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14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網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91號)顯示,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中興財光華」)及其註冊會計師王飛、王建光在執業珠海和佳醫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佳醫療」,300273.SZ)年報審計項目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收入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中興財光華在執行和佳醫療2018年度營業收入審計程序時,未按照審計計劃程序執行,在個別月份明顯出現毛利率重大變化的情況下,未對毛利率發生波動的原因進行核實,也未獲取相關證據。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3號――分析程序》第七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等相關規定。
二、應收帳款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中興財光華在對和佳醫療營業收入和應收帳款進行審計時,未關注到公司2016年至2018年均存在大額銷售退回的情況,銷售退回的金額分別為9236.65萬元、3790.78萬元和4570.22萬元,而是直接確認公司會計處理無異常也未執行進一步的審計程序,審計程序不到位;此外,中興財光華在執行公司應收帳款審計過程中未執行檢查原始憑證、測試帳齡的適當性等審計程序,導致未發現公司因重開具發票帳齡劃分錯誤,2017年少計提壞帳準備146.31萬元,2018年少計提壞帳準備344.09萬元;中興財光華關注到公司未對單項金額重大的應收款項進行單項減值測試,也關注到公司上述減值測試程序與其制定的會計政策不相符,但註冊會計師未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未判斷公司財務報表列報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第二十四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3號――分析程序》第七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等相關規定。
三、存貨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中興財光華在對和佳醫療2018年年報進行審計時雖然將存貨列為重大帳戶,但未對中山和佳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子公司執行存貨監盤程序;中興財光華制定的存貨截止性測試程序為抽取截止日前5張出入庫單進行截止測試,但對部分和佳醫療子公司存貨未執行上述測試,截止性測試程序執行不到位。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1號――對存貨等特定項目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考慮》第四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等相關規定。
四、固定資產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和佳醫療的廠房裝修改造工程和子公司中山和佳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廠房、生產車間裝修工程分別於2016年12月和2017年12月轉入固定資產,中興財光華在審計時未關注到廠房裝修計提折舊年限錯誤,未按照廠房的剩餘年限計提折舊,執行審計程序不到位。註冊會計師未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未判斷公司財務報表列報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等相關規定。
綜上,中興財光華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王飛、王建光作為和佳醫療審計項目的籤字註冊會計師,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中興財光華、王飛、王建光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要求中興財光華及兩名當事人認真吸取教訓,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做好整改工作,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健全質量控制制度,同時應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內部問責,於收到本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30日內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中興財光華成立於2013年11月13日,註冊資本2650萬人民幣,姚庚春為執行事務合伙人、大股東、實控人,持股比例2.64%,在全國山東、陝西、江蘇等37個地區均有分所。
和佳醫療成立於1996年4月1日,註冊資本7.95億元,於2011年10月26日在深交所掛牌,郝鎮熙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實控人、第一大股東,截至2020年3月31日,郝鎮熙持股1.28億股,持股比例16.11%。
經不完全統計,這是中興財光華年內第4次遭到行政監管措施。2020年5月9日,證監會網站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20號)顯示,中興財光華因為新綠股份出具的2015年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等6宗違法而遭責令改正。
證監會網站4月8日公布的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38號)顯示,中興財光華在執業盈嘉科技2018年度年報審計項目和福華股份2018年度年報審計項目過程中因存在違規而收警示函。
證監會網站3月17日公布的福建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9號)顯示,中興財光華在執行ST冠福2016年和2017年度商譽審計執業過程中存在2宗違規而遭監管談話。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3號――分析程序》第七條規定:註冊會計師實施分析程序可以使用不同的方法,包括從簡單的比較到使用高級統計技術的複雜分析。
分析程序可以運用於合併財務報表、組成部分的財務報表以及財務信息的要素。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設計和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規定:在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時,註冊會計師應當保持職業懷疑,認識到可能存在導致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情形。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第二十四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審計程序,評價財務報表的總體列報與相關披露是否符合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的規定。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1號――對存貨等特定項目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考慮》第四條規定:如果存貨對財務報表是重要的,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下列審計程序,對存貨的存在和狀況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一)在存貨盤點現場實施監盤(除非不可行);
(二)對期末存貨記錄實施審計程序,以確定其是否準確反映實際的存貨盤點結果。
在存貨盤點現場實施監盤時,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下列審計程序:
(一)評價管理層用以記錄和控制存貨盤點結果的指令和程序;
(二)觀察管理層制訂的盤點程序的執行情況;
(三)檢查存貨;
(四)執行抽盤。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範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秉承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嚴格執行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相關規定,完善鑑證程序,科學選用鑑證方法和技術,充分了解被鑑證單位及其環境,審慎關注重大錯報風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合理發表鑑證結論。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處罰。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20〕91號
關於對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王飛、王建光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王飛、王建光:
根據《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財政部、證監會關於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會〔2012〕2號)等規定,我局派出檢查組對珠海和佳醫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佳醫療)進行了現場檢查,並對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中興財所)執業的和佳醫療年報審計項目進行了延伸檢查。經查,中興財所在審計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收入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中興財所在執行和佳醫療2018年度營業收入審計程序時,未按照審計計劃中「計算本期產品的毛利率與上期比較,各期之間是否存在重大波動,查明原因」審計程序執行,在個別月份明顯出現毛利率重大變化的情況下,未對毛利率發生波動的原因進行核實,也未獲取相關證據。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3號――分析程序》第七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等相關規定。
二、應收帳款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一是未關注到公司大額銷售退回情況。中興財所在對和佳醫療營業收入和應收帳款進行審計時,未關注到公司2016年至2018年均存在大額銷售退回的情況,銷售退回的金額分別為9236.65萬元、3790.78萬元和4570.22萬元,而是直接確認公司會計處理無異常也未執行進一步的審計程序,執行事務所制定的「檢查資產負債表日後發生的大額銷售退回,並查明其原因」審計程序不到位。二是中興財所在執行公司應收帳款審計過程中未執行制定的「檢查原始憑證(如,期後收款情況、銷售發票、運輸記錄),測試帳齡的適當性」審計程序,導致未發現公司因重開具發票帳齡劃分錯誤,應收帳款壞帳準備計提不充分,2017年少計提壞帳準備146.31萬元,2018年少計提壞帳準備344.09萬元。三是未對單項重大的應收款項進行減值測試。中興財所在對和佳醫療進行審計時,關注到公司未對單項金額重大的應收款項進行單項減值測試,也關注到公司上述減值測試程序與其制定的會計政策不相符,但註冊會計師未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未判斷公司財務報表列報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第二十四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3號――分析程序》第七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等相關規定。
三、存貨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一是未對部分子公司存貨進行監盤。中興財所在對和佳醫療2018年年報進行審計時雖然將存貨列為重大帳戶,但未對中山和佳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子公司執行存貨監盤程序。二是存貨截止性測試程序執行不到位。中興財所制定的存貨截止性測試程序為抽取截止日前5張出入庫單進行截止測試。但對和佳醫療進行2018年度審計時,中興財所對部分和佳醫療子公司存貨未抽取截止日前5張出入庫單進行截止測試,截止性測試程序執行不到位。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1號――對存貨等特定項目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考慮》第四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等相關規定。
四、固定資產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和佳醫療的廠房裝修改造工程和子公司中山和佳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廠房、生產車間裝修工程分別於2016年12月和2017年12月轉入固定資產,中興財所在審計時未關注到廠房裝修計提折舊年限錯誤,未按照廠房的剩餘年限計提折舊,執行「覆核本期折舊費用的計提是否正確,如果必要,選擇部分固定資產,重新計算折舊額」的審計程序不到位。註冊會計師未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未判斷公司財務報表列報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等相關規定。
中興財所的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王飛、王建光作為和佳醫療審計項目的籤字註冊會計師,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中興財所、王飛、王建光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做好整改工作,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健全質量控制制度,同時中興財所應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內部問責,於收到本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