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8萬多農民合作社成員有啥門檻,可享哪些優惠,且看這部法

2020-12-01 上海觀察

截至2018年底,本市納入年報制度範圍的合作社7790個,具有一定經營規模的合作社2865個,成員8.24萬人。成為合作社成員的門檻有無明確規定?合作社可以享受什麼優惠?如何清理「空殼社」?今天,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聽取了關於《上海市實施辦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合作社成員需符合什麼條件?

成為合作社成員,需要符合什麼條件?一審稿中對此作了認定。

不過,一些委員認為,對合作社農民成員的認定情形作進一步研究,比如增加「具有新型農民職業證書」等情形。有的委員提出,辦法草案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發起主體的列舉不完整,建議補充完善。

市人大法制委委員李富榮說,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相關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屬於特別法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和組織符合相關要求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其中,農民成員至少應當佔到成員總數的80%。此外,「新型農民職業證書」屬於技能水平認證,是對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服務所必備專業知識、操作技能等的水平證明,持有新型農民職業證書的人員,如符合本辦法關於農民成員身份認定三種情形之一的,計入農民成員比例,如不符合,則計入非農民成員比例。

為此,法制委建議,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的一般性規定作總括性表述。草案修改稿作了這樣規定,「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組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

對照《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中關於農民成員的規定,合作社成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計入農民成員比例:一、具有農業戶口的;二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三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證明的。此前討論的非滬籍人員也有了說法:非本市戶籍人員在本市設立、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符合前款情形之一,並在本市承租土地、水面等的,計入農民成員比例。

此外,對非農民成員的規定,此次修改也作了進一步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業科學研究單位和農業技術服務組織、基層供銷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家庭農場、農業科技人員,以及致力於農業發展的其他組織和人員也可以發揮自身優勢,依法設立、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合作社可享金融支持和電價優惠

合作社發展需要一定的金融支持。市人大農業農村委建議,增加農民專業合作社管理的生產資料可作為有效抵押物、質押物的規定,為合作社申請貸款提供便利。法制委認為,這個意見是合理的,考慮到《物權法》《擔保法》關於可設定抵押、質押的財產種類的規定很廣泛,地方立法不宜進行擴大或縮小。為此,從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貸款提供便利的角度,在辦法草案增加鼓勵金融機構「完善抵押物、質押物的評估機制」的規定。

市人大農業農村委還建議,細化合作社申請農業生產分時電價優惠的規定。經研究,這一意見予以採納。辦法草案第33條相關內容修改為:「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農產品初加工或者符合其他相關規定的,可以申請農業生產分時電價優惠」。

「空殼社」如何清理

在實踐中,有的合作社與成員利益聯結不夠緊密,利益共享與風險共擔機制尚未建立健全,存在「空殼社」現象。而規範合作社設立行為,發揮章程約束作用,有助於提升合作社治理能力。

一些委員建議,增加「空殼社」清理整頓、分類處置和退出的規定,簡化農民專業合作社退出的程序。法制委認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連續兩年未從事經營活動的,吊銷其營業執照,並明確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解散、清算等程序。本辦法可在作指引性規範的基礎上,進一步要求相關政府部門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辦理註銷等手續提供便利服務。為此,增加一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依法開展經營活動,連續兩年未從事經營活動的,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解散、清算等事宜,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處理。農民專業合作社自主申請註銷登記的,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稅收等部門應當為其提供便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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