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新網】(記者 黃姝倫)隨著農業現代化、產業化發展,農民合作社成為農業生產經營的一支重要力量,但對其的法律規範和保障嚴重滯後。現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下稱現行法),只給予基於同類農產品生產經營或者服務的專業合作社法人地位,然而,實踐中,農民合作社的發展,早就超越了這一限定,開展綜合性服務的、以及合作社聯合成立的聯合社等形式不斷湧現。
6月22日,《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訂草案(下稱「修訂草案」)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初審,這是現行法自2007年施行以來的首次修訂。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光國表示,隨著農村分工分業深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此前一些規定已不適應合作社實踐發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