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陝西西安某村村民樊春利向媒體反映稱,因為她於2017年向巡視組舉報村委違紀,被村委「開除」村籍。對此,村委會負責同志回應,其是「嫁出去的姑娘」,因此不能享受村民待遇,這與當事人舉報無關。(4月4日 澎湃新聞網)
凡事終有定論,相信在紀檢部門介入之後,事情的來龍去脈會一一釐清,是非對錯且靜待官方最終通報。但有個問題亟需反思,「不享受村民待遇」的「規定」是不是該取消了。
準確講,這並不能稱為真正意義上的「規定」,頂多算是「土規矩」,但這樣的規矩卻又在我國很多地方普遍存在,每當有人準備遷入戶口的時候,總會被要求籤下一紙類似「不享受村民待遇」的承諾書。
這樣的規矩從何而起、因何而設,或已無從考證,唯一能夠肯定的是,當下仍有不少基層村級組織還在守著這本「老黃曆」,遷入一個必籤定一個。
這樣的規矩該不該有,見仁見智。從村級組織來講,為保證現有村民的既定利益、防止村民在原戶籍所在地和遷入地「兩頭佔」「吃空餉」,同時也減少農村土地升值所帶來的外地人員大量湧入,設定這樣的入戶「門檻」似乎並無不可。但從法律角度講,這樣的設定卻缺乏法律支撐。
民法總則明確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設定「不享受村民待遇」的規矩顯然與法不符。
現實中,法院對這樣的規矩也有明確判定。報導中曾提及,早在2005年樊春利與村委會打過一場官司,就是因為「享受待遇」問題,最終法院的判決是樊春利「應享受同等村民待遇」。可見,從法律層面講,這條規矩就是違法的無效規矩。
問題似乎進入「死循環」,一面是法律的不允,一面的村級自治的需要。誰服從誰無需商討,但能不能真正整改則是最大問題。現實例子擺在眼前,樊春利狀告村委會一案,雖然法律的判決保證其應得利益的合法性,但村級組織不也再次通過開會決議的方式,拒絕讓其享受村民同等待遇麼?
或許眼下需要思考的是,如何通過更加明確的方式,讓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土規矩」就此廢止,讓村級組織運行更加規範,儘可能保障每一位村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各地的村組織也不妨將「不享受村民待遇」的老黃曆扔了吧,偌大的村莊,不會連一個人都無法包容。
文/陸仁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