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江蘇省地方政府儲備糧管理辦法》正式施行。
《江蘇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於2008年發布,2015年進行首輪全面修訂。為貫徹落實國家新的改革要求,2020年再次啟動修訂。《辦法》共7章53條,採取廢舊立新方式進行全面修訂,具體體現以下內容:一是落實國家改革新部署。進一步完善糧食儲備管理體制,對輪換計劃管理、儲備規模動態調整、承儲企業經營規範等作出規定,地方政府糧食儲備運行機制進一步健全。二是貫徹落實《江蘇省糧食流通條例》新規定。《江蘇省糧食流通條例》於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在修訂中依據《江蘇省糧食流通條例》對地方政府儲備糧內涵進行規範,對地方政府儲備規模和管理費用動態調整、競爭承儲、輪換補差等制度安排予以明確。三是回應糧食安全保障新形勢新要求。通過強化計劃管理和儲備安全,明確各級政府和部門職責,切實抓好承儲企業主體責任,進而壓實各方責任,確保地方政府儲備糧儲得足、管得好、調得出、供得上。四是提升儲備安全管理新效能。通過進一步健全省政府健全儲備糧管理協調機制,落實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要求,釐清糧食、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單位的監管職責,明確對監督檢查計劃、動態遠程監管、聯合監督檢查、信用監管、信息共享、舉報投訴處理、違法責任追究等規定,創新方式強化管理,嚴格監管責任,增強剛性約束,不斷提升儲備管理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水平,進一步提升地方政府儲備糧管理效能。
【來源:江蘇省司法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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