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深圳,記者 覃澤俊)訊,縱觀2020全年,以註冊制改革為契機,A股實現連續兩年正增長。伴隨資本市場改革進一步深入,作為資本市場核心中介,券商也在資本市場變革中迎來持續壯大的發展空間。
一是IPO、再融資的放寬使券商在投行業務上得以增厚收入;二是基金投顧、基金託管、場外期權等業務資格的放開進一步拓寬了券商的業務空間;三是頭部券商在並表監管、風險準備金方面收穫更多流動性;四是取消外資股比限制、放鬆券商股權管理規定、券商董監高資格改為備案等政策放開使得券商經營更靈活。
政策一:最新風控指標出爐,7家AA券商真金白銀受益
2020年1月23日,證監會發布《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計算標準規定》(以下簡稱為《計算標準》),對證券公司投資政策性金融債、指數基金、成分股等適度「鬆綁」,鼓勵證券公司價值投資,引入長期增量資金。
在「強者愈強」的證券行業,政策也是越發支持龍頭券商。國泰君安、海通證券(600837,股吧)、華泰證券(601688,股吧)、招商證券(600999,股吧)、中金公司、中信建投、中信證券(600030,股吧)7家證券公司連續三年獲得AA級評價。
《計算標準》將連續三年 A 類 AA 級及以上證券公司風險資本準備調整係數從0.7降為0.5,這無疑加深券商風險資本準備這一指標與行業分類評級的掛鈎,進一步提升優質券商的資本使用效率。
政策二:再融資新規利好券商板塊,投行收入或增厚3%
2月17日,證監會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的部分條文進行了修改,發布了《發行監管問答-關於引導規範上市公司融資行為的監管要求》,規範上市公司再融資。
再融資新規正式落地,作為資本市場改革中的重要中介機構,此次再融資新規落地無疑使券商投行業務迎來了「春天」。
政策三:券商並表監管試點啟動,倒逼中小券商積極轉型和優化
2月27日,證監會官網顯示,證監會決定將中金公司、招商證券、中信證券、華泰證券、中信建投、國泰君安這6家證券公司納入首批並表監管試點範圍。
證監會表示,近年來,境內資本市場持續發展,部分證券公司逐步出現集團化經營發展態勢,有必要將行業風險管控邊界從母公司層面擴展至合併報表視角,以利於更全面、及時、有效地評估風險,促使行業持續穩健發展。
政策四:新《證券法》正式實施,奠定註冊製法制保障
3月1日,新《證券法》正式實施,主要涉及五大方面的調整:
一是新修訂的《證券法》明確全面推行註冊制。將發行股票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的要求,改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同時大幅度簡化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取消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
二是證券法增設了第五章信息披露和第六章投資者保護,確立中國版的集體訴訟制度——代表人訴訟制度。
三是,進一步強化信息披露要求。新證券法設專章規定信息披露制度,系統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
四是對於欺詐發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虛假陳述等行為的罰款上限大幅提升。
五是完善證券交易制度,取消暫停上市環節,觸發條件的直接退市。
政策五:基金投顧獲批,真正的財富管理從此開始
今年以來,券業財富管理市場再度躍進,3月初首批七家券商已獲基金投顧業務試點資格。首輪獲批基金投顧業務試點的七家券商包括國泰君安證券、銀河證券、中信建投證券、申萬宏源(000166,股吧)證券、華泰證券、中金公司、國聯證券。
政策六:降低投資者保護基金比例,釋放券商資金流動性
進入二季度,證券板塊再次密集迎利好。前面有再融資新規的落地、和基金投顧試點資格獲批的政策利好,後又迎來了一個超級大禮包。
降低投資者保護基金比例,釋放券商資金流動性。3月6日晚,證監會宣布對證券公司繳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比例進行調整,A類、B類、C類、D類證券公司,分別按照其營業收入的0.5%、0.6%、0.7%、0.7%的比例繳納2019年度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預計行業2019年度繳納金額將下降8%,2020年度繳納金額將下降45%。
政策七:證監會取消證券公司外資股比限制
2020年4月1日起,證監會取消了證券公司的外資股比限制。這意味著未來,外資有更多機會實現控股合資券商。
根據財聯社記者統計,目前共有8家外資控股合資券商。摩根大通證券(中國)有限公司、野村東方國際證券有限公司、星展證券(中國)有限公司、大和證券(中國)有限責任公司為新設立券商;瑞銀證券、瑞信方正、摩根華鑫、高盛高華證券為外資方將持股比例提升至51%,實現控股。
政策八:創業板註冊制推出,向綜合型投行進軍
2020年對證券行業影響最大的事件之一無疑是創業板註冊制推出,4月27日,創業板註冊制改革超預期落地,各項制度和政策細節同步跟進,券商投行迎來發展的黃金期。
政策九:《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公開徵求意見
5月22日晚,證監會就關於修改《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公開徵求意見。
從徵求意見稿來看,本次修訂對於市場競爭力評價指標做了優化,進一步強化專業服務能力導向。從營業收入、證券經紀、投資銀行、資產管理、財富管理、信息技術投入等方面,優化市場競爭力評價指標,引導證券公司突出主業,並形成差異化特色化發展。
政策十:新三板精選層加速
新三板改革也屢屢被提及。6月3日,國務院金融委表示將出臺《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轉板上市的指導意見》,加快推進新三板改革,積極穩妥實施公開發行,選擇符合條件的企業作為精選層,允許公募基金投資,建立新三板掛牌公司轉板上市機制,明確轉板範圍、條件、程序等基本要求,充分發揮新三板市場承上啟下的作用,加強多層次資本市場的有機聯繫。
政策十一:券商保薦業務兩大實質性門檻全部取消
6月12日,證監會頒布新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兩大實質性門檻全部取消。
對比證監會4月28日發布的徵求意見稿可以發現,新的保薦辦法不再要求保薦代表人通過考試、籤項目協辦人,新保薦辦法強化了事中事後監管。此外,新的保薦辦法對聯合保薦要求取消了持股7%的限制。
政策十二:《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徵求意見,對股東要求「4個寬鬆」
6月15日,證監會發布了《關於修改的決定》及《關於修改的決定》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及實施規定主要修改了五方面的內容。一是修改主要股東定義;二是適當降低證券公司主要股東資質要求;三是根據新《證券法》,減少了證券公司股權相關審批事項;四是結合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進一步明確有關監管要求;五是落實簡政放權,進一步精簡申報材料。
政策十三:《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重新修訂,開放外資進入
7月10日,基金託管政策的再度調整,證監會和銀保監會聯合發布最新的《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修訂內容主要涉及四個方面。
一是按照國家金融業對外開放的統一安排,允許外國銀行在華分行申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資格,淨資產等財務指標可按境外總行計算,並明確境外總行應承擔的責任,強化配套風險管控安排。執行中,外國銀行在華子行一體適用。
二是結合監管實踐完善監管要求,適當調整基金託管人淨資產準入標準,強化基金託管業務集中統一管理,完善基金託管人持續合規要求,進一步豐富行政監管措施,強化實施有效監管。
三是持續推進簡政放權,簡化申請材料,優化審批程序,實行「先批後籌」。
四是統一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準入標準與監管要求,將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基金託管業務有關規定整合併入《託管辦法》。
政策十四:上市券商月度經營數據披露要求正式取消
9月18日,證監會舉辦例行新聞發布會,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常德鵬表示,證監會修訂了《關於加強上市證券公司監管的規定》,一是與新《證券法》等規則銜接,完善相關條款及表述;二是要求證券公司強化內部控制和內幕信息管理;三是取消月度經營數據的披露要求,取消中期報告關於證券公司分類結果的披露要求。
政策十五:場外期權業務管理辦法落地,衍生品業務迎來爆發期
9月25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證券公司場外期權業務管理辦法》,經證監會備案,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證券公司場外衍生品業務今年以來迎來爆發期,特別是頭部券商相關業務迎來大增長,被券商稱為「最賺錢的業務」。
2020年《管理辦法》主要包括五個方面:一是靈活設置資質要求;二是適度擴大標的範圍;三是優化投資者適當性;四是穩定業務預期;五是強化監測監控。
政策十六:《證券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辦法》修改,董監高資格審批改為事後備案
11月20日,證監會表示,為了規範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的任職和執業行為,促進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合規、穩健運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證監會起草了《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管理辦法》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優化證券基金行業相關人員的任職程序和條件;二是明確執業規範和限制,多角度約束執業行為,強化外部聲譽和誠信約束;三是強化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內部管控責任,實現任職有保障、履職有制衡、離職有監督;四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強化責任追究力度,實現監管問責無死角、無盲區。
政策十七:保薦業務新規出臺,重點涉七大調整
12月4日,中證協正式發布了《證券公司保薦業務規則》。
臨近年底,保薦新規出臺是投行關注的大事件,特別是將保薦代表人準入資格考試改為非準入型的水平評價測試,將事前執業資格管理改為事後執業登記管理,這些重變化調整,將大為改變行業生態。相比證監會6月發布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有多處完善細化。
新規主要有七大顯著變化的細節:
一是保代決定權交給保薦機構,登記採取事後自律管理;二是建立保薦機構執業質量評價機制,構建市場化的約束機制;三是建立保薦代表人名單分類機制,目前已建立三類名單,對保薦代表人實施動態分類管理;四是鼓勵券商實行長期激勵機制,採取業務包幹等承包方式或其他形式進行過度激勵將受到處罰;五是完善保薦代表人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豁免條件;六是優化保薦業務收費原則,從機構、人員、業務等七個方面確定收費原則;七是完善保薦機構內部問責機制,要求保薦機構明確保薦業務人員履職規範和問責措施。
政策十八:最嚴退市新規落地,增加「紅牌罰下」條款
12月31日夜間,滬深交易所正式發布新修訂的《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以及《上交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多項配套規則。
針對過往通過非標審計意見規避退市的公司,增加審計意見類型與財務指標全面組合適用的退市規則,堵住制度漏洞;針對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且拒不改正的案件,增加直接「紅牌罰下」條款;在保留原有重大違法退市標準的前提下,針對造假金額大、比例高但按原規則不影響上市地位的財務造假案件,增設了「造假金額+造假比例」的退市標準。
2021仍是政策密集期,券商兩項成本或抬升
萬和證券分析師表示,資本市場深化改革將會是未來一段時間證券行業的投資主線,2021年也將是改革持續深化之年,年內將會出現政策密集期,「十四五規劃」或將在資本市場改革方面大有動作,如IPO註冊制改革全面推進以及備註矚目的「T+0」制度。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認為,註冊制改革、新證券法落地實施以及新修訂退市制度的全市場覆蓋,深刻改變了A股市場的生態和環境,改革賦予券商更大發展機會的同時,券商也需要承擔了更多法律責任。
「一方面,新《證券法》對信息披露要求更高,提升了券商的專業要求。券商是資本市場的第一守門人,一旦出現欺詐發行或者是財務造假,券商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體現註冊制權利和義務對等。對於證券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度的增強,在未來的投資者維權索賠,證券違法犯罪的追責中,券商也將會承擔相應的責任。」董登新認為,註冊制改革之後,券商的兩項成本會大幅提升,一是人才成本,在專業人才的儲備方面要求會更高;二是風控成本,為了防範風險發生,券商在風控上必須投入更多建設成本。
(責任編輯:張洋 HN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