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之佳:公司章程

2020-12-16 中財網

健之佳:公司章程

時間:2020年12月15日 17:20:59&nbsp中財網

原標題:

健之佳

:公司章程

雲南

健之佳

健康連鎖店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與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以下簡稱《證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其

他有關規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公司由雲南

健之佳

藥業有限公司依法整體變更設立;在雲南省市場監督管理

局註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00007670584000。

第三條 公司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20年10月19日核准,首次

向社會公眾發行人民幣普通股1,325.00萬股,於2020年12月1日在上海證券

交易所上市。

第四條 公司註冊名稱:雲南

健之佳

健康連鎖店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稱:Yunnan Jianzhijia health-chain Co.,Ltd.

第五條 公司住所:雲南省昆明市盤龍區聯盟路與萬宏路交匯處萬宏嘉園灃

苑(地塊五)綜合樓。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5,300.00萬元。

第七條 公司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 公司營業期限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條 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

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範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

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對公司、股東、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依據本章程,股東可以起訴

股東,股東可以起訴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起

訴公司,公司可以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

財務總監。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範圍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集專業化、集約化的經營策略,發揮公司各方

面的優勢,提高服務質量、發展新項目,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為全體股東提供

滿意的經濟回報。

第十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藥品諮詢及服務;藥品(根據《藥品經營許可

證》核定的經營範圍和時限開展經營活動)、蛋白同化劑及肽類激素的零售及批

發;Ⅰ、Ⅱ、Ⅲ類醫療器械(憑許可證經營);預包裝食品(含冷藏冷凍食品)、

散裝食品(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

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的銷售;日用百貨、化妝品、食品添加劑、

寵物用品、文體用品、礦產品、建材及化工產品、機械設備、五金產品、電子產

品、消毒劑、消毒器械、衛生用品、農副產品、勞保用品、辦公用品的批發零售;

充值卡、續費卡銷售;驗配眼鏡、眼鏡的銷售,受委託代收費業務,其他服務。

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信息服務業務(含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業務,不含移動網信

息服務和固定網電話信息服務業務);網際網路藥品交易服務(僅限向個人消費者

提供藥品)、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網上銷售商品;下屬分公司憑許可證經營菸草、

圖書、雜誌、酒類;開展診療服務;包裝、倉儲、物流配送業務;廣告業務;軟

件開發及信息技術服務;會議及展覽、企業管理、經濟信息諮詢、母嬰保健服務;

家政服務;貿易經紀與代理;項目投資及對所投資項目進行管理;組織文化藝術

交流活動;裝卸搬運和運輸代理;機械設備租賃;房屋租賃;電子產品和日用產

品修理;職業技能培訓服務 ;貨物及技術進出口。(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

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章 股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

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

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第十六條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

第十七條公司發行的股份,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八條公司發起人姓名(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如下:

實繳情況

序號發起人名稱

認購股份數(股)出資方式比例(%)出資時間

深圳市暢思行

1實業發展有限8,890,900淨資產折股27.272008.8

公司

2藍波8,890,900淨資產折股27.272008.8

3王雁萍5,927,268淨資產折股18.182008.8

4郝培林2,963,633淨資產折股9.092008.8

5李瑩2,963,633淨資產折股9.092008.8

6張小軍1,481,833淨資產折股4.552008.8

7高峰1,481,833淨資產折股4.552008.8

合計32,600,000-100.00

第十九條公司股份總數為5,300萬股,公司的股本結構為:普通股5,300

萬股,其他種類股0股。

第二十條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不以贈與、墊資、

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二十一條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

大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採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公開發行股份;

(二)非公開發行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條 公司可以減少註冊資本。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本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

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

公司債

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四條 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可以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進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

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第二十五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

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經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

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註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

6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

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10%,並應當在3

年內轉讓或者註銷。

第三節股份轉讓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二十七條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二十八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

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東,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

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會將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

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6個月

時間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日內執行。

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章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股東

第三十條公司依據證券登記機構提供的憑證建立股東名冊,股東名冊是證

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種類享有權利,承擔義

務;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種義務。

第三十一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東

身份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召集人確定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收市後

登記在冊的股東為享有相關權益的股東。

第三十二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請求、召集、主持、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並

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三)對公司的經營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閱本章程、股東名冊、

公司債

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

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

(六)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

配;

(七)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的股東,要求公司收購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三條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

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

後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條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股東

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認定無效。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

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本章程的,股東有權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

民法院撤銷。

第三十五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

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合併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東有權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執行公司職務時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

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董事會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

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

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

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

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

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

公司債

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

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

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

公司債

務承擔連帶責任。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八條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

質押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當日,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九條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

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時,以及其所持公司已發行的股

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3%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 日內,向公司董事會

作出書面報告。

報告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信息披露義務人介紹、本次權益變動的目的、

本次權益變動方式、本次交易的資金來源、後續計劃、對上市公司影響的分析、

前六個月內買賣上市交易股份的情況、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財務資料、其他重要事

項、備查文件、信息披露義務人及法定代表人聲明。

第四十條投資者或股東未依據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本章程上述規

定履行報告義務,或履行義務過程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的,

構成惡意收購,應承擔以下責任:

(1)惡意收購行為給公司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股東的所有

經濟損失(含直接和間接損失)。

(2)公司董事會有權依據本章程主動採取反收購措施,並公告該等收購行

為為惡意收購,該公告的發布與否不影響前述反收購措施的執行。

(3)公司董事會及其他股東有權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出追究其法

律責任的請求;

第四十一條在發生公司被惡意收購的情況下,為確保公司經營管理的持

續穩定,最大限度維護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及長遠利益,董事會可自主採取以下

反收購措施:

(1)對公司收購方按照本章程的規定提交的關於未來增持、收購及其他後

續安排的資料,進行審核、討論、分析,提出分析結果和應對措施,並在適當情

況下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確認;

(2)從公司長遠利益考慮,在惡意收購難以避免的情況下,董事會可以為

公司選擇其他收購者,以阻止惡意收購行為;

(3)根據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採取可能對公司的股權結構進行適

當調整以降低惡意收購者的持股比例或增加收購難度的行動;

(4)根據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採取以阻止惡意收購者實施收購為

目標的反收購行動,包括但不限於對抗性反向收購、法律訴訟策略等其他符合法

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的反收購行動;

(5)其他能有效阻止惡意收購的方式或措施。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

益。違反規定的,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和公司社會公眾股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控

股股東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控股股東不得利用利潤分配、資產重組、

對外投資、資金佔用、借款擔保等方式損害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合法權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損害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利益。

第二節股東大會的一般規定

第四十三條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以及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

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

公司債

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二)審議批准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擔保事項;

(十三)審議涉及資產總額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以上的購買或

出售資產的交易,以資產總額和成交金額中的較高者作為計算標準,所涉及的資

產總額或者成交金額在連續12個月內累計計算,經累計計算超過公司最近一期

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

(十四)審議達到以下條件之一的對外投資(含委託理財、委託貸款等)、

提供財務資助、租入或者租出資產、委託或者受託管理資產和業務、贈與或者受

贈資產、債權、債務重組、籤訂許可使用協議、轉讓或者受讓研究與開發項目等

交易事項(購買或出售資產、提供擔保、受贈現金資產、單純減免上市公司義務

的債務除外)

(1)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帳面值和評估值的,以高者為準)佔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額(包括承擔的債務和費用)佔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

計淨資產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0萬元;

(3)交易產生的利潤佔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淨利潤的50%以

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萬元;

(4)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佔上市公司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0萬元;

(5)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淨利潤佔上市公司最

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淨利潤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萬元。

(十五)審議批准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十六)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十七)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

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大會的職權不得通過授權的形式由董事會或其他機構和個人代為行使。

第四十四條公司下列對外擔保行為,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公司最近一

期經審計淨資產的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二)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

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三)按照擔保金額連續12個月內累計計算原則,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

計淨資產的50%,且絕對金額超過5000萬元以上的擔保;

(四)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五)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10%的擔保;

(六)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七)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範性文件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

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每

年召開1次,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舉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月以內召開臨

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即

不足5人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本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地點為: 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所在地。

股東大會將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公司還將提供網絡投票的方式為股

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公司提供的其他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

出席。

第四十八條 本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時可以聘請律師對以下問題出具法律意

見並公告:

(一)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

(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會議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應本公司要求對其他有關問題出具的法律意見。

第三節 股東大會的召集

第四十九條 獨立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對獨立董事要

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議,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

在收到提議後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後的5日內發出召開

股東大會的通知;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說明理由並公告。

第五十條 監事會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應當以書面形式

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案後

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後的5日內發出召開

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議的變更,應徵得監事會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提案後10日內未作出反饋的,

視為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監事會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一條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董事會請

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

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請求後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

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後的5日內發出召

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請求的變更,應當徵得相關股東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請求後10日內未作出反饋的,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

會,並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監事會提出請求。

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在收到請求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

通知,通知中對原提案的變更,應當徵得相關股東的同意。

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股東大會通知的,視為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股東

大會,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二條監事會或股東決定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的,須書面通知董事會,

同時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備案。

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前,召集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於10%。

召集股東應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及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時,向公司所在地中國

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第五十三條對於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董事會和董事會秘書

將予配合。董事會應當提供股權登記日的股東名冊。

第五十四條 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會議所必需的費用由本公

司承擔。

第四節 股東大會的提案與通知

第五十五條 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

議事項,並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六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提案。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

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應當在收到提案後2日內發出股東大會補

充通知,公告臨時提案內容。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公告後,不得修改股東大

會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東大會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提案,股東大會不

得進行表決並作出決議。

第五十七條 在發生本章程規定的惡意收購的情況下,收購方及其一致行

動人向公司股東大會提出關於出售公司資產或收購其他資產的相關議案時,應在

議案中對於出售或收購資產的基本情況、交易的必要性、定價方式及其合理性、

交易對方的基本情況、交易對方與收購方的關聯關係、出售或收購資產後的後續

安排、交易對於公司持續盈利能力的影響等事項作出充分分析與說明,並隨提案

提交全部相關材料。提案所披露信息不完整或不充分的,或者提案人提供的資料

不足以支持提案內容的,應由股東大會召集人告知提案人並由提案人2日內修改

完善後重新提出。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的,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八條 召集人將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東,

臨時股東大會將於會議召開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東。

公司在計算起始期限時,不包括會議召開當日。

第五十九條 股東大會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和提案;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可以書面委託

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電話號碼。

股東大會通知和補充通知中應當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體內容。

擬討論的事項需要獨立董事發表意見的,發出股東大會通知(或補充通知)時將

同時披露獨立董事的意見及理由。

股東大會採用網絡或其他方式的,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載明網絡或其

他方式的表決時間及表決程序。股東大會網絡或其他方式投票的開始時間,不得

早於現場股東大會召開前一日下午3:00,並不得遲於現場股東大會召開當日上

午9:30,其結束時間不得早於現場股東大會結束當日下午3:00。

股權登記日與會議日期之間的間隔應當不多於7個工作日。股權登記日一旦

確認,不得變更。

第六十條 股東大會擬討論董事、監事選舉事項的,股東大會通知中將充分

披露董事、監事候選人的詳細資料,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經歷、兼職等個人情況;

(二) 與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係;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

(四) 是否受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

除採取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監事外,每位董事、監事候選人應當以單項提

案提出。

第六十一條 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無正當理由,股東大會不應延期或取消,

股東大會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應取消。一旦出現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應當

在原定召開日前至少2個工作日通知各股東並說明原因。

第五節 股東大會的召開

第六十二條 本公司董事會和其他召集人將採取必要措施,保證股東大會的

正常秩序。對於幹擾股東大會、尋釁滋事和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行為,將採取措

施加以制止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查處。

第六十三條 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所有普通股股東或其代理人,均有權出

席股東大會。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行使表決權。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第六十四條 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或其他能夠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證件或證明、股票帳戶卡;委託代理他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證件、股東授權委託書。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

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

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書面授權委託書。

第六十五條 股東出具的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下

列內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 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

指示;

(四) 委託書籤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託人籤名(或蓋章)。委託人為法人股東的,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第六十六條 委託書應當註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股東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六十七條 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由委託人授權他人籤署的,授權籤署的授

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應當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託書均需備置於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託人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其他決策機構決議授權的人

作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東大會。

第六十八條 出席會議人員的會議登記冊由公司負責製作。會議登記冊載明

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六十九條 召集人和公司聘請的律師將依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供的股

東名冊共同對股東資格的合法性進行驗證,並登記股東姓名(或名稱)及其所持

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在會議主持人宣布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

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之前,會議登記應當終止。

第七十條 股東大會召開時,本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和董事會秘書應當出席

會議,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會議。

第七十一條 股東大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

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的一名董事主持。

監事會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由監事會主席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

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的一名監事主持。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由召集人推舉代表主持。

召開股東大會時,會議主持人違反議事規則使股東大會無法繼續進行的,經

現場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過半數的股東同意,股東大會可推舉一人擔任會議主

持人,繼續開會。

第七十二條 公司制定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詳細規定股東大會的召開和表決

程序,包括通知、登記、提案的審議、投票、計票、表決結果的宣布、會議決議

的形成、會議記錄及其籤署、公告等內容,以及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原則,

授權內容應明確具體。股東大會議事規則應作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會擬定,股

東大會批准。

第七十三條 在年度股東大會上,董事會、監事會應當就其過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東大會作出報告。每名獨立董事也應作出述職報告。

第七十四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股東大會上就股東的質詢和建

議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七十五條 會議主持人應當在表決前宣布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

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

決權的股份總數以會議登記為準。

第七十六條股東大會應有會議記錄,由董事會秘書負責。會議記錄記載以

下內容:

(一)會議時間、地點、議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稱;

(二)會議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

管理人員姓名;

(三)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及佔公司

股份總數的比例;

(四)對每一提案的審議經過、發言要點和表決結果;

(五)股東的質詢意見或建議以及相應的答覆或說明;

(六)律師及計票人、監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七十七條召集人應當保證會議記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出席會議的

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召集人或其代表、會議主持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會議記錄應當與現場出席股東的籤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網絡及其他方式

表決情況的有效資料一併保存,保存期限不少於10年。

第七十八條召集人應當保證股東大會連續舉行,直至形成最終決議。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中止或不能作出決議的,應採取必要措施儘快恢

復召開股東大會或直接終止本次股東大會,並及時公告。同時,召集人應向公司

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及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六節股東大會的表決和決議

第七十九條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

持表決權的1/2以上通過。

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

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第八十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一) 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 董事會擬定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 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五) 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 公司年度報告;

(七) 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八)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八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一)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併、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涉及資產總額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以上的對外投資、

收購兼併、購買或出售資產、轉讓股權、對外貸款等事項,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

額同時存在帳面價值和評估價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算數據;交易標的為購買或

出售資產的,以資產總額和成交金額中的較高者作為計算標準,並按交易事項的

類型在連續12個月內累計計算,經累計計算達到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

的事項;

(五) 公司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公司獲贈現金資產和提供擔保除外)

金額在3,000 萬元以上、且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值絕對值5%以上的關

聯交易;

(六) 以及本章程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擔保;

(七) 股權激勵計劃;

(八) 對發行

公司債

券作出決議;

(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以及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

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第八十二條 股東大會審議

收購方為實施惡意收購而提交的關於本《章程》的修改、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

改選、購買或出售資產、租入或租出資產、贈與資產、關聯交易、對外投資(含

委託理財等)、對外擔保或抵押、提供財務資助、債權或債務重組、籤訂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託經營、受託經營等)、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籤訂許可協議

等議案時,應由股東大會以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四分之三以上決議通過。

第八十三條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

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

股東大會審議影響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對中小投資者應當單獨計

票。單獨計票結果應當及時公開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

決權的股份總數。

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公開徵集股東投票權。

徵集股東投票權應當向被徵集人充分披露具體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償或者

變相有償的方式徵集股東投票權。公司不得對徵集投票權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四條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

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

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

在對有關關聯交易事項進行表決前,會議主持人應向出席會議的股東說明公

司章程規定的關聯股東迴避制度並宣布需迴避表決的關聯股東的名稱。需迴避表

決的關聯股東不應參與投票表決,如該關聯股東參與投票表決的,該表決票作為

無效票處理。

第八十五條公司應在保證股東大會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過各種方式和

途徑,優先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

提供便利。

第八十六條除公司處於危機等特殊情況外,非經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批准,

公司將不與董事、總經理和其它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人訂立將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業務的管理交予該人負責的合同。

第八十七條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表決。提名

人應事先徵求被提名人同意後,方提交董事、監事候選人的提案。董事候選人應

在股東大會召開之前作出書面承諾,同意接受提名,承諾公開披露的董事候選人

的資料真實、完整並保證當選後切實履行董事職責。

董事候選人可以由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

3%以上的股東提出,並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獨立董事候選人可以由公司董事會、

監事會、單獨或合併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提出並經股東大會選舉

決定。

監事候選人由股東代表和公司章程規定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監事會中

的股東代表可由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3%以上的

股東提出候選人,並經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在發生公司惡意收購的情況下,為保證公司在被收購後的經營穩定性,維

護公司及全體股東的長遠利益,收購方及其一致行動人提名的董事候選人除應具

備與履行董事職責相適應的專業能力和知識水平外,還應當具有至少五年以上與

公司主營業務相同的業務管理經驗。收購方及其一致行動人提名的董事候選人在

股東大會、董事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其受聘議案時,應當親自出席會議,就其

任職資格、專業能力、從業經歷、違法違規情況、與公司是否存在利益衝突、與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關係等情況進

行說明。

股東大會就選舉董事、監事進行表決時,根據本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

決議,可以實行累積投票制。

前款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

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董事會應

當向股東公告候選董事、監事的簡歷和基本情況。

第八十八條除累積投票制外,股東大會將對所有提案進行逐項表決,對同

一事項有不同提案的,將按提案提出的時間順序進行表決。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中止或不能作出決議外,股東大會將不會對提案進行擱置或不

予表決。

第八十九條股東大會審議提案時,不會對提案進行修改,否則,有關變更

應當被視為一個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表決。

第九十條同一表決權只能選擇現場、網絡或其他表決方式中的一種。同一

表決權出現重複表決的以第一次投票結果為準。

第九十一條股東大會採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九十二條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前,應當推舉兩名股東代表參加計票

和監票。審議事項與股東有利害關係的,相關股東及代理人不得參加計票、監票。

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時,應當由律師、股東代表與監事代表共同負責計

票、監票,並當場公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通過網絡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東或其代理人,有權通過相應的投票系統

查驗自己的投票結果。

第九十三條股東大會現場結束時間不得早於網絡或其他方式,會議主持人

應當宣布每一提案的表決情況和結果,並根據表決結果宣布提案是否通過。

在正式公布表決結果前,股東大會現場、網絡及其他表決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計票人、監票人、主要股東、網絡服務方等相關各方對表決情況均負有保密義務。

第九十四條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應當對提交表決的提案發表以下意見之

一:同意、反對或棄權。

未填、錯填、字跡無法辨認的表決票、未投的表決票均視為投票人放棄表決

權利,其所持股份數的表決結果應計為「棄權」。

第九十五條會議主持人如果對提交表決的決議結果有任何懷疑,可以對

所投票數組織點票;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點票,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者股東代理

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要求點票,會議

主持人應當立即組織點票。

第九十六條股東大會決議應當及時公告,公告中應當列明出席會議的股東

和代理人人數、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及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比例、表

決方式、每項提案的表決結果和通過的各項決議的詳細內容。

第九十七條提案未獲通過,或者本次股東大會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的,

應當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作特別提示。

第九十八條股東大會通過有關董事、監事選舉提案的,新任董事、監事

就任時間在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

第九十九條股東大會通過有關派現、送股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將在股東大會結束後2個月內實施具體方案。

第五章董事會

第一節董事

第一百條公司董事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擔任公司的董事: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

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

逾5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總經理,對該公司、

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六)被中國證監會處以證券市場禁入處罰,期限未滿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違反本條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在任職

期間出現本條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職務。

第一百零一條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並可在任期屆滿前由股東大會

解除其職務。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從就任之日起計算,

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

務。

在發生公司惡意收購的情況下,如該屆董事會任期屆滿的,繼任董事會成

員中應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原任董事會成員連任;在繼任董事會任期未屆滿的

每一年度內的股東大會上改選董事的總數,不得超過本章程所規定董事會組成人

數的四分之一。

董事可以由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兼任,但兼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

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以及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總計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

1/2。

董事會成員中不設公司職工代表。

第一百零二條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對公司負有下列忠

實義務:

(一)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二)不得挪用公司資金;

(三)不得將公司資產或者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

存儲;

(四)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

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五)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或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

者進行交易;

(六)未經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本應屬

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

(七)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為擬實施或正在實施惡意收購公司的任何組織或個人及其關聯方

及一致行動人和其收購行為提供任何形式的有損公司或股東合法權益的便利或

幫助;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忠實義務。

董事違反本條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對公司負有下列勤

勉義務:

(一)應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賦予的權利,以保證公司的商業行

為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過營業

執照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應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三)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四)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籤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實、準確、完整;

(五)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

行使職權;

(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勤勉義務。

第一百零四條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託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

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第一百零五條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向董事會提

交書面辭職報告。董事會將在2日內披露有關情況。

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於法定最低人數時,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辭職自辭職報告送達董事會時生效。

第一百零六條董事辭職生效或者任期屆滿,應向董事會辦妥所有移交手續,

其對公司和股東承擔的忠實義務,在任期結束後並不當然解除,在其任期結束後

一年內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七條未經本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

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董事以其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會合理地

認為該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的情況下,該董事應當事先聲明其立場和

身份。

第一百零八條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

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獨立董事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監管機構的有

關規定執行。

第二節董事會

第一百一十條 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

第一百一十一條 董事會由7名董事組成,其中包括3名獨立董事,設董事

長1人。

第一百一十二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七) 擬訂公司重大收購、收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合併、分立、解散及變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東大會授權範圍內,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

押、對外擔保事項、委託理財、關聯交易等事項;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董事會秘書;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並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

項;

(十一) 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訂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十四) 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五) 聽取公司總經理的工作匯報並檢查總經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董事會設立審計委員會,並根據需要設立戰略、提名、薪酬與考核等專

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依照本章程和董事會授權履行職責,提案

應當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專門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審計委員會中

獨立董事佔多數並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的召集人為會計專業人士。董事會負

責制定專門委員會工作規程,規範專門委員會的運作。

超過股東大會授權範圍的事項,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一百一十三條公司董事會應當就註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出具的非

標準審計意見向股東大會作出說明。

第一百一十四條董事會制定董事會議事規則,以確保董事會落實股東大會

決議,提高工作效率,保證科學決策。

董事會議事規則作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會擬定,股東大會批准。

第一百一十五條董事會應當確定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

外擔保事項、委託理財、關聯交易的權限,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重大投

資項目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並報股東大會批准。

第一百一十六條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

數選舉產生。

經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同意,可更換、罷免董事長。

第一百一十七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籤署公司股票、

公司債

券及其他有價證券;

(四)籤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籤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六)在發生特

大自然

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

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並在事後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七)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一十八條公司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

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一百一十九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於會議召

開10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第一百二十條 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1/2以上獨立

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10

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一百二十一條 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方式為: 專人送達、特

快專遞、傳真或發電子郵件的方式;通知時限為:於會議召開前五日通知。

第一百二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 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 會議期限;

(三) 事由及議題;

(四) 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

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四條 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係的,

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

過半數的無關聯關係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係董

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股東

大會審議。

第一百二十五條 董事會決議表決方式為:記名投票或舉手方式。

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電話或視頻的方

式進行並作出決議,並由參會董事籤字。

第一百二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授權

範圍和有效期限,並由委託人籤名或蓋章。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範圍

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託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

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一百二十七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

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於10年。

第一百二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 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託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會議議程;

(四) 董事發言要點;

(五) 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

權的票數)。

第六章 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百二十九條 公司設總經理1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設副總經理若干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百三十條 本章程第一百條關於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同時適用於高級

管理人員。

本章程第九十七條關於董事的忠實義務和第九十八條(四)~(六)關於勤

勉義務的規定,同時適用於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百三十一條 在公司控股股東單位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其他行政職務

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百三十二條 總經理每屆任期三年,總經理連聘可以連任。

第一百三十三條 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並向董事會

報告工作;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

人員;

(八)本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一百三十四條 總經理應制訂總經理工作細則,報董事會批准後實施。

第一百三十五條 總經理工作細則包括下列內容:

(一) 總經理會議召開的條件、程序和參加的人員;

(二) 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各自具體的職責及其分工;

(三) 公司資金、資產運用,籤訂重大合同的權限,以及向董事會、監事

會的報告制度;

(四) 董事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三十六條 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

具體程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勞務合同規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 公司根據自身情況,在章程中應當規定副總經理的任免程

序、副總經理與總經理的關係,並可以規定副總經理的職權。

第一百三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

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管理等事宜,辦理信息披露等事宜。

董事會秘書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三十九條 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

規章或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四十條 當公司被惡意收購後,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

管理人員任期未屆滿前如確需終止或解除職務,則公司須一次性支付相當於其年

薪及福利待遇總和五倍以上的經濟補償,上述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

理人員已與公司籤訂勞動合同的,在被解除勞動合同時,公司還應按照《中華人

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另外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第七章 監事會

第一節 監事

第一百四十一條 本章程第一百條關於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同時適用於監

事。

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一百四十二條 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

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

產。

第一百四十三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一百四十四條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

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

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一百四十五條 監事應當保證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一百四十六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

或者建議。

第一百四十七條 監事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若給公司造成損

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四十八條 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

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節 監事會

第一百四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主席1

人。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1名監事

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於1/3。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第一百五十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二) 檢查公司財務;

(三) 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本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四) 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

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五)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東大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六) 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

起訴訟;

(八) 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

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九) 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五十一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

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一百五十二條 監事會制定監事會議事規則,明確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

決程序,以確保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

監事會議事規則作為章程的附件,由監事會擬定,股東大會批准。

第一百五十三條 監事會應當將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

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某種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

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五十四條 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 舉行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 事由及議題;

(三) 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一節 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百五十五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制定公

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百五十六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

和證券交易所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在每一會計年度前6個月結束之日起2

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在每一會

計年度前3個月和前9個月結束之日起的1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

交易所報送季度財務會計報告。

上述財務會計報告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的規定進行編制。

第一百五十七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簿外,將不另立會計帳簿。公司的資

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一百五十八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

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

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大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

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參與分配利潤。

第一百五十九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

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將不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將不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

的25%。

第一百六十條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後,公司董事會須在

股東大會召開後2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第一百六十一條公司的利潤分配政策為:

(一)利潤分配的原則:

公司股東回報規劃以公司的可持續發展為基礎,綜合分析公司戰略發展規劃

及發展所處階段、外部融資環境、經營現狀、股東意願等,保持利潤分配政策的

連續性和穩定性。具體包括:

1.公司股東回報規劃應處理好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長遠發展的關係,公司利潤

分配不得超過累計可供分配利潤的範圍,不得損害公司持續經營能力。

2.公司制定的股東回報規劃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已制定的利潤分配

政策的規定,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保持利潤分配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3.公司優先以現金方式分配股利,以年度現金分紅為主,可實行中期現金分

紅,公司現金分紅應考慮經營資金需求與外部融資成本,合理籌劃公司發展資金

來源,避免資金並不充裕時的高比例現金分紅和資金充裕時的低比例現金分紅。

4.公司股東回報規劃的制定需充分考慮和聽取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監

事、獨立董事的意見。

(二)利潤分配的形式

公司採用現金、股票或者現金與股票相結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現金分紅的條件

公司進行現金分紅應滿足以下條件:

1.公司該年度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為正值,且累計可供分配利潤為正值(均按

合併報表、母公司報表口徑孰低原則)。

2.外部審計機構對公司該年度財務報告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在以下任一情形下,公司可不進行現金分紅:

1.公司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出等事項發生。公司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

現金支出,是指公司未來十二個月內擬對外投資、收購資產或購買設備累計支出

達到或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10%且超過5,000萬元。

2.合併報表當年度經營性現金流量淨額為負數;或者公司現金緊張,實施現

金分紅後影響公司後續持續經營和長期發展。

(四)現金分紅的比例及期間間隔

在符合利潤分配原則、滿足現金分紅的條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現金方式

分配的利潤應不低於當年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20%。

公司應綜合考慮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

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區分下列情形進行現金分紅:

1.當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時,進行利潤分配時,現

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佔比例最低應達到80%;

2.當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時,進行利潤分配時,現

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佔比例最低應達到40%;

3.公司發展階段屬成長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

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佔比例最低應達到20%。

公司發展階段不易區分但有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前項規定處理。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條件

公司在經營情況良好,並且董事會認為公司股票價格與公司股本規模不匹配、

發放股票股利有利於公司全體股東整體利益時,可以在滿足上述現金分紅的條件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六)利潤分配決策機制和程序

董事會在充分聽取獨立董事和全體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意見,考慮對全體

股東持續、穩定、科學的回報基礎上,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結合公司盈利情況、

資金供給和需求等情況擬定公司利潤分配預案。獨立董事可以徵集中小股東的意

見,提出分紅提案,並直接提交董事會審議。

公司利潤分配預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獨立董事審議通過

且發表獨立意見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

半數通過後實施。

公司在制定現金分紅具體方案時,董事會應當審慎論證公司現金分紅的時機、

條件和最低比例、調整的條件及其決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股東大會對現金分紅具體方案進行審議時,公司應通過多種渠道主動與股東

特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於電話、傳真、郵件溝通或邀請中

小股東參會等),充分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及時答覆中小股東關心的問

題。

公司有能力進行現金分紅但未按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現金分紅的,董事會在

審議利潤分配預案時,須說明未進行現金分紅或者現金分紅水平較低的原因、相

關原因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合、留存未分配利潤的確切用途以及收益情況。在此

種情形下,股東大會審議利潤分配預案時,應提供網絡投票方式。

(七)利潤分配政策的調整機制

如遇到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並

對公司生產經營造成重大影響,或公司自身經營狀況發生較大變化,或現行的股

東回報規劃影響公司的可持續經營,確有必要對股東回報規划進行調整的,公司

可以根據本規劃第一條確定的基本原則,重新制定上市後三年的股東回報規劃。

公司對股東回報規劃的調整應由董事會向股東大會提出,並按照本條前述規

定履行相應的程序。公司對現金分紅政策進行調整或變更的,應當在定期報告中

詳細說明調整或變更的條件和程序是否合規和透明等。

公司調整或變更現金分紅分配政策的議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並經三分之二

以上獨立董事審議通過且發表獨立意見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並經出席股東大

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股東大會審議利潤分配政策變更事項時,應提供網絡投票方式。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審閱一次分紅回報規劃,根據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

獨立董事和監事的意見,以確定股東回報規劃是否需要進行調整。公司董事會結

合具體經營數據,充分考慮公司盈利規模、現金流量狀況、發展階段及當期資金

需求,並結合股東(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獨立董事和監事的意見,制定年度或

中期分紅方案,並經公司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後實施。

第二節內部審計

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配備專職審計人員,對公司財務

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和審計人員的職責,應當經董事會批准

後實施。審計負責人向董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節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四條公司聘用取得「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

進行會計報表審計、淨資產驗證及其他相關的諮詢服務等業務,聘期1年,可以

續聘。

第一百六十五條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必須由股東大會決定,董事會不得

在股東大會決定前委任會計師事務所。

第一百六十六條公司保證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

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一百六十七條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費用由股東大會決定。

第一百六十八條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時,提前30天事先

通知會計師事務所,公司股東大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允許會計師

事務所陳述意見。

會計師事務所提出辭聘的,應當向股東大會說明公司有無不當情形。

第九章通知

第一節通知

第一百六十九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的會議通知可以以

下列形式發出:

(一)以專人送出;

(二) 以郵件方式送出;

(三) 以傳真方式送出;

(四) 以電子郵件方式送出;

(五)以公告方式送出。

第一百七十條 公司發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進行的,一經公告,視為所有

相關人員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一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以公告的方式進行。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專人送達、特快專遞、傳

真或發電子郵件的方式進行。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召開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專人送達、特快專遞、傳

真或發電子郵件的方式進行。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

(或蓋章),被送達人籤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郵件送出的,自交付郵

局之日起第3個工作日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出的,以

被送達人留存的郵箱地址收到郵件之日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為送達日期。

第一百七十五條 因意外遺漏未向某有權得到通知的人送出會議通知或者

該等人沒有收到會議通知,會議及會議作出的決議並不因此無效。

第二節 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指定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和《上

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中的1家或多家媒體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體。

第十章 合併、分立、增資、減資、解散和清算

第一節 合併、分立、增資和減資

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

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八條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籤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

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

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

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九條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存續的公

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一百八十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

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一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二條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

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

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將不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

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註銷登記;設立新公

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節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 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 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

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五條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

過修改本章程而存續。

依照前款規定修改本章程,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

以上通過。

第一百八十六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

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 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 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 清理債權、債務;

(六)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八十八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

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

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一百八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

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繳納所欠稅款,清償

公司債

務後的剩餘財產,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能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

前款規定清償前,將不會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九十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

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一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大會

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一百九十二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

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

產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後,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

後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牴觸;

(二) 公司的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三) 股東大會決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條 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章程修改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的,

須報主管機關批准;須報主管機關批准;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依法辦理變更登

記。

第一百九十六條董事會依照股東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和有關主管機關的

審批意見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條章程修改事項屬於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規定

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一百九十八條釋義

(一)控股股東,是指其持有的股份佔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持

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大

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二)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

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三)關聯關係,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

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

其他關係。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係。

惡意收購,是指收購方採取包括但不限於二級市場買入、協議轉讓方式受

讓公司股份、通過司法拍賣方式受讓公司股份、通過未披露的一致行動人收購公

司股份或一致行動等方式,在未經告知本公司董事會並經董事會討論通過的情況

下,以獲得本公司控制權或對本公司決策的重大影響力為目的而實施的收購或取

得公司控制權的行為。在出現對於一項收購是否屬於本章程所述惡意收購情形存

在分歧的情況下,董事會有權就此事項進行審議並形成決議。經董事會決議做出

的認定為判斷一項收購是否構成本章程所述惡意收購的最終依據。如果證券監管

部門未來就「惡意收購」作出明確界定的,則本章程下定義的惡意收購的範圍按

證券監管部門規定調整。

第一百九十九條董事會可依照章程的規定,制訂章程細則。章程細則不得

與章程的規定相牴觸。

第二百條本章程以中文書寫,其他任何語種或不同版本的章程與本章程有

歧義時,以在雲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記後的中文版章程為準。

第二百零一條本章程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不滿"、

"以外"、"低於"、"多於"不含本數。

第二百零二條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百零三條本章程附件包括公司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

和監事會議事規則。

第二百零四條本章程自公司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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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金融界網站金融界網站訊 12月1日,健之佳在上交所主板上市,發行價格72.89元/股,發行市盈率22.99倍。截止收盤,健之佳報104.96元/股,上漲44.00%。健之佳成立於1998年,主要從事藥品、保健食品、個人護理品、家庭健康用品、便利食品、日用消耗品等健康產品的連鎖零售業務,並提供相關專業服務。截至2020年3月31日,健之佳在營門店共計1756家。
  • 迪威迅:修訂公司章程的公告 迪威迅 : 關於修訂公司章程
    迪威迅:修訂公司章程的公告 迪威迅 : 關於修訂公司章程 時間:2020年07月02日 16:21:49&nbsp中財網 原標題:迪威迅:關於修訂公司章程的公告 迪威迅 : 關於修訂公司章程的公告
  • 健之佳今日在上交所上市
    2020年12月1日,雲南健之佳健康連鎖店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碼:605266)在我所舉行上市儀式。  雲南健之佳健康連鎖店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開發行股票1,325萬股,發行價格72.89元/股,新股募集資金總額96,579.25萬元,發行後總股本5,300萬股。
  • 紅塔證券助力健之佳登陸滬市主板 醫藥零售連鎖行業上市公司再添新貴
    2020年12月1日,雲南健之佳(605266)健康連鎖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健之佳」或「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主板掛牌上市,醫藥零售連鎖行業上市公司再添新貴,紅塔證券(601236)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塔證券」)擔任獨家保薦機構及主承銷商。
  • 健之佳苦追老大一心堂 上市為擴張
    上交所官網信息顯示,11月19日,健之佳將開啟新股申購。根據健之佳的計劃,公司預計三年內在雲南等地新建標準連鎖藥店逾1000家。應對行業競爭、鞏固區域布局是健之佳給出的門店擴張理由。但更多的藥店意味著對職業藥師的配備要求更高。2019年3月,央視「3·15晚會」報導了重慶市部分零售藥店存在執業藥師「掛證」和不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情形。
  • 仙壇股份:公司章程
    依據本章程,股東可以起訴股東,股東可以起訴公司董事、監事、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起訴公司,公司可以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第十一條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副總裁、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
  • 海融食品:主營產品含人類健康第一大殺手,美國早禁止生產;健之佳...
    第53條規定,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 佐力藥業:公司章程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本章程而存續。依照前款規定修改本章程,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 滬:605266健之佳中籤率結果公布
    雲南健之佳健康連鎖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健之佳」或「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不超過1,325萬股人民幣普通股(A股)(以下簡稱「本次發行」)的申請已獲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20]2624號文核准。
  • 健之佳低調上市
    而今,健之佳的上市,讓行業看到了第二波上市潮的第一波潮水。藍波的境界11月18日,健之佳成功上市的消息爆出,大多數媒體都感到突然,反應過來便紛紛轉發和傳播。這種「突然感」倒不是對健之佳成功登陸資本市場本身感到訝異,只是之前鮮有相關信息流出,給人「一夜之間突然上市」的錯覺。
  • 中興商業: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範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依據本章程,股東可以起訴股東,股東可以起訴公司董事、監事、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起訴公司,公司可以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 虎鳳蝶:公司章程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第十二章修改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章程:(一)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證券及上市;(二)公司的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三)《公司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後,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第 37頁共 41頁後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牴觸;
  • 萬達電影:公司章程
    第二十五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 創源文化:公司章程
    依據本章程,股東可以起訴股東,股東可以起訴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起訴公司,公司可以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第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副總經理(副總裁)、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
  • 寶鋼股份:修改《公司章程》
    寶鋼股份:修改《公司章程》 時間:2021年01月07日 16:51:26&nbsp中財網 原標題:寶鋼股份: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21年1月7日召開了第七屆董事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章程>的議案》。
  • 晚6年上市 健之佳能否追上一心堂
    在路演中,健之佳董事長、總經理藍波直言:「公司上市的目的很明確,就是希望通過建立直接融資平臺,把公司進一步做大做強。」預計未來3年,在雲南、重慶、四川、廣西等地建設標準連鎖藥店1050家。擴張連鎖藥店,健之佳的這一戰略部署和同屬雲南的國內連鎖藥店巨頭一心堂頗為類似。
  • 盲目擴張、麻煩不斷 坐擁超千家藥房的健之佳再度衝A
    資本邦獲悉,近日,雲南健之佳健康連鎖店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健之佳)IPO受理招股說明書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保薦機構為紅塔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健之佳的IPO之路頗為曲折,早在2007年就被雲南省經委確定為重點培育擬上市企業,並自2008年起接受長江證券的輔導,卻一直到2017年才正式向證監會提交首次公開募股申請,計劃登陸上交所,募集資金不超過5.09億元。健之佳於2017年5月首次報送IPO招股說明書,同年10月又第二次報送。
  • 中寶環保:公司章程
    ;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九十條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本章程而存續。依照前款規定修改本章程,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第一百九十一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條 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 佐力藥業:公司章程修正案
    浙江佐力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浙江佐力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20年12月14日召開第六屆董事會第三十四次(臨時)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訂的議案》,《公司章程》修訂情況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