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94號

2020-12-24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公告2019年第194號
【發布日期】2019年12月13日
【實施日期】2019年12月13日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阿根廷鮮食葡萄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阿根廷鮮食葡萄進口。現將進口阿根廷鮮食葡萄植物檢疫要求予以公布(見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進口阿根廷鮮食葡萄植物檢疫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2019年12月13日
(稿件來源:海關總署)

附件

進口阿根廷鮮食葡萄植物檢疫要求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三)《進境水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四)《阿根廷鮮食葡萄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

二、允許進境商品名稱

鮮食葡萄,學名Vitis vinifera L.,英文名Table grapes(以下簡稱「葡萄」)。

三、允許的產地

阿根廷葡萄產區。

四、批准的果園、包裝廠和檢疫處理設施

輸華葡萄果園(葡萄園)、包裝廠、冷藏庫及冷處理設施須在阿根廷國家農業食品衛生質量局(以下簡稱「SENASA」)批准備案,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簡稱「GACC」)審核批准註冊。註冊信息包括名稱、地址及標識代碼。註冊名單應在每年出口季節前,由SENASA向GACC提供,如名單發生變化,SENASA應及時將更新後的名單提供給GACC。獲得批准註冊的名單可在GACC網站上查詢。

五、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

1.南美按實蠅Anastrepha fraterculus

2.地中海實蠅Ceratitis capitata

3.澳洲花薊馬Frankliniella australis

4.禾花薊馬Frankliniella gemina

5.葡萄花翅小卷蛾Lobesia botrana

6.美澳核果褐腐病菌Monilinia fructicola

7.南美果樹象甲Naupactus xanthographus

8.褐枝頂孢黴Phaeoacremonium aleophilum

9.寄生褐枝頂孢黴Phaeoacremonium parasiticum

10.厚孢小褐球殼Phaeomoniella chlamydospora

11.無花果刺粉蚧Planococcus ficus

12.葡萄根瘤蚜Viteus vitifoliae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園管理。

1.輸華果園應實施良好農業操作規範(GAP),包括維持果園衛生條件、採摘後清理落果、季節末剪枝等。並針對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實施綜合防治(IPM),包括病蟲害監測、化學或生物防治,以及農事操作等其他控制措施。

2.輸華果園須針對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開展監測,且保留有害生物的監測和防治記錄,包括生長季節使用所有化學藥劑的名稱、有效成分、使用日期及使用濃度等,並應要求,向GACC提供。

3.輸華果園的植物檢疫措施必須在具有有害生物防控和監測等植物檢疫知識的技術人員指導下實施。技術人員應當接受SENASA或SENASA授權培訓機構的培訓。

4.針對葡萄花翅小卷蛾,輸華果園應根據國家預防根除計劃實施監測和防控。一旦在監測過程中發現該有害生物,來自相關果園的葡萄本季節不得向中國出口。

5.針對褐枝頂孢黴、寄生褐枝頂孢黴和厚孢小褐球殼,輸華果園應進行監測。一旦在監測過程中發現以上有害生物,來自該果園的葡萄本季節不得向中國出口。

(二)包裝廠管理。

1.葡萄加工、包裝、儲藏和裝運過程,須在SENASA或SENASA授權人員監管下進行。

2.葡萄田間包裝須在採收車架上進行,包裝箱不得與地面接觸。

3.包裝前,葡萄應經過加工(挑選),保證不帶有昆蟲、蟎類等有害生物、爛果、葉、枝、根等植物殘體及土壤。

4.包裝好的葡萄應單獨存放在冷庫中,避免被有害生物二次汙染。

(三)包裝要求。

1.輸華葡萄的包裝材料應乾淨、衛生、未使用過,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植物檢疫要求。包裝箱如有通氣孔,應使用防塵網或帶有微孔的包裝袋以防有害生物進入(微孔孔徑應小於1.6 mm)。

2.每個包裝箱上應用英文標出果園和包裝廠的註冊號。

3.每個葡萄的託盤上應標有「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文字樣。若沒有採用託盤,則每個包裝箱上應用中文標出「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

4.若使用木質包裝,須符合國際植物檢疫標準第15號(ISPM15)。

(四)檢疫處理要求。

1.輸華葡萄必須進行冷處理。

2.冷處理技術要求為:果實中心溫度1°C或以下,持續16天以上;或果實中心溫度2.1°C或以下,持續21天以上。

3.冷處理操作須在SENASA或SENASA授權人員監管下,按照出口前冷處理操作程序(附1)或運輸途中冷處理操作程序(附2)進行。

(五)出口前檢疫。

SENASA或SENASA授權人員應按照以下抽樣程序或按包裝箱數量2%的比例對所有輸華葡萄進行抽樣檢查。



如發現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活體,整批貨物不得輸往中國。SENASA或SENASA授權人員應查明原因,並採取改進措施。同時,應保存查獲記錄,應要求提供給GACC。

(六)植物檢疫證書要求。

1.經檢疫合格的,由SENASA籤發植物檢疫證書,註明貨櫃號碼和封識號,並填寫以下附加聲明:「The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Table Grapes from the Argentine Republic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free of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該批貨物符合阿根廷共和國鮮食葡萄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不帶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2.對於實施出口前冷處理的,應在植物檢疫證書上註明冷處理的溫度、持續時間及處理設施名稱或編號等。對於實施運輸途中冷處理的,應在植物檢疫證書上註明冷處理的溫度、處理時間、貨櫃號碼及封識編號等。

3.該植物檢疫證書的內容和格式應按照國際植物保護公約(IPPC)指南填寫。

七、進境檢驗檢疫及不合格處理

葡萄到達中國入境口岸時,中國海關按照以下要求實施檢疫。

(一)有關證書和標識核查。

1.核查進口葡萄是否獲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核查植物檢疫證書是否符合第六條第(六)項規定。

3.核查包裝箱上的標識是否符合第六條第(三)項規定。

4.對於實施冷處理的葡萄,還需核查冷處理結果報告及果溫探針校正記錄等。

(二)進境檢驗檢疫。

1.輸華葡萄可從所有GACC允許進口水果的口岸進境。

2.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對進口葡萄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入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處理。

1.如發現來自未經批准的註冊果園,則該批葡萄不得入境。

2.如冷處理被認定無效,可在中國口岸採取冷處理(如經入境口岸海關核實確認貨櫃可按照要求進行冷處理)、退回或銷毀等處理措施。

3.如在冷處理的葡萄中截獲地中海實蠅或按實蠅活體,貨物將被退回或銷毀處理。GACC將立即告知SENASA,並暫停冷處理葡萄的進口。

4.如在葡萄中發現葡萄花翅小卷蛾,貨物將被退回或銷毀。GACC將立即告知SENASA,並將要求暫停相關果園葡萄輸華資格。

5.如發現其他檢疫性有害生物,則該批貨物將按照中方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律法規要求,作退回、銷毀或檢疫除害處理。GACC將立即向SENASA通報,要求暫停相關果園輸華資格,直至視情況暫停整個項目。

八、回顧性審查

根據阿根廷葡萄疫情發生動態及有害生物截獲情況,GACC將作進一步的風險評估,並與SENASA協商,以調整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及相關檢疫措施。

為確保有關風險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實,GACC將在貿易開始後每5年對檢疫要求執行情況進行回顧性審查,包括派專家赴阿根廷進行考察。

附1

出口前冷處理操作程序

1.冷處理設施

1.1 裝運前冷處理只能在SENASA和GACC批准的冷處理設施內進行。

1.2 SENASA官員負責確保出口商使用的冷處理設施符合適當的標準且具有能使果實達到和維持所需溫度的製冷設備。

1.3 SENASA官員將保留批准用於輸華葡萄裝運前處理設施的註冊信息,包括以下內容:

(a)所有設施的位置及構建計劃,包括所有者/操作者的詳細聯繫方式;

(b)設施的尺寸及容量;

(c)牆壁、天花板和地板的隔熱類型;

(d)製冷壓縮機及蒸發器/空氣循環系統的品牌、樣式、類型和容量等;

(e)設備的溫度範圍,除霜循環控制和任何集成的溫度記錄設備的規格及詳細資料等。

1.4 在每個葡萄出口季節開始之前,SENASA需向GACC提交當前註冊的冷處理設施的名稱和地址。

2.記錄儀的類型

SENASA官員確保溫度探針和溫度記錄儀的組合:

(a)探針應在-3.0°C到+3.0°C之間,精確到±0.15°C;

(b)能夠容納所需的探針數;

(c)能夠記錄並貯存處理過程的數據,直到該數據信息由SENASA官員查驗;

(d)能夠每小時至少記錄所有探針一次,且達到對探針所要求的精度;

(e)能夠列印輸出識別每個探針、時間和溫度並註明記錄儀和貨櫃的識別號的結果。

3.溫度的校正

校正必須用由SENASA官員批准的標準溫度計在碎冰和蒸餾水混合物中進行:

(a)任何讀數超出0°C±0.3°C的探針都必須更換;

(b)在處理完成時,SENASA官員將用提及的校正方法驗證果溫探針的校正值。

4.在SENASA官員監管下安插溫度探針

4.1 上託盤的水果必須在SENASA官員的監管下預冷並轉入冷處理室,也可由出口商自行預冷。

4.2 至少用2個探針(分別在出風口和迴風口)測量室溫,至少要安插以下3個探針測量鮮果的溫度:

(a)一個位於冷處理室中部所裝貨物的中心;

(b)一個位於冷處理室中部所裝貨物頂層的邊角;

(c)一個位於所裝貨物中部近迴風口處。

4.3 探針的安插和與記錄儀的連接須在SENASA官員監管和指導下完成。

4.4 可以任何時間啟動記錄,然而只有在所有的果溫探針都達到指定的溫度時,才能開始計算處理時間。

4.5 當只用最小數量的探針時,如果有任何探針連續超出4小時失效,則該處理無效,必須重新開始。

5.處理結果的逐步審核

5.1 如果處理記錄表明各處理參數已符合要求,SENASA官員可以授權結束處理,如果探針也按「第3款」的規定通過了校正,則可認定為該處理已成功完成。

5.2 在果實從處理室中移出之前,應對探針進行校正。

6.處理結果的確認

6.1 在完成指定的處理時間後,探針必須按「第3款」規定的程序進行重新校正,校正記錄必須保留,需要時提供給GACC審核。

6.2 如果在處理完成之後的探針校正讀數比開始時設定的校正讀數高,則該探針(多個探針)記錄讀數應相應的調整。如果調整結果表明未能符合指定的處理方案要求,則該處理將判定為無效處理。由SENASA官員與出口商確定是否重新處理該批果實。

6.3 列印輸出的溫度記錄必須附有充分的數據統計,證明冷處理已完成。

6.4 在確認處理成功之前,SENASA官員必須對上述記錄和統計值進行確認,且應GACC要求,提供上述確認的記錄以供審核。

6.5 如果處理未能達到所需的冷處理要求,符合以下條件下之一的,可以重新連接記錄儀,並繼續處理:

(a)SENASA官員確認第6.3款所要求的條件仍滿足;

(b)停止的時間與重新開始的時間間隔在24小時之內。

上述兩種情況下,可從記錄儀重新連接時起繼續採集數據。

7.裝入貨櫃

7.1 裝貨前貨櫃必須經SENASA官員查驗,以確保不帶有害生物,並在入口處加以遮擋以防害蟲進入。

7.2 果實需要在防蟲的建築物內裝箱或冷藏室入口和箱體間用防蟲材料圍住。

8.貨櫃的封識

8.1 SENASA官員用編碼的封條將裝上貨物的貨櫃封識,封條號碼需在植物檢疫證書上註明。

8.2 封條只能在中國入境口岸由海關關員開啟。

9.未立即裝箱的水果的存儲

處理過的果實未立即裝箱可以存儲,但需由SENASA官員維持安全狀況:

(a)如果果實存儲在處理室內,則處理室的門必須封閉;

(b)如果果實轉移到另一貯存室內存儲,則必須用經SENASA批准的可靠的方式轉移且另一貯存室內不得有其他水果;

(c)隨後的裝箱必須按照第7款的規定在SENASA官員監管下進行。

10.植物檢疫證書

10.1 出口前冷處理的溫度、持續時間處理設施名稱或編號,必須寫進植物檢疫證書處理欄內。

10.2 葡萄入境時,需向中國海關提供植物檢疫證書、冷處理結果報告(含由SENASA官員籤字確認的溫度記錄以及果溫探針校正記錄)。

附2

運輸途中冷處理操作程序

1. 貨櫃類型

貨櫃必須是自身(整體)製冷的運輸貨櫃,且具有能達到和保持所需溫度的製冷設備。

2. 記錄儀類型

SENASA官員應確保採用適當的溫度探針和溫度記錄儀的組合:

2.1 探針溫度應在-3.0°C到+3.0°C之間,精確到±0.15°C。

2.2 有足夠數量的探針。

2.3 能夠記錄並貯存處理過程的數據。

2.4 每小時至少記錄一次所有探針的溫度,記錄顯示應滿足探針要求的精度。

2.5 列印出的溫度記錄,應對應每個探針記錄的時間、溫度,並註明記錄儀和貨櫃號。

3. 溫度的校正

3.1 校正必須用由SENASA官員批准的標準溫度計在碎冰和蒸餾水混合物中進行。

3.2 任何讀數超出0°C±0.3°C的探針都必須更換。

3.3 必須對每個貨櫃出具一份由SENASA官員籤字蓋章的「果溫探針校正記錄」,正本須作為植物檢疫證書隨附文件。

3.4 水果運抵中國入境口岸時,中國海關關員對果溫探針進行校正檢查。

4. 溫度探針的安插

4.1 包裝好的果實應在SENASA官員監管下裝入運輸貨櫃,包裝箱堆放應鬆散,確保足夠的氣流空隙。

4.2 每個貨櫃至少應安插3個果溫溫度探針,2個箱體空間溫度探針,具體位置為:

(a)1號果溫探針安插在貨櫃內貨物首排頂層中央位置;

(b)2號果溫探針安插在距貨櫃門1.5米(40英尺貨櫃)或1米(20英尺貨櫃)的中央,並在貨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c)3號果溫探針安插在距貨櫃門1.5米(40英尺貨櫃)或1米(20英尺貨櫃)的左側,並在貨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d)2個空間溫度探針分別安插在貨櫃的入風口和迴風口處。

4.3 所有探針必須在SENASA官員監督和指導下安插。

4.4 裝箱前的水果需在冷藏室中存放(預冷)至果肉溫度達4°C或以下。

5. 貨櫃的封識

5.1 SENASA檢疫官員用編碼封條對裝上貨物的貨櫃進行封識。

5.2 封條只能在中國入境口岸由海關關員開啟。

6. 處理結果驗證

6.1 如果處理記錄顯示技術指標符合要求,GACC應授權結束處理。並且如探針符合第3款要求,處理應被認定合格。

6.2 在水果被移出貨櫃之前,探針需進行校準。

7. 溫度記錄及確認

7.1 運輸途中的冷處理是指裝運水果的貨櫃離開阿根廷到中國第一到達港運輸期間或延續入境口岸後進行的冷處理。

7.2 可以任何時間啟動記錄,然而只有在所有的果溫探針都達到指定的溫度時,才能正式開始計算處理時間。

7.3 船運公司應下載冷處理溫度記錄,並將其提交給入境口岸海關。

7.4 一些海上航行可能使得冷處理在船到達中國口岸之前就已完成,可允許在途中下載處理記錄並傳送到海關以便審核。

7.5 海關將核實處理記錄是否符合有關處理要求,根據探針的校正結果,判定處理是否有效。

8. 植物檢疫證書

8.1 冷處理的溫度、處理時間、貨櫃號碼及封識號必須在植物檢疫證書中註明;備註「運輸中」。

8.2 葡萄入境時,需向中國海關提供植物檢疫證書、冷處理報告、果溫探針校正記錄。


相關焦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90號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發布文號】公告2019年第190號【發布日期】2019年12月9日【實施日期】2019年12月9日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大韓民國農林畜產食品部關於中韓進出口甜椒檢驗檢疫合作諒解備忘錄》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韓國甜椒進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16號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發布文號】公告2020年第116號【發布日期】2020年11月3日【實施日期】2020年11月3日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烏茲別克斯坦國家植物檢驗檢疫局關於烏茲別克斯坦幹辣椒輸華檢驗檢疫要求議定書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65號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發布文號】公告2020年第65號【發布日期】2020年5月13日【實施日期】2020年5月13日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美利堅合眾國農業部關於美國大麥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美國大麥進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32號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發布文號】公告2020年第32號【發布日期】2020年2月21日【實施日期】2020年2月21日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美利堅合眾國農業部關於美國加工用新鮮馬鈴薯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美國加工用新鮮馬鈴薯進口。
  • 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公告2020年第125號(關於防止比利時高致病性禽...
    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公告2020年第125號(關於防止比利時高致病性禽流感傳入我國的公告)2020-12-08 21 : 38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主辦為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防止疫情傳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比利時輸入禽類及其相關產品(源於禽類未經加工或者雖經加工但仍有可能傳播疫病的產品)。  二、禁止寄遞或攜帶來自比利時的禽類及其產品入境。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 海關總署物資裝備採購中心海關總署2020年海關網際網路+稽核查應用及...
    公告信息: 採購項目名稱 海關總署2020年海關網際網路+稽核查應用及智慧財產權管理子系統升級改造定製開發服務採購項目詳見公告正文 代理機構地址 詳見公告正文 代理機構聯繫方式 詳見公告正文 項目概況海關總署2020年海關網際網路+稽核查應用及智慧財產權管理子系統升級改造定製開發服務採購項目
  • ...2004年6月18日海關總署令第117號公布、2014年3月13日海關總署...
    2020-12-23 08:54:26來源:FX168 中國海關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許可管理辦法》已於2020年12月11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實施。
  •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06號(關於進口法國種禽種蛋檢疫和衛生要求...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法蘭西共和國農業和食品部關於法國輸華種禽種蛋檢疫和衛生要求議定書》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法國種禽種蛋進口。現將進口法國種禽種蛋檢疫和衛生要求予以公布(見附件)。
  • 海關總署:12月3日起暫停進口澳大利亞塔斯馬尼亞州和南澳大利亞州...
    海關總署「12360海關熱線」公眾號消息,海關總署7日發布公告,宣布12月3日起暫停進口澳大利亞塔斯馬尼亞州和南澳大利亞州原木。以下為公告全文: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因在進口澳大利亞原木中檢出檢疫性有害生物,2020年10月31日、11月11日,我司發布警示通報暫停澳大利亞昆士蘭州、維多利亞州原木進口。近日,上海、寧波、廈門、青島海關又在進口澳大利亞塔斯馬尼亞州、南澳大利亞州原木中截獲活的林木害蟲。
  • 海關總署:增加12個直屬海關開展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試點
    據海關總署網站消息,8月13日,海關總署發布公告,在現有試點海關基礎上,增加上海、福州、青島、濟南、武漢、長沙、拱北、湛江、南寧、重慶、成都、西安等12個直屬海關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以下簡稱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試點,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試點工作有關事項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75號執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19年第37號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文號】公告2019年第37號【發布日期】2019年9月3日【實施日期】2019年9月6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8年3月26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 海關總署:全力保障個人遞寄出境的自用防護品快速通關
    中國青年報客戶端北京4月20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夏瑾)在4月20日舉行的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新聞發布會上,海關總署衛生檢疫司副司長宋悅謙表示,隨著我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向好態勢的進一步鞏固,以及國際疫情的持續蔓延,國內很多人想給遠在國外的親朋好友郵寄或快遞一些個人防護物資,這對於保護我國境外公民的健康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 海關總署解讀消費者下單跨境電商的「正確姿勢」
    對此,海關總署專門發布了一份跨境電商購物的全流程清單,指導有這一些需求的消費者掌握正確的下單「姿勢」。所謂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是指中國境內消費者通過跨境電商第三方平臺經營者自境外購買商品,並通過「網購保稅進口」或「直購進口」運遞進境的消費行為。這兩種跨境購物方式在海關的監管方式代碼分別為1210和9610。
  • 雲從科技攜手海關總署 打造智慧海關新陣地
    近日,中國海關總署發布公告,雲從科技成為「海關總署2020年動態人臉識別綜合應用系統」解決方案提供商。作為更高效的人機協同作業系統與解決方案提供商,雲從科技將依託全球領先的人機協同平臺與自主核心關鍵技術等創新應用,助力中國海關打造智慧海關新陣地。
  • 海關總署再通報三起典型案例
    海關總署再通報三起典型案例 2020-04-16 17:5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媒體
  • 2020年11月最新發布法規和2020年12月即將實施法規匯總
    國家宗教事務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14號/現行有效/2020.08.27發布/2020.12.01實施 四、行政規範性文件 1.國家藥監局關於發布醫藥代表備案管理辦法
  • 2020年燃料油大事記盤點
    2、關於對國際航行船舶加注燃料油實行出口退稅政策的公告  一、對國際航行船舶在我國沿海港口加注的燃料油,實行出口退(免)稅政策,增值稅出口退稅率為13%。本公告所述燃料油,是指產品編碼為「27101922」的產品。二、海關對進入出口監管倉為國際航行船舶加注的燃料油出具出口貨物報關單,納稅人憑此出口貨物報關單等相關材料向稅務部門申報出口退(免)稅。
  • 解讀|關於規範再生鋼鐵原料進口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2020年12月30日,生態環境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發布《關於規範再生鋼鐵原料進口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78號),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01公告內容(一)明確目的。
  • 黃冠勝任海關總署黨委委員(圖|簡歷)
    &nbsp&nbsp&nbsp&nbsp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21日綜合報導 海關總署官方網站「領導成員」欄目近日進行更新,據最新名單顯示,黃冠勝已任海關總署黨委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