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杭州市大氣汙染防治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控制杭州揚塵排放,切實改善空氣品質,杭州生態環境局牽頭組織起草了《杭州市揚塵排放控制標準》,現從8月31日至9月30日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
全文如下:
前 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杭州市大氣汙染防治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控制本市揚塵排放,保護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改善空氣品質,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杭州市行政管轄區內建設工地、堆場、礦山等揚塵汙染主要排放源的揚塵排放管理要求,以及相關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與實施的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包括揚塵監控點濃度限值、最高允許超標頻次、監測和監控等要求。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並將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環境保護要求適時修訂。
本標準實施之日後,新制定或新修訂的國家、浙江省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嚴於本標準限值,以及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發布執行特別排放限值公告的,按照從嚴原則,根據適用範圍執行相應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新建汙染源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現有汙染源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
本標準附錄A為規範性附錄, 附錄B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杭州市生態環境局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本標準由杭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月**日批准。
本標準自2020年**月**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杭州市生態環境局解釋。
揚塵排放控制標準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杭州市行政管轄區內建設工地、堆場、礦山等揚塵汙染主要排放源的揚塵排放管理要求,以及相關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與實施的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包括揚塵監控點濃度限值、最高允許超標頻次、監測和監控等要求。
本標準不適用於IAQIPM2.5大於300、遇大範圍浮塵天氣、降水天氣。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 3095 環境空氣品質標準
GB/T 15432 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 16297 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HJ 633 環境空氣品質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
HJ/T 55 大氣汙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393 防治城市揚塵汙染技術規範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揚塵 fugitive dust
地表鬆散顆粒物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進入到環境空氣中形成的一定粒經範圍的空氣顆粒物。
3.2 顆粒物 particulate particle
在表徵揚塵總體排放情況時,採用顆粒物(各粒徑顆粒物的總稱)作為汙染物控制項目。
3.3 揚塵在線監測儀 dust on-line monitoring equipment
對特定點位產生的揚塵質量濃度進行連續自動監測的儀器,並具備數據傳輸、存儲、分析和處理的功能。
3.4 監測點濃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monitoring point
標準狀態下監控點的揚塵濃度在任何15分鐘的平均值不得超過的值,單位為mg/Nm3。
4 揚塵控制要求
4.1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實施表1監控點濃度限值。
4.2 根據HJ 633判定IAQIPM2.5在200到300之間時,實測值扣除0.1 mg/m3後進行評價。IAQI PM2.5數值以杭州市PM2.5監測平均濃度為準。
4.3 揚塵控制管理要求按附錄A實施。
5 監測方法
5.1 揚塵汙染物排放濃度的測定採用表2所列的方法。
5.2 揚塵在線監測設備監測點位設置應符合附件C要求實施,在規定的監控位置進行。
5.3 揚塵在線監測設備的安裝及運維,應按照附件D要求實施。
6 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6.1 本標準由各級相關主管部門負責監督與實施。
原標題:杭州市揚塵排放控制標準(徵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