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正式通知,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1-01-13 房產超市網

  2020年快要結束了!還沒買房、過戶,各位小夥伴恭喜啦!2021年9月1日開始實施契稅法!夫妻過戶、子女繼承房產均免徵契稅!


  契稅法重點信息:是什麼,怎麼來了


  契稅是什麼:既然聊契稅法,那要就先來聊聊契稅是什麼。如果問起,恐怕很多人會這麼回答:房屋買賣時,辦房產證時要交的一種稅。


  這種答案,很多是根源於親身經歷。在所有稅收中,契稅是種很特別的稅。契稅是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時向其承受者徵收的一種稅收。在中國境內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企業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契稅。契稅怎麼來的:大約在東晉的時候,中國開始徵收一種稅,名字叫「估稅」。人們買賣田宅、牛馬等的時候,如果立有契據,官府就要徵稅,買賣雙方都要繳。官府會把這些契據登記在案,將來如果因為所有權產生糾紛,就有據可查了。在官府登記過後,想把別人的土地、房屋冒為自己的,可能性會很小。只不過因為買方是主要的受益者,讓賣方繳稅,不大合適。所以,大約在宋朝的時候,這種稅改成由買方承擔,而且主要適用於房屋、土地買賣中。由買方承擔,這是契稅的很重要一個特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通過了 2021年正式實施


  8月1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我們為大家整理出了以下重點,關乎每個人,請接著往下看哈。

  01什麼情況要交契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規定繳納契稅。本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一)土地使用權出讓;(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以作價投 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徵收契稅。


  02契稅稅率是多少?

  3%-5%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


  03什麼情況可以免徵契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契稅:(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二)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三)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四)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五)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六)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災後重建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徵或者減徵契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04什麼時候實施?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 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


  第 二條 本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

  (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以作價投 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徵收契稅。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


  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為所互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


  第五條 契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

  (二)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四)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

  (五)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六)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災後重建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徵或者減徵契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對下列情形免徵或者減徵契稅:

  (一)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收、徵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前款規定的免徵或者減徵契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八條 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屬於本法第六條規定的免徵、減徵契稅情形的,應當繳納已經免徵、減徵的稅款。


  第九條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籤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第十條 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


  第十一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後,稅務機關應當開具契稅完稅憑證。納稅人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查驗契稅完稅、減免稅憑證或者有關信息。未按照規定繳納契稅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


  第十二條 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權屬轉移合同、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契稅涉稅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機制。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民政、公安等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與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有關的信息,協助稅務機關加強契稅徵收管理。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稅收徵收管理過程中知悉的納稅人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洩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條 契稅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徵收管理。


  第十五條 納稅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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