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9月2日電 (曹少年)據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網站消息,國家衛生計生委日前發布了《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管理辦法(試行)》和《<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管理辦法(試行)>解讀》。《辦法》規定,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礙、持久的妄想性障礙(偏執性精神病)、雙相(情感)障礙、癲癇所致精神障礙、精神發育遲滯伴發精神障礙等6種重性精神疾病,應當實行發病報告。
據了解,《辦法》將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的範圍界定為符合《精神衛生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二項,即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險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主要涉及的疾病種類有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礙、持久的妄想性障礙(偏執性精神病)、雙相(情感)障礙、癲癇所致精神障礙、精神發育遲滯伴發精神障礙等6種。
上述6種重性精神疾病符合《精神衛生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二項情形的,應當報告;不符合的,應當按照現行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自願登記管理。
據介紹,對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險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進行發病報告,主要基於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是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病情嚴重,尤其在急性發病期需要儘快儘早進行救治,否則有可能危害個人及他人。對這部分患者進行發病報告,對優先提供救治服務十分必要。二是對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險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進行發病報告,有助於衛生、民政、殘聯及社區治安管理等部門加強合作,共同對患者進行救治、幫扶和管理,有助於最大限度減少此類患者對他人及社會的危害,保護公共安全。
附:《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管理辦法(試行)》解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