁用漁具漁法。

#警察蜀黍提醒:

在禁漁區(期)內使用上述禁用的漁具和禁用方法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三條,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 部分禁用的漁具漁法

(四)哪些捕撈行為屬違反行政法規?

哪些捕撈行為屬刑事犯罪?

(五)什麼是「三無船舶」?

「三無」船舶涉嫌漁業活動如何處罰?

「三無船舶」是指無船名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的船舶。

交通運輸部《關於實施清理、取締「三無」船舶通告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

假冒他船船名和船籍港、偽造船舶證書和證書登記事項與船舶實際不相符合者,均按「三無船舶」對待。

根據《湖北省漁船漁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禁止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的船舶從事漁業活動」,第二十八條處罰條款中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予以沒收船舶和違法所得。」

對使用「三無船舶」航行、作業的違法行為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浮動設施未持有合格的檢驗證書、登記證書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資料,擅自航行或者作業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航行或者作業;

拒不停止的,暫扣船舶、浮動設施;

情節嚴重的,予以沒收。

《湖北省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港監機構對違章行駛,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船舶,可解除船舶動力;

對超載船舶,可強行卸減超載貨物;

對不符合規範要求的船舶,可拖至指定地點拆解,拆解及其它必要費用從船舶殘料變賣所得中支付,餘款歸還給船主。

從事漁業活動的,按《湖北省漁船漁港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處罰。

讓長江休養生息

為子孫年年有「魚」

長江大保護

攜手禁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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