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李某與男子江某經人介紹相識後,很快確定了戀愛關係,訂婚後雙方開始同居。2020年6月,李某懷孕,雙方登記結婚。後江某向李某坦白自己身患愛滋病數年且長期服藥。李某於是終止妊娠並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婚姻。上海閔行區法院經審理,依據民法典的最新規定依法判決撤銷了李某和江某的婚姻關係。
【律師點評】
我們都知道,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的可撤銷婚姻法定事由只有脅迫這一種情形。在民法典生效之後,一方隱瞞婚前重大疾病也屬於可撤銷婚姻的法定事由了嗎?
是的!根據民法典的最新規定,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據此,一方要以另一方隱瞞重大疾病為由請求撤銷婚姻,需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是另一方必須是婚前就患有重大疾病。如果是在婚後才患的重大疾病,那麼一方不得據此主張撤銷婚姻。
關於各種疾病屬於重大疾病,民法典並未明確,但根據此前相關規定,諸如愛滋病、麻風病等,均屬於重大疾病之列。這個問題還有待於最高法院在司法實踐中予以明確。
二是另一方明知自己在婚前就患有重大疾病。如果另一方雖然在婚前已經患有重大疾病,但是其卻不知道自己患病,則一方也不得主張撤銷婚姻。
三是另一方在婚姻登記前沒有將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實如實告知一方。
如果一方有證據能夠證明另一方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條件,那麼就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婚姻。
在本案中,江某在與李某結婚登記前就明知自己患有愛滋病,但是卻沒有如實告知李某,完全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撤銷婚姻的條件,因此法院判決撤銷雙方的婚姻關係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對比婚姻法和民法典的規定可知,在婚姻法項下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屬於婚姻無效的法定事由,但民法典卻將這一婚姻無效的法定事由刪掉了,而變成了可撤銷婚姻的法定事由。
這裡面的原因是什麼呢?
這體現了法律對當事人意願的尊重。
民法典生效之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是無法結婚的,即使結了婚,由於存在法定的婚姻無效事由,婚姻也是無效的。
但在現實生活中,有些情侶的感情至深,即使對方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重大疾病,也願意和對方結婚。而法律的規定就在那裡,即使隱瞞患病的情況進行了結婚登記,這種婚姻也屬於無效的婚姻。
當事人的意願得不到體現。
現在民法典將它變成了可撤銷婚姻的事由,這個矛盾就迎刃而解了。
如果一方在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並且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了另一方,另一方還同意跟其辦理結婚登記,那麼這樣的婚姻就是有效婚姻。
如果一方在結婚登記前將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實告知另一方後,另一方不同意辦理結婚登記,那麼雙方也就不會締結婚姻關係,也就不存在後續會離婚的麻煩了。
如果一方未將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實如實告知另一方,導致另一方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與其辦理結婚登記,實際上構成了欺詐。另一方在知曉真相後主張撤銷婚姻,應當允許。
總而言之,該等法律規定的修改,充分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在婚姻家庭法律領域的應用。
那婚姻被撤銷之後,會有什麼法律後果呢?
如果婚姻被撤銷,則婚姻關係自始無效!男女雙方的關係按照同居關係處理,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問題,都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
本案也給了我們以下啟示:男女雙方在結婚前務必做婚前檢查,並要求對方如實告知是否患有重大疾病。如果對方未如實告知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實,那麼在知道該等事實後一年內,是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婚姻的。關於撤銷婚姻的法律知識,你學會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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