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依法治國的進程,法律已經成為了大家辨明是非的常用「武器」,「打官司」不再是諱莫如深的一件事。但是,「打官司」也有很多方式方法,會「打官司」既能節省成本也能提高效率。為此,在今年12月4日「國家憲法日」來臨之際,本報邀請了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的法官們,教大家如何正確高效地打一場官司。
確定被告住所地 選擇管轄法院
以一起常見的民間借貸訴訟為例,張某曾出借給其朋友李某1萬元,但是到期後李某不願意歸還,張某打算去法院起訴。
廬陽區法院立案庭副庭長張婷婷稱,首先張某在起訴前就應該準備好借條、轉帳憑證等有利證據。其次,要弄清楚被告的相關信息,選擇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所在法院起訴。如果原告弄不清被告身份等情況,也可以到對方的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調取戶籍證明(需要委託律師調取)。弄清被告信息後,便可以前往訴訟服務大廳。首先找到導訴臺,法院導訴員會給當事人提供訴訟指導。原告需要準備其身份證明、被告身份信息、起訴狀以及證據目錄和相關證據,立案時證據材料只需要複印件,上述材料按被告人數+1份提供。
對於起訴狀的書寫,要有原、被告信息情況,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張某的訴訟請求,可以包括要求李某歸還的本金和利息金額,事實與理由部分,要寫明借款的事實經過。
現場立案後可能當天就「贏」
張婷婷稱,立案時,原告先要繳納訴訟費,各種案件的訴訟費標準不一,張某的1萬元借貸糾紛,應該繳納50元的訴訟費。繳納訴訟費之後,立案窗口工作人員接收材料,一般會當場給予立案通知書,需要審查材料的,法院會在7個工作日內給予是否立案的答覆。廬陽區法院的數據顯示,該院當場立案率達99%以上。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法院均有訴前調解機制,「有的案子雙方當事人分歧不大,被告也願意配合,經過調解當天就能結案。」訴前調解成功並自覺履行的話,當事人可以節省時間成本,而且不需要一分錢的訴訟費,就能贏得「官司」。
而訴前調解不成功的話,案件正式進入訴訟程序,原告提交的材料會分給業務庭的承辦法官。
張婷婷稱,除了現場立案,原告也可以進行網上立案,或在訴訟服務大廳內通過自助立案服務機器選擇自助式立案。
開庭後全程均可調解
廬陽區法院審管辦主任王鵬介紹稱,張某完成立案後,回家等待法院通知即可。
法官會將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傳票、原告的訴狀、證據等材料送達給被告,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限內提交答辯狀、證據材料等。同樣,在收到被告的材料之後,法官也會送達給原告這些材料以及傳票等。
按照傳票上的開庭時間和地點,雙方到達法庭開庭。開庭之前,雙方見面後如果都接受調解,法官也可以當庭組織雙方展開調解。
調解不成,正式開庭。在核實雙方當事人身份之後,法庭進入調查階段,原告宣讀起訴狀,被告陳述答辯意見,原告舉證,被告質證,被告舉證,原告質證。
王鵬稱,這是庭審最核心關鍵的一步,當事人一定要對所有對方的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進行仔細地質證,而這時原、被告出具的證據應當是原件。如果原、被告有證人需要申請出庭,也是在這個階段完成。
庭審調查階段後,就進入雙方的辯論階段。辯論結束,如果雙方都不同意調解,那麼法官會擇日宣判。
上訴一定要在上訴期內
法官作出判決之後,會通過直接送達或郵寄等方式將判決書送達給原、被告雙方。如果是小額訴訟程序,那麼一審結果就是終審結果。非小額訴訟程序的話,一般判決書都會寫明在送達之日起多少天內當事人可以向上級法院上訴。
王鵬稱,如果張某或李某對判決不服,那麼就要在拿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上訴。如果錯過上訴期限,那麼就無法上訴了,視同接受一審判決結果。
二審由上級法院展開審理,當事人雙方同樣可以提交新的證據。二審法院會根據證據材料,確定案件是否開庭,如果開庭雙方仍然會收到傳票,在確定時間當庭參與訴訟,如果不開庭,法院會在充分查明案情後進行裁判,製作裁判文書。
履約期限過了 就可申請執行
如果張某贏得了官司,法院判李某在一定期限內還錢,但是履約期限過了之後,李某還是不還錢,怎麼辦呢?這時,張某就可以申請啟動執行程序。
廬陽區法院執行局副局長劉洋稱,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到了之後,被告如果還沒有履行還錢義務,張某就可以帶著判決書以及自己基本信息材料來廬陽區法院執行事務大廳,在執行立案窗口立案。
執行法官會通知李某到法院履行義務。如果李某拒不到庭,或者無法聯繫到他,那麼法官會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劉洋表示,申請人張某如果掌握了李某的財產線索,應該及時告知執行法官,這樣也可以提高執行效率。另外,在強制執行期間,法官也會根據實際情況,對被申請人採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措施。
執行的結果會有兩種,第一種就是查到李某財產,張某的錢款可以執行到位,案件執結;另一種是,法院窮盡調查措施及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後,並沒有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就會「終結本次執行」也就是終本案件。值得一提的是,終本案件並不是就不執行了,如果申請人提供了新的財產線索或者法院查到了被執行人財產,法院會立即恢復執行。
廬陽區法院審管辦主任王鵬稱,如果當事人請了律師打官司,那麼上述的主要訴訟事務都可以交給律師處理,原告在勝訴的情況下,法官會根據具體情況,判決被告是否承擔律師費,如果不請律師,當事人弄清楚上述流程,這樣在打官司期間才能儘量減少訴累,提高訴訟效率,「切記,一定是證據第一,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另外,現在糾紛化解的平臺和機制也很多,有了糾紛也可以到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警民聯調室、社區調解中心等處,在「家門口」化解矛盾糾紛。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