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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上述三條,對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籤訂勞動合同時約定試用期的問題進行了規定。
1、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
2、籤訂勞動合同的期限決定試用期的長短。《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3、不論勞動者工作時間長短,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只能與單位約定一次試用期。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5、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僅約定試用期而單獨籤訂「試用期合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6、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標準,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7、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8、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試用期辭職有工資嗎】
試用期辭職當然有工資,只要提前給單位申請過了,那麼單位沒有任何理由不給工資。要是單位惡意不給,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的。
就是說,在試用期辭職,公司原則上是不能扣除勞動者工資的,除非勞動者在職期間,給公司造成了什麼財產損失。正常情況下,試用期辭職應在提前三日告知公司人事部門,工資在離職那天當面結清;或者在公司常規發薪之日再發放給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