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執行人羅松松,男,1987年6月13日生,漢族,住通許縣練城鄉羅窪村五組。身份證號410222198706134038。
2017年8月,常偉強、劉建中等訴羅松松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判決結案。經審理查明,2016年4月份,原告常偉強跟隨被告羅松松先後在鄭州、新鄉的工地幹活。工程結束後,經追要,羅松松於2017年2月8日就下餘部分工資款9530元向常偉強出具欠條一張。判決生效後,因被執行人羅松松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人常偉強申請了強制執行,為督促被執行人羅松松履行,對其進行信用懲戒,在全國法院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後仍未履行義務。
2、被執行人張威,男,1986年11月27日生,漢族,住河南省通許縣城關趙河村委破樓村3號。身份證號410222198611270512。
2016年10月,陳琪輝訴張威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判決結案。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被告張威向原告借款60000元,並於借款當天為原告陳琪輝出具借據和收據各一張。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22日至2014年9月21日。判決生效後,因被執行人張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人陳琪輝申請了強制執行,為督促被執行人張威履行,對其進行信用懲戒,在全國法院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後仍未履行義務。
3、被執行人韓海唐,女,漢族,1976年1月23日生,住河南省通許縣城關鎮下窪村委西車村。身份證號410222197601236041。
被執行人湯付立,男,漢族,1975年1月15日生,住河南省通許縣四所樓鎮夏砦村委湯莊村136號。身份證號410222197501154516。
2015年12月於因明訴韓海唐、湯付立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判決結案。經審理查明,被告韓海唐於2013年10月12日、2013年10月28日、2014年1月15日、2014年1月25日、2014年11月15日向原告於因明借款,並分別向原告出具借條5張。而後,二被告於2015年6月30日辦理離婚登記。後經原告催要,被告分文未還。因上述借款發生在二被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屬夫妻共同債務,被告湯付立應共同償還。判決生效後,因被執行人韓海唐、湯付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人於因明申請了強制執行,為督促被執行人韓海唐、湯付立履行,對其進行信用懲戒,在全國法院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後仍未履行義務。
4、 被執行人王建偉,男,身份證號410222197701163011。
被執行人陳玲玲,女,身份證號410222197608263069。
2016年11 月,申請執行人秦明山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河南省鄭州市黃河公證處申請出具其與被執行人王建偉、陳玲玲籤訂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借款合同》的執行證書。經查,出借人秦明山,借款人王建偉、陳玲玲於2014年10月16日籤定了《借據》、《借款合同》,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河南省鄭州市黃河公證處公證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合同到期後,因被執行人王建偉、陳玲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人秦明山申請了強制執行,為督促被執行人王建偉、陳玲玲履行,對其進行信用懲戒,在全國法院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後仍未履行義務。
5、被執行人趙愛菊,女,1985年9月12日生,漢族,住通許縣四所樓鎮趙輝村323號。身份證號410222198509124543。
2016年8月,徐排傑訴被告趙愛菊婚約財產糾紛一案,判決結案。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媒人介紹認識,2015年農曆十一月三十日,原告徐排傑經媒人的手給付被告趙愛菊彩禮款若干,後經媒人手又給付被告趙愛菊彩禮款若干元。被告趙愛菊到徐排傑家認門,原告徐排傑的父母給付被告趙愛菊若干元。原、被告因婚紗照、趙愛菊父親買車,徐排傑又給付趙愛菊若干元。現原被告雙方已不準備結婚,要求被告趙愛菊退還彩禮款。判決生效後,因被執行人趙愛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人徐排傑申請了強制執行,為督促被執行人趙愛菊履行,對其進行信用懲戒,在全國法院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後仍未履行義務。
6、被執行人任利娟,女,1991年10月2日生,漢族,住通許縣四所樓鎮前羅村209號。身份證號410222199110024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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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湯警彬訴任利娟婚約財產糾紛一案,判決結案。經審理查明,原告湯警彬與被告任利娟於2011年農曆臘月二十六日經媒人介紹相識訂婚,原告湯警彬給付被告任利娟彩禮、見面禮若干元。雙方因被告任利娟不同意結婚,遂解除婚約。原告向被告索要彩禮未果,判決生效後,因被執行人任利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人湯警彬申請了強制執行,為督促被執行人任利娟履行,對其進行信用懲戒,在全國法院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後仍未履行義務。
7、被執行人李明安,男,1963年7月19日生,漢族,住河南省通許縣四所樓鎮供銷社。身份證號410222196307194552。
2017年5月,原告李秀英訴被告李明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判決結案。經審理查明,被告李明安系原告李秀英妹夫,李明安自2015年起多次在李秀英初借款,至2015年11月9日,借款共計264000元。當日,李明安向原告李秀英及李中安(李秀英弟弟)、李中嶺(李秀英弟弟)三人共同出具借條一張,原告索要借款未果。判決生效後,因被執行人李明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人李秀英申請了強制執行,為督促被執行人李明安履行,對其進行信用懲戒,在全國法院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後仍未履行義務。
8、被執行人羅海峰,男,漢族,1981年10月13日生,住通許縣四所樓鎮前羅村151號。身份證號410222198110134555.
2015年4月15日,被執行人羅海峰向申請人史蕊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三個月。被執行人羅海峰未如約還款,申請人史蕊訴至通許縣人民法院。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被執行人羅海峰償還申請人史蕊借款200000元。因被執行人羅海峰拒不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申請人史蕊申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羅海峰長期躲避法院執行,為督促羅海峰履行,對其進行信用懲戒,在全國法院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後仍未履行義務。
(以上信息由通許縣人民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