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要求「健全重大政策事前評估和事後評價制度」。以下這篇文章取自馮迪的碩士論文《日本行政評價制度評析及啟示》,該文闡述了日本政策評價的法律和制度框架,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堂哲績效微言
2001 年 6 月日本出臺了《關於行政機關實施政策評價的法律》,並於 2002 年 4 月正式向全國頒布並開始實施。標誌著日本行政評價體系的建立,符合日本政治體制特色的行政評價制度開始逐漸形成。目前,日本各行政機關都通過該法律制定的相關規定和方針進行本機關的政策評價活動。因此,本文根據《政策評價法》對日本行政評價制度的基本內容進行簡要闡述:
日本《政策評價法》總共分為 5 章內容,共 22 條。
第一章為總則(第 1-4 條),主要對該法律出臺的目的、實施的行政機關、政策評價原則和政策評價結果的運用進行了規定。表明出臺該法律的目的主要是對行政機關進行政策評價的基本事項進行規範,提高行政效果,推進政策評價的客觀性,評價的結果一定要體現出必要性、效率性和有效性,在運用結果時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要進行綜合推進。
第二章(第 5 條)規定了政策評價的基本方針,為法律的第五條,該條總共分為 6 項。該條法律明確了政策評價的具體實施措施。要求行政命令先對政策評價的基本方針、思想、基本事項、事先評價和事後評價、運用有識之士智慧的基本事項、政策評價結果體現的相關事項、公布評價信息的基本事項等進行確定,然後交於總務大臣在審議會等機構根據以上確定內容制定基本方針草案,並徵得內閣會議的裁決。
第三章(第 6-11 條)主要規定了行政機關進行政策評價時的基本程序。包括評價的基本計劃,事前評價和事後評價的計劃和基本內容,行政機關首長在評價實施後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內容以報告的形式進行提交並至少每年一次將本行政機關的評價結果通知總務大臣同時進行公布。
第四章(第 12-18 條)明確了總務省進行政策評價的相關事項。主要有總務省進行評價時需要的計劃、評價時需要提交資料的要求及調查等、評價報告的形成等、確保評價與監察的聯動機制。
第五章(第 19-22 條)主要規定了政策評價結果的匯報制度、推進政策評價等方法、政策評價的信息使用等。該法律最後的附則規定了政策評價法 2002 年 4月 1 日起實施,並在三年後進行完善。
日本《政策評價法》框架清晰,結構合理,將評價的具體操作流程以及原則進行了系統的劃分與規定,為日本各行政機關進行政策評價以及制定本機關的行政評價制度建構確立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一)行政評價的實施主體
日本行政評價的主體主要是政府的各部門進行的內部評價,總務省下設的行政評價局所進行的政府內部自評價,以及公眾和第三方組織所進行的外部評價。
一是日本各政府在其職權範圍內進行的內部評價。在進行行政評價之前要確立本行政機關的評價領導機構和專職機構,這些機構承擔者制度設計、實施、指導等職能。作為政策評價的的實施主體其主要的政策評價範圍為以下幾點:新制定的政策;已經設定但是尚未開始或完成的政策;因其他因素影響需要重新考慮的政策。
二是日本總務省下設的行政評價局,也可以稱為內部自評價。行政評價局對各部的政策進行綜合統一的評價,以確保評價操作過程的客觀性和嚴格度,並將評價結果反饋回各省部,提供必要的勸告和建議。行政評價局評價的政策範圍主要有對中央政府各部進行評價的政策;對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的政策進行綜合評價;有關部門要求進行二次評價的政策。
三是外部評價主體。日本總務省以及各政府在制定評價計劃和實施評價後所形成的評價報告書必須通過其官方網站進行公布,通過網絡公開的形式接受社會的監督。其中總務省反映政策評價實施狀況的報告書必須向國會提交並公布。另外,日本在 2001 年成立了政策評價和獨立行政機構評價委員會,獨立評價委員會指的是對獨立行政法人實施的政策評價,是外部評價中一個重要評價機構。該委會由民間的獨立專家組成,為政府制定以及實施政策時提供合理的見解,並對政策評價實施必要的協調,履行行政監察的職責。
從制度設計上看,日本行政評價體系將內部、準內部和外部三種評價結合,保證了整個行政評價體系的協調性、綜合性和科學性,加強了行政主體的自控力和主動性,同時有助於協調政府與公眾的關係,增強政府的責任意識和信任度。
(二)行政評價的對象
行政評價的對象指的是行政行為。通常指的是法定行政主體實施的行政行為以及非行政機關主體通過行政授權或委託作出的行為。從廣義上看,日本將行政評價的對象分為「政策、措施、事業」三個層次,其中,政策是措施和事業的指導,措施又是事業的指導,三者結合構成從抽象政策到具體項目的相互聯繫的整體。但需要注意的是雖然這三個層次互相關聯,但並不具有絕對的針對性。比如說在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有些政策並不能歸併到某一類型中,或者某一措施和事業有可能同時適用於多個政策方案,所以在進行評價時一定要明確界定評價對象的目的和手段,由此才能獲得準確的評價結果。從狹義上看,日本的行政評價制度更多的將側重點放在某些重大行政決策的決定和實施,如何評價,法律如何介入合適等方面。也就是更注重政府的公共政策評價。根據《政策評價法》規定,各府省必須制定政策評價的基本計劃和事後評價的實施計劃,並按照上述計劃進行事後評價。同時,針對一些特殊領域的政策要施行必要的事前評價,日本事前評價的對象政策主要包括:以研究開發、公共事業以及政府開發援助為目的的 3 個領域的單項政策以及其他行政命令的政策。這些政策在實施的過程中可能會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但即使是投入巨額費用也未必會達到預期的效果,因此這就需要進行事前評價以分析政策所帶來的相當程度的影響。
(三)行政評價的指標
政府在進行行政評價時必須要建立一個系統的指標體系以保證行政評價的客觀性。首先,政府結合現在和未來的目標值概況可以對當前政策的現狀以及發展趨勢一目了然。其次,根據指標體系分析政策目標達成度,對預算進行合理分配。
再次,清晰的目標可以使政府以「預算獲得」為導向的管理模式轉換為以「成果對策」為導向的管理模式。
最後,針對不同的指標劃分責任,如果政策運行不當,能夠清楚的知道相應主體的責任。日本學者在設計行政評價指標的過程中提出了以下三個原則:一是重視測定成果(或產出)的指標。二是使用能真實反映事實的數據。三是指標要體系化,即要形成行政評價體系。評價對象是十分複雜的,因此在進行指標設計時要掌握設計指標的方法,明確評價對象的性質,根據不同的情況設計適應的評價指標。日本一般較多採用的是指標甄選方法,梳理評價對象的具體內容進而選用不同的指標評價。綜合日本各政府的行政評價實踐以政策評價指標體系為例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方面:①健康和福利指標。②教育、學習指標。③餘暇、娛樂指標。④住宅指標。⑤交通指標。⑥都市、社會資本指標。⑦自然、環境指標。⑧安全指標。⑨經濟、產業指標。⑩行政、社會、合作指標。
(四)行政評價的原則
日本《政策評價法》中對行政機關的評價也進行了原則規定。①堅持必要性、效率性和有效性相結合原則。行政機關首先要對即將實施政策的設計、操作以及實施效果等有一個良好的把握,在此基礎上要以必要性、效率性和有效性為標準,衡量政策的價值,看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求,能否達到預期效果。②堅持手段合理與目標可量化相結合的原則。在進行政策評價時要選擇與政策特性相符的方法進行評價,儘可能的以量化的方式來測量政策的效果,增強評價的科學性與客觀性。③採納學者見解的原則。《政策評價法》明確規定了要積極運用有識之士的智慧,日本政府要求要根據政策的特性在政策評價實施的整個過程中充分吸收採納專家學者的見解,在評價計劃和報告中要明確列出專業人士的建議,一方面可以提高政策評價的質量,充分發揮專家學者的理論優勢和專業特長,另一方面也是發揮民主的有效形式。
(五)行政評價的方式
合適的評價方式能夠保證評價效果的準確性和有效性。「事業評價」「業績評價」「綜合評價」這三種評價方式是日本行政政策評價的基礎,各具特色。日本在2005 年規定了政策評價方式,總的來說就是以上述三種為評價的基本方式,各府省在選擇這三種方式的基礎上結合各自的使命和政策目標選擇體現其行政特性的政策評價方式。「事業評價」主要針對政策體系中的基礎層次的行政事務和公共事業,是在決定各個事業之前以及事務事業完成之後,測量並分析對該事業所期待的政策效果(效益)和必要費用(成本),並與國民需求和政策目的相對照,運用成本效益法分析政策效果,評價其目的妥當性和行政參與的必要性等。「業績評價」式的評價對象是政策體系中間層的對策和措施。以行政領域正在進行中的對策措施為對象,目的是提供評價信息以便改進政策措施。日本的業績評價採用目標管理型的評價手法,這種評價手法簡便易行,適用性強,被應用於各府省政策評價中的業績評價。「綜合評價」方式是對最上層的政策進行評價,是關於特定的政策主題,對該政策的相關效果進行綜合性的深入分析,並了解政策原因。提供多方面的信息,以便於解決問題,促使政策獲得修正和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