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解讀: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訂草案解讀

2020-12-01 中國人大新聞

  2017年6月22日上午,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光國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八次會議的全體會議上,受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託作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說明,施行十年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迎來了首次修改。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訂的背景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帶動農戶進入市場的基本主體,是創新農村社會管理的有效載體。當前,農民專業合作社蓬勃發展,已成為現代農業建設的中堅力量。截至2017年4月底,全國依法登記農民專業合作社188.8萬家,是2007年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頒布施行初期的73倍,平均每個行政村有近3家合作社。入社農戶佔全國農戶總數的46.1%,社均成員60戶。產業分布廣泛,涵蓋糧棉油、肉蛋奶、果蔬茶等主要農產品生產,並擴展到農機、植保、民間工藝、旅遊休閒農業、電子商務等多領域多業態。服務領域拓寬,在專業合作的基礎上探索出股份合作、信用合作、專業合作社再聯合等。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農業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我們也應清醒地看到,一些專業合作社存在管理不民主、財務制度不健全等問題,甚至出現許多「空殼社」「掛牌社」「家庭社」,影響和制約了合作社的健康發展。

  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重要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既涉及農民的經濟利益,又關係到農業現代化建設、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此次修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農委於2015年著手牽頭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修改工作。在修改過程中,已多次徵求中央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農委,有關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以及有關專業合作社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在認真總結實踐經驗、深入調查研究、反覆論證的基礎上,形成了草案。

  亮點一:取消同類限制 明確業務範圍

  為順應實踐發展需要,草案取消有關「同類」農產品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中「同類」限制,擴大法律調整範圍。同時以列舉方式擴大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服務類型,將農村民間工藝及製品、休閒農業和鄉村旅遊資源的開發經營等新型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農機、植保、水利等專業合作社納入調整範圍。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訂草案時,有委員提出,應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和社區性的經濟合作社的區別。調研結果顯示,近年來隨著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深入推進,一些地方將改革後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稱為經濟合作社或股份經濟合作社。股份經濟合作社作為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的組織載體,在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和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中央已明確提出,抓緊研究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相關法律。同時,經濟合作社或股份經濟合作社涉及的成員邊界、財產關係、運行機制等,與本法規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存在很大區別,因此本法的調整範圍不包含社區性的經濟合作社或股份經濟合作社。

  亮點二:允許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開展信用合作

  全國已有14個省(區、市)的地方性法規明確規定合作社可以開展信用合作業務,遼寧、安徽等地制定了專門指導意見或管理辦法。經國務院同意,山東省開展了合作社信用合作試點。目前,全國2000多家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鑑於信用合作風險較高、專業性較強,法律應當對此作出統一規範,加強制度約束,強化風險防控。在借鑑地方立法經驗基礎上,草案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開展信用合作,須依託於農民專業合作社,以成員信用為基礎,以產業為紐帶,由全部或部分成員自願出資,目的是為成員在合作社內部發展生產提供資金互助業務活動,不是專門的信用合作社。

  亮點三:增設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專章

  目前一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進行探索,以地方法規的形式賦予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法律地位。據初步統計,目前已有14個省(區、市)的合作社地方性法規對聯合社的註冊登記作了原則規定。全國有聯合社7200多家,涵蓋農民專業合作社9.4萬多個,帶動農戶超過560萬戶。但由於缺乏上位法依據,各地關於聯合社的規定存在一定差異,可操作性不強,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聯合社的發展。為此,草案增加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一章,明確其成員資格、註冊登記、組織機構、治理結構、盈餘分配及其他相關問題。草案規定,三個以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依照本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領取營業執照,登記類型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

  亮點四: 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新規定

  形形色色的「空殼社」「掛牌社」等假合作社損害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名聲,侵蝕了國家有限的財政投入。為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健康發展,草案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連續兩年未從事經營活動,或者連續三年未報送年度報告的,吊銷其營業執照。草案還就成員新入社和除名、盈餘分配,以及法律責任等內容的有關條款作了修改完善。

  (全國人大農委法案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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