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30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安徽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25號)顯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相關規定,安徽證監局對黃志偉、張海兵執業廣東德豪潤達電氣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9月23日更名)2018年年報審計項目(審計報告文號:信會師報字[2019]第ZC10332號)、安徽德豪潤達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簡稱「ST德豪」,002005.SZ)2018年度會計差錯更正事項專項審核項目(審核報告文號:信會師報字[2019]第ZC10532號)進行了專項檢查。經查,發現黃志偉、張海兵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2018年年報審計項目
(一)開發支出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未對開發支出相關控制進行充分了解分析,未對費用分配歸集、研發費用資本化執行充分的審計程序,未對是否具備足夠的技術與財務資源以完成無形資產開發等內容進行充分分析,未見結合審計執行的重要性水平判斷該事項對審計意見的影響等。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第十五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第六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第十四條規定。
(二)無形資產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無形資產審計中,黃志偉、張海兵利用了管理層的專家工作,但未對無形資產後期產生經濟效益情況進行充分分析,未對評估相關假設、評估方法恰當性及貶值率等重要參數進行充分覆核分析,未見結合審計執行的重要性水平判斷該事項對審計意見的影響等。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第六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第十二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第十四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規定。
(三)在建工程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在建工程審計中,未對在建工程項目未來經濟利益情況進行充分分析等,未見對餐飲中心、實驗樓、土石方工程及超過一年未轉固等在建工程減值跡象判斷相關資料等。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規定。
此外,2018年年報審計中,黃志偉、張海兵出具了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但底稿未見對上述事項廣泛性進行充分分析,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第十四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規定。
二、會計差錯更正專項審核項目
在會計差錯專項審核中,未見對兩次評估中相關假設、晶片生產相關技術的重要評估參數進行充分對比和分析覆核,未見處置方案是否合理等相關分析資料,未見對評估所依據資料對以前年度減值影響進行分析,未對會計差錯更正對2018年年報審計意見的影響進行充分分析等。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第十二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規定。
安徽證監局認定,黃志偉、張海兵的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安徽證監局決定對黃志偉、張海兵採取監管談話的監督管理措施,現要求你們於2020年11月9日攜帶有效身份證件來安徽證監局接受監管談話。
ST德豪官網顯示,安徽德豪潤達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廣東德豪潤達電氣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9月23日更名)成立於1996年5月,2004年6月在深交所上市,股票代碼002005,主營小家電、LED系列產品研發、製造與銷售。 德豪旗下擁有兩家上市公司(德豪潤達ETi<深股002005>,雷士國際NVC<港股02222 >),三十餘家全資及控股企業,並在珠海、蚌埠、蕪湖、揚州、中山、大連六大城市部署建成有現代化產業基地。蕪湖德豪投資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16.02%。
ST德豪2018年年報顯示,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名稱為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籤字會計師姓名為黃志偉、張海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範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秉承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嚴格執行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相關規定,完善鑑證程序,科學選用鑑證方法和技術,充分了解被鑑證單位及其環境,審慎關注重大錯報風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合理發表鑑證結論。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處罰。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黃志偉、張海兵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黃志偉、張海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相關規定,我局對你們執業廣東德豪潤達電氣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報審計項目(審計報告文號:信會師報字[2019]第ZC10332號)、安徽德豪潤達電氣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會計差錯更正事項專項審核項目(審核報告文號:信會師報字[2019]第ZC10532號)進行了專項檢查。經查,發現你們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2018年年報審計項目
(一) 開發支出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未對開發支出相關控制進行充分了解分析,未對費用分配歸集、研發費用資本化執行充分的審計程序,未對是否具備足夠的技術與財務資源以完成無形資產開發等內容進行充分分析,未見結合審計執行的重要性水平判斷該事項對審計意見的影響等。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第十五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第六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第十四條規定。
(二) 無形資產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無形資產審計中,你們利用了管理層的專家工作,但未對無形資產後期產生經濟效益情況進行充分分析,未對評估相關假設、評估方法恰當性及貶值率等重要參數進行充分覆核分析,未見結合審計執行的重要性水平判斷該事項對審計意見的影響等。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第六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第十二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第十四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規定。
(三) 在建工程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在建工程審計中,未對在建工程項目未來經濟利益情況進行充分分析等,未見對餐飲中心、實驗樓、土石方工程及超過一年未轉固等在建工程減值跡象判斷相關資料等。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規定。
此外,2018年年報審計中,你們出具了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但底稿未見對上述事項廣泛性進行充分分析,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第十四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規定。
二、會計差錯更正專項審核項目
在會計差錯專項審核中,未見對兩次評估中相關假設、晶片生產相關技術的重要評估參數進行充分對比和分析覆核,未見處置方案是否合理等相關分析資料,未見對評估所依據資料對以前年度減值影響進行分析,未對會計差錯更正對2018年年報審計意見的影響進行充分分析等。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第十二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規定。
我局認定,你們的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監管談話的監督管理措施,現要求你們於2020年11月9日攜帶有效身份證件來我局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安徽證監局
2020年11月2日
來源:中國經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