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連結:關於印發《江門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的通知
圖解:江門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
一、什麼是農民專業合作社市級示範社?
市級示範社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在江門市內登記成立,達到本辦法規定標準,並經市農民合作社發展部門間聯席會議(以下簡稱「市聯席會議」)評定或監測合格的農民合作社或農民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聯合社」)。
二、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必須滿足哪些條件?
1.農民合作社依法取得法定登記機關頒發的、記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在稅務機關登記信息補錄換證過渡期間,原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三證齊全),營業執照記載信息與實際運營情況一致。
2.農民合作社每年按時報送年度報告並進行公示,未被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經營異常名錄,或從名錄上移出1年以上的。
三、申報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擇優評定標準
1.運營管理規範。依章程運作、運營基礎紮實、管理民主高效、財務管理規範
2.服務成效明顯。標準化生產程度較高、帶動輻射面較廣、帶動增收能力較強
3.經濟實力較強。
(1)成員積極出資,農民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在5萬元以上,出資成員佔成員數量的60%以上;聯合社成員出資額在10萬元以上。
(2)經營能力較強。上一年度農民合作社年經營收入在30萬元以上,聯合社年經營收入在60萬元以上。林業合作社以近2年經營收入平均數計算年經營收入。
4.優先考慮標準。品牌意識較強、發展模式先進、治理機制高效、農機化程度較高(農機類合作社擁有農機具10臺(套)以上、開展農業社會化服務、年農機作業面積3000畝以上或收入50萬元以上,且2年內未發生較大以上農機事故。)
四、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的評定程序
1.農民合作社根據行政主管部門通知要求,向登記所在地的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和其他材料。
2.各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會同水利、林業、供銷等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徵求發改、財政、稅務、市場監督、地方金融監管、銀行保險監管等部門意見後,以各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文件將審查通過的農民合作社名單、申報材料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市農業農村局)。
3.市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各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推薦意見,對申報材料組織審查工作,提出市級示範社候選名單和複查意見,提交市聯席會議審定或市聯席會議全體成員單位會籤。
4.市聯席會議辦公室將審定名單在市農業農村局官網等有關媒體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對公示名單有異議的,由各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實並提出處理意見。
5.經公示無異議的農民合作社,獲得市級示範社稱號,由市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聯合發文公布名單。
五、示範社後續的監督管理工作
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實行動態監測,原則上每兩年依據認定條件標準,對已認定的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進行一次監測。連續2次監測合格的市級示範社,下一監測年度免予監測。已取得省級、國家級示範社資格的可不列入市級示範社監測範圍。
監測不合格、沒有報送監測材料的農民合作社,取消其市級示範社資格。
六、實施時間及有效期。
本辦法自2020年10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