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的平等保護
物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重要財產權。物權法律制度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係。此次民法典編纂,將物權編排在總則之後第二編,其實在總則第五章就已經確定了物債二分。但整個編排體系卻看不出這一點來:有物權編,而無債權編。債法被合同法吞併,造成與物權法並肩的是合同法,體系上混亂而有所失敗。
第206條規定國家堅持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此處已經不再提其他所有製作為補充,而已是共存共榮。但國企公有制的主體地位不可撼動,餘下的才是其他資本共同發展的空間,此乃特色基本經濟制度。愚以為捍衛什麼樣的基本經濟制度,恐不僅僅是物權法的任務,乃是整個民法典之任務。這一點應放在物權編,恐不合適。比如,按勞分配涉及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而多種分配方式並存,對韭菜之收割,大量又是通過債法進行。
第207條關於物權平等保護原則,相比物權法的法律保護多了「平等」二字。在總則第四條平等原則所定調確立: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此為民法典的起點。資本徵戰市場經濟的江湖,先在政治上解決這個問題。這是民法的前提,不是民法的結果。從而決定了206條第3款: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國民待遇條款)。
第208條物權公示原則是商法外觀主義原則之下的物權外觀主義規則:不動產依法登記,動產依法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