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考核管理辦法》(深交規〔2017〕9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已於2017年12月22日印發,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的目的及意義是什麼?
一是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迫切要求。通過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能力考核,有利於促進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消除和減少安全隱患,有利於全面推進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以提升其安全管理能力。
二是夯實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基礎。出臺考核管理辦法是我市交通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能力考核體系基礎性建設工作重要一環。
三是提升社會總體效益。及時出臺能力考核管理辦法,開展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有助於規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及行為,提升企業安全生產能力和水平,消除或減少安全隱患,預防與減少事故,從而為廣大市民提供安全、舒適與快捷的公共運輸及物流業的服務。
二、制定依據是什麼?
本考核管理辦法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13號)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及《國務院安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決定》(安委〔2012〕10號)、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廣東省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決定>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交安〔2013〕561號)、《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安監總局令第80號)及《深圳市安全管理條例》(深圳市第四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05號)等相關規定,結合實際監管需求而制定。
三、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有五章,包括總則、考核申報、考核發證、監督檢查、附則,共二十五條。
四、適用範圍是什麼?
我市行政區域內交通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適用《管理辦法》,包括:道路客運、汽車客運站、道路貨運、危險貨物運輸、公共汽電車客運、出租小汽車、港口(含港口危險貨物儲存單位)、汽車維修及駕駛員培訓等九個經營類別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其中:
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負全面責任、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參與經營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等)、投資人和實際負有本單位生產經營最高管理權限的人員。
實際控制人是指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不直接支配但是能夠間接控制或者實際控制生產經營單位行為的人。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含業務部門負責人,如營運部門經理、副經理,生產車間負責人,車隊長、安全員等),包括分管安全生產及業務的負責人、安全總監、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以及未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生產經營單位專職、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企業安全管理人員的配備要求是什麼?
上述九個經營類別企業分別按照國家、省市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進行配備,具體如下:
1.道路客運:按照每20輛車1人的技術標準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最低不少於1人。
2.汽車客運站:按照每50名從業人員的標準配備1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最低不少於1人。
3.道路貨運:從業人員不足100人的,可以不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但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不低於從業人員2%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不足50人的,可以不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但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5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不低於從業人員2%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5.公共汽電車客運:按照每50輛車1人的技術標準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最低不少於1人。
6.出租小汽車:按照每50輛車1人的技術標準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最低不少於1人。
7.港口(含港口危險貨物儲存單位):從業人員不足50人的,可以不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但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5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不低於從業人員2%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8.汽車維修:一、二?類汽車維修企業配備不少於1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比例不低於從業人員2%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三類汽車維修企業配備不少於1名安全管理人員。
9.駕駛員培訓:按照每30輛教練車1人的技術標準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最低不少於1人。
六、如何培訓?
企業可自願聯繫培訓機構,組織開展培訓,也可按照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要求組織管理人員考前自培、自學。
七、考核申報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管理辦法》對我市行政區域內交通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要求、考核報名程序、報名條件等,在第二章第七條至第十條中作了詳細規定和要求。
八、考核發證是如何進行的?
《管理辦法》在第三章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中,對我市交通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與繼續教育要求、考核要求、考核合格證核發與換發、證書管理、變更管理、辦理時限等能力考核系列工作作了詳細規定和要求。
九、組織機構及職責分工是什麼?
組織機構方面,成立深圳市交通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工作領導小組。由市交通運輸委分管委領導擔任組長,副組長由安全應急處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市交通運輸委下屬單位分管領導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安全應急處,負責考核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
職責分工方面,安全應急處(委安委辦)負責考核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制定相應的培訓大綱、考核標準,組織編制相關教材及考試題庫,統籌證書製作;港航貨運局負責道路貨運(含貨運站)、危險貨物運輸、港口(含港口危險貨物儲存)、駕駛員培訓的考核工作,包括報名受理、資料審核、考試監督、審核發證、統計匯總等,負責統籌、指導各交通局開展汽車維修考核工作;公共運輸局負責出租小汽車(含巡遊車和網約車)的考核工作。包括報名受理、資料審核、考試監督、審核發證、統計匯總等,負責統籌、指導各交通局開展道路客運、汽車客運站、公共汽電車考核工作;各轄區交通局負責所管轄區道路客運、汽車客運站、公共汽電車、汽車維修的具體考核工作,包括報名受理、資料審核、考試監督、審核發證、統計匯總;市交通運輸委委託的第三方機構負責考試的具體組織工作,包括考場設置、考試安排、監考、閱卷、登分、成績報送、製作證書等。
十、關於證書銜接有哪些規定?
《管理辦法》實施之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前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過渡期,期間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且在有效期內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可並用;2018年7月1日起,我市交通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能力考核按《管理辦法》規定執行,必須經我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十一、關於監督檢查有哪些規定?
《管理辦法》在第四章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款詳細列明了我市交通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能力考核監督檢查相關規定,包括監督管理、執法檢查、分類分級監管及屬地管理要求、考核機構監管工作、社會公眾監督等。
十二、違法違規行為將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交通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考核管理是落實《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具體舉措,拒不接收考核的,市交通運輸委將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