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明知官司不能贏,為何還要接下殺人犯的案子,為他們辯護?

2020-12-22 小虎有話說

主要原因律師只認錢,幫給錢那一方,明明是打不贏的官司還要接下來,有一次有一個律師被我罵了一頓,人家本身就沒有錢了,還不起對方的錢,明擺的有白紙黑字的欠條,還說能贏,他還要幫人家代理,眼裡只有代理費,哪管打得贏與打不贏! 被我臭罵一頓後,後來打電話給我,不代理了。

打個比如,一個病人確診了癌症為什麼還要到醫院裡去接受治療呢?道理是一樣的,就是死也要有「尊嚴」的去死,要保證其得到辯護的權利,減少不是其犯罪的罪名和罪證,程序上也要公平,正義,基本的人權還要保證和體現。實際上許多事情就是一個過程,過程往往比結果更重要。包括生命其實也是一個過程。只有先做到程序公正才能保證實體公正。遲來的正義那不叫公正。

有的刑辯律師確實缺失職業道德,但是更多的律師是有自己的道德和底線的,為嫌疑人辯護,是因為:1、不管嫌疑人是否殺人,首先,作為人,他在法律上是有被保障的辯護權的,為嫌疑人辯護,是為了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 2、為嫌疑人辯護,也可以了解嫌疑人的作案動機,是因為什麼而殺人,法律是在社會發展中一點一點的完善,要從根本上去阻止殘忍事情的發生,而不是以殺止殺。

律師是八十年代開始出現的(解放前也有律師),是保障人權的需要,罪犯必須有律師為其辯護,否則這個判決就是不公正的! 當然為罪犯辯護不是為他的罪行辯護,而是為他的合法權益辯護,比如殺人犯,公訴人指控他殺二個人,罪犯只承認實際上殺一個人,那律師就要找出證據來辯護。比如是否精神病,律師就要找出對罪犯有利的證據,但是必須是真實的!不允許捏造。如果公訴人說的基本對頭,那確實沒什麼可辯護的,只能代表當事人認罪伏法。

在中國,如果你真的殺人了,對方沒有證據,而你又和律師說了,你殺人的事實。這個律師就有權給你保密。並且給你做無罪辯護。律師這種行為是合法的。 但是如果說你是正在謀劃殺人,並告訴了律師。律師必須要向公安局報案。不報案的話,這是違法的。

設立律師制度的初衷是好的,大部分律師也是為當事人負責的,但有部分律師喪失了道德底線明知不可為而為之!鼓動當事人打官司從中賺取費用。古人有云:不諍不訟!可今人動輒就打官司。請大家細想一想,打官司有贏家嗎?拿經濟糾紛為例,十萬元標的官司既然贏了最終能拿回多少錢?而且還搭上人力物力,有的還就是沒有償還能力,一分錢也拿不回來!其他費用打過官司的人都知道!倒不如寬限債務人待他有錢了有可能還多還一部分,你還交到一個朋友!

跟趙醫生一樣,只要給錢,儘量幫你去治療,癌症晚期也可以請醫生治療,減少痛苦而已。律師也一樣,打不贏的官司,也要去爭取,儘量往好的去,死緩和死刑本質都是要死,死緩可能就能有辦法走出牢門,以前多見。法官也是人,尺度可以主觀。再者本國法官和律師,哈哈,沒判就達成一致,一起分完錢,哈哈。某些官司,律師也可以說算是中介。

律師是一門職業不錯,但是在職業上面維持生機的同時,不要脫軌出軌。最起碼有做人的原則和職業的標準吧。就像農民種地一樣也是一門職業。他們也有職業的標準,種什麼糧食就在什麼季節種一樣,不能脫離季節試種吧。原則上是不允許他犯錯的。犯錯了一年什麼收入也沒有了。

律師是社會上特殊職業,犯罪人與律師的關係也是一種僱傭關係,在正常的情況下(就是說不要作弊),犯罪人僱用了某個律師,這個律師受理了,他就不管犯罪人的對錯,他都會給犯罪人作無罪辯護,因為他受僱於犯罪人(當然這其中包含了金錢和聲譽,也是一個律師所要的),他就該為犯罪人盡責去做。

很多人評論說,某個犯罪人是罪大惡極,律師為什麼還為他辯護,甚至說這律師沒有良心,沒有道德,沒有正義感,這說法就不符合邏輯了,己然是僱傭關係,受僱者就得盡力而為,反之這律師就是沒有良心道德了,古言:得人錢財就得為人消災啊! 講個真實的案例:以前有個女子,他丈夫得病去世了,她又還很年輕,就想改嫁,但婆家極力反對,(這事在現在來說就不稀奇了,但在以前舊的傳統觀念就是不容的事了),因這事訴訟於公堂,這女子請了一個當時很有名的律師,這律師想了想就寫了一張訴狀:妾無貂蟬之美,父有董卓之心。叫女子呈給法官,法官看了,把它遞給她家公看,她家公看了又氣又急,說:隨她去嫁了。

受人之託,忠人之事。律師的職責是幫助委託人爭取利益或避免損失。法律事實並不是當事人主觀認為的事實,而是證據鏈證明的事實,而對相關證據的發掘整理解釋是普通人短期內不足以勝任的工作。至於說律師是維護公平正義的,那是通過司法系統中原被告雙方律師的辯論實現的,而不是某一個律師單獨體現。你認為審判結果不公有幾種可能:法官枉法(上訴可以改正,除非整個司法都是黑的),覺得不公方的律師水平不夠或不作為,己方證據鏈缺失。至於必然敗訴方的律師,很多不是為了通常意義上的贏,而是不要多輸。比如獅子大開口索賠1個億的,最後賠9000萬,被害方要求死刑最後判徒刑的,您能說對被告來說是輸嗎?

現在的律師一般刑事案件都是有罪辯護,不存在輸贏,犯人在看守所的時候家屬是不可以會見的,不過律師有會見的權利,可以給家屬提供一點心理安慰,甚至有的律師從頭到尾連卷宗都不看,直接認罪認罰,如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再厲害的律師也沒用。

和道德無關,以前中國是有罪判定,假設一個人有罪,然後再找他能洗脫嫌疑的證據。現在是無罪判定,在宣判前,任何一個人都是無罪的,公訴機關搜集證據。很多時候公眾的輿論容易出現偏差,你覺得哪個人有罪,但是由於信息的不對稱你可能了解得不全面,在有罪判定的前提下更容易出現冤案錯案,這樣造成的社會影響更壞,因為不僅好人蒙冤,壞人也逍遙法外。但是以無罪判定為前提,哪怕由於證據不足,壞人沒有被判刑。這樣的結果也就是壞人逍遙打完而已。

一個社會的法治文明程度,就看社會大眾對律師為所有人所不齒的罪犯辯護的容忍程度。刑事罪犯面對的是國家公檢法,在國家暴力機關面前,要捏死一個個人罪犯跟捏死一隻螞蟻一樣容易,律師的出現是保障罪犯人權的實現,找到有利於罪犯的一切證據,挑剔公檢法機關對法條的運用,以及程序上的監督,從而達到完善社會法治,完善法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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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的律師明明知道官司百分之百會輸,為什麼還要接下來?
    律師為什麼明明知道官司一定會輸,還要接這樣的案件呢?難道是為了自砸招牌?難道也僅僅是為了多收點律師費嗎? 而且對被告來說,律師給自己減少了償還額,應該內心是感謝的吧,接這樣的案子對律師來說很有價值,關鍵就是在輸的內容裡面找到可以扳回的贏面,這也是委託人喜聞樂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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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很多回答者的身份是律師,這些律師的三觀很正。當然,前提是他們說的心裡話。筆者的回答是「不會」,準確地說大部分情形是「不會」。(明確一下,千夫所指是指有很強的輿論力量,並不是說一千個人。)原因很簡單,為千夫所指的嫌疑人辯護,在當前社會,你就會被千夫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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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此同時,為其平反冤案的兩名代理律師王飛與尚滿慶也倍感欣慰。 在司法機關數年來糾正的冤假錯案中,很多被告人的辯護律師發揮了重要作用。誠如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呂紅兵律師在全國政協十三屆二次會議第二場委員通道上的發言:「我們辦的不是案子,是他人的人生」。
  • 那些為「壞人」辯護的律師 良心真的被狗吃了嗎?
    每當有重大刑事案件庭審的新聞上線,當看到刑辯律師還在為所謂的公眾眼中的「壞人」辯護時,總有這樣的評論齊刷刷的出現,無數的網友對辯護人口誅筆伐,為受害者打抱不平。他們不理解,有些甚至是很有名氣的律師,明明不缺錢,為什麼還要打這樣的官司。
  • 律師不是為壞人辯護,而是為壞人的人權辯護
    我們的民眾,主觀上有一種認識,涉嫌犯罪的人都是壞人,沒有幹壞事警察怎麼會抓你,而不是其他人如果律師為其辯護,那麼很容易被套上為壞人辯護的帽子,這種人怎麼值得同情呢?但是,我們應當破除一種觀念,涉嫌犯罪就一定是壞人嗎,答案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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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發生後,科比妻子瓦妮莎對飛行員Ara Zobayan以及他們直升飛機公司Island Express提起訴訟,理由是飛行員玩忽職守、未能謹慎駕駛飛機。瓦妮莎要求飛行員和直升機公司進行懲罰性賠償。根據《洛杉磯時報》的報導,目前案件進入審理中,Ara Zobayan的哥哥向法庭提交一份申辯文件,稱原告科比等受到的傷害是由於自身的疏忽或者過失直接造成,包括他們明知並自願遭遇相關風險,被告在此方面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瓦妮莎方面的律師並沒有對被告律師的觀點進行還擊,案件將會在當地時間6月22日進一步審理。到時候,將會有更多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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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子開審前,庭前會議排除兩個無效證據,這對於林星然來講壓力更大,為了讓江夏能夠無罪釋放,林星然決定卯足全力打贏這場官司。林星在掃墓時向趙英蘭吐露心聲,釋放自己內心的憂慮。張孝陽始終對告白之事難以忘懷,他在心中決定,待到此事結束便要詢問林星然給他的答案。正式開庭了,江夏隔著法警步入法庭,他的內心惶恐不安,他只相信林星然,林星然用眼神給他無言的支持,當庭提出無罪辯護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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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司幕後 「站在法庭就像站在賽場」  記者:瑞士是你自己去的嗎?  佟文:有一個律師,還有一個體育局的領導。我們一共待了5天。  記者:正式上庭用了多長時間?  佟文:一整天,從上午9點到下午5點半。第一個議程是我去做陳述,然後仲裁員會問一些問題,我再進行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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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政先鋒|律師郭振:只有「小律師」,沒有「小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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