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原因律師只認錢,幫給錢那一方,明明是打不贏的官司還要接下來,有一次有一個律師被我罵了一頓,人家本身就沒有錢了,還不起對方的錢,明擺的有白紙黑字的欠條,還說能贏,他還要幫人家代理,眼裡只有代理費,哪管打得贏與打不贏! 被我臭罵一頓後,後來打電話給我,不代理了。
打個比如,一個病人確診了癌症為什麼還要到醫院裡去接受治療呢?道理是一樣的,就是死也要有「尊嚴」的去死,要保證其得到辯護的權利,減少不是其犯罪的罪名和罪證,程序上也要公平,正義,基本的人權還要保證和體現。實際上許多事情就是一個過程,過程往往比結果更重要。包括生命其實也是一個過程。只有先做到程序公正才能保證實體公正。遲來的正義那不叫公正。
有的刑辯律師確實缺失職業道德,但是更多的律師是有自己的道德和底線的,為嫌疑人辯護,是因為:1、不管嫌疑人是否殺人,首先,作為人,他在法律上是有被保障的辯護權的,為嫌疑人辯護,是為了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 2、為嫌疑人辯護,也可以了解嫌疑人的作案動機,是因為什麼而殺人,法律是在社會發展中一點一點的完善,要從根本上去阻止殘忍事情的發生,而不是以殺止殺。
律師是八十年代開始出現的(解放前也有律師),是保障人權的需要,罪犯必須有律師為其辯護,否則這個判決就是不公正的! 當然為罪犯辯護不是為他的罪行辯護,而是為他的合法權益辯護,比如殺人犯,公訴人指控他殺二個人,罪犯只承認實際上殺一個人,那律師就要找出證據來辯護。比如是否精神病,律師就要找出對罪犯有利的證據,但是必須是真實的!不允許捏造。如果公訴人說的基本對頭,那確實沒什麼可辯護的,只能代表當事人認罪伏法。
在中國,如果你真的殺人了,對方沒有證據,而你又和律師說了,你殺人的事實。這個律師就有權給你保密。並且給你做無罪辯護。律師這種行為是合法的。 但是如果說你是正在謀劃殺人,並告訴了律師。律師必須要向公安局報案。不報案的話,這是違法的。
設立律師制度的初衷是好的,大部分律師也是為當事人負責的,但有部分律師喪失了道德底線明知不可為而為之!鼓動當事人打官司從中賺取費用。古人有云:不諍不訟!可今人動輒就打官司。請大家細想一想,打官司有贏家嗎?拿經濟糾紛為例,十萬元標的官司既然贏了最終能拿回多少錢?而且還搭上人力物力,有的還就是沒有償還能力,一分錢也拿不回來!其他費用打過官司的人都知道!倒不如寬限債務人待他有錢了有可能還多還一部分,你還交到一個朋友!
跟趙醫生一樣,只要給錢,儘量幫你去治療,癌症晚期也可以請醫生治療,減少痛苦而已。律師也一樣,打不贏的官司,也要去爭取,儘量往好的去,死緩和死刑本質都是要死,死緩可能就能有辦法走出牢門,以前多見。法官也是人,尺度可以主觀。再者本國法官和律師,哈哈,沒判就達成一致,一起分完錢,哈哈。某些官司,律師也可以說算是中介。
律師是一門職業不錯,但是在職業上面維持生機的同時,不要脫軌出軌。最起碼有做人的原則和職業的標準吧。就像農民種地一樣也是一門職業。他們也有職業的標準,種什麼糧食就在什麼季節種一樣,不能脫離季節試種吧。原則上是不允許他犯錯的。犯錯了一年什麼收入也沒有了。
律師是社會上特殊職業,犯罪人與律師的關係也是一種僱傭關係,在正常的情況下(就是說不要作弊),犯罪人僱用了某個律師,這個律師受理了,他就不管犯罪人的對錯,他都會給犯罪人作無罪辯護,因為他受僱於犯罪人(當然這其中包含了金錢和聲譽,也是一個律師所要的),他就該為犯罪人盡責去做。
很多人評論說,某個犯罪人是罪大惡極,律師為什麼還為他辯護,甚至說這律師沒有良心,沒有道德,沒有正義感,這說法就不符合邏輯了,己然是僱傭關係,受僱者就得盡力而為,反之這律師就是沒有良心道德了,古言:得人錢財就得為人消災啊! 講個真實的案例:以前有個女子,他丈夫得病去世了,她又還很年輕,就想改嫁,但婆家極力反對,(這事在現在來說就不稀奇了,但在以前舊的傳統觀念就是不容的事了),因這事訴訟於公堂,這女子請了一個當時很有名的律師,這律師想了想就寫了一張訴狀:妾無貂蟬之美,父有董卓之心。叫女子呈給法官,法官看了,把它遞給她家公看,她家公看了又氣又急,說:隨她去嫁了。
受人之託,忠人之事。律師的職責是幫助委託人爭取利益或避免損失。法律事實並不是當事人主觀認為的事實,而是證據鏈證明的事實,而對相關證據的發掘整理解釋是普通人短期內不足以勝任的工作。至於說律師是維護公平正義的,那是通過司法系統中原被告雙方律師的辯論實現的,而不是某一個律師單獨體現。你認為審判結果不公有幾種可能:法官枉法(上訴可以改正,除非整個司法都是黑的),覺得不公方的律師水平不夠或不作為,己方證據鏈缺失。至於必然敗訴方的律師,很多不是為了通常意義上的贏,而是不要多輸。比如獅子大開口索賠1個億的,最後賠9000萬,被害方要求死刑最後判徒刑的,您能說對被告來說是輸嗎?
現在的律師一般刑事案件都是有罪辯護,不存在輸贏,犯人在看守所的時候家屬是不可以會見的,不過律師有會見的權利,可以給家屬提供一點心理安慰,甚至有的律師從頭到尾連卷宗都不看,直接認罪認罰,如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再厲害的律師也沒用。
和道德無關,以前中國是有罪判定,假設一個人有罪,然後再找他能洗脫嫌疑的證據。現在是無罪判定,在宣判前,任何一個人都是無罪的,公訴機關搜集證據。很多時候公眾的輿論容易出現偏差,你覺得哪個人有罪,但是由於信息的不對稱你可能了解得不全面,在有罪判定的前提下更容易出現冤案錯案,這樣造成的社會影響更壞,因為不僅好人蒙冤,壞人也逍遙法外。但是以無罪判定為前提,哪怕由於證據不足,壞人沒有被判刑。這樣的結果也就是壞人逍遙打完而已。
一個社會的法治文明程度,就看社會大眾對律師為所有人所不齒的罪犯辯護的容忍程度。刑事罪犯面對的是國家公檢法,在國家暴力機關面前,要捏死一個個人罪犯跟捏死一隻螞蟻一樣容易,律師的出現是保障罪犯人權的實現,找到有利於罪犯的一切證據,挑剔公檢法機關對法條的運用,以及程序上的監督,從而達到完善社會法治,完善法律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