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把房產送水果攤主成了「羅生門」

2020-11-27 騰訊網

近日,家住上海寶山區的一位八旬老人,通過意定監護的方式,將家中價值300萬元的房產贈予水果攤主的新聞引發關注。

11月24日,老人外甥女吳女士告訴記者,家屬在老人2017年住院期間,多名親屬前往照護,並非此前報導中的無人到場。此外,老人2017年摔倒住院時就被診斷為阿爾茨海默病,他們對於老人意定監護的有效性表示質疑。

老人住院期間 家屬排班前往醫院看護

24日下午,記者在寶山區一小區見到了老人的外甥女吳女士及老人的妹妹等親屬。對於此前媒體報導中提到的親屬不聯繫等情況,他們表示難過又憤慨。

「我們是其樂融融的家庭,2017年老人摔倒住院,家裡人建了微信群,排班前往醫院照護,現在說我們不聯繫,讓老人的幾個妹妹都很心寒,備受煎熬。」老人妹妹王女士告訴記者。

據了解,老人共有姊妹6人,目前在世4人,分別在上海、海南等地居住。老人的老伴去世後,其兒子曾在銀行上班,後來因為精神疾病突然去世。老人兒子去世時,他的親屬們曾聯繫老人,提出趕過去幫忙買墓地,一起處理後事,但老人稱自家附近的一個水果攤主已經幫忙辦好了,墓地也買好了,不讓家人前來幫忙。「當時我哥哥說,這個水果攤主對他很照顧,自己也很喜歡水果攤主的小孩,說我的身體不好,就不要來了。」王女士告訴記者。

2017年7月5日,老人在家中摔倒住院,外甥女吳女士接到電話後,和家人一起將老人送進醫院。當天,家裡親屬們建了微信群,白天排班輪流去醫院照顧老人,晚上則為老人請了護工。吳女士告訴記者,老人在海南的妹妹專門趕到醫院,看望哥哥,給哥哥餵飯。不過,老人住院期間,精神不太好,經常罵人,有一次從凌晨1點多,罵到4點多,醫生給家屬打電話,家屬去了,才停止。

吳女士告訴記者,2017年7月25日,老人出院。家屬趕到醫院時,老人已經不在醫院,由水果攤主接回了家。辦理出院小結的時候,家人得知老人已經有了阿爾茨海默病的症狀。

出院時診斷為阿爾茨海默病 家屬質疑意定監護有效性

記者從家屬出具的一份出院小結上看到,老人被診斷患有阿爾茨海默病(老年痴呆)等病症。據了解,老人出院後,這幾位家人曾想上門看望,但老人那時候精神不好,以為家裡人來爭家產,對家人大罵。從此以後,親屬們和老人斷了聯繫。「只要電話裡聽到舅舅洪亮的聲音和他健康的消息,我們也不想過多打擾舅舅和攤主。」吳女士說。

直到最近,媒體報導了老人通過意定監護的方式將房產贈予水果攤主,同時稱親屬們無人問津。「看到報導,我們很傷心,不照顧老人有違孝道,我們絕對不會做這種事。」吳女士告訴記者。

吳女士告訴記者,老人住院時,水果攤主曾前往照顧,當時他對家人也比較客氣,說家屬們都忙,他來照顧老人就行。「當時,我們就知道老人把家裡的現金等都給了水果攤主,住院費用都是他來付,對此,我們都沒有意見。」

現在,吳女士和家人對於意定監護的有效性表示質疑,同時對於舅舅未來能否得到有效照顧表示擔憂。為此,吳女士和家人們曾前往為老人辦理意定監護的上海普陀公證處,諮詢何為意定監護,以及如何界定。

「我們比較質疑的是老人有阿爾茨海默病,行為不能自主,公證員如何做出的公證。」吳女士告訴記者,公證員告訴家屬,為了做意定監護,曾前往小區等做了多次調查,徵求老人意見,並表示當時老人精神狀態很好。

記者從老人所在小區居委會處獲悉,公證員並未就此事前往居委會了解。「我們知道,水果攤主對老人比較照顧,有時候老人生病,他會來居委會借輪椅。不過,老人精神不太好,最近還曾在小區裡走失,當時老人大小便失禁。」老人所在小區居委會主任沈女士告訴記者,水果攤主曾諮詢多個公證處,希望成為老人的監護人,居委會曾接到寶山公證處的諮詢,了解到老人的情況後,並未給老人做公證。

律師:若程序存瑕疵 家屬可起訴撤銷監護人資格

隨後,記者來到水果攤主所在的市場攤位,其妻子拒絕了記者的採訪。記者就此事致電普陀公證處公證員李先生,其拒絕回應此事。

據媒體報導,作為最早一批「意定監護」公證員,為老人作公證的李先生辦理了國內首例「意定監護」生效案例。他所在的公證處,八成案件來自獨居獨身,或者失獨、孤寡等老年群體,且大部分是無血緣關係案。

這位李先生此前在接受採訪時表示,像上海寶山這位老人這樣非近親屬來建立意定監護關係的,可能公證部門會讓他們跑很多次,有意識地去「考驗」他們,避免老人被迷惑、被騙。專業人員會從他們敘述交流中,把他的社交圈、近親屬圈了解清楚,然後再確定為什麼老人不指定自己的近親屬,而指定一個非近親屬。

對此,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黃鋮強表示,意定監護是指年滿18周歲且精神健全的人,通過協議方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意定監護關係的建立需通過書面形式確定。此外,上海市還規定需要進行公證。如果上述法定條件和程序存在瑕疵,相關權利人可以起訴確認意定監護關係無效。從受託人(意定監護人)的角度來看,建議在被監護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及時地向法院提起申請宣告公民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之訴及確定監護關係之訴。如果受託人在履行監護職責過程中嚴重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相關人員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新華)

來源:東南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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