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19年第37號

2021-01-08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9年第37號
【發布日期】2019年9月3日
【實施日期】2019年9月6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8年3月26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苯酚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2019年5月27日,調查機關發布初裁公告,初步認定原產於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存在傾銷,國內苯酚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初步裁定後,調查機關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繼續調查。現本案調查結束,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調查機關作出最終裁定(見附件)。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原產於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存在傾銷,國內苯酚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徵收反傾銷稅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9年9月6日起,對原產於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徵收反傾銷稅。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範圍:原產於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

  被調查產品名稱:苯酚。

  英文名稱:Phenol

  分子結構:C6H5OH

  化學結構式:

       

  產品描述:苯酚在常溫下通常為無色針狀或白色塊狀晶體,溶於酒精、乙醚、氯仿、甘油、二硫化碳,在室溫時稍溶於水,幾乎不溶於石油醚,腐蝕力強,可燃。

  主要用途:苯酚是重要的有機化工原料,主要用於製備酚醛樹脂、雙酚A、己內醯胺、烷基酚、水楊酸等工業原料,還可以用作溶劑、試劑和消毒劑,廣泛運用於合成纖維、塑料、醫藥、農藥、香料、染料、塗料和煉油工業等領域。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071110。

  對各公司徵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美國公司

  1.英力士美國公司                  287.2%

  (INEOS Americas LLC)

  2.美國蘭科運營有限責任公司           244.3%

  (Blue Cube Operations LLC)

  3.其他美國公司                   287.2%

  (All Others)

  歐盟公司                        30.4%

  韓國公司

  1.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               12.5%

   (KUMHO P&B CHEMICALS, INC.)

  2.(株)LG化學                    12.6%

  (LG CHEM, LTD.)

  3.其他韓國公司(All Others)           23.7%

  日本公司

  1.三井化學株式會社                 19.3%

  (Mitsui Chemicals, Inc.)

  2.其他日本公司                    27.0%

  (All Others)

  泰國公司

  1.PTT苯酚有限公司                  10.6%

  (PTT Phenol Company Limited)

  2.其他泰國公司                    28.6%

  (All Others)

  三、徵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9年9月6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苯酚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徵。

  四、反傾銷稅的追溯徵收

  對自2019年5月27日至2019年9月5日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公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徵收反傾銷稅的產品範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徵並轉為反傾銷稅,並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徵進口環節增值稅。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徵的進口環節增值稅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徵部分則不再徵收。

  對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之日前進口的原產於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苯酚不追溯徵收反傾銷稅。

  五、徵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於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徵收反傾銷稅的實施期限自2019年9月6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覆審

  對於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未在調查期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新出口商覆審。

  七、期間覆審

  在徵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係方可以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期間覆審。

  八、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徵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公告自2019年9月6日起執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於原產於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9年9月3日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於原產於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8年3月26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苯酚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最終裁定如下:

  一、調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18年2月2日,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長春化工(江蘇)有限公司、西薩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中國藍星哈爾濱石化有限公司、實友化工(揚州)有限公司和惠州忠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稱申請人)代表國內苯酚產業,正式向調查機關提起對原產於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進行反傾銷調查的申請。

  調查機關審查了申請材料,認為本案申請符合《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有關申請人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的規定。同時,申請書中包含了《反傾銷條例》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的反傾銷立案調查所要求的內容及有關的證據。

  根據上述審查結果及《反傾銷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於 2018年3月26日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傾銷調查期為 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以下稱傾銷調查期),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以下稱損害調查期)。

  2.立案通知。

  在決定立案調查前,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調查機關就收到國內苯酚產業反傾銷調查申請書一事通知了美國、韓國、日本、泰國駐華使館和歐盟駐華代表團。

  2018年3月26日,調查機關發布立案公告,並向美國、韓國、日本、泰國駐華使館和歐盟駐華代表團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請書的公開文本。同日,調查機關將立案情況通知了本案申請人及申請書中列明的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企業。

  3.公開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調查機關告知利害關係方,可以通過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查閱本次反傾銷調查相關信息的公開版本及保密版本的非保密概要。

  立案當天,調查機關通過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公開了本案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的公開版本及保密版本的非保密概要,並將電子版登載在商務部網站上。

  (二)初裁前調查。

  1.登記參加調查。

  在規定時間內,歐盟駐華代表團、英力士美國公司(INEOS Americas LLC)、藍立方運營公司(Blue Cube Operations LLC)、美國維馬國際有限公司(Vinmar International, Ltd.)、Kolmar Americas, Inc.、阿爾蒂斯公司(Altis Group International, LLC)、英力士歐洲有限公司(INEOS Europe AG)、英力士苯酚有限責任公司(INEOS Phenol GmbH)、英力士苯酚比利時公眾有限公司(INEOS Phenol Belgium NV)、韓國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KUMHO P&B CHEMICALS, INC.)、(株)LG化學(LG Chem, Ltd.)、日本三井化學株式會社(Mitsui Chemicals, Inc.)、泰國PTT苯酚有限公司(PTT Phenol Company Limited),國內企業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長春化工(江蘇)有限公司、西薩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中國藍星哈爾濱石化有限公司、實友化工(揚州)有限公司、惠州忠信化工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中國石化上海高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利華益維遠化工有限公司和臺化興業(寧波)有限公司,下遊中國合成樹脂供銷協會酚醛樹脂及模塑料分會等向調查機關登記參加調查。陶氏化學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聲稱其在傾銷調查期內既沒有生產也沒有出口被調查產品到中國;殼牌化學公司(Shell Chemical LP)聲稱其未直接向中國銷售被調查產品,無法確認其產品有無出口至中國,因此,上述兩家公司聲明不參加此次調查。

  2.發放和回收調查問卷。

  2018年4月17日,調查機關向各利害關係方發放了《反傾銷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反傾銷國內進口商調查問卷》、《反傾銷國外出口商或生產商調查問卷》,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準確、完整的答卷。調查機關將發放問卷的通知和問卷電子版登載在商務部網站上,任何利害關係方可在商務部網站上查閱並下載本案調查問卷。當日,調查機關還向國內申請人和報名登記公司單獨發放了問卷通知,並告知美國、韓國、日本、泰國駐華使館和歐盟駐華代表團。

  在法定期限內,英力士美國公司、美國蘭科運營有限責任公司(登記參加調查名稱為藍立方運營公司)、美國維馬國際有限公司、阿爾蒂斯公司、英力士歐洲公司、英力士苯酚有限公司、英力士苯酚比利時公眾有限公司、韓國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株)LG化學、日本三井化學株式會社、泰國PTT苯酚有限公司提交了延期申請,經審查,調查機關同意給予延期。至答卷遞交截止日,英力士美國公司、美國蘭科運營有限責任公司(登記參加調查名稱為藍立方運營公司)、美國維馬國際有限公司、阿爾蒂斯公司、英力士歐洲有限公司、英力士苯酚有限責任公司、英力士苯酚比利時公眾有限公司、韓國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株)LG化學、日本三井化學株式會社、泰國PTT苯酚有限公司、國內企業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長春化工(江蘇)有限公司、西薩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中國藍星哈爾濱石化有限公司、實友化工(揚州)有限公司和惠州忠信化工有限公司以及國內進口商福建申遠新材料有限公司向調查機關提交了答卷。

  3.聽取利害關係方意見。

  2018年4月11日,陶氏化學公司提交了《關於進口苯酚反傾銷調查案的情況說明函》。

  2018年4月28日,殼牌化學公司提交了《殼牌化學公司關於為何無法參與本次苯酚反傾銷調查的解釋函》。

  2018年6月5日,中國合成樹脂協會酚醛樹脂及模塑料分會提交了《合成樹脂協會關於苯酚反傾銷反傾銷調查的評論意見》。

  2018年8月23日,調查機關應約會見韓國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代表,會議主要內容已送至公開信息查閱室。

  2018年8月29日,調查機關會見中國合成樹脂協會酚醛樹脂及模塑料分會代表,會議主要內容已送至公開信息查閱室。

  2018年9月10日,中國合成樹脂協會酚醛樹脂及模塑料分會提交了《關於苯酚反傾銷調查的補充意見》。

  2018年9月11日,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提交了《產業損害及公共利益的意見》。

  2018年9月19日,調查機關會見泰國PTT苯酚有限公司代表,會議主要內容已送至公開信息查閱室。

  2018年10月10日,泰國PTT苯酚有限公司提交《苯酚反傾銷調查無損害抗辯意見書》。

  2018年10月17日,調查機關會見日本三井化學株式會社代表,會議主要內容已送至公開信息查閱室。

  2018年10月18日,英力士歐洲公司提交《苯酚反傾銷調查無損害抗辯意見書》。

  2018年10月30日,申請人提交《苯酚反傾銷案申請人對相關利害關係方評論意見的評論意見》。

  2018年11月2日,三井化學株式會社提交《對商務部口頭問題的回答》。

  2018年11月6日,調查機關會見韓國(株)LG化學代表,會議主要內容已送至公開信息查閱室。

  2018年11月15日,申請人提交了《關於相關國際市場丙烯、苯價格情況的說明》。

  2018年11月22日,申請人提交了《關於美國異丙苯價格情況的說明》。

  2018年11月26日,泰國PTT苯酚有限公司和韓國(株)LG化學提交了《關於申請人〈關於相關國際市場丙烯、苯價格情況的說明〉的評論意見》。

  2018年12月11日,三井化學株式會社提交了《對苯酚原材料價格的補充說明和評論意見》。

  2019年5月17日,申請人提交了《苯酚反傾銷案申請人對日本三井相關評論意見的評論意見》。

  4.初裁前實地核查。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調查機關進行了實地核查。

  2018年9月10日至13日,調查機關對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長春化工(江蘇)有限公司進行了初裁前實地核查,相關核查材料已送至公開信息查閱室。

  5.公開信息。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已將調查過程中收到和製作的本案所有公開材料及案件調查參考時間表及時送交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各利害關係方可以查找、閱覽、摘抄、複印有關公開信息。

  (三)延期公告。

  2019年3月22日,調查機關發布延期公告,決定將本案的調查期限延長6個月,即截止日期為2019年9月26日。

  (四)初裁決定及公告。

  2019年5月27日,調查機關發布初裁公告,初步認定原產於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存在傾銷,國內苯酚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公告決定自2019年5月27日起,對被調查產品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

  公告當日,調查機關通知了美國、韓國、日本、泰國駐華使館、歐盟駐華代表團和本案已知的涉案企業,同時將公告登載在商務部網站上供各利害關係方和公眾查閱。

  (五)初裁後調查。

  1.初裁後信息披露。

  2019年5月27日,調查機關依據《反傾銷調查信息披露暫行規則》規定,向已知的涉案企業披露並說明了初裁決定中計算公司傾銷幅度時所依據的基本事實和理由,並給予其提出評論意見的機會。

  2.聽取利害關係方意見。

  2019年5月29日,三井化學株式會社提交了《對申請人所提異丙苯價格評論意見之評論意見》。

  2019年6月3日,申請人提交了對苯酚反傾銷案初步裁定的評論意見。

  2019年6月4日,英力士美國公司提交了《關於不接受商務部實地核查的說明》。

  2019年6月5日,英力士歐洲有限公司、英力士苯酚有限責任公司、英力士苯酚比利時公眾有限公司提交了《關於不接受商務部實地核查的說明》。

  2019年6月6日,美國蘭科運營有限責任公司、韓國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株)LG化學、日本三井化學株式會社、泰國PTT苯酚有限公司提交了對苯酚反傾銷案初步裁定的評論意見。

  2019年6月11日,英力士歐洲有限公司、英力士苯酚有限責任公司、英力士苯酚比利時公眾有限公司提交了《關於退出苯酚反傾銷調查的說明》。

  2019年7月30日,美國政府提交了評論意見。

  3.初裁後實地核查。

  為進一步核實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調查機關組成反傾銷調查實地核查小組於2019年6月24日至26日對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和(株)LG化學進行了實地核查,6月27日至28日對美國蘭科運營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了實地核查,7月10日至7月12日對PTT苯酚有限公司和三井化學株式會社進行了實地核查。

  核查期間,核查小組詢問了被核查公司的財務人員、銷售人員和管理人員,對上述各公司的整體情況、被調查產品對中國出口銷售情況、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在各自國家的銷售情況以及生產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的成本及相關費用情況進行了核查,對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了調查。

  依據《反傾銷調查信息披露暫行規則》和《反傾銷調查實地核查暫行規則》規定,調查機關於核查後向被核查公司披露了實地核查的基本事實。

  對上述調查中收集到的材料和信息以及有關評論意見,調查機關在最終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慮。

  4. 終裁前信息披露。

  本案終裁前,調查機關依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向美國、韓國、日本、泰國駐華使館、歐盟駐華代表團和已知的涉案企業披露並說明了本次反傾銷調查終裁決定所依據的基本事實,給予了上述利害關係方提出評論意見的機會。在規定的時間內,美國蘭科運營有限責任公司、韓國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株)LG化學、日本三井化學株式會社、泰國PTT苯酚有限公司提交了對終裁披露的評論意見。調查機關在終裁中對相關評論意見予以了考慮。

  5. 公開信息。

  根據《反傾銷條例》的規定,調查機關將初裁後調查過程中收到和製作的本案所有公開材料送交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供各利害關係方查找、閱覽、摘抄、複印有關公開信息。

  二、被調查產品

  調查範圍:原產於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

  被調查產品名稱:苯酚。

  英文名稱:Phenol

  化學分子式:C6H5OH

  化學結構式:

        

  物理化學特性:苯酚在常溫下通常為無色針狀或白色塊狀晶體,溶於酒精、乙醚、氯仿、甘油、二硫化碳,在室溫時稍溶於水,幾乎不溶於石油醚,腐蝕力強,可燃。

  主要用途:苯酚是重要的有機化工原料,主要用於製備酚醛樹脂、雙酚A、己內醯胺、烷基酚、水楊酸等工業原料,還可以用作溶劑、試劑和消毒劑,廣泛運用於合成纖維、塑料、醫藥、農藥、香料、染料、塗料和煉油工業等領域。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071110。

  三、傾銷和傾銷幅度

  (一)正常價值、出口價格、調整項目的最終認定。

  美國公司

  英力士美國公司(INEOS Americas LLC)

  初裁公告和初裁披露中,調查機關公布了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價格調整和到岸價格的認定過程及依據理由,給予公司進一步說明的機會。在規定時間內,調查機關未收到公司的說明或評論意見。初裁後,根據調查程序,調查機關通知擬對公司進行實地核查,公司回函表示不接受實地核查。調查機關認為,公司不接受核查,嚴重妨礙了調查。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調查機關決定採用可獲得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決。調查機關認為,公司調查問卷答卷中部分交易的出口價格和到岸價格(CIF價格)是確定公司出口價格可獲得的最佳信息;申請人提供的部分月份的原材料價格是確定公司自產原材料價格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並據此對公司的正常價值重新認定。其他部分內容維持初裁裁定。據此,終裁時,調查機關重新確定了公司的傾銷幅度。

  美國蘭科運營有限責任公司(Blue Cube Operations LLC)

  1.正常價值。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的型號劃分情況。該公司生產2種型號的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分別是未經稀釋的苯酚和注水稀釋後的苯酚。根據公司答卷,公司在國內銷售的同類產品及向中國出口的被調查產品均未涉及注水稀釋的產品,並且報告的成本也無區別。初裁時,調查機關暫認定公司在國內銷售的同類產品及向中國出口的被調查產品系單一型號產品。初裁後,沒有利害關係方提出評論意見。經實地核查和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認定。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在美國國內銷售情況。初裁時,調查機關暫認定在傾銷調查期內,該公司在美國國內銷售同類產品的數量佔同期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數量的比例超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數量要求。初裁後,沒有利害關係方提出評論意見。經實地核查和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認定。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關聯交易的情況。答卷顯示,傾銷調查期內,該公司國內同類產品全部直接銷售給非關聯客戶和非關聯分銷商。初裁時,調查機關暫決定依據該公司全部美國國內銷售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初裁後,沒有利害關係方提出評論意見。經實地核查和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決定。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答卷提交的生產成本和費用數據及相關證明文件。

  關於生產成本,該公司答卷顯示,公司不生產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的原材料,全部自外部關聯和非關聯供應商採購原材料。初裁時,調查機關認為,問卷明確要求,公司應當提供從生產開始到結束各階段的所有原材料投入的情況。但公司填報的表6-1-1未按問卷要求指明原材料的品名,未提供調查期內國內市場主要原材料的市場價格及相應依據。表6-2隻填報了苯酚的存貨,未按問卷要求填報原材料的存貨收發明細。表6-3未按問卷要求提供分市場的成本費用,也未按問卷要求提供調查期內日常保存的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的成本計算單。公司答卷稱,移動費用和在第三國銷售的涉及稀釋苯酚的成本及費用在美國國內市場、中國市場以及中國以外其他國家市場銷售的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在成本和費用上存在差別,公司答卷的主張與表6-3數據存在明顯矛盾。表6-4填報的直接材料的數量是苯酚在調查期內的產量,公司未按問卷要求填報完整數據。

  關於費用。初裁時,調查機關認為,問卷明確要求,公司應詳細說明各費用明細項目的計算過程與具體分攤方法。如果不是按照銷售收入比例進行分攤,需詳細解釋原因,並提供所主張分攤方法的證明文件。公司答卷稱其未按銷售收入比例而是以與產品銷售有關的人工成本預算百分比分攤銷售費用和管理費用。但公司在答卷中未解釋不採用銷售收入分攤的原因,也未提供所主張分攤方法的證明文件。表6-6、表6-7 和表6-8填寫不完整,未按問卷要求語言詳細說明三項費用明細項目的計算過程。關於財務費用,表6-3和表6-5均未按問卷要求填報美國國內市場、中國市場以及中國以外其他國家市場銷售的財務費用。答卷解釋稱由於財務費用與被調查產品的生產和銷售無關,故只在公司層面歸集。但公司未按問卷要求提供任何證明材料支持該主張。對於表6-3中填報的製造費用差異、存貨重估、供應鏈費用、其他銷售費用,公司未按問卷要求說明具體內容、分攤方法和計算方法,也未提供任何證明材料。

  初裁時,調查機關認為,除37天答卷期外,根據公司的申請,調查機關還對公司答卷時間額外給予7天延期。但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問卷所要求的必要信息,未能證明公司被調查產品及其同類產品的實際生產成本和費用。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確定該公司的成本和費用。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其他美國公司的生產成本和費用數據是可獲得的最佳信息。初裁時,調查機關暫決定採用其他美國公司的生產成本和費用數據確定公司的生產成本和費用。

  調查機關據此對該公司同類產品在美國國內是否低於成本銷售進行了測試。經審查,傾銷調查期內該公司同類產品在美國國內銷售全部低於成本,其國內銷售不能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暫決定採用其他美國公司同類產品的生產成本加合理費用、利潤確定其正常價值。

  實地核查開始前,公司提出對表6-7銷售費用的微小更正申請。經審查,調查機關發現,該微小更正申請調整了被調查產品部門銷售費用的直接歸集部分和分攤部分,此外,還調整了三個不同市場的銷售費用分攤數據。但由於該微小更正未按問卷要求語言提交並說明計算過程、分攤方法,因此,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不接受該微小更正申請。

  在初裁後和終裁前披露評論意見中,有關利害關係方稱,第一,調查機關沒有通過口頭或者補充問卷的形式通知公司,沒有給公司提供在合理時間內作出進一步說明的機會;第二,在實地核查中,就調查機關提出的疑問,公司提交了答卷以外的證明資料,但調查機關又以其屬於新信息而拒絕接受;第三,調查機關採用的其他美國公司的生產成本和費用數據不是其實際數據;第四,在其他美國公司不接受核查、答卷信息無法核實的情況下,調查機關不能使用其答卷信息來確定公司的生產成本和費用。

  對此,調查機關認為,第一,對於在調查問卷中已經明確要求利害關係方提交的信息,調查機關沒有義務再次通過發放補充問卷的形式要求提交。此外,在實地核查中,調查機關就初裁中指出的問題都一一進行了詢問,給予了公司進一步解釋說明的機會;第二,對於在實地核查中公司提交的答卷以外的證明資料,調查機關發現,(一)表6-1-1中原材料關聯採購的數據及調查期的耗用量與系統記錄不一致,公司解釋稱表6-1-1中原材料關聯採購的數量和發票金額都填報有誤;(二)調查機關在會計系統中調取到了原材料的實際耗用量和存貨情況,但公司在答卷中未按要求進行填報;(三)公司會計系統中苯酚的實際生產量與表6-3和表6-4中的不一致;(四)公司在實地核查中出示的費用分攤比例表未在合理時間內提供。第三,在調查問卷要求中,調查機關明確指出,公司應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完整、準確的答卷。除37天答卷期外,調查機關又額外給公司7天延期,而且實地核查中調查機關對初裁指出的問題都進行了詢問,核查記錄進一步證實公司答卷存在的上述問題,公司對此沒有表示異議。在調查過程中,公司有充分的時間和機會提供必要信息,包括公司在實地核查中提交的答卷以外的證明資料,但公司未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提供。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調查機關可以採用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經比較分析,調查機關決定採用其他美國公司的數據作出裁定,並根據有關海關統計數據等進行了儘可能的核對。

  2.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向中國出口銷售被調查產品的情況。傾銷調查期內,該公司的被調查產品全部通過非關聯貿易商出口至中國。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初裁時,調查機關暫決定以該公司銷售至非關聯貿易商的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初裁後,沒有利害關係方提出評論意見。經實地核查和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決定。

  3.價格調整。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為公平合理比較,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影響價格可比性的調整項目逐一進行了審查。

  (1)正常價值部分。

  在計算結構正常價值時,鑑於公司答卷提供的銷售費用數據存在上述問題,因此,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根據其他美國公司在美國內銷售同類產品的銷售費用對其進行了調整。初裁後,沒有利害關係方提出評論意見。經實地核查和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決定。

  (2)出口價格部分。

  就出口價格調整項目,初裁時,調查機關暫決定接受公司提出的港口裝卸費、信用費用等調整主張。實地核查時,公司提出對港口裝卸費的微小更正,稱其答卷中填報的數據沒有考慮CPI的變化,要求更正。經審查,公司提交了證據材料支持該更正,因此,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接受公司該微小更正。

  關於信用費用。公司在答卷中主張由於公司沒有收取延遲付款利息,因此沒有產生實際的信用費用。經審查,調查機關發現,公司的發貨日期和收到貨款的日期不一致,應當調整信用費用。因此,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不接受公司的主張。初裁後,沒有利害關係方提出評論意見。經實地核查和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決定。

  4.關於到岸價格(CIF價格)。

  公司以答卷中填報的FOB價格為基礎估算了CIF價格。經審查,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暫決定接受該公司報告的到岸價格數據。初裁後,沒有利害關係方提出評論意見。經實地核查和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決定。

  陶氏化學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殼牌化學公司(Shell Chemical LP)等其他美國公司(All Others)

  2018年3月26日,調查機關對原產於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發起反傾銷調查。當日,調查機關通知了美國駐華大使館,並將立案公告登載在商務部網站上,任何利害關係方均可在商務部網站上查閱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後,調查機關給予各利害關係方20 天的登記參加調查期,給予所有利害關係方合理的時間獲知立案有關情況。立案後,調查機關將調查問卷登載在商務部網站上,任何利害關係方可在商務部網站上查閱並下載本案調查問卷。

  調查機關盡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關係方,也盡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關係方提醒不配合調查的後果。對於調查機關已盡通知義務但沒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調查的公司,調查機關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的基礎上裁定其傾銷幅度。調查機關比較分析在調查中獲得的信息,初裁時暫根據英力士美國公司確定其他美國公司的傾銷幅度。初裁後,沒有利害關係方提出評論意見。在終裁中,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時的認定。

  歐盟公司

  初裁後,根據調查程序,調查機關通知擬對英力士苯酚有限責任公司和英力士苯酚比利時公眾有限公司進行實地核查。公司回函表示不接受實地核查,後該公司再次來函表示退出調查。其他歐盟公司,如初裁所述,儘管調查機關已盡通知義務但沒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調查。

   因此,調查機關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採用可獲得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裁定歐盟公司的傾銷幅度。調查機關比較分析在調查中獲得的信息,決定終裁時,根據申請書提交的信息確定歐盟公司的傾銷幅度。

  韓國公司

  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KUMHO P&B CHEMICALS, INC.)

  1.正常價值。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的型號劃分情況。該公司在答卷中主張被調查產品不分型號。經審查,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接受公司關於型號劃分的主張。初裁後,沒有利害關係方對此提出評論意見。經實地核查和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決定。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在韓國國內銷售的情況。經審查,傾銷調查期內該公司同類產品國內銷售數量佔同期向中國出口銷售被調查產品數量的比例超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數量要求。傾銷調查期內,該公司國內同類產品部分銷售給關聯客戶、部分銷售給非關聯客戶。公司未提供關聯客戶的轉售數據。初裁中,調查機關未發現關聯關係影響銷售價格的證據,調查機關決定暫以該公司全部韓國國內銷售的價格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初裁後,沒有利害關係方對此提出評論意見。經實地核查和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決定。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提交的韓國國內銷售產品生產成本及銷售、管理和財務費用數據。根據公司答卷,公司被調查產品原材料主要為自產,公司自產原材料入帳價格為製造成本。調查機關認為,公司自產原材料入帳價格僅為製造成本,而且低於市場價格,公司會計記錄無法合理反映與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相關的生產成本和費用。經審查,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暫以申請人提供的原材料價格為基礎,重新計算被調查產品的生產成本。公司在初裁及終裁披露的評論意見中主張其會計處理符合韓國公認會計準則並反映了其生產過程,實地核查中,調查機關進一步發現,公司自產原材料採用標準成本法確定,公司稱標準成本與實際成本的差異率由會計系統自動設定,差異率由會計系統自動計算,無法解釋差異率如何計算,調查機關無法核實其會計記錄合理反映了自產原材料的成本。因此經審查,調查機關終裁中決定維持初裁決定,不接受公司自產原材料的入帳價格。關於市場價格,公司主張其非關聯採購原材料雖然數量較小,但其分布於調查期的不同月份,為公司實際的外部採購價格,能較好地反映韓國市場上原材料的價格。經實地核查和進一步調查,在終裁中,調查機關決定採用公司非關聯採購原材料價格作為其自產原材料的價格,重新計算被調查產品的生產成本。對於銷售、管理和財務費用,初裁時,調查機關決定接受公司填報的數據。初裁後,沒有利害關係方提出評論意見,經實地核查和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認定。

  調查機關據此對該公司同類產品在韓國國內是否低於成本銷售進行了測試。公司初裁後及終裁披露的評論稱,被調查產品及其原材料價格波動較大,僅以調查期加權平均成本進行低於成本銷售測試不合理。調查機關認為,由於公司按月報告的自產原材料成本未能合理反映與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相關的生產成本和費用,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的做法。經審查,傾銷調查期內公司同類產品在國內低於成本銷售的數量佔其國內全部銷售數量的比例超過20%。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決定以排除低於成本銷售的國內銷售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經實地核查和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決定。

  2.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向中國出口銷售被調查產品的情況。傾銷調查期內,公司直接銷售給中國非關聯客戶。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在初裁中調查機關暫決定以該公司銷售給中國非關聯客戶的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初裁後,沒有利害關係方對此提出評論意見。經實地核查和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決定。

  3.價格調整。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為公平合理比較,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影響價格可比性的調整項目逐一進行了審查。

  (1)正常價值部分。

  就正常價值的調整項目,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接受公司提出國內運費、售前倉儲費、包裝費、信用費用等項目調整主張。經實地核查和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決定。

  關於出口退稅,公司主張對出口被調查產品時獲得進口原料的進口關稅退稅進行調整。調查機關認為,公司僅提供了計算數據,未提供影響公平比較的充分證據,在初裁中暫不接受公司的調整主張。公司在初裁後及終裁前披露評論意見主張出口退稅是實際發生,應予以接受。經實地核查和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還發現,公司無法證明其用於被調查產品生產的原材料確實是獲得退稅的進口原料。終裁中,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決定。

  (2)出口價格部分。

  就出口價格調整項目,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決定暫接受公司提出的國際運費、國際運輸保險費、港口裝卸費、國內運費、報關代理費、信用費用、其他需要調整的項目等調整主張。初裁後,沒有利害關係方對此提出評論意見。經實地核查和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決定。

  4.關於到岸價格(CIF)。

  經審查,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暫決定接受該公司報告的到岸價格數據。初裁後,沒有利害關係方對此提出評論意見。經實地核查和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決定。

  (株) LG化學(LG CHEM, LTD.)

  1.正常價值。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的型號劃分情況。公司答卷主張只生產同一種苯酚產品,不劃分型號。經審查,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接受公司關於型號劃分的主張。初裁後,沒有利害關係方對此提出評論意見。經進一步調查和實地核查,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決定。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在韓國國內銷售情況。傾銷調查期內,該公司在韓國國內銷售同類產品的數量佔同期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數量的比例超過5%,初裁中,調查機關暫認定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數量要求。初裁後,沒有利害關係方提出評論意見。經進一步調查和實地核查,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認定。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韓國國內銷售的關聯交易情況。答卷顯示,傾銷調查期內,公司向非關聯客戶和關聯客戶銷售同類產品,公司主張其對關聯客戶的銷售價格並未受到關聯關係影響。公司未提供關聯客戶的轉售數據。初裁時,調查機關認定,沒有證據顯示公司關聯交易不能反映正常的市場狀況,而決定暫依據公司全部韓國國內銷售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初裁後,沒有利害關係方提出評論意見。經進一步調查和實地核查,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認定。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提交的生產成本情況。根據答卷,公司先用原材料1生成原材料2,再經過進一步的工序,生產出苯酚及其聯產品。公司一部分原材料1是自己生產的,同時部分原材料1還從外部採購。公司提交評論意見,主張應使用其苯的實際生產成本計算苯酚的成本。

  初裁時,調查機關認為,調查問卷表6-1至表6-4對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的生產成本提出了明確而具體的要求,應提供從生產開始到結束各階段的所有原材料投入的情況。經審查,答卷附件6-8顯示原材料2是公司的獨立成本中心,附件6-9也顯示原材料2生產工序使用專門的生產設備,附件6-10也顯示原材料2由獨立工廠生產,但是對於公司自產的原材料2,公司並未按問卷要求在表6-1-2中填報其生產成本,也未按問卷要求在表6-2中填報其存貨收發明細,也未按問卷要求在表6-4中填報以原材料2生產苯酚的生產成本明細數據。調查機關還發現,對於公司自產的原材料1,公司在存在對外銷售的情況下,並未按問卷要求參考表6-1-1的格式提供自產原材料的韓國市場價格及相應依據。而且,除原材料2外,公司也未按問卷要求在表6-2中分月提供其他主要原材料的存貨收發明細。調查機關認為,公司答卷已構成未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情況,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依據認定的其他韓國公司生產成本認定該公司的生產成本。

  初裁後,公司提交評論意見主張其充分配合調查,不存在嚴重妨礙調查的不合作情形;還主張答卷已構成未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裁定與事實不符,因為(1)異丙苯並非生產苯酚的原材料,而是連續生產過程中的中間產品;(2)公司在2018年11月26日評論意見中已經提交了其在韓國內市場銷售苯和丙烯的數量、金額和價格依據;(3)如認為公司提供的原材料信息不符合要求,應及時通知公司並提供在合理時間內進一步補充的機會。公司還進一步主張,應使用其原材料(苯和丙烯)的實際成本來計算被調查產品成本,如果不接受其原材料實際成本,也應考慮其原材料(苯和丙烯)在國內市場的銷售價格。在終裁前基本事實披露的評論中,公司再次重複了上述主張,並進一步主張公司沒有獲得充分機會為其利益進行辯護。

  對此,調查機關認為,在初裁後評論以及實地核查中,公司均確認了原材料2是公司的獨立成本中心,原材料2生產工序使用專門的生產設備,原材料2是由獨立工廠生產。在實地核查中,公司也表示成本中心是公司收集成本費用信息的基礎單位。在實地核查中,調查機關還發現公司財務系統實際是將原材料2作為直接原材料來核算苯酚以及聯產品的生產成本,公司也單獨核算原材料2的生產成本且存在其庫存記錄。而且,調查機關還注意到,除公司在答卷中將原材料2稱為生產苯酚的原材料外,實地核查中提取的公司內部文件也將原材料2作為生產苯酚的原材料。因此,調查機關認為公司提出的原材料2為中間產品,所以其答卷未構成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主張不能成立。雖然從連續生產過程來看,原材料2可能是中間生產環節的一種產品,但這不並能否定公司是以原材料2作為直接原材料來核算苯酚生產成本的事實。公司在交卷後6個月時,通過評論意見提交了韓國內市場銷售原材料1的信息,但這進一步說明公司存在該信息的情況下,即使調查問卷明確要求但仍未提供。而且,調查機關認為,調查問卷明確要求提供上述相關生產成本信息,該信息是調查的必要信息。調查機關給予了37天答卷時間,還應公司要求給予相應延期。在此情況下,經實地核查和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發現,公司雖然存在調查問卷要求的相關信息,但仍未按問卷要求提供。在本案初裁後、實地核查以及終裁前披露中,調查機關給予了公司進一步解釋的機會,但公司的進一步解釋仍不能對其存在相關必要信息情況下,卻不按問卷要求提供信息進行充分解釋,調查機關認為公司關於沒有獲得充分機會為其利益進行辯護的主張不能成立。經實地核查和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認為,公司答卷已構成未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情況,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依據認定的其他韓國公司生產成本認定該公司生產成本。

  關於費用數據,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暫決定予以接受。初裁後,沒有利害關係方提出評論意見。經進一步調查和實地核查,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認定。調查機關據此對該公司同類產品在韓國內是否低於成本銷售進行了測試。經審查,傾銷調查期內公司同類產品在韓國內低於成本銷售的數量佔其韓國內全部銷售數量的比例超過20%。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以排除低於成本銷售的韓國國內銷售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2.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向中國出口銷售被調查產品的情況。傾銷調查期內,公司直接向中國非關聯客戶出口被調查產品。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初裁中調查機關決定暫以該公司銷售至非關聯客戶的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初裁後,沒有利害關係方提出評論意見。經進一步調查和實地核查,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認定。

  3.價格調整。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為公平合理比較,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影響價格可比性的調整項目逐一進行了審查。

  (1)正常價值部分。

  就正常價值的調整項目,經審查,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接受公司提出的內陸運費(工廠/倉庫-客戶)、信用費用等調整主張。初裁後,沒有利害關係方提出評論意見。經進一步調查和實地核查,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認定。

  (2)出口價格部分。

  就出口價格調整項目,經審查,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接受公司提出的售前倉儲費用、出廠裝卸費、國際運費、信用費用、貨幣兌換、報關代理費等調整主張。初裁後,沒有利害關係方提出評論意見。經進一步調查和實地核查,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認定。

  4.關於到岸價格(CIF)。

  經審查,現有證據表明該公司所報告到岸價格是合理的,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決定暫接受該公司報告的到岸價格數據。初裁後,沒有利害關係方提出評論意見。經進一步調查和實地核查,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認定。

  其他韓國公司(All Others)

  2018年3月26日,調查機關對原產於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發起反傾銷調查。當日,調查機關通知了韓國駐華大使館,並將立案公告登載在商務部網站上,任何利害關係方均可在商務部網站上查閱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後,調查機關給予各利害關係方20 天的登記參加調查期,給予所有利害關係方合理的時間獲知立案有關情況。立案後,調查機關將調查問卷登載在商務部網站上,任何利害關係方可在商務部網站上查閱並下載本案調查問卷。

  調查機關盡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關係方,也盡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關係方提醒了不配合調查的後果。對於調查機關已盡通知義務但沒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調查的公司,調查機關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的基礎上裁定其傾銷幅度。調查機關比較分析在調查中獲得的信息,認為申請書的信息可以較為準確、合理地反映韓國對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情況,調查機關根據海關數據等進行了核實。初裁中,調查機關暫決定根據申請書提交的信息確定其他韓國公司的傾銷幅度。初裁後,沒有利害關係方提出評論意見。在終裁中,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時的認定。

  日本公司

  三井化學株式會社(Mitsui Chemicals, Inc.)

  1.正常價值。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的型號劃分情況。該公司在答卷中主張共生產兩個型號的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但兩個型號的區別僅是保管罐體不同,生產方法、保管方法、質量方面等沒有實質差別。初裁時,調查機關決定接受公司的主張,暫認定公司生產的兩個型號的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系單一型號產品。初裁後,沒有利害關係方提出評論意見。經實地核查和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認定。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在日本國內銷售情況。經審查,傾銷調查期內,該公司在日本國內銷售同類產品的數量佔同期向中國出口銷售被調查產品數量的比例超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數量要求。初裁時,調查機關決定暫依據該公司全部國內銷售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初裁後,沒有利害關係方提出評論意見。經實地核查和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認定。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日本國內銷售的關聯交易情況。答卷顯示,傾銷調查期內,公司向非關聯客戶/貿易商和關聯客戶/貿易商銷售同類產品,公司主張其對關聯客戶和非關聯客戶的銷售價格差異顯著,對關聯客戶的銷售價格不適合作為計算正常價值的基礎,要求排除關聯銷售交易。經審查,調查機關發現,公司未提供關聯客戶的轉售數據,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關聯交易不能反映正常的市場狀況。因此,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不接受公司主張。初裁後,公司提交評論意見稱,問卷中並未要求公司報告關聯客戶轉售的數據,且關聯交易和非關聯交易的價格差很大,在確定正常價值時應予以排除。調查機關認為,儘管關聯交易和非關聯交易存在一定比例的價差,但公司並未提供證據證明關聯交易的價格由於受到關聯關係的影響而不能反映正常的市場狀況。而且在實地核查時,公司稱其關聯交易和非關聯交易在定價上沒有區別,因此,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做法。此外,公司主張國內銷售中包含了從第三方公司外購的苯酚,由於並非本公司生產,相關交易不應作為計算正常價值的基礎,要求排除從第三方公司外購的交易。經審查,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接受公司主張,排除第三方外購交易,以其他全部日本國內銷售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初裁後,沒有利害關係方就此提出異議。經實地核查和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決定。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提交的生產成本及銷售、管理和財務費用數據。

  關於生產成本,該公司答卷稱,公司先用原材料1生成原材料2,再經過進一步工序,生產出苯酚及其聯產品。其中,原材料1部分自產、部分從外部採購,原材料2全部自產。經審查,調查機關發現,公司在原答卷中未提交外部採購原材料1的表6-1-1,也未提交自產原材料1和原材料2的市場價格;表6-1-2隻填報了自產原材料2的生產成本,未報告自產原材料1的生產成本;表6-2隻填報了苯酚的存貨,未按問卷要求填報原材料1和原材料2的存貨收發明細;表6-3未按問卷要求分市場提供公司向中國出口銷售被調查產品和在國內銷售同類產品的生產成本與費用數據,也未按照問卷要求提供調查期內日常保存的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的成本計算單;表6-4填寫不完整,未按問卷要求填寫表格中的直接材料名稱、數量及單價,且填報的直接材料、燃料及動力、製造費用、生產成本總計等項目的金額與表6-3無法勾稽。

  公司在2018年11月2日主動提交了《對商務部口頭問題的回答》,重新提交了表3-4、表4-2、表6-1-1、表6-1-2、表6-3、表6-4和原材料的市場價格。公司稱誤將苯酚聯產品的原材料數據一併填入了表6-1-2,要求更正。公司還補充提交了外購原材料1的表6-1-1。此外,公司更改了表6-3中大阪工廠的各月直接人工、燃料及動力數據,和原表6-3中的數據相差很大,且未說明更改理由,未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公司還稱原表6-4中填報的金額實際是單價,要求重新填報。經審查,調查機關發現,更改後的表6-4中的直接材料金額與原表6-3中的數據一致,但燃料及動力、製造費用、生產成本總計等數據都和表6-3中的數據相差很大。

  公司於2018年12月11日提交評論意見稱,公司在《對商務部口頭問題的回答》中主動提交的原材料調查期平均單價是中國海關統計的中國自若干主要國家/地區的進口價格得出的CIF中國到港價,FOB出口價格應該扣除海運費和保險費,公司參考答卷報告的出口銷售海運費和保險費重新計算並提交了中國自日本進口的原材料的FOB價格。申請人對此提交評論認為,相較於中國海關統計數據,日本海關統計數據更能合理反映原材料在日本的市場價格情況。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答卷中的數據能合理反映中國自日本進口的所有原材料發生的實際費用,相較於中國海關統計的CIF中國到港價,日本海關統計的數據更能合理反映原材料的市場價格。

  此外,調查機關經審查發現,公司自產的原材料的內部轉移價格遠低於公司和申請人提供的市場價格。在37天答卷期的基礎上,根據公司的申請,調查機關還對公司答卷時間給予7天延期。但公司仍未能按調查問卷的要求和時限提交數據和證明材料,並對成本數據進行了大面積更正,和首次答卷數據存在大量不一致,未能盡其所能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的信息。因此,初裁時,調查機關暫決定以申請人提交的原材料市場價格作為計算苯酚生產成本的價格基礎,根據公司更正後的表6-4中的金額及單價確定苯酚在調查期內耗用的原材料數量,接受原答卷中填報的其他成本數據。

  初裁後,公司提交評論意見稱,第一,申請人針對公司提交的原材料價格評論意見時間間隔過長,且接近初裁日期,應不予考慮;第二,申請人提交的原材料出口價格缺乏代表性,不應被採納,公司還補充提交了2016、2017年及調查期日本向全球出口原材料價格。

  實地核查正式開始前,公司提交了表6-1-2、表6-3和表6-4的微小更正申請。經實地核查和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認為,相較於申請人和公司提供的原材料出口價格,公司報告的微小更正後的成本數據更能反映日本市場上原材料的價格,也更能合理反映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的生產成本。因此,在終裁中,調查機關決定接受公司上述微小更正,採用公司報告的實際成本數據重新計算被調查產品的生產成本。

  關於費用。該公司答卷顯示,公司按實績數值分攤銷售費用,按銷售比例分攤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經審查,調查機關發現,公司將應收股利和租賃收入作為財務費用的減項填報,且未提供應收股利和租賃收入與被調查產品相關的證明材料。初裁時,調查機關認為,沒有證據表明公司答卷報告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數據不能合理反映公司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生產銷售情況,因此,初裁時,調查機關暫決定接受公司報告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扣除上述兩項的財務費用。在終裁前披露評論意見中,公司主張應收股利和租賃收入是財務費用的一部分,經過審計符合日本通行的會計準則,不應剔除。調查機關認為,在實地核查時,公司稱應收股利包含了子公司的收益,租賃收入是借給其他公司、子公司的收益。而且,公司在原答卷和實地核查中都沒有提供應收股利和租賃收入與被調查產品生產和經營相關的證據。因此,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決定。

  公司在答卷中主張其在日本國內銷售、對中國市場銷售和對其他國家市場銷售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的生產成本和相關費用不存在差異,未按調查問卷要求分市場提供成本費用。經審查,調查機關發現公司在不同市場的銷售、管理和財務費用數據存在明顯差異,如銷售費用只發生在日本國內市場。因此,初裁時,調查機關決定暫根據調整後原材料價格重新確定的苯酚生產成本和公司填報的日本國內的銷售、管理和財務費用對該公司同類產品在日本國內是否存在低於成本銷售進行了測試。經審查,傾銷調查期內該公司國內同類產品低於成本銷售的數量佔其國內全部銷售數量的比例超過20%。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初裁時,調查機關暫決定以排除低於成本銷售的國內銷售作為進一步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初裁後,沒有利害關係方提出評論意見。經實地核查和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根據公司報告的成本和公司填報的日本國內的費用對該公司同類產品在日本國內是否存在低於成本銷售進行了測試。經審查,傾銷調查期內該公司國內同類產品低於成本銷售的數量佔其國內全部銷售數量的比例沒有超過20%。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終裁時,調查機關決定以公司全部日本國內銷售作為進一步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2.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向中國出口銷售被調查產品的情況。傾銷調查期內,該公司的被調查產品全部由關聯貿易商三井物產直接向中國非關聯客戶銷售被調查產品。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初裁時,調查機關暫決定以三井物產銷售至中國非關聯客戶的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初裁後,沒有利害關係方提出評論意見。經實地核查和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決定。

  3.價格調整。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為公平合理比較,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影響價格可比性的調整項目逐一進行了審查。

  (1)正常價值部分。

  就正常價值的調整項目,初裁時,調查機關暫決定接受公司提出的內陸運費、信用費用等調整主張。經實地核查和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決定。

  關於內陸運費,調查機關經審查發現,表4-2中內陸運費的計算公式與附件4-9-29中的物流費不一致。公司在11月2日提交的《對商務部口頭問題的回答》中要求對此錯誤進行更正。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公司更正後的數據與附件4-9-29中的物流費計算表一致。因此,初裁時,調查機關決定暫接受公司對內陸運費的更正。實地核查正式開始前,公司提交了內陸運費的微小更正申請。經進一步審查,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接受公司的上述微小更正。

  (2)出口價格部分。

  就出口價格調整項目,初裁時,調查機關暫決定接受公司提出的國際運輸費用、國際運輸保險費、港口裝卸費、信用費用等調整主張。經實地核查和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決定。

  關於調整項目,調查機關在價格計算單中發現,除公司提出的國際運輸費用、國際運輸保險費、港口裝卸費外,公司還向三井物產按一定比例支付了佣金。公司答卷稱,三井物產是公司對中國出口銷售被調查產品的全部交易的關聯貿易商。但三井物產未按問卷要求提交答卷,公司也未在答卷中填報其與關聯貿易商三井物產的佣金。由於公司未報告調查機關所需要的完整信息,因此,初裁時調查機關暫決定採用可獲得的最佳信息對該項目進行調整。

  初裁後,公司提交評論意見稱,第一,三井物產是買斷行為,公司不需向三井物產支付佣金;第二,即使是佣金,也應按銷售文件中記載的公司實際支付給三井物產的比例,該比例為三井物產的買斷利潤金額;第三,即使根據可獲得的最佳信息對該項進行調整,也不宜採用其他公司數據。

  實地核查時,調查機關發現,銷售文件明確顯示三井物產是以三井化學的名義銷售,三井物產在CIF價格的基礎上剔除其承擔的海運費、保險費、港口裝卸費、佣金後向三井化學報價,而且公司在《對商務部口頭問題的回答》中強調,對中國出口銷售的損益都應歸三井化學。調查機關認為,三井物產並未買斷三井化學的貨物、自行定價、自負盈虧,即使是公司主張的買斷利潤,公司也未在原答卷中對出口價格進行調整。因此,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採用銷售文件中實際記載的公司支付給三井物產的比例對該項目進行調整。

  關於其他需要調整的項目。調查機關在價格計算單中發現,個別交易除公司提出的國際運輸費用、國際運輸保險費、港口裝卸費外,還存在其他調整項目。公司在答卷中稱,傾銷調查期內,公司向中國出口銷售中存在3筆特殊調整交易。其他調整項目是為了讓公司承擔差額,在原本沒有關係的對中國的出口銷售中調整了該差額部分,不應該報告在表3-4中。公司在11月2日提交的《對商務部口頭問題的回答》中卻主張應調整該其他調整項目,並要求對表3-4中的該項目進行更正。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公司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這3筆特殊調整交易的其他調整項目與對中國的出口銷售無關,因此,初裁時,調查機關決定暫接受公司在《對商務部口頭問題的回答》中提出的關於其他需要調整的項目主張。初裁後,公司提交評論意見稱,這3筆特殊交易的調整金額為負數,調查機關在計算總調整金額時應加上相應金額的絕對值。在終裁前披露評論意見中,公司又主張這3筆交易的請款金額中進行了與被調查產品中國銷售無關的、與泰國交易相關的調整,因此不應進行調整。調查機關認為,公司對該調整項目的主張前後矛盾,且公司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該調整項目與對中國的出口銷售無關,因此,調查機關最終決定不接受公司該主張,在終裁中維持初裁決定。

  4.關於到岸價格(CIF價格)。

  經審查,現有證據表明該公司所報告的到岸價格是合理的,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暫決定接受該公司報告的到岸價格數據。初裁後,沒有利害關係方提出評論意見。經實地核查和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決定。

  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

  2018年3月26日,調查機關對原產於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發起反傾銷調查。當日,調查機關通知了日本駐華大使館,並將立案公告登載在商務部網站上,任何利害關係方均可在商務部網站上查閱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後,調查機關給予各利害關係方20 天的登記參加調查期,給予所有利害關係方合理的時間獲知立案有關情況。立案後,調查機關將調查問卷登載在商務部網站上,任何利害關係方可在商務部網站上查閱並下載本案調查問卷。

  調查機關盡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關係方,也盡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關係方提醒不配合調查的後果。對於調查機關已盡通知義務但沒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調查的公司,調查機關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的基礎上裁定其傾銷幅度。調查機關比較分析在調查中獲得的信息,初裁時暫根據三井化學株式會社確定其他日本公司的傾銷幅度。初裁後,沒有利害關係方提出評論意見。在終裁中,調查機關經比較分析在調查中獲得的信息,認為申請書的信息可以較為準確、合理地反映日本對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情況,且調查機關根據海關數據等進行了核實。終裁時,調查機關最終決定根據申請書提交的信息確定其他日本公司的傾銷幅度。

  泰國公司

  PTT苯酚有限公司(PTT Phenol Company Limited)

  1.正常價值。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的型號劃分情況。該公司在答卷中主張只生產一個等級的被調查產品。經審查,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接受公司關於型號劃分的主張。初裁後,沒有利害關係方提出評論意見。經實地核查和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決定。

  調查機關初裁中審查了該公司在泰國國內銷售的情況。經審查,傾銷調查期內該公司同類產品國內銷售數量佔同期向中國出口銷售被調查產品數量的比例超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數量要求。傾銷調查期內,該公司國內同類產品全部直接銷售給非關聯客戶。經審查,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以該公司銷售給泰國國內非關聯客戶的價格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初裁後,沒有利害關係方提出評論意見。經實地核查和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決定。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提交的泰國國內銷售產品生產成本及銷售、管理和財務費用數據。根據公司答卷,公司被調查產品原材料自關聯公司採購,公司主張該原材料採購價格參照公開市場價格。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雖然公司主張原材料關聯採購價格以市場價格為參照,但其價格計算方法導致該關聯採購價格偏離市場價格,而且也遠低於公開市場價格,不能合理反映市場情況。經審查,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採用申請人提供的原材料市場價格為原材料價格,並以此重新計算被調查產品生產成本。調查機關審查了公司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的分攤方法,決定初裁中暫接受公司的銷售、管理和財務費用數據。

  初裁後及終裁前披露評論中,公司評論稱,原材料的關聯採購價格以市場價格為參照,未低於公開市場價格,即使採用申請人提供價格也應當扣除相關費用,以保證可比。調查機關認為,首先,公司原材料為關聯採購,雖然公司稱原材料價格依據市場價格為基礎確定,但其具體確定方式導致該關聯採購價格低於市場價格。其次,市場價格應是市場通常的平均價格,而不是某種低價,數據顯示公司關聯採購價格低於市場平均價格。再次,由於關聯採購價格不可信,調查機關採用東南亞公開市場價格作為關聯採購價格,是推定公司在市場上採購原材料應支付的價格,屬於可比價格,沒有必要再進行調整。因此,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仍維持初裁裁決。

  實地核查正式開始前,公司提交微小更正申請,申請調整公司表6-3中泰國國內同類產品銷售的財務費用等數據。調查機關發現,首先,公司對財務費用的微小更正申請涉及的絕對數額和相對數額均較大;其次,公司微小更正調整後的財務費用與公司答卷表6-5中的數據不一致,且差異較大;再次,核查中,公司無法解釋這該項費用調整後的具體分攤方法及其分攤數據。因此,終裁中,調查機關決定不接受公司關於該項費用的微小更正調整結果,採用公司原始答卷表6-5及微小更正申請中該項費用的數據。對於其他微小更正申請,調查機關決定接受公司的申請。

  調查機關據此對該公司同類產品在泰國國內是否低於成本銷售進行了測試。經審查,傾銷調查期內公司同類產品在國內低於成本銷售的數量佔其國內全部銷售數量的比例超過20%。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暫決定以排除低於成本銷售的國內銷售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初裁後,沒有利害關係方提出評論意見。經實地核查和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決定。

  2.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向中國出口銷售被調查產品的情況。傾銷調查期內,公司直接銷售給中國非關聯客戶。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在初裁中調查機關暫決定以該公司銷售給中國非關聯客戶的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初裁後,沒有利害關係方提出評論意見。經實地核查和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決定。

  3.價格調整。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為公平合理比較,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影響價格可比性的調整項目逐一進行了審查。

  (1)正常價值部分。

  就正常價值的調整項目,經審查,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接受公司提出的國內運費、售前倉儲費、出廠裝卸費、發票中的折扣、檢驗費、信用費用等項目調整主張。經實地核查和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決定。

  關於其他需要調整的項目,公司主張,其對國內某客戶銷售的定價方式與對中國出口的定價方式不同,調查期內該國內客戶的價格因此明顯偏高,為確保公平比較,主張對此進行調整。調查機關認為,定價方式不同不是價格公平比較的調整理由,公司未證明,也沒有證據顯示該定價方式影響了價格公平比較,公司的主張沒有依據。因此,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暫不接受公司的上述主張。初裁後及終裁前披露,公司再次重申該主張,但未提供相應證據。經實地核查和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決定。

  (2)出口價格部分。

  就出口價格調整項目,經審查,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接受公司提出的國際運費、國內運費、售前倉儲費、出口檢驗費、報關代理費、出廠裝卸費、發票中的折扣、信用費用等調整項目等調整主張。初裁後,沒有利害關係方提出評論意見。經實地核查和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決定。

  4.關於到岸價格(CIF)。

  經審查,公司對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均以CFR形式,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暫決定接受該公司報告的調整後的到岸價格數據。初裁後,沒有利害關係方提出評論意見。經實地核查和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決定。

  其他泰國公司(All Others)

  2018年3月26日,調查機關對原產於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發起反傾銷調查。當日,調查機關通知了泰國駐華大使館,並將立案公告登載在商務部網站上,任何利害關係方均可在商務部網站上查閱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後,調查機關給予各利害關係方20 天的登記參加調查期,給予所有利害關係方合理的時間獲知立案有關情況。立案後,調查機關將調查問卷登載在商務部網站上,任何利害關係方可在商務部網站上查閱並下載本案調查問卷。

  調查機關盡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關係方,也盡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關係方提醒了不配合調查的後果。對於調查機關已盡通知義務但沒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調查的公司,調查機關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的基礎上裁定其傾銷幅度。調查機關比較分析在調查中獲得的信息,認為申請書的信息可以較為準確、合理地反映泰國對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情況,且調查機關根據海關數據等進行了核實。初裁時,調查機關決定根據申請書提交的信息確定其他泰國公司的傾銷幅度。初裁後,沒有利害關係方提出評論意見。在終裁中,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時的認定。

  (二)價格比較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初裁時,調查機關在考慮了影響價格的各種可比性因素的基礎上,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將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調整至出廠水平進行比較。在計算傾銷幅度時,調查機關將加權平均正常價值和加權平均出口價格進行了比較,得出傾銷幅度。初裁後,沒有利害關係方提出評論意見。在終裁中,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時的認定。

  (三)傾銷幅度

  經計算,各公司裁定的傾銷幅度分別為:

  美國公司

  1.英力士美國公司                287.2%

  (INEOS Americas LLC)

  2.美國蘭科運營有限責任公司         244.3%

  (Blue Cube Operations LLC)

  3.其他美國公司                 287.2%

  (All Others)

  歐盟公司                      30.4%

  韓國公司

  1.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             12.5%

   (KUMHO P&B CHEMICALS, INC.)

  2.(株)LG化學                  12.6%

  (LG CHEM, LTD.)

  3.其他韓國公司(All Others)         23.7%

  日本公司

  1.三井化學株式會社               19.3%

  (Mitsui Chemicals, Inc.)

  2.其他日本公司                  27.0%

  (All Others)

  泰國公司

  1.PTT苯酚有限公司                10.6%

  (PTT Phenol Company Limited)

  2.其他泰國公司                  28.6%

  (All Others)

  四、國內同類產品、國內產業

  (一)國內同類產品認定。

  《反傾銷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同類產品是與傾銷進口產品相同的產品,或與傾銷進口產品特性最相似的產品。

  調查機關對國內生產的苯酚與被調查產品的物化特性、原材料和生產工藝、產品用途、銷售渠道、客戶群體和消費者評價等因素進行了調查:

  1.物化特性。

  經審查,國內生產的苯酚與被調查產品具有相同的化學分子式和化學結構式,常溫下通常為無色針狀或白色塊狀晶體,溶於酒精、乙醚、氯仿、甘油、二硫化碳,在室溫時稍溶於水,幾乎不溶於石油醚,腐蝕力強,可燃。

  2.原材料和生產工藝。

  國內生產的苯酚與被調查產品原材料基本相同,主要原材料為苯和丙烯,均是採用異丙苯法生產工藝,主要生產流程均包括苯和丙烯經烴化反應生成異丙苯、再經氧化反應生成過氧化氫異丙苯,後經硫酸作催化劑分解生成苯酚和丙酮。

  3.產品用途。

  國內生產的苯酚與被調查產品均製備酚醛樹脂、雙酚A、己內醯胺、烷基酚、水楊酸等工業原料,還可以用作溶劑、試劑和消毒劑,廣泛運用於合成纖維、塑料、醫藥、農藥、香料、染料、塗料和煉油工業等領域。

  4.銷售渠道、客戶群體和消費者評價。

  國內生產的苯酚與被調查產品均主要通過直接銷售和分銷商銷售的方式在中國市場進行銷售。國內生產的苯酚和被調查產品的銷售地域也基本相同,主要銷售地域集中在華東和華南等,二者的國內客戶群體基本相同,某些下遊用戶既購買或使用被調查產品,同時也購買或使用國內生產的苯酚產品,二者在國內市場上存在競爭。

  有評論意見主張,中國同類產品在某些規格上無法滿足下遊用戶的質量要求,調查機關注意到該下遊用戶在2017年1-9月自國內採購數量遠遠超過自被調查國(地區)的進口數量,且該主張未附任何證據,初裁時,調查機關決定不接受該主張。

  初裁後,沒有利害關係方就此提出評論意見。調查機關最終認定,國內生產的苯酚與被調查產品在物化特性、原材料和生產工藝、產品用途、銷售渠道、客戶群體和消費者評價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替代性,國內生產的苯酚與被調查產品屬於同類產品。

  (二)國內產業認定。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關於國內產業認定的規定,調查機關對本案國內產業進行了審查和認定。在本案中,申請人向調查機關提交了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答卷。調查機關經調查核實,提交答卷的國內生產者2014年、2015年、2016年以及2017年1-9月的產量佔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的比例分別為48.89%、55.4%、57.42%和56.53%,佔國內產業的主要部分,符合《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關於國內產業認定的規定。

  有評論意見主張,提交答卷的國內生產者西薩化工(上海)有限公司和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與被調查產品的出口商存在關聯關係,應當從國內產業中排除。經查,上述兩家公司確實與被調查產品的部分出口商存在關聯關係,但是並無證據表明,該關聯關係使兩家公司在受被調查產品影響時的行為或經營狀況不同於其他提交答卷的國內生產者,進而納入兩家公司會影響到調查機關對整個國內產業客觀評估。

  有評論意見主張,調查機關應當向與部分提交答卷的國內生產者存在關聯的其他國內生產者收集信息並予以考慮。對此,調查機關認為,調查機關已經通過發布公告、登記參加調查、將調查問卷登載商務部網站等方式通知了國內所有生產者提交有關信息,國內所有生產者均可向調查機關提交有關信息,截止規定的答卷期限,提交答卷的國內生產者損害調查期產量佔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的主要部分。沒有證據表明,未提交答卷的國內生產者通過關聯關係影響到提交答卷的國內生產者的經營狀況,進而影響到調查機關對整個國內產業客觀評估。

  初裁後,有利害關係方提出,調查機關只考慮了部分自願答卷企業數據,可能會扭曲損害評估。調查機關認為,如前所述,調查機關已經通過發布公告、登記參加調查、將調查問卷登載商務部網站等方式通知了國內所有生產者提交有關信息,國內所有生產者均可向調查機關提交有關信息,截止規定的答卷期限,提交答卷的國內生產者損害調查期產量佔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的主要部分,足以客觀反映整個國內產業狀況,並不會扭曲損害評估。因此,調查機關決定不接受該主張。綜上,調查機關終裁認定,提交答卷的國內生產者佔國內總產量的主要部分,可以代表國內產業,其數據可以作為損害和因果關係分析的基礎。本裁決所依據的國內產業數據,除特別說明外,均來自上述國內生產者。

  五、產業損害及損害程度

  (一)累積評估。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調查機關考慮了原產於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對國內產業造成的影響進行累積評估的適當性。

  1.傾銷幅度不屬於微量。

  初裁時,調查機關認定,傾銷調查期內,來自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均存在傾銷,傾銷幅度均在2%以上,不屬於微量的傾銷幅度。初裁後,沒有利害關係方提出評論意見。在終裁中,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時的認定。

  2.進口數量不屬於可忽略不計。

  有評論意見認為,歐盟被調查產品佔中國需求量的比例始終低於2%,且2015年和2016年佔中國苯酚總進口量的比例均不足1%,因此主張歐盟被調查產品屬於可忽略不計的範圍。

  對此,國內產業認為,考察進口數量是否屬於可忽略不計的範圍應當比較總進口量,而不是需求量,且雖然2015年和2016年歐盟被調查產品佔中國苯酚總進口量的比例均不足1%,但是傾銷調查期內歐盟被調查產品佔中國苯酚總進口量的比例達9.26%,不屬於可忽略不計的範圍。

  調查機關認為,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九條規定,進口數量可忽略不計是指與中國同類產品總進口量的比例屬於可忽略不計,而不應當與中國總需求量比較。根據中國海關統計數據,傾銷調查期內歐盟被調查產品佔中國苯酚總進口量的比例超過3%,因此不屬於可忽略不計的範圍。

  根據中國海關統計數據,來自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數量佔中國總進口數量的比例均超過3%,因此,初裁時調查機關認定,來自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不屬於可忽略不計的範圍。初裁後,沒有利害關係方提出評論意見。在終裁中,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時的認定。

  3.被調查產品之間的競爭條件。

  調查顯示,來自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在物化特性、原材料和生產工藝、產品用途、銷售渠道和客戶群體等方面基本相同;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企業均通過直接銷售、代理銷售等方式在中國市場銷售苯酚產品,佔有相應的市場份額;各生產商或銷售商均根據中國市場狀況或條件,主要依據中石化或"安迅思"網等公開報價,與客戶協商確定銷售價格,具有相同或類似的定價策略;被調查產品擁有相同的客戶群體,下遊企業可以自由採購和使用被調查產品。因此,初裁時,調查機關認定來自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之間存在直接競爭關係。初裁後,沒有利害關係方提出評論意見。在終裁中,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時的認定。

  4.被調查產品與國內同類產品之間的競爭條件。

  調查顯示,被調查產品和國內同類產品在物化特性、原材料和生產工藝、產品用途、銷售渠道和客戶群體等方面基本相同;被調查產品和國內同類產品均通過直接銷售、代理銷售等方式在中國市場銷售,佔有相應的市場份額;各生產商或銷售商均根據中國市場狀況或條件,主要依據中石化或"安迅思"網等公開報價,與客戶協商確定銷售價格,具有相同或類似的定價策略;被調查產品和國內同類產品擁有相同的客戶群體,下遊企業可以自由採購和使用被調查產品和國內同類產品。因此,初裁時,調查機關認定被調查產品和國內同類產品之間存在直接競爭關係。初裁後,沒有利害關係方就此提出評論意見。在終裁中,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時的認定。

  綜上,調查機關最終決定,對原產於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對國內產業造成的影響進行累積評估。

  (二)傾銷進口產品進口數量。

  調查機關對傾銷進口產品的絕對數量和相對於中國生產或消費的數量是否大量增加進行了調查。

  有利害關係方提出在損害調查期間的大部分時間區間(2014-2016年)進口數量基本持平、市場份額有所下降,因此絕對數量和相對數量均不存在大量增加。

  調查顯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數據,2014年、2015年、2016年、2016年1-9月和2017年1-9月,傾銷進口產品進口數量分別為167,072噸、132,777噸、167,184噸、101,684噸和269,560噸。其中,2015年比2014年下降20.53%,2016年較之2015年上升25.91%,調查期末2017年1-9月同比大幅增長165.10%,且大幅超過其他年度最高值。因此,調查機關認定,損害調查期內,傾銷進口產品的絕對數量大量增加。

  根據申請書數據, 2014年、2015年、2016年、2016年1-9月和2017年1-9月,國內苯酚表觀消費量分別為1,897,509噸、2,235,061噸、2,411,578、1,719,305噸2,046,039噸。2015 年比2014年增長17.79%,2016年比2015年增長7.90%,2017年1-9月同比增長19.00%。損害調查期內,國內苯酚表觀消費量呈增長趨勢。

  2014年、2015年、2016年、2016年1-9月和2017年1-9月,傾銷進口產品進口數量佔中國國內市場份額分別為8.80%、5.94%、6.93%、5.91%和13.17%。2014-2016年呈下降趨勢,但是調查期末2017年1-9月較上年同期大幅增長,並顯著超過損害調查期的其他年度的最高市場份額。因此,調查機關認定,損害調查期內,傾銷進口產品的相對數量大量增加。

  綜上,調查機關初裁認定,損害調查期內,傾銷進口產品的絕對進口數量及較中國國內消費的相對進口數量均呈大量增長。初裁後,沒有利害關係方就此提出評論意見,調查機關決定終裁時維持初裁認定。

  (三)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的影響。

  調查機關就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的影響進行了調查。

  1.傾銷進口價格和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

  進行價格比較時,為確保兩者具有可比性,應在同一貿易水平上對傾銷進口價格和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進行比較。調查機關認為,傾銷進口產品國內進口清關價格和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出廠價格基本屬於同一貿易水平,二者均不包含增值稅、內陸運輸費用、保險費用和次級銷售渠道費用等。初裁時,調查機關在中國海關提供的被調查產品CIF價格的基礎上,進一步考慮了損害調查期內匯率、關稅稅率和國內進口商的清關費用,對被調查產品進口價格進行了調整,將調整後的被調查產品進口價格作為傾銷進口價格。其中,匯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當年各月度平均匯率算術平均得出,自美國、歐盟、韓國和日本進口苯酚的關稅稅率為5.5%,自泰國進口苯酚的關稅稅率為零。關於進口清關費用,國內產業在抗辯中提交了苯酚進口環節費用約87元/噸,並提交了相應的證據。酚醛樹脂協會估算數為250元/噸,無相應證據支持。英力士歐洲公司和泰國PTT苯酚有限公司提交的數據為380元/噸,該數據系根據世界銀行的化工品平均數據,未反映苯酚實際交易。由於國內產業提交的數據反映苯酚產品實際交易情況並有證據支持,調查機關在初裁中以國內產業提交的清關費用作為計算國內進口商的進口港清關費用的依據。初裁後,沒有利害關係方提出評論意見。經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認定。

  按上述方法調整後,2014年、2015年、2016年、2016年1-9月和2017年1-9月傾銷進口產品價格分別為9585.67元/噸、6238.30元/噸、5841.35元/噸、5708.72元/噸和6378.02元/噸。其中,2015年比2014年下降34.92%,2016年比2015年下降6.36%,2017年1-9月同比上升11.72%,損害調查期累計下降33.46%。

  調查機關在對《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答卷匯總的基礎上,以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出廠價格的加權平均價格作為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2014年、2015年、2016年、2016年1-9月和2017年1-9月,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分別為8722.86元/噸、5661.32元/噸、5843.14元/噸、5731.38元/噸以及6277.67元/噸。其中,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2015年比2014年下降35.10%,2016年比2015年上升3.21%,2017年1-9月同比上升9.53%,損害調查期累計下降28.03%。

  損害調查期內,傾銷進口產品價格總體高於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但變化趨勢相同,均呈總體下降趨勢,傾銷進口價格累計降幅大於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累計降幅,下降趨勢更明顯。2014-2016年,傾銷進口產品價格較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價格由2014年862.81元/噸到2016年-1.79元/噸,損害調查期末2017年1-9月,兩者價格價差略回升到高100.35元/噸。

  初裁後,有利害關係方提出,進口價格與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價格不在同一貿易水平,應當考慮倉儲和進口商的利潤等。調查機關認為,任何進口商均可按要求填寫有關貿易信息,但調查機關並沒有收到相關的信息,有關利害關係方的主張並沒有任何證據支持。相反,初裁時調查機關已經考慮了進口價格和國內同類產品價格的可比性。因此,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時不接受該主張。

  2.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影響。

  調查機關對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情況、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的變化以及兩者的關係進行了考慮。

  根據各利害關係方提交材料,國內生產的苯酚與被調查產品在物化特性、原材料和生產工藝、產品用途、銷售渠道、客戶群體和消費者評價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替代性,屬於同類產品。國內苯酚消費市場是一個競爭開放的市場,國內同類產品與傾銷進口產品在質量和性能上都能夠滿足下遊客戶的使用要求,二者可以相互替代,傾銷進口產品與國內同類產品之間存在直接的競爭關係。根據國內產業答卷和進口商答卷,傾銷進口產品和國內同類產品的下遊用戶存在交叉與重疊,同一下遊用戶既採購傾銷進口產品,也同時採購國內同類產品。在此情況下,價格是影響產品銷售的重要因素。

  根據各利害關係方提交材料,國內苯酚的市場價格公開透明,中石化和安迅思中國(化工品資訊公司)等資訊公司每日發布國內苯酚的實際市場價格,安迅思中國(化工品資訊公司)等資訊公司公布價格為市場實際成交價,中石化與其基本處於同一水平。安迅思中國發布市場價格中包括了傾銷進口產品在中國市場的成交價格。考慮到傾銷進口產品佔中國市場份額5%以上,在損害調查期末甚至高達13%,而中國同類產品生產者產能較為分散,因此,調查機關初裁認定,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產生大幅影響。初裁後,沒有利害關係方就此提出評論意見,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認定。

  (1)英力士歐洲公司和泰國PTT苯酚有限公司主張,損害調查期間,除2016年外,傾銷進口產品均高於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不構成對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的削減。還有利害關係方提出,傾銷進口產品與國內同類產品、原料價格變化趨勢一致,沒有造成國內同類產品價格的削減。國內產業提交了損害調查期最後12個月(傾銷調查期)分月傾銷進口產品價格和國內同類產品價格。該數據顯示,共有7個月傾銷進口產品價格低於國內同類產品價格,個別月份甚至較國內同類產品價格低13%以上,而僅5個月高於國內同類產品價格。因此,調查機關初裁認定,傾銷進口產品價格對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造成了大幅削減。初裁後,沒有利害關係方就此提出評論意見,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認定。

  (2)有評論意見認為,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下降是由原料價格下降所致,屬於正常現象,與傾銷進口產品無關。根據酚醛樹脂協會提供數據,主要原料純苯價格在損害調查期間確實呈下降趨勢,對苯酚價格可能會產生下降影響。同時,調查機關發現,苯酚與純苯的價差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分別為1916元/噸、1463元/噸、1540元/噸、870元/噸和517元/噸,價差呈縮小趨勢,說明苯酚價格下降不完全由原料價格下降而致。

  如前所述,中國苯酚市場公開透明,傾銷進口產品大量增加及佔市場份額較高,對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產生大幅影響。根據利害關係方提交資料,2014年、2015年、2016年、2016年1-9月和2017年1-9月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傾銷價格總體呈下降趨勢,損害調查期累計下降28.03%。傾銷進口產品佔中國市場份額5%以上,價格趨勢與國內同類產品相同,損害調查期累計下降33.48%,超過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降幅,價格差由期初的862.81元/噸到期末的100.35元/噸,2016年還出現負值。因此,調查機關初裁認定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產生了大幅壓低。

  初裁後,有利害關係方提出,進口價格高於國內同類產品價格,傾銷進口產品不應影響國內同類產品價格下降幅度。對此,如前所述,調查機關認為,進口產品價格趨勢與國內同類產品相同,累計下降幅度超過國內同類產品下降幅度,且調查期內進口價格還低於國內同類產品價格,迫使國內同類產品價格下降,因此,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認定。

  (3)根據國內產業答卷,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單位銷售成本費用2014年、2015年、2016年、2016年1-9月和2017年1-9月,分別為8757元/噸、6739元/噸、5832元/噸、5693元/噸以及6757元/噸,除2016年基本持平外,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內銷價格都低於單位銷售成本費用。傾銷進口產品價格除期初2014年明顯高於國內同類產品銷售成本費用外,2015-2017年1-9月間均低於或基本持平銷售成本費用。有利害關係方提出國內同類產品銷售價格低於單位成本費用是因為國內產能大幅擴張所致。調查機關注意到扣除原材料成本後的單位成本費用2015年後呈逐年下降,說明產能擴張沒有造成成本上升,特別是2017年1-9月國內總產能小於總需求時,國內同類產品價格仍然低於單位成本費用。

  損害調查期末2017年1-9月同期單位銷售成本費用漲幅達18.69%,傾銷進口產品價格僅上升11.72%,低於同期單位銷售成本費用上漲幅度。由於苯酚市場公開透明,傾銷進口產品佔中國市場份額5%以上。在此影響下,國內同類產品銷售價格僅上漲9.53%,低於同期單位銷售成本費用上漲幅度,受到大幅抑制,因此,調查機關初裁認定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造成了大幅抑制。初裁後,沒有利害關係方就此提出評論意見。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認定。

  綜上,調查機關最終認定,傾銷進口產品價格對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造成了大幅削減,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造成了大幅壓低和抑制。

  (四)損害調查期內國內產業狀況。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對國內產業的相關經濟因素和指標進行了調查(數據見附表),證據顯示:

  1.國內需求量。

  損害調查期內,國內苯酚需求量呈增長趨勢。2014年至2017年1-9月,國內苯酚需求量分別為189.75萬噸、223.51萬噸、241.16萬噸、171.93萬噸和204.60萬噸。2015年、2016年與上年相比分別大幅增長17.79%和7.90%,2017年1-9月同比增長19.00%。

  2.產能。

  損害調查期內,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產能持續增長。2014年至2017年1-9月,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產能分別為85.02萬噸、134.68萬噸、142.6萬噸、106.95萬噸和106.95萬噸。2015年比2014年增長58.42%,2016年比2015年增長5.88%,2017年1-9月同比基本持平。2014年至2016年累計增長67.73%。

  3.產量。

  損害調查期內,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產量持續增長。2014年至2017年1-9月,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產量分別為84.09萬噸、115.24萬噸、127.48萬噸、90.58萬噸和 102.88萬噸。2015年比2014年增長37.04%,2016年比2015年增長10.63%,2017年1-9月同比增長13.58%。2014年至2016年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產量累計增長51.60%。

  4.國內銷售量。

  損害調查期內,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國內銷售量持續增長。2014年至2017年1-9月,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國內銷售量分別為67.09萬噸、73.88萬噸、87.29萬噸、61.87萬噸和68.95萬噸。2015年比2014年增長10.12%,2016年比2015年增長18.16%,2017年1-9月同比增長11.44%。2014年至2016年累計增長30.12%。

  5.市場份額。

  損害調查期內,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市場份額總體呈增長趨勢。2014年至2017年1-9月,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市場份額分別為42.90%、49.31%、50.69%、50.25%和47.81%。2015年比2014年增長6.41個百分點,2016年比2015年增長1.38個百分點,2017年1-9月比2015年下降2.44個百分點。

  6.銷售價格。

  損害調查期內,國內產業同類產品銷售價格呈下降趨勢。2014年至2017年1-9月,國內產業同類產品銷售價格分別為8723元/噸、5661元/噸、5843元/噸、5731.元/噸和6278元/噸。2015年比2014年下降35.10%,2016年比2015年上升3.21%,2017年1-9月同比上升9.53%。

  7.銷售收入。

  損害調查期內,國內產業同類產品銷售收入總體呈下降趨勢。2014年至2017年1-9月,國內產業同類產品銷售收入分別為58.52億元、41.82億元、51.01億元、35.46億元和43.29億元。2015年比2014年下降28.53%,2016年比2015年增長21.96%,2017年1-9月同比增長22.07%。

  8.稅前利潤。

  損害調查期內,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稅前利潤基本為負,即國內生產企業損害調查期基本處於虧損狀態。2014年至2017年1-9月,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稅前利潤分別為-0.14億元、-8.49億元、0.01億元、0.23億元和-3.33億元。2015年比2014年虧損增加8.35億元,2016年比2015年虧損減少8.5億元,2017年1-9月同比虧損增加3.56億元。

  9.投資收益率。

  損害調查期內,國內產業同類產品投資收益率呈下降趨勢,且基本為負值。2014年至2017年1-9月,國內產業同類產品投資收益率分別為-0.18%、-8.08%、0.01%、0.28%和-4.27%。2015年比2014年降低7.9個百分點,2016年比2015年增長8.09個百分點,2017年1-9月同比下降4.54個百分點。

  10.開工率。

  損害調查期內,國內產業同類產品開工率總體呈下降趨勢。2014年至2017年1-9月,國內產業同類產品開工率分別為98.91%、85.56%、89.4%、84.69%和96.19%。2015年比2014年下降13.35個百分點,2016年比2015年增加3.84個百分點。2016年1-9月開工率同比增加11.5個百分點。

  11.就業人數。

  損害調查期內,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就業人數呈總體下降趨勢。2014年至2017年1-9月,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就業人數分別為1907人、1910人、1676人、1611人和1590人。2015年比2014年增長0.15%,2016年比2015年減少12.21%。2017年1-9月就業人數同比減少1.29%。

  12.勞動生產率。

  損害調查期內,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勞動生產率總體呈上升趨勢。2014年至2017年1-9月,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勞動生產率分別為441噸/年/人、603噸/年/人、760噸/年/人、562噸/年/人和647噸/年/人。2015年比2014年上升36.84%, 2016年比2015年上升26.01%,2017年1-9月勞動生產率同比下降15.07%。

  13.人均工資。

  損害調查期內,國內產業同類產品人均工資總體呈增長趨勢。2014年至2017年1-9月,國內產業同類產品人均工資分別為38397元/年/人、57073元/年/人、54026元/年/人、41475元/年/人和44041元/年/人。2015年比2014年增長48.64%,2016年比2015年下降5.34%。2016年1-9月同比增長3.69%。

  14.期末庫存。

  損害調查期內,國內產業同類產品期末庫存總體呈增長趨勢。2014年至2017年1-9月,國內產業同類產品期末庫存分別為1.37萬噸、2.74萬噸、2.93萬噸、2.59萬噸和2.39萬噸。2015年比2014年增長99.84%,2016年比2015年增長6.95%。2017年1-9月同比下降7.76%。

  15.經營活動現金淨流量。

  損害調查期內,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經營活動現金淨流量基本為淨流出。2014年至2017年1-9月,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經營活動現金淨流量分別為-12.81億元、-28.08億元、-8.84億元、-3.44億元和-6.55億元。2015年比2014年流出額增加15.27億元,2016年比2015年流出額減少19.24億元,2017年1-9月同比流出額增加3.11億元。

  16.投融資能力。

  損害調查期內,沒有證據顯示國內產業同類產品投融資能力受到被調查產品進口的不利影響。

  調查機關對傾銷進口產品的傾銷幅度也進行了審查,證據顯示傾銷進口產品的傾銷幅度為10.6%-287.2%,不屬於微量傾銷,足以對國內市場價格造成不利影響。

  證據顯示,損害調查期內,國內苯酚需求量持續增長,2015年、2016年與上年相比分別大幅增長17.79%和7.90%,2017年1-9月同比增長19.00%。為滿足增長的國內市場需求,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產能、產量和銷量也總體呈增長趨勢,2014年至2016年分別累計增長67.73%、51.60%和30.11%,2017年1-9月分別同比增長0%、13.58%和11.44%。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開工率總體呈下降趨勢,但開工率基本維持在85%以上。2017年9月底庫存量較2014年年底增長74.73%,佔產量比例為2.32%,相對較低。隨著國內產業同類產品銷量的增長,其國內市場份額總體有所增加,2016年比2014年增加7.79個百分點,2017年1-9月同比略下降2.44個百分點。由於勞動力成本的普遍上升,人均工資總體在不斷增長,2016年比2014年累計增長40.70%,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就業人數下降12.11%。但是勞動生產率呈增長趨勢,2016年比2014年累計增長72.35%。

  證據顯示,損害調查期內,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數量總體呈大量增加趨勢,2014年至2016年進口量基本持平,但2017年1-9月同比大量增長165.10%,市場份額由2014年8.8%大幅上升到2017年1-9月13.17%;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價格則呈大幅下降趨勢,損害調查期內累計下降40.15%,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造成大幅削減、壓低和抑制。受此影響,國內產業同類產品銷售價格也呈下降趨勢,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2015年比2014年下降35.10%,2016年比2015年上升3.21%,2017年1-9月同比上升9.53%,損害調查期累計下降28.03%。在國內需求增長的背景下,雖然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產量和銷售數量在逐年增長,但並沒有帶來相應的銷售收入同比增長,2016年相比2014年,同類產品的銷售收入下降12.83%,與同期銷售數量30.12%的增幅呈明顯對比。在損害調查期末的2017年1-9月,情況有所好轉,同期銷售價格上升9.53%,同類產品的銷售數量增加11.44%,同類產品銷售收入明顯增長22.07%。但在整個損害調查期內,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價格低於同期的產品成本。調查數據顯示,損害調查期內,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單位銷售成本分別為8757元/噸、6739元/噸、5832元/噸、5693元/噸以及6757元/噸,逐期下降,單位銷售成本的下降本應為國內產業帶來更大的盈利空間,但受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的大幅削減、壓低和抑制,除2016年基本持平外,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內銷價格都低於單位銷售成本費用。損害調查期末2017年1-9月較同期單位銷售成本費用漲幅達18.69%,但銷售價格僅上漲9.53%,使得國內產業的虧損額進一步增加。國內生產企業損害調查期基本處於虧損狀態,2014年至2017年1-9月,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稅前利潤分別為-0.14億元、-8.49億元、0.01億元、0.23億元和-3.33億元。同時,投資收益率呈下降趨勢,且基本為負值。損害調查期內經營活動現金淨流量全部淨流出。受連續數年巨額虧損和現金淨流出的影響,國內產業面臨巨大的經營壓力,國內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

  有利害關係方提出,國內產業存在一定比例的自用量,評估損害時應當考慮自用量部分的產業情況,包括下遊產業和聯產品等情況。調查機關認為,此次調查限於苯酚,下遊產業和聯產品情況不屬於考察範圍。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國內產業確實存在一定比例的自用量,該自用苯酚與商品市場中苯酚不存在質量規格差異,使用用途相似,2014年至2017年1-9月自用量佔產量比重的分別為17%、32%、27%、27%和28%。自用量總體上升,在後3年基本保持穩定。關於收入、稅前利潤、投資收益率和經營活動現金淨流量,以產業平均價格為依據,將自用量視作銷售,則收入先降後升,總體增長,但低於產量增幅,稅前利潤、投資收益率和經營活動現金淨流量等與不考慮自用量的情況變化趨勢相同,除2016年外,其他期間為虧損狀態、投資收益率為負且虧損額總體呈增長趨勢。因此考察自用量情況,不影響產業受到實質損害的結論。

  綜上,調查機關綜合分析有關數據後初裁認定,損害調查期內,國內苯酚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初裁後,有利害關係方提出調查機關沒有解釋"為什麼負因素大於正因素"。調查機關認為,評估損害要綜合考慮上述各個因素,每個因素都反映出產業狀況不同方面,不存在哪些因素大於其他因素。如前所述,經綜合分析有關數據後,損害調查期內國內苯酚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調查機關終裁時決定維持初裁認定。

  六、因果關係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調查機關審查了原產於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傾銷進口苯酚與國內產業受到實質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同時審查了除傾銷進口產品的影響之外,已知的可能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其他因素。

  (一)傾銷進口產品造成了國內產業的實質損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數據,損害調查期內,傾銷進口產品進口數量分別為167,072噸、132,777噸、167,184噸和269,560噸。其中,2016年比2014年基本持平,但調查期末2017年1-9月同比大量增加165.10%。傾銷進口產品進口數量佔中國國內市場份額2014-2016年呈下降趨勢,但是2017年1-9月較上年同期大量增加,並顯著超過損害調查期的其他期間的平均市場份額,絕對數量與相對數量都呈大量增加。

  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損害調查期內,國內苯酚消費市場是一個競爭開放的市場,傾銷進口產品與國內產業同類產品之間存在直接競爭關係,價格公開透明,是影響銷售的主要因素。損害調查期內,傾銷進口產品價格持續下降,且其進口絕對數量或相對數量均呈大量增加,對國內同類產品價格造成了削減、壓低和抑制。受傾銷進口產品的影響,國內產業被迫通過不斷降低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與傾銷進口產品競爭,其產品的價格較主要原材料價差逐步縮小,長期低於同期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產品銷售成本費用。在傾銷進口產品影響下,損害調查期內,雖然國內需求充分且明顯增長,但銷售收入明顯低於同期銷售數量的增幅,除2016年略盈利外,國內產業基本處於巨額虧損狀態,難以收回投資,經營活動現金淨流量也始終為負值,國內產業面臨著巨大的經營壓力,受到了實質損害。

  綜上,調查機關初裁認定,傾銷進口產品與國內產業受到的實質損害存在因果關係。初裁後,沒有利害關係方就此提出評論意見,調查機關決定終裁時維持初裁認定。

  (二)其他已知因素分析。

  調查機關對除傾銷進口產品以外的,可能使國內產業受到實質損害的其他已知因素進行了審查。

  有關利害關係方主張,中國大陸產業受到的損害是由其他來源進口產品造成的,不應忽略臺灣地區等。中國大陸產業提供數據表明,2014-2016年,傾銷進口佔中國總進口數量67%以上,2017年1-9月,該比例上升至98%,其他來源進口基本可忽略不計,但是2017年1-9月,中國大陸產業仍處於全面虧損的狀況,因此調查機關認定,其他進口產品的影響不能解釋傾銷進口產品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的損害。

  有利害關係方主張,國內苯酚擴產造成的產能過剩是導致損害的原因。國內產業提供數據表明,2015-2016年產能超過總需求,2017年1-9月產能小於當期需求。調查機關認為,2017年1-9月產能小於當期需求,國內產業仍處於全面虧損的狀況,擴產的影響不能否定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

  有利害關係方主張,應當同時考慮苯酚及其聯產品丙酮的經營情況,並主張國內產業追求丙酮利潤,而大量產出苯酚導致損害。國內產業提供數據表明,國內產業苯酚和丙酮合計毛利潤僅在2016年為正值,丙酮2015-2017年1-9月均為負值。據此調查機關認為,有關利害關係方的主張缺乏法律和事實的事實依據,暫不予接受。

  綜上,調查機關初裁認定,沒有證據表明其他國家(地區)進口產品的影響、外國與國內生產者的限制貿易的做法及它們之間的競爭、消費模式的變化、技術發展、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出口狀況、申請人生產技術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與國內苯酚受到的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初裁後,有利害關係方提出調查機關沒有考慮其他利害關係方提出的其他因素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恰恰相反,調查機關初裁時對其他因素進行詳細分析,並得出其他因素沒有否定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的調查結論。因此,調查機關決定終裁時維持初裁認定。

  (三)其他下遊評論意見。

   1.措施對下遊的影響。

  有利害關係方主張,國內市場苯酚存在供應缺口,採取反傾銷措施將給下遊增加負擔,引起市場混亂,不利於下遊產業發展。

  調查機關認為,調查結果顯示,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國內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根據調查結果採取反傾銷措施,將有助於維護公平貿易環境,穩定國內市場秩序以及傾銷進口價格的合理回歸,而非禁止其進口。根據國內產業提供資料,未來苯酚擴產超過了下遊的需求,可以滿足下遊產業的需求。因此,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決定暫不接受有關利害關係方的主張。初裁後,沒有利害關係方就此提出評論意見,調查機關決定終裁時維持初裁認定。

  2.應否終止調查。

  有利害關係方主張,國內產業刻意不選擇2017年第四季度作為調查期,調查期後國內產業狀況出現明顯好轉,應當終止調查。調查機關注意到,國內產業在調查期後,苯酚與原材料苯之間的價差有所擴大,確實出現明顯好轉。同時海關統計數據顯示,2018年1-9月自上述被調查國家(地區)進口量為244,480噸,較上年同期下降9.3%,與此同時,價格為12,394元/噸,較上年同期6378.02元/噸上漲約94%。因此,調查機關初裁認定,產業出現好轉和自上述被調查國家(地區)進口短期量減價增有關,終止調查的理由不充分。初裁後,沒有利害關係方就此提出評論意見,調查機關決定終裁時維持初裁認定。

  七、最終調查結論

  根據上述調查結果,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原產於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存在傾銷,國內苯酚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附表

  苯酚反傾銷案數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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