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我受委員長會議的委託,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草案)》的說明。
一、制定本法的必要性
近年來,恐怖主義已成為影響世界和平與發展的重要因素。在這一背景下,針對我國的暴力恐怖案件呈多發頻發態勢,對國家安全、政治穩定、經濟社會發展、民族團結和公民生命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高度重視反恐怖主義法律制度建設。刑法、刑事訴訟法、反洗錢法、人民武裝警察法等法律,對恐怖活動犯罪的刑事責任、懲治恐怖活動犯罪的訴訟程序、涉恐資金監控等作了規定。2011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此外,我國還締結、參加了一系列國際反恐怖主義條約。隨著反恐怖主義鬥爭形勢的發展,反恐怖主義法律制度建設面臨著新的情況和要求:一是,黨中央從維護國家安全的高度出發,對加強反恐怖主義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我國在防範和打擊恐怖活動中也取得了一些成功經驗,有必要通過制定反恐怖主義法,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二是,現行法律對反恐怖主義有關工作作了規定,但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需要進一步規範完善;三是,反恐怖主義工作的體制機制還存在一些迫切需要通過立法解決的問題。據此,根據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在現有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制定一部專門的反恐怖主義法是必要的。
二、草案的起草過程
按照中央的有關部署,2014年4月,由國家反恐怖工作領導機構牽頭,公安部會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國家安全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人民銀行、武警總部等部門成立起草小組,組成專班,著手起草反恐怖主義法。在起草過程中,多次深入一些地方調查研究,召開各種形式的研究論證會,聽取各方面意見,並反覆徵求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各有關單位、地方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同時還研究借鑑國外的有關立法經驗,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草案)》。
三、草案的主要內容
反恐怖主義法草案立足於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反恐怖主義的鬥爭需要,規定了反恐怖主義工作的體制機制,明確了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和有關部門的職責任務;規定了反恐怖主義必要的手段和措施,並注意平衡與法治、保障人權的關係。草案共十章一百零六條。
(一)關於本法名稱與恐怖主義的定義
為突出表明「反恐」的治本之策是防止恐怖主義思想的形成和傳播,有利於動員、組織各有關方面和廣大人民群眾從源頭上防範恐怖活動犯罪,便於開展國際合作,草案採用「反恐怖主義法」作為法律名稱。同時,草案附則中規定了恐怖主義的定義:本法所稱恐怖主義,是指企圖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引發社會恐慌、影響國家決策、製造民族仇恨、顛覆政權、分裂國家的思想、言論和行為。
(二)關於反恐怖主義的基本原則
在法律中規定反恐怖主義的基本原則,對於宣示我國反恐怖主義的基本立場,指導各有關方面有效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具有重要的意義。草案規定國家反對和禁止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將反恐怖主義納入國家安全戰略。同時,規定了專群結合、聯動配合、全民反恐、法治和保障人權、預防為主、先發制敵等反恐怖主義工作原則。
(三)關於工作機構與職責
反恐怖主義工作涉及多個部門和領域,對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及有關部門的職責作出規定,有利於加強統籌協調、形成合力。草案明確規定: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統一領導和指揮全國反恐怖主義工作,地方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在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負責本地區反恐怖主義工作。同時,對有關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和其他部門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的職責,分別在第二章和相關章節中作了規定。
(四)關於安全防範
安全防範是反恐怖主義工作的基礎環節。恐怖事件一旦發生,往往會對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危害。因此,需要重點做好事前的安全防範工作。草案規定了四個方面的安全防範措施:一是,基礎防範措施,包括宣傳教育、網絡安全管理、運輸寄遞貨物信息查驗、危險物品管理、防範恐怖主義融資、城鄉規劃和技防物防等。二是,禁止極端主義。極端主義是當前我國恐怖主義的主要思想基礎。草案明確規定,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極端主義,禁止極端主義行為,並對極端主義的定義、禁止的行為、現場處置措施、法律責任及教育矯治作了規定。三是,重點目標保護,包括重點目標範圍、單位職責、主要安全制度及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責等。四是,國(邊)境管控與防範境外風險,包括邊防管理職責、出入境監管、境外利益保護、駐外機構內部安全防範等。
(五)關於情報信息和調查
情報信息是反恐怖主義工作的關鍵環節。做好情報信息工作,並與安全防範形成良性互動,有利於將恐怖襲擊消除在發生之前和萌芽狀態,避免恐怖活動造成實際危害。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草案對建立國家反恐怖主義情報中心和跨部門情報信息運行機製作了規定,並規定了情報部門、基層情報力量、信息化管理、「大數據」研判應用、情報信息通報等內容。為加強對恐怖活動及嫌疑人員的調查和管控,草案還規定了技術偵察、調查、盤查、要求提供信息材料、查詢、查封、扣押、凍結、對嫌疑人員的約束等措施。
(六)關於應對處置
總結近年來應對處置恐怖事件的經驗教訓,草案對應對處置機制、措施和恢復社會秩序等作了規定。一是,國家建立健全恐怖事件應對處置預案體系,明確應對處置的指揮長負責制和先期指揮權。二是,制止和處置恐怖活動,應當優先保護直接受到恐怖活動危害、威脅人員的人身安全。三是,規定了可以採取的各項應對處置措施,並對使用武器的條件、信息發布等作了規定。四是,為最大程度恢復社會秩序,降低並消除恐怖事件的影響,對恢復生產生活、查明真相、補償援助、優先重建、總結評估等作了規定。
(七)關於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
草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決定的基礎上,對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的認定條件、認定機構、認定程序、公告效力及救濟程序進一步作了具體規定。
(八)關於國際合作
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必須並行推進國內國際兩條戰線,強化反恐怖主義國際合作。草案規定了反恐怖主義國際情報信息交流、執法合作、國際資金監管合作、刑事司法協助等內容,並對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派員出境執行反恐怖主義任務作了規定。
草案還對反恐怖主義工作的保障與監督、法律責任作了規定。
反恐怖主義法(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