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解讀 你不可不知的發展機遇和挑戰

2020-12-01 吾谷網

2017年12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這是在新的歷史情況下,針對我國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所面臨的新形勢和新任務,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健康發展指明了發展道路,提出了發展要求,提供了發展動力,它的順利實施必將有利於我國新時期農業農村發展目標的實現。

對比閱讀新舊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可以發現新版法在許多領域都做出了新的突破。總結起來就是:發展方向更加明確;外部合作權利更加靈活;內部管理權利更加擴大;扶持更加精準給力;政府管理更加規範。

新版法的靈魂和關鍵詞:規範、規範、還是規範。

發展方向要規範,外部合作要規範,內部管理要規範,扶持政策要規範,政府管理要規範。不在規範中發展,便在不規範中滅亡。

一、發展方向更明確

1、發展目標明確

舊版《農民專業合作法》的重點是支持、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在此基礎上予以規範提高,目標是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新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重點是規範,要求現有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必須實現規範化發展,在規範的基礎上提高,目的是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目標更加明確和遠大。

這一條對於現有的合作社既是機遇也是危機,合作社發展野蠻生長泥沙俱下的時期已經結束,整合規範的階段已經來臨,未來只有實現規範化管理的合作社才可以生存,並且可以獲得更加強勁的支持,而那些無法實現規範化發展的合作社將不是國家支持的重點,最終結果是被淘汰。

2、合作對象和經營範圍更加明確

與舊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對比,新版取消了取消有關「同類」農產品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中「同類」的限制,擴大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對象,列舉增加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營範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不再局限於經營同類農產品的經營戶,可以進行更大範圍的合作。

另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營範圍可以向旅遊業、服務業等第三產業的領域擴張。這一修改的重大意義在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漸漸突破專業的限制,向更大範圍的合作擴張,無論是合作對象和事合作範圍都更為廣闊,那些專業合作社的能人們一定要善於利用。

二、外部合作權利更加靈活

1、市場主體權利更加擴大

新版與舊版對比,這一條在強調繼續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給予保護的前提下,賦予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其他市場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凡是其他市場主體享有的法律地位,農民專業合作社都可以根據這一規定要求同等享有,使得農民專業合作社擁有更大的活動自由度。

2、自由合作權利更加擴大

根據新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為擴大生產經營和服務的規模,發展產業化經營,提高市場競爭力,可以依法自願設立或者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

這是一個非常重大的突破,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擺脫小打小鬧的家庭手工業經營模式,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通過組建專業聯合社的方式,快速進行外延式的擴張,實現產業化經營和規模化經營。把農民專業合作社打造成成一個既能實現農民之間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組織,有能適應市場競爭風險,促進現代農業發展的現代化經營組織,大大增強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競爭力。

如果說規範性要求農民專業合作社走集約化的發展道路,準予組建聯合社則是允許農民專業合作社走外延式的發展道路,集約式與外延式相互作用,相互轉化,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健康發展,充分發揮促進農業農村現代化的作用。

三、合作社內部權力更加擴大

1、成員入股形式權利更加擴大

根據新版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經營權、林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以及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出資範圍更加廣泛和靈活,更加有利于于農戶實現資源變資產,資金股金,農民變股東,在更大範圍內實現資源的優化組合,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快速發展。

2、股權處置權利更加擴大

根據新舊版對比,要求農民合作社章程增添(六)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成員出資的轉讓、繼承、擔保;(十一)附加表決權的設立、行使方式和行使範圍的內容。

新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更加強調合作社資產的轉讓、繼承和擔保權利,豐富和明晰了合作社成員的資產權,成員擁有的合作社股權可以進行轉讓和在銀行進行抵押貸款。另外,新版合作社要求章程對合作社成員擁有的附加表決權進行更加準確的說明,規範了附加表決權的應用,既保護了特殊社員的應用權利,也保障了一般社員的知情權,有利於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健康發展。

3、合作社投資權利更加擴大

根據新版法: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業投資,以其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企業承擔責任,增強了合作社作為市場主體的法人組織功能,允許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向公司等企業投資,以其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企業承擔責任,賦予了合作社作為市場法人更大的資產使用權、處置權和投資權。

4、合作社成員管理權更加擴大

根據新版法, 可以吸收符合條件公民、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組織加入已成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使得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可以不斷吸納新鮮血液,更加健康的成長,而不是受限於原有的組織,固步自封,無法通過外延式擴張實現發展;同時新版法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可以對不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章程、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或者嚴重危害其他成員及農民專業合作社利益的成員可以予以除名,曾強了專業合作社的管理權。

5、合作社成員大會的管理權更加擴大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有權對公積金的提取及使用作出規定;並且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決定該合作社是否可以加入聯合社。

新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對合作社成員代表大會的構成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依法設立成員代表大會的,成員代表人數一般為成員總人數的百分之十,最低人數為五十一人。

6、合作社的財務處置權更加擴大

新版法強調:經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表決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可分配盈餘轉為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出資,並記載在成員帳戶中。

這一條增強了農民專業合作社對可分配盈餘的自有處置權,有利於提高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積累能力,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

四、扶持更加精準給力

1、資金扶持對象更加精準

新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強調:中央和地方財政應當分別安排資金,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息、培訓、農產品標準與認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營銷和技術推廣等服務。國家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貧困地區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給予優先扶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財政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

與舊版相比,有三個方面發生改變,第一,在原有扶助對象不變的情況下,革命老區合作社被新增為優先輔助對象;第二,舊版的優先扶持被改為優先扶助,一字之差表明中央的合作社政策發生變化,原來的扶持是你站不起來,我幫助你站起來;現在的扶持是你跑不快,我幫助你跑快,如果你還是站不起來,那你就是永遠都扶不起來的嬰兒,也就自生自滅吧。所以未來的專業合作社如果要想得到國家的扶持,必須首先證明自己是個潛在的優勝者才可以。第三,新版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財政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這表明,國家的財政補助資金不是唐僧肉,必須要提高使用效率,加強管理,確保每一分錢都能用到該用的地方,實現四兩拔千斤的槓桿作用,帶動更大多數資金投入到農業生產中去。

2、金融扶持更加給力

與舊版相比,金融扶持方面最大的亮點是:國家鼓勵保險機構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服務。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開展互助保險。這一段話應該是含金量最高的政策,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通過依法開展互助保險打開金融合作的局面,徹底解決合作社發展的資金問題。日本的農協之所以競爭力強大,關鍵的原因有兩條:一是農協解決農戶的生產資料供給和農產品營銷,解決了小農戶與市場的銜接問題;二是農協可以開展保險經營,解決了農戶發展產業的資金問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長們應該在此處多下功夫,提高經營才能和管理才能,抓住發展機遇,促進合作社的健康發展。

3、稅收扶持更加給力

稅收優惠方面,新舊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都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享受國家規定的對農業生產、加工、流通、服務和其他涉農經濟活動相應的稅收優惠。舊版裡,優惠政策由國務院規定,新版則取消了這個規定,意味著農民專業合作社可能會隨著當地農業經濟發展的可能性和迫切性享受更多的優惠政策。這是有一個值得欣喜的大紅包。

4、電力和土地政策更加給力

新版法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農產品初加工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性配套輔助設施用地按農用地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這一條提供了兩個利好:第一,農產品初加工的用電成本將會降低;第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用地政策將會更加靈活,這是一個非常大的禮包,一定要善於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利用這兩個政策吸引更多的工商資本進入農業加工業和第三產業經營,促進農業農村的現代化。

五、政府管理更加規範

1、管理機構更加規範

根據新版修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工作的綜合協調機制,統籌指導、協調、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強調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統一管理和綜合管理,徹底擺脫舊版法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有關組織分別對農民專業合作進行指導、扶持和服務的分散管理局面,管理更加有力,指導更加明確,更加有利於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

2、管理內容更加規範

根據新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這意味著將將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管理,提升合作社的規範度和透明度,增強合作社對農戶的吸引力和競爭力。

3. 管理標準更加規範

與舊版相比,新版法進一步明確了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監管政策和日常經營管理政策。第一,農民專業合作社向登記機關提供虛假登記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第二,農民專業合作社連續兩年未從事經營活動的,吊銷其營業執照。

作者:郭亞軍,男,博士,中共黨員,西北農林科技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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