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佳赴臺「自首」?臺檢方稱不符合自首條件僅算投案

2021-01-11 環球網

【環球網報導 記者 尹豔輝】在臺殺害女友的香港嫌犯陳同佳日前表達了出獄後到臺灣自首的意願。臺灣士林地檢署19日稱,因陳同佳已被通緝,不符合自首要件,只能稱為「投案」,無法藉由「自首」獲得刑度的寬減。

陳同佳將在10月23日刑滿出獄(圖片來源: 香港「東網」)

據臺灣「中央社」10月19日報導,臺灣「刑事警察局」18日晚收到港方傳真來函,函件轉達了陳同佳赴臺自首的意願。士林地檢署19日稱,已收到「刑事局」報告此事,檢方部分,僅能依刑事訴訟法處理嫌犯歸案及偵查案件,也就是陳同佳如果入境臺灣,警方將他逮捕並移送士林地檢署歸案,承辦檢察官會開庭訊問他,訊後做出聲請羈押或交保等強制處分,檢方後續依陳同佳陳述內容及相關證據進行調查。

士林檢方又稱,陳同佳早就被列為殺人案被告並發布通緝,不符自首要件,無法藉由「自首」獲得刑度的寬減,即使陳同佳真的赴臺接受偵查、審判,只能算是投案。 而實際所判刑度,則須待檢方偵結起訴,案件移審地方法院,由法官判刑。

檢方說,去年底已對陳同佳發布通緝, 時效至2055年,若陳同佳赴臺將依法辦理,若沒來則不影響通緝時效。

陳同佳(左)資料圖(圖片來源: 香港《星島日報》)

去年2月,陳同佳涉嫌在臺灣殺害女友潘曉穎,後獨自返回香港,因涉嫌盜竊女友財物被捕,過程中揭露事件背後涉及在臺殺人棄屍。 由於香港、臺灣之間無「引渡協議」,香港警方只能控告陳同佳盜竊及處理贓物罪,無法引渡他赴臺灣調查。 今年4月,陳同佳承認4項被俗稱為「洗黑錢」的「處理犯罪得益罪」,被判處監禁29個月。 經扣減刑期,陳同佳將於本月23日在香港刑滿出獄。

香港《星島日報》18日曾引述消息稱,陳同佳深知犯下大錯,感到內疚,願意承擔罪責,但不希望被判死刑。 對此,臺灣《聯合報》曾在18日報導引述島內法律界人士分析,陳如果赴臺接受偵辦,不符合「自首」條件,頂多算投案,未必能獲減刑。

不過,《聯合報》的報導也引述律師葉慶元分析稱,陳如果能在沒有「引渡協議」的情況下主動赴臺投案,相信法官會認為其構成「犯罪後態度良好」的減刑事由,「所以被判死刑的機會應該會很低」。

此外,針對陳同佳赴臺投案一事,臺陸委會聲稱香港特區政府是推卸責任,別具用心。 對此,有島內網友批評稱,「無釐頭的陸委會,看不懂是在唱哪出」; 「這案不是由司法機關處理嗎? 陸委會明顯在幹預司法! 」還有人表示,臺當局只問統獨不問是非,「選擇性的執法真倒黑白,令人唾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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