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布祝最近找到了一個工作。工作的條件、待遇都能接受,但入職的要求有點膈應。因為公司要求劉布祝在入職的時候交100萬韓元的押金,說這麼做是防止員工入職後擅自離職。原來,劉布祝要入職的公司總是留不住員工,所以公司才想出了收押金的主意。雖然劉布祝能理解公司的苦衷,但很擔心自己堅持不了上班,白白損失掉押金。他好奇,公司非要收押金嗎?不給就沒有辦法了嗎?
公司不能收勞動者的押金
雖然在公司的角度上,收取押金確實能夠有效防止勞動者跑路,但這是妥妥的違法行為。根據韓國「勤勞基準法」的規定,公司不能在勞動合同中加入違約金、損害賠償等內容。所以,為了防止勞動者隨時離職,提前收取押金是不被允許的。因為勞動者走了之後押金不會退還,屬於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性質。如果公司向勞動者要求了押金,會被處以最高500萬韓元的罰款。
工資裡扣「保險金」行不行呢?
有些公司擔心提了押金招不到員工,所以先招到員工之後再從第一個月的工資裡扣出「保險金」。在公司的角度上,這種做法既能有效的防止勞動者跑路,也能避開禁止收取押金的規定。但工資裡扣「保險金」的做法非常愚蠢,因為處罰力度比收押金還大。按照「勤勞基準法」,公司要按勞動合同的規定,完整的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如果以各種藉口扣掉工資,最高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3000萬韓元以下的罰款。
不想幹了,勞動者可以隨時走?
公司不能拿金錢「要挾」員工留下來,受到損失誰來負責?如果勞動者的跑路,給公司帶來了實際上的損失,公司可以通過民事訴訟向勞動者索要賠償。可是,公司需要準備具體受損的證據才可以贏下訴訟。問題是,公司就算有證據了,也很難計算出具體受損的金額。所以現實中大多數公司就算遇到勞動者跑路,也不會浪費時間打一場官司跟勞動者索要賠償。
聰明的公司,會設定試用期
有些公司就很聰明,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利用試用期來「摁住」員工。根據韓國法律的規定,試用期內的工資可以低於最低工資(但不能低於90%),且可以設定3個月的試用期。如果這三個月內員工跑路了,公司的損失相對較少。不過,想以90%的最低工資讓員工以試用期工作三個月,必須要籤訂至少一年的勞動合同。而且有些領域是命令禁止不能設定試用期,所以公司方面要確認好法律規定才能萬無一失。
金律普點評:
公司為了留住員工收取押金的行為屬於違法,在某種角度看來可能對公司不公平。但在現實的角度上來說,留不住員工只能靠押金的公司,一般都不是什麼好地方。韓國有不少同胞也是被押金「綁」在公司,他們很想離開卻擔心押金被老闆沒收。現在學習到了法律了就不必害怕,直接去地方僱用勞動廳舉報老闆就可以了。另外,在韓國開公司的老闆們也要注意,千萬可不能拿押金來防止員工離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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