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上海海關網站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海關關於科絲美詩紐芝麗(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浦東關緝違字〔2020〕005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浦東關緝違字〔2020〕0054號
當事人:科絲美詩紐芝麗(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奉賢區莊行鎮南亭公路3458號7幢21室
法定代表人:KIM SOO DONG
海關代碼:3117940945
當事人委託上海旻旭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於2019年6月3日向海關申報從韓國進口一般貿易項下貨物一批,其中第二項貨物為嘉適滴食用油脂製品144.76千克,申報價格CIF22176.11美元;第四項貨物為嘉適滴甜橙味食用油脂製品139.93千克,申報價格CIF19367.4美元,申報商品編號均為2106909090,對應進口關稅稅率12%,進口增值稅稅率13%,進口報關單號225120191000002625。
經查,實際第二項貨物為由葵花籽油為主要成分的混合油脂,第四項貨物為由葵花籽油、甜橙油為主要成分的混合油脂,均應歸入商品編號1517909090,對應進口關稅稅率25%,進口增值稅稅率9%,貨物價值共計人民幣388574.17元。經核定,漏繳稅款人民幣37074.98元。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認定書、海關稅款核定證明、海關查問筆錄、當事人書面陳述、情況說明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16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