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社自願退社自由 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解讀《新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辦法》
2012-06-07 16:17:52 | 來源:法制網 | 作者:潘從武 馮謹
「農民專業合作社以農(牧)民為主體,堅持入社自願、退社自由,成員地位平等,按照章程開展活動,實行民主管理,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利益共享,風險共擔。」這是6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辦法》中明確規定的內容。
實施辦法對新疆農民專業合作社辦社主體、登記適用範圍、政府部門職責、政策扶持措施、盈餘分配製度、利益聯結機制等重點方面,通過地方立法予以明確和規範。
穩定完善農村經營體制
新疆作為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和農牧業大區,具有比較特殊的區情、民情,發展好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事關促進農村經濟快速發展、農民持續增收以及農村社會和諧穩定大局。針對新疆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的現狀,為了更進一步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律地位,規範、引導、保障和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組織的健康快速發展,在上位法的基礎上,緊密結合自治區實際,新疆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制定了實施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辦法。
實施辦法的頒布實施,有利於進一步穩定完善農村經營體制,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提高農民和農業的組織化程度;有利於進一步挖掘農業內部增收潛力,推動農業結構調整,增強農產品市場競爭能力,促進農民增收;有利於進一步提升農民素質,培養新型農民,推進基層民主管理,構建農村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對於穩定家庭承包經營制度,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市場主體地位,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內部行為,規範和促進新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農(牧)民是合作社的主體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
實施辦法明確了政府相關部門的主次責任,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落實鼓勵、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具體措施;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設立、發展以及生產經營活動提供便利和服務,並協調和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困難和問題;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鼓勵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
實施辦法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原則,責任方式,設立登記的條件和程序,章程制定,內部機構設置,合作社及其成員和管理者的權利、義務與責任,財務管理與盈餘分配等進行了規定,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方式提供了必要的法律規範。界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的範圍為:種植業、林果業、養殖業;農產品銷售、加工、貯藏、運輸;農業休閒觀光和鄉村民俗旅遊;農民家庭手工業;農業技術、信息服務;農業機械作業服務;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農業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
實施辦法規定,合作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自有的經營性房屋、設備設施、農業機械等實物資產和智慧財產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無形資產出資。鼓勵合作社成員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以轉包、出租、股份合作等形式向農民專業合作社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入社的農民退社的,鼓勵其依法向本社其他成員流轉該土地承包經營權。
實施辦法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帳戶,農民專業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以及社會捐贈的財產,應當平均量化到每個成員,並記載於其帳戶。
合作社內部可開展資金互助
實施辦法對扶持政策作了明確規定,包括涉農建設項目的安排、財政及金融的支持、稅收優惠等,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增強自我服務功能,支持專業合作社開展教育培訓活動,支持專業合作社開展標準化生產、專業化經營、市場化運作、規範化管理,提高農業組織化程度,促進農村經濟發展。
實施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成員培訓、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農產品質量認證、優勢產品品牌培育、市場營銷、技術推廣等服務活動,對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給予優先扶持。鼓勵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和技術推廣機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開展技術研發、試驗、示範和推廣等合作。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策,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資金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為滿足成員生產、生活資金需求,可以在本社內部依法開展資金互助,但不得對外從事存款、貸款活動。
農民專業合作社按照國家和新疆自治區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及其他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