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反腐案」後續追蹤(上)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 龐嵐)從2008年年底開始,隨著網際網路普及和微博等即時傳播工具的使用,官員們不經意間露出高檔手錶、名煙名酒等情況,往往受到細心網友的關注。在網絡審視以及隨後跟進的組織調查下,這些被額外關注的官員很少倖免,從觀海解局近日追蹤報導的「表哥」楊達才,到「天價煙局長」周久耕等人一一落馬。因此,2009年曾被稱為「網絡反腐元年」。
那麼,除了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的「表哥」,當年那一批因網絡反腐而落馬的官員現狀如何?請看觀海解局為您逐一梳理。
天價煙局長周久耕 兩次共獲三年減刑 去年已出獄
回放:2008年12月10日,南京市江寧區房產局原局長周久耕接受媒體採訪時拋出「對於開發商低於成本價銷售樓盤,下一步將和物價部門一起進行查處」的言論而引發網友關注。
2008年12月14日,有網友發帖稱,「周局長一條煙抵下崗工人3個月低保。」配發照片注:「九五至尊」,一條1500元!12月15日,有網友發帖指認周久耕所戴手錶是「江詩丹頓」,價值約10萬元。
2008年12月29日,周久耕被免職。2009年2月13日,南京市江寧區紀委對周久耕立案調查。2009年9月29日,周久耕被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沒收財產人民幣120萬元。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1071257元、港幣11萬元,予以追繳。
後續:2017年2月28日裁判文書網發布了《周久耕受賄罪刑罰與執行變更刑事裁定書》。從裁定書當中可以看到,周久耕曾在江蘇省蘇州監獄服刑。
在裁定書中有這樣一句話:2012年6月29日經本院以(2012)蘇中刑執字第1293號刑事裁定減刑二年(刑期至2018年3月22日止)。
2016年8月31日,執行機關再次提出減刑建議書,認為罪犯周久耕服刑以來,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統計員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為此,2013年以來,受到監獄表揚一次、記獎一次,被監獄批准為改造積極分子二次,悔改表現突出。判決確定的財產義務已履行完畢,建議予以假釋。
2016年9月30日法院裁定:周久耕再次減去有期徒刑一年,減刑後刑期自2009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3月22日止。也就是說,周久耕已於去年春天刑滿釋放。
此前曾有報導說,周久耕在看守所內已經寫就了一本長達35萬字的長篇官場小說,因此還有網友稱之為「監獄作協主席」。但時至今日,記者在多家圖書出版平臺以作者周久耕為關鍵詞進行搜索,卻並無官場小說,僅有其落馬前主編或參與編寫過的《江寧經濟志》和《江寧民政志》等等。
解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九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
周久耕一次性獲得兩年減刑的情況發生於2012年,在該規定正式施行之前。
湖南網絡反腐第一案主角何智 兩次上訴從20年改判13年
回放:何智落馬的起因,是一個網民的網貼《江南商城正被肆意侵吞國有資產》,網貼稱他是株洲江南商城的員工。2005年,企業改制幾經折騰,時任株洲市糧食局局長的何智,終將固定資產5000萬元,地產價值8000萬元,年經營收入1500萬元的江南商城,以1130萬元的超低價格,賣給了市場內做燈具經營的個體戶戴某。
正當株洲市紀委準備開始調查網友舉報的情況時,突然接到湖南省委領導批示的督辦函,希望株洲嚴肅調查此事。
據時任株洲市紀委書記的楊平介紹,何智是第一個因網民舉報而落馬的在任局長,是倒在株洲網絡反腐風暴中的第一人,此案也成了中國網絡反腐的一個裡程碑。
2008年10月6日,湖南株洲天元區法院第一審判庭座無虛席。當日,曾經風光無限的「全國糧食系統勞動模範」、原株洲市糧食局黨組書記、局長何智受審。
最終,被告人何智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單位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決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2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罰金人民幣3萬元。
後續:和一審判決時的「萬眾矚目」相比,鮮為人知的是何智此後兩次上訴,實際執行刑期從一審的20年縮短到了終審的13年。
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一審判決後何智不服,提起上訴。2009年3月13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認定被告人何智犯受賄、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但被告人何智依然不服,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0年8月4日交辦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
從2014年公布的終審判決書來看,原審當中有一筆150萬元的涉案資金曾被認定為挪用公款,但終審判決認為:申訴人何智為戴某收購江南商城國有股份籌集資金用單位存單質押擔保,只證實了江南商城在進行改制過程中,戴某為順利收購江南商城國有股份,籌集資金,向何智求助。何智應戴某的請求,個人決定用糧食局的一張150萬元存單為戴某提供質押擔保。沒有證據證明在該過程中何智與戴某之間事先約定謀取個人利益,也無證據證明何智實際獲取了個人利益。挪用公款的本質就在於公款私用,所以對這一筆質押擔保不宜以挪用公款罪處理。
但是何智還曾用株洲市糧食局的150萬元定期存單,為劉某貸款提供質押擔保,幫助劉某收購南玉公司國有股份資金,且此後從中分得紅利19萬餘元。所以這150萬元被定性為挪用公款。
最後,終審判決為何智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合併有期徒刑16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
解讀: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