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產品對比。 餘杭法院 供圖 攝
中新網杭州4月22日電(郭其鈺)一家生產、銷售鞋類產品的公司在淘寶、天貓開設店鋪,銷售名為「踢不爛10061大黃靴」的產品,並使用與美國添柏嵐公司的「大黃靴」的近似商標。22日,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中山同業公司賠償原告美國添柏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40萬元。
據了解,美國添柏嵐公司在中國被稱為Timberland、「踢不爛」等,其打造出了世界上第一雙防水靴。自該品牌進入中國以來,通過各種渠道開展宣傳推廣,從而獲得了較高的知名度和銷量。
添柏嵐公司起訴稱,被告中山同業公司在其天貓店鋪、淘寶店鋪、微店中銷售名為「踢不爛10061大黃靴」的產品,無論是顏色、造型、鞋底紋路、細節線條,還是產品型號都效仿了原告的「大黃靴」,甚至直接使用了「踢不爛」來介紹、宣傳商品。
同時,2016年4月8日,中山同業公司的唯一股東錢某向商標局申請註冊了與原告商標極為近似的商標,雖然該商標仍在異議程序當中,但中山同業公司已將該標識用於其鞋類產品及包裝上,使用位置與原告商標的使用位置幾乎相同。原告認為被告的上述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法院經審理認為,關於商標侵權,被告使用的標識和原告商標雖有差異,但兩者圖案表達形式相近,容易造成公眾對產品來源的混淆,屬於近似商標。因此,涉案產品屬於侵犯添柏嵐公司涉案商標權的侵權產品。
在不正當競爭方面,原告「大黃靴」產品經過長期、持續的推廣宣傳,在相關公眾中取得了較高的知名度,屬於《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一定影響的商品」。雖然「踢不爛」一定程度上指代了鞋子本身堅實耐用的特點,但是經過原告持續宣傳及使用,已與原告「大黃靴」產品建立了對應關係,取得了顯著性,應當認定為「一定影響的商品」的特有名稱。
同時,「大黃靴」的整體配色、局部顏色組合、六角形的鞋眼、黃褐相間的鞋帶、鞋底的紋路等雖具有實用性價值,但同時也兼具了裝飾性功能,可以認定為「大黃靴」的特有包裝、裝潢。因此,被告擅自使用原告一定影響的商品的特有名稱及特有包裝、裝潢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認為,中山同業公司股東錢某之前專門銷售Timberland產品,對原告「大黃靴」產品非常熟悉,明知「大黃靴」的裝潢、名稱,仍不予合理避讓,反而在淘寶、天貓店鋪、微店大量使用「踢不爛」標識銷售侵權產品,其侵權主觀惡意非常明顯,並且侵權規模大,侵權時間長,遂作出上述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